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差别化”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三)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以及设
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情况;
(四)执行材料、设备见证取样、送检情况; (五)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 组织处理以及上报主管部门情况; (六)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和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 情况; (七)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 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八)监理日记、监理档案是否真实、完整; (九)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十)其他影响工程监理质量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 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情况; (二)检测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检测内容、方法规范情况; (四)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试验样品, 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五)检测试验数据、结论及报告签发情况;
(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 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 质量行为情况;
(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巡查是指在一定时间通过巡视随机进行的工程质量检 查活动。 抽查是指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应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 政执法为基本特征,推行差别化管理。监督机构可遵循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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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有关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抽查的内容;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第九条 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 工许可证情况; (二)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情况; (三)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配备 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四)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情况; (六)其他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行为。 第十条 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和有关重要部 位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二)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签发情况; (三)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 技术交底情况; (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五)其他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不得把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他项目的招标。
(三)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令改正并在改正前暂停其新上项目的招标活动;发现施工、监理单位不按中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或擅自撤换有关人员的,责令停工整改。
二、强化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突出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地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浙建[2011]0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2号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差别化监督(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差别化监督(试行)办法前言:地震向建设工程质量敲响了警钟,在社会上引起了多方的关注。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出台了本办法。
《办法》将建设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别实行不同的质量监督办法,从而有效地提高工程质量。
一目的为了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质量责任落实,提高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效率。
二范围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和施工、监理从业人员将按新出台的试行办法对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差别化监督。
该试行办法适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和中小学校舍等直接涉及到城市公共安全的工程。
三等级划分企业类别建设企业依据被分为A、B、C、D四个类别:其中A类企业是各方面管理都比较规范,近半年内没有因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企业质量考评得分排名在前10%范围内的。
B类企业则是近三个月内没有因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企业质量考评得分排名在前10—65%范围内的。
C类企业是质量考评得分排名在前65-95%范围内的,而D类企业的断定标准则为近三个月质量考评得分排名在后5%范围内。
所有企业起点类别均为B 类,每季度及期间确定C、D类,每半年评定一次A类,首次进徐企业定为B类。
四企业质量行为将被差别化管理根据对A、B、C、D四个类别企业所承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将采用差别化管理方式。
对均被确定为A类的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以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为主,监督机构除履行规定的专项检查、巡查,以及相关分部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外,监督人员一般不到施工现场监督抽查,但仍应按规定对隐蔽项目申报。
对B类企业按规定正常进行监督。
对C类的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质监站将把其作为非正常监督对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比例在“市建设局关于执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的通知”的基础上增加50%。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6.01•【字号】建质〔2015〕118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1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依托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我厅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了动态核查。
根据动态核查结果,针对当前全省检测机构仍然存在的发展不平衡、检测市场过度竞争、检测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布局合理、保证质量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布局规划(2015~2017)》(以下简称检测规划),我省现有158家检测机构基本满足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需要,检测机构数量总体已趋饱和。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原则,结合检测机构动态核查结果,确定本辖区检测机构的数量:1.省辖市中心城区的检测机构数量应根据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确定,每50KM2设1个;距离省辖市中心城区20KM以上的市属辖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另行申请设立1个检测机构。
2.每个县原则上1家。
各市检测机构按检测规划总量确定后,确需调整检测规划新增检测机构的,应充分调研,召开听证会,征求当地现有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书面意见,履行检测规划修订程序。
新增检测机构跨市承揽业务,应到项目所在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简政放权,分级管理,实行检测机构资质电子化审批为推进我省检测机构资质行政审批改革,我厅决定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查、审批、发证实行电子化,进一步简政放权,分级管理,提速增效。
差别化管理如何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差别化管理如何实施质量安全监督1前言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工程的规模与数量逐渐增多,其要求也越来越高,使得建筑结构的体系变得愈发复杂。
其次,因为新科技、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的不断运用,通过差异化管理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模式变得至为关键,不但可缓解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日渐严峻的人员数量不足问题,还可快速与新时代下的新常态相适应。
与此同时,努力学习新型专业技术和知识,可及时提升监督技术的力量。
差异化管理不但需要有关的部门参入进来,还保障了社会公民的监督义务与权利。
2差别化管理的意义差别化管理,属于新时代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关键模式。
在日常巡检监督抽检的前提下,合理找准关键点与困难点,运用差别化的管理观念,将监督的资源加以结合,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当中明显的问题加以处理,立足于关键的方向和工作上将效果发挥出来。
差别化管理,是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在新背景下由现场实体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发展至监督工程建设参入方的质量安全行为的关键方法。
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监管的方法,秉承实体与行为监管同等的重要原则,而且还利于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监管的内容,加强施工现场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现场重要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施工现场实现规范与标准化等方面的管理。
与此同时,还可进一步明确监管的关键点,对于重大的危险源、关键的部位与时段、节点等实施突出的监管。
3差别化管理的分类3.1按安全责任主体不同的分类。
A类是信誉较好的企业,得到社会上普遍的表扬,其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健全且得以有效的落实,上一年所有的项目没有出现伤亡事故,在质量安全方面没有违规、违法的处罚及不良记录。
B类是企业的信誉较良好,在社会上的反响较好,其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较完善,并且基本上得以有效落实,上一年所有的项目没有出现一般性的伤亡事故,在质量安全方面和A类一致。
C类是企业的信誉比较差,在社会上的反响不好,其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上一年负责的项目中出现过较大及以上伤亡类事故或有着严重的不良记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发展改革若干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发展改革若干意见7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建市[2014]92号文件的形式向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布了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设水平,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核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
(二)发展目标。
简政放权,开放市场,坚持放管并重,消除市场壁垒,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全国建筑市场体系;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和现场联动,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三)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废除不利于全国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妨碍企业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全面清理涉及工程建设企业的各类保证金、押金等,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
规范备案管理,不得设置任何排斥、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的准入条件,不得强制外地企业参加培训或在当地成立子公司等。
各地有关跨省承揽业务的具体管理要求,应当向社会公开。
各地要加强外地企业准入后的监督管理,建立跨省承揽业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督办、协调机制,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安全事故,对于情节严重的,予以清出本地建筑市场,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曝光。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02•【字号】渝建〔2017〕209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209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质量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委托管理,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委托。
检测机构严禁以降低工作质量、低价恶意竞争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扰乱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二)逐步推行检测合同信息网上报送管理。
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业务后,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检测机构应及时将委托合同信息录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二、规范见证管理,保障样品真实有效(三)见证员应当具备相应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经岗前培训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开展见证取样送检工作。
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的取样送检以及现场检测实施旁站见证,并做好见证记录。
(四)推行检测样品息化管理。
运用二维码标识等信息技术手段,由取样员和见证员现场录入检测样品信息,保障送检样品真实有效。
(五)提供检测样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鼓励检测机构承担质量检测现场取(制)样、封样和送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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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差别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问题将备受关注。
过去的质量监督模式有待完善,逐步实现监督管理政府角色归位,企业质量管理到位,社会质量监督有位的目的,从而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建筑精品工程,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需要。
本文针对当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索利用差别化监督,提高监督效率杜绝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差别化管理
一、前言
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面简称条例)和建设部《关于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和遵循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以加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主要监督方式是巡回抽查;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工程竣工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从而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确认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测是质
量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新形式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
建筑产品也是商品,可以说是百姓生活中最昂贵的商品,建筑产品和任何产品一样,都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
但从近两年来本地投诉受理情况来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投诉量却逐年递增。
主要质量问题集中反映在屋顶、外墙渗漏;卫生间漏水;内墙开裂;层高、开间尺寸误差等几个方面。
内墙裂缝和尺寸问题对于很多购房者来说,只要不影响使用功能,总是能得过且过的。
但屋顶、外墙渗漏等这样的问题,如果在交付使用后再对建筑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处理,也决非易事,很可能是修了一年又一年,直到过了保修期还没有修好。
造成目前这种质量管理的现状,主要是存在以下三点原因:
一、无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人追究其质量责任。
随着社会机制进程的发展,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我国建筑业存在以下情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推进促使很多企业在改制后仅保留了管理层,质检、安检等技术部门流于形式。
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建筑工程七大责任主体中,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审图单位、检测单位的人员还能相对固定,但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家单位的人员就很难固定了。
而这三家恰恰是建筑工程最主要的责任方。
临时招募的项目班子是很难对企业负责,对工程质量负责的项目经理、总监等相关责任人几乎长期不在岗。
实际参与工作劳务公司人员几乎全部都是从当地劳务市场顾佣的农民工,人员更换像走
马灯一样频繁,遇到问题一走了知。
建筑相关法律只是对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追究质量责任,但应该对工程实体质量负责直接责任的劳务公司人员法律上也没有任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条文,这样更造成劳务公司有恃无恐。
二、施工、监理及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测机构联合造假,资料“早产”,涂改严重,试块很难找到是现场制作的,商品混凝土公司提前准备了一大堆的试块,谁要就给谁。
三、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有限,但工程量却逐年递增,这样做势必给监管部门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新形式下工程质量监督模式
如何加强政府监管职能,逐步规范企业行为是各地市建筑管理部门的首要问题,随着国家号令的出台,各地市也都在摸索更有效的监管方式。
我认为要解决以上三大问题,就要对工程进行差别化管理,在全面抓的同时,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抓住一批工程,以点带面,会对工程质量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具体做法是:
1、加强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管理,让皮包公司淡出建筑市场。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动态管理制度及分档分类的量化标准,在每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注册时,对每一项单位工程进行分类,根据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记录次数及等级进行综合打分。
针对考核的不同综合等级,加大在季度巡查或专项检查中的抽查比例。
2、优化监督管理工作流程,加强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行动。
首
先要加大日常巡查、季度抽查、专项检查等监督力度,对工程有选择的进行检查。
重点抽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执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等制度情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执行情况等。
对检查情况及时向全行业进行通报,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行为记入信用手册,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相关责任人的违规成本,查出一起,报请相关部门,处理一起。
其次要动态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建立动态台帐,对每个工程情况都能随时掌握。
对监督工作是“舍得放”、“重点抓”,不能总是充当监理人员,给相关责任主体应有的“话语权”。
除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现场监督外,其他验收只须报验登记备案,以便于掌握工程情况,验收随机参与监督。
验收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加强法律责任的宣传,以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责任意识。
3、加强社会监督、业主监督,落实公示制度。
工程开工前,将该工程责任主体信息、节能信息等在工程外围墙,醒目位置予以公布,便于社会监督。
工程竣工时,落实三大备案制度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
首先在该项目侧面镶嵌黑色大理石标示牌,公布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竣工验收时间、竣工备案号等信息;其次,在单位入口处张
帖《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落实情况公示》,公布质量保证单位、部门、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三是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张帖在进户门后,并留下验收痕迹,便于业主核实;四是工程备案时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专款专用,用于处理保修期内的不及时投诉。
在工程保修期设置24小时投诉热线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并定期将投诉受理情况在行业内通报。
4、定期召行业内各施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
通报当地质量状况及部、省行业动态;公布新材料、新技术应用情况;发布优质工程信息,抓点带面促进全行业发展。
并发挥各地市建筑业协会的作用,定期公布相关信息,加大不良行为的违规成本,变“人治”为“法治”。
5、落实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城市主人翁精神教育。
定期组织不同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工人知识结构,为创精品工程打下基础。
四、结束语
加强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利用全社会对建筑工程的关注度,从调动相关责任主体责任心与积极性入手,差别化监管工程,希望在有限的办公资源条件下,让安心房、放心房不再是政府的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