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以企业合并控制为中心
经济法学(高起专)Z(学习指南)

经济法学(高起专)一、单选(本大题共23小题,每小题1分,共23分)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应为500万元,没有此答案)A.1000万元B.3000万元C.5000万元D.6000万元2.城镇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占企业全部财产比例的()。
A.30%B.40%C.50%D.5l%以上3.我国《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B.全民所有制企业C.个人独资企业D.个人合伙企业4.房地产的调整对象中,因房屋产权而形成转让、抵押和租赁关系的是()。
A.城市土地管理关系B.城市房屋管理关系C.城市土地财产经营关系D.房屋财产经营关系5.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订立()A.口头合同B.书面合同C.工作计划D.买卖合同6.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是()A.仅仅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B.以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兼顾限制竞争行为C.以调整限制竞争行为为主,兼顾不正当竞争行为D.仅仅调整限制竞争行为7.一般认为,现代反垄断法的产生以下列哪部法律为标志。
()A.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B.美国《谢尔曼法》C.美国《克莱顿法》D.德国《卡特尔条例》8.下列属于流转税的有:()A.关税B.所得税C.房产税D.车船使用税9.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对于标准,也可以区分为()的标准和推荐使用的标准。
A.国际通行B.强制实施C.先进标准D.全国标准- 1 -10.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A.同级B.下级C.其他部门D.其他行业11.下列营业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的有:()A.下岗职工创业从事货物运输业B.邮电通信等公用事业C.婚姻介绍服务项目D.文体服务业项目12.现代反垄断法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兴起和发展,至今已经形成比较统一和明晰的规制内容,具体可以划分为禁止限制竞争的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合并三个方面,在比较有特殊情况的国家,如前所述我国,还应该包括禁止(),作为第四块实体性规制内容。
2020西安交大网络继续教育《经济法学》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学一、单选1 、城镇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占企业全部财产比例的()答案D:51% 以上2. 我国《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答案B: 全民所有制企业3. 房地产的调整对象中因房屋产权而形成转让抵押和租赁关系的是()答案D: 房屋财产经营关系4.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订立()答案B: 书面合同5.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是()答案B: 以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兼顾限制竞争行为6. 一般认为,现在反垄断法的产生与下列哪部法律为标志。
()答案B: 美国《谢尔曼法》7. 下列属于流转税的有()答案A :关税8. 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对于标准也可以区分为()的标准和推荐使用的标准答案 B :强制实施9. 产品质量法第15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答案B: 下级10. 下列营业项目中可以免征营业税的有()答案A: 下岗职工创业从事货物运输业11. 现代反垄断法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兴起和发展,至今已经形成比较统一和明晰的规制内容,具体可以划分为禁止限制竞争的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合并三个方面,在比较有特殊情况的国家,如前所述,我国还应该包括禁止(),作为第四块实体性规制内容。
答案C: 立法垄断12. 经济法的主要主体是()答案B: 社会组织13.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适用()答案C:20% 的比例税率14. 防止土壤恶化不包括防止()答案C: 水土流失15.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答案D: 抽查16. 下列不属于我国经济法渊源的有()答案A: 世界贸易组织的各种协定17. 下列关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说法正确的是()答案A: 国有企业的税收适用《企业所得税法》18. 下列属于我国《广告法》调整的广告类型有()答案D: 商业广告19. 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国家,如我国,()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非常巨大,于是由于行政力量直接或者间接导致行政垄断的形成,因此,在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制中,禁止行政垄断即成为第四块重要内容。
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 )实体 法 规 范 一 获 准 。”第 4 条 第 1 规 定 ,在 规 定 的 1 款 “
期限届满之前 ,企业不得实施联邦卡特
少竞 争或 旨在形成垄断”从 这一定义来 。
维普资讯
反 断 对 业 并 法 垄 法 企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入 、 现 对 企 业 合 并 的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的 立 法 向 反垄 断 执 法 机 关 申报 。 代企 业 制 度 的 不 断 完 善 、企 业 活 力 的 不 宗 旨便 是 ,通 过 禁 止 企 业 合 并 避 免 相 关
首先 。可 以 从 各 国 对 认 定 企 业 合 并 尔 局未 予准许 的合并或者参与实施该类 看 ,反垄 断 法 上 的 企业 合 并 有着 十分 宽 产 生 限 制 竞争 的 立法 表述 中 归纳 出一 般 合并” 这套 程序为欧 盟《 。 合并条例》 所借
阔的适用对象 。这 一定义上的特征是主 的实 体 法 规 范 。各 国对 认 定 企 业 合 并 是 鉴 。 要市场经济 国家反垄断 立法 中表现 出来 否受 到 反垄断 法规 制 的标 准相 当 的抽 的共性 。 具体来说 , 反垄断法中的合并概 象 ,克 莱 顿 法 》 用了 “ 质 性 地 减 少 或 《 使 实
念所 覆 盖 的范 围远 远 大 于 民 法 或 者公 司
二 、 我 国 现 行 法 对 企 业
削 弱 ”而 欧 盟 法 使 用 “ 生 或 者加 强 市 合 并 规 制 的 现 状 , 产 法意 义 上 的 合 并 , 仅 包 括 所 谓 的 “ 收 场 支 配 地 位 ” 日 本 反 垄 断 法 还 引 入 了 不 吸 , 合 并 ” “ 设合 并 ”还 包 括 商 业 实践 中 “ 公 正 ” 准 。 理 由 相 信 , 法 者 是 故 和 新 不 标 有 立 我 国现 行 法 律 对 企 业 合 并 的 规 定 分 个 企 业 旨在 获 得 对 另 一 个 企 业 的 实 际 意将 个案 中 的 反垄 断 情 节 交 给 司法 机 关 布 在 《 法 通 则 》 《 司 法 》 《 同 法 》 民 、公 、合
西安交通大学年月课程考试《经济法学(法学类)》作业考核试题(新版)

一、单选题(共30 道试题,共60 分。
)V 1. 某甲在商场购买一台“多功能搅拌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对此,顾客应该如何办()A. 应当要求销售者给予退换B. 只能向生产者要求退换C. 可以选择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退换并给予赔偿D. 因未当场认真检验商品,所以不能要求退换满分:2 分2.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订立()A. 口头合同B. 书面合同C. 工作计划D. 买卖合同满分:2 分3. 城镇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占企业全部财产比例的( )。
A. 30%B. 40%C. 50%D. 5l%以上满分:2 分4. 经济法的主要主体是( )。
A. 国家机关B. 社会组织C. 公民个人D. 个体工商户满分:2 分5. 某家具店广告标示展销“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消费者以为是意大利进口家具;而实际上是用意大利进口的聚酯漆涂的家具,此广告属于( )的广告。
A. 真实B. 虚假C. 引人误解D. 艺术夸大满分:2 分6.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是( )A. 仅仅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B. 以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兼顾限制竞争行为C. 以调整限制竞争行为为主,兼顾不正当竞争行为D. 仅仅调整限制竞争行为满分:2 分7. 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
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
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哪项?( )A. 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B. 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C. 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D. 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满分:2 分8.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A.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B.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没有被检验人员发现C.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生产者所掌握的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D. 产品不是由生产者直接出售给受害者的满分:2 分9. 下列属于我国《广告法》调整的广告类型有:()A. 政治广告B. 公益广告C. 文化广告D. 商业广告满分:2 分10.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关于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描述正确的是( )A.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B.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的C.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D.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满分:2 分11. 下列()价格由政府定价。
反垄断法中的合并控制法律问题研究

内的合并实施监控从而保证企业的重组调整不会产生使欧共体共同市场上竞争受阻的支配性经济
力量 。因此 ,在这 方 面 ,欧共 体 当局 首要 作 的 事 情 是 避 免 产 生 或 加 强 优 势 地 位 的市 场 结 构 的 建
度 ;对那些明显提 高市场集 中度或 形成 市场进 入障碍的大企业参与 的合 并,应加 以禁止或有条件 的控
制 ,对不产生反竞争效果 的中小企 业合 并加 以豁 免或 实施宽松 的控制制度 。
[ 键词 ]合并控制 反垄断 立法规制 立法完善 关 [ 中图分 类号 ]D2 9[ 献标 识码 ]A [ 922 文 文章 编 号 ]10—1 X (O6 3 08— 6 00 1 2O)0— 1 0 4 4
对合并 的控制是为防止合并后的企业在未来滥用优势地位 ,但最重要 的是保持一个有效竞争
的市场 结构 。关 于这点 ,在 欧盟 初 审法 院 的一个 案 件 中有过 精 辟 的 阐述 : “ 于有 评论 说 欧共 体 鉴
不应对合并企业未来的、假定而可能莫须有的行为进行管辖 ,我们必须指出的是,对消灭未来潜 在的对优势地位的滥用是任何一个反垄断机构正当合法的权限 ;另外 ,关于有人质疑合并是否会
本 文 以 合 并 控 制 与 反 垄断 的 关 系为切 入 点 ,通过 比 较 分 析 各 国合 并 控 制 的立 法趋 势 ,提 出对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中的 合 并 控 制 的 基 本 定位 是 :将 横 向合 并 作 为控 制 的 重 点 ,对 垂 直 合 并 和混 合 合 并 采 取 宽容 的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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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法规思考

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法规思考当今世界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合并是常见的商业行为。
企业通过合并可以实现资源整合、规模扩大、降低成本等效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企业合并也可能引发垄断,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企业合并中的垄断问题,各国普遍制定了反垄断法规,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规的出发点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原则。
垄断会使市场变得不公平,消除了市场竞争的压力,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价格提高和消费者福利减少。
反垄断法规的目的是限制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
这种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价格,并最终使消费者受益。
在企业合并中,反垄断法规起到监管作用。
一方面,反垄断法规规定了对于主导地位较强的企业在合并时的审查条件和程序,以避免形成过度集中的市场垄断。
通常情况下,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的高度是一个关键指标,以确定是否会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当企业合并后,形成垄断地位,限制市场竞争,法规可能会要求其进行必要的减持或分拆等措施,以减少对市场竞争的压力。
反垄断法规还规定了对于反垄断法规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给予企业合并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
反垄断法规在企业合并中的应用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企业合并的判断和评估是复杂的,需要从市场结构、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等多个角度综合考虑。
在实践中,政府有时很难准确评估合并后的市场影响,尤其是对于新兴行业或高度创新的企业。
反垄断法规的执行需要强大的监管机构和法律体系作为保障,但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的能力和独立性有限,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导致对反垄断法规的执行效果受限。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企业合并越来越常见,需要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存在差异和不一致,使得监管国际企业合并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为解决这些困难和挑战,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形成统一的标准和规则。
政府应加强对于企业合并的监管和评估能力,提高反垄断法规的执行效果。
我国反垄断法的两个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的两个问题【内容提要】文章指出,我国亟需建立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立法是市场经济本能的需求,以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作为中国反垄断立法条件不成熟的理由是不科学的。
反垄断法并非反规模经济,而是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垄断行为;规模经济也需反垄断法创造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因此两者并不矛盾。
【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经济/竞争/规模经济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的支柱,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起着基本法的作用。
在西方,它被称为“自由企业大宪章”、“经济宪法”、“经济法的基石”。
为了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和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为了给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我国亟需建立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涉及的问题广泛、复杂,本文试就两个基本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反垄断立法是市场经济本能的要求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最先进的经济形式,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的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
然而,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
作为竞争机制自发作用的必然结果,经济力量日趋集中导致垄断,因此,垄断是竞争的伴生物,也是竞争的对立物,它反过来排斥和限制竞争,妨碍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使经济无效益或低效益运行。
这种市场本身的缺陷不可能依靠自身得到矫正,而需要国家适度干预加以弥补。
反垄断法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国家的权力,对于企业行为的监督及企业垄断力量滥用的禁止,以实现经济结构的平衡和经济发展的有序,是对自由竞争的保护,也是对于竞争背后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民主、效率这些重要价值的肯定。
早在1890年,美国俄亥俄州参议员谢尔曼就指出:“我们受不了专制政治的国王,也不能允许控制生产、运输、销售生活必需品的国王。
”在他的倡议下,美国国会通过了被后世称为反垄断法基石之作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将被视为美国社会繁荣之根本的竞争置于了法律的强大保护之下。
西安交大《经济法学》习题三答案

《经济法学》习题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1.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国家,如我国,( B )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非常巨大,于是由于行政力量直接或者间接导致行政垄断的形成,因此,在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制中,禁止行政垄断即成为第四块重要内容。
A. 立法权力B. 行政权力C. 司法权力D. 国家权力2.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D )A.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就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B.企业合并就是垄断行为C.一家菜农出售的油菜高出市场价格几倍,可以该菜农的行为是超高价格的垄断行为D.企业之间的合并不一定构成是垄断行为3.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 ( B )A. 反垄断机关具有法定性B. 反垄断机关具有最高权力性C. 反垄断机关具有独立性D. 反垄断机关具有专业性4.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对于标准,也可以区分为( B)的标准和推荐使用的标准。
A. 国际通行B. 强制实施C. 先进标准D. 全国标准 5.(A)认证是指通过认证机构的独立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从而证明该企业的质量体系达到相应的标准。
其认证的对象是企业,即企业的质量管理、质量保证能力的整体水平。
A. 企业质量体系B. 产品质量体系C. 管理质量体系D. 经营质量体系6.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 B)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A. 同级B. 下级C. 其他部门D. 其他行业7. 下列哪项可以认定为生产者履行了产品质量义务:( C )A.易碎的产品没有明显指示 B. 食品包装上没有明确的市场日期C. 产品存在瑕疵,生产者作出说明销售D. 产品的生产厂家不明确8.下列营业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的有:( A )A.下岗职工创业从事货物运输业B.邮电通信等公用事业C.婚姻介绍服务项目D.文体服务业项目9.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关于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描述正确的是( A )A.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B.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的C.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D.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10.现代反垄断法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兴起和发展,至今已经形成比较统一和明晰的规制内容,具体可以划分为禁止限制竞争的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合并三个方面,在比较有特殊情况的国家,如前所述我国,还应该包括禁止( C ),作为第四块实体性规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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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以企业合并控制为中心
导读:本文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以企业合并控制为中心,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内容提要】反垄断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环境已从国内竞争走向了国际竞争,随之,反垄断法把其规制的重心逐渐由国内经济集中转向了国际经济集中,由此引发了反垄断法内国控制日益弱化、国际控制日益强化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经济集中/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反垄断立法
反垄断法的产生,在于不信任过分集中的经济力量;反垄断法的核心在于反对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
由此揭示了反垄断法与经济集中之间有着某种深刻的关系。
在反垄断法发展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各国主要致力于通过反垄断法的国内实施来控制国内的经济集中。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合并的迅猛发展,国际范围内的经济集中日益严重。
从一般集中角度考察,早在1980年时,35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的25000家子公司(25%以上)的销售额就达26360亿美元,大约为所有市场经济的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的28%。
[1]跨国公司的市场集中也是相当惊人的,在全球范围内,一些跨国公司占据了整个行业的重要地位。
例如,30多家跨国机械公司占据了国际机械市场份额的70%;20家跨国电脑
公司几乎垄断了整个世界的计算机市场;而在国际商用飞机市场,则只有美国波音公司与欧洲空中客车公司两强争霸。
(注:此组数据引自1994年1月19日《中国税务报》,1997年7月25日《南方周末》,1999年4月8日《国际商报》。
)这样,反垄断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环境已从国内竞争走向了国际竞争、从国内经济集中转向了国际经济集中,随之,反垄断法近几十年来也悄然发生了变化,集中体现为“把规制的重心由国内经济集中转向国际经济集中”这么一个发展趋势,即反垄断法内国控制日益弱化,国际控制日益强化。
一、反垄断法发展趋势之一:内国控制的弱化
反垄断法内国控制的弱化是指各国从现实出发,逐步放松管制,放宽反垄断法的实施,使得包括国内企业合并在内的许多垄断行为很大程度上趋于合法化。
例如,波音公司合并麦道公司(美国)、迪斯尼公司合并美国广播公司(美国)、克虏伯公司合并蒂森公司(德国)、汽巴嘉基公司合并山都士公司(瑞士)这样的合并大案,在过去是不可能的,但现在都得到了支持,这充分说明了反垄断法内国控制的日益弱化。
反垄断法内国控制的弱化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充分实现:
(一)从结构主义走向行为主义
反垄断法有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之分。
依结构主义的方法认定提议中的企业合并是否是垄断性合并时,仅要求审查市场集中度和参与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如果市场集中度迅速上升或者参与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过大,那么就被认为是垄断性合并而遭禁止。
很明显,这种
单纯以结构主义方法认定垄断性合并是相当严厉的,近乎于有罪推定。
按照这种思路,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不仅禁止了一些大的企业合并,而且对一些中小企业市场上的企业合并(如1962年的“布朗鞋公司案”)以及一些大企业仅提高了一点市场份额的企业合并(如1963年的“罗姆·凯布尔斯案”)也坚决予以制止。
实际上,市场的高集中度和若干企业的高市场份额可能是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获得的“竞争发展过程中的暂时效率垄断地位”,但当竞争对手一旦开发出类似产品或掌握了同样的技术或利用自己的技术取而代之的话,那么该优势或迟或早将被打破。
[2]因此,单纯以市场结构为标准来控制企业合并有着相当大的缺陷。
美国自1974年“合众国诉通用动力公司案”开始,表现出了摒弃结构主义分析方法,走向行为主义分析方法的趋向,市场集中度和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不再是决定性因素,而仅是确定市场势力的重要标准。
[3]1984年美国司法部发布一个合并指南,彻底抛弃了单凭市场结构认定垄断性合并的有罪推定原则,指南认为,判断企业合并是否限制了竞争,除了市场份额和部门集中度外,还要考虑市场竞争条件的变化,包括新技术的开发、企业的资产状况,以及合并后的经济效益等。
1992年的横向合并指南进一步降低了市场集中度在判断垄断性合并中的地位,把它与潜在的反竞争效果、市场的进入、效率和破产并列为判断垄断性合并即“合并是否会产生或者加强市场势力,或者推动行使市场势力”的五大判断标准,行为主义色彩越加浓厚。
(二)从全面干预到有选择干预
企业合并有横向合并、垂直合并、混合合并之分。
在企业合并反垄断实践中,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对横向合并的控制一直较为严厉,而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也不同程度地遭到了禁止。
美国司法部自1968年开始颁布合并指南,并于1982年、1984年作了修改,1992年又作了改进。
在1968年的合并指南中,它对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都规定了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准则所允许的最大市场份额,越此份额界限,合并企业就会受到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的指控。
在1984年修订合并指南时,美国司法部对合并形式没有采取传统的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三分法”,而是采取了横向合并和非横向合并“两分法”,以强调只有横向合并才是合并政策关心的核心。
对于非横向合并,合并指南采取了非常宽容的态度。
1992年的合并指南干脆就叫横向合并指南。
这充分说明,美国对企业合并的控制已从全面干预逐渐转化到有选择干预,即对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一般不干预。
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第22条第1款和第23条第1款也规定了非横向合并的干预标准。
但实际上,上述这项规定在控制非横向合并过程中的作用相当有限。
据统计,从1973年企业合并控制法的实施到1980年,虽然在申报过的企业合并中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已占到40%,但其中只有一个合并遭到禁止。
(三)界定相关市场从封闭走向开放
在反垄断实践中,市场范围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直接影响到市场集中度的高低和对一个行业垄断程度的判断,而且也对企业合并的合法性判断有着很大的影响。
有时,一个反托拉斯诉讼的结果
几乎完全取决于如何界定相关市场的定义。
难怪有人认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产品的每一个供应者都会成为垄断者,如果市场规定得相当狭窄的话”。
[4]相关市场由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构成。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反垄断法把地域市场仅限于一个国家的领土范围甚至是国内某区域。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展及国际、国内市场的日益并轨,地域市场呈超越国界的趋势,在进口占国内需求一定量的场合,有必要以既包括国内生产者的销售量,又加上进口企业销售量的国内总销售量(国内总需求)为基准,确定市场的范围,即考虑对外贸易因素。
[5]美国1984年的合并指南明确指出,在审查企业合并时,应考虑外国企业参与竞争的情况。
在计算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时候,应考虑外国企业进入市场的能力和限制竞争的情况。
欧盟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也认为在界定地域市场时应着眼于全球,该规则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所谓欧盟范围内的合并是指所有合并企业在全球营业额(不包括企业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交易额)超过50亿ECU (约合53亿美元),并且其中至少有两个企业在欧盟的总营业额分别达2.5亿ECU。
反垄断法在界定相关市场时从封闭走向开放,使得企业的内国合并变得更为容
易,因为只要合并企业所在的市场是对外开放的。
(四)对经济效率从反对走向支持
在早些时候,不管是美国,还是欧共体,在处理合并案件时都持“效率过错”(efficiencyoffence)观点,而不是“效率抗辩”(efficiencydefence)观点。
例如,在布朗鞋案中,法院就以合并
能带来潜在的效率利益为基本理由禁止了这项合并。
[6]不过,最近十年来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经济效率不仅成为考虑一项企业合并是否应禁止的重要标准,而且成为一项竞争政策的目标。
美国反托拉斯当局在1992年的横向合并指南中指出:“合并对经济的主要益处是它们具有提高效率的潜力,效率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并对消费者降低产品价格……在大多数情况下,指南允许企业不受当局干预进行合并以提高效率。
然而,它们仅是企业通过其他途径不可获得的效率……”。
经过5年实践,为适应日益汹涌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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