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出口茶叶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工作流程卡

出口茶叶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工作流程卡受理编号:注:①各有关人员应认真填写流程卡上相应栏目,不得漏填或缺填;②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受理部门应在7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到现场审核的决定;需要现场审核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局食检处;省局食检处收到报批材料后,在5日内分别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在10日内颁发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③对复查换证或更改备案内容的,受理部门应向企业收回原备案证书;受理编号:出口茶叶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评审记录评审类型□初次评审□重新评审□换证复查□监督检查□更改评审评审方式□资料审核□现场审核申请企业名称茶叶基地名称基地地址评审日期年月日浙江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处制2006版填写须知一、要求用钢笔填写或电子文本,文字工整、清楚;二、评审组对企业的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1.文件申请书和资料等审核;2.见面会;3.现场评审;4.评审组内部会议;5.总结会,向企业反馈评审情况;三、文件资料审核应对照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茶叶种植基地备案管理细则、出口茶叶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中有关要求进行,“判定”栏内根据情况选择打“√”或涂黑,在“客观描述”栏中记录审核情况;四、评审组应在本表“判定”栏内根据情况填写“是、否、有、无、不适用”等内容;在“客观描述”栏中记录观察到的具体情况或理由;五、记录也可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记录表;六、鉴于被评审基地或评审依据的特殊要求,本记录不足以满足记录需要时,应另外附上附加核查记录表;七、本记录作为登记评审过程的原始凭证,评审人员不得随意漏项、漏填;评审员签名:评审组长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评审日期:年月日不符合项报告受理编号:评审跟踪报告出口茶叶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评审报告出口茶叶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证书自动失效通知单存根…………………………………………………………………出口茶叶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证书自动失效通知单出口茶叶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评审不合格通知单存根编号:…………………………………………………………………出口茶叶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评审不合格通知单出口茶叶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证书取消批准程序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吊销通知单存根编…………………………………………………………………出口茶叶种植基地卫检验检疫备案资格取消通知单出口茶叶种植基地日常监督管理记录注:本记录一式三份,检验检疫部门、茶叶种植基地、出口企业各存1份;。
CIQ申请所需各部门文件

有毒有害物质
物控部
虫害防治
总务部
2、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3、计量、监控设备校准程序和规程
4、不合格品控制的规定
5、实验室管理制度
6、原料、辅料安全卫生控制制度
质量部
7、产品标识、产品追溯系统和产品召回制度
质量部
8、厂房、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
工程部
9、人员培训计划
11、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HR
10、关键工序的操作规程和监控程序
总务
4、工人洗手消毒照片
质量
5、各工序生产时的实际照片;6、工器具清洗消毒设施7、内、外包装间生产动态照片;
生产
8、原料库、辅料库、成品库码垛照片
物控
9、化学药品库
物控
10、实验室照片。
质量
附件三
(一)卫生质量体系文件:
1、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要同时附组织机构图)
3、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
4、环境卫生的要求
5、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6、原料、辅料卫生的要求
7、生产、加工卫生的要求
8、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
9、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10、检验的要求
11、保证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
质量部
1、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
包括:加工用水(冰)、食品接触表面、加工操作卫生、人员健康卫生、卫生间设施、外来污染物、等控制文件
质量部
(五)食品安全防护计划
质量部
质量部
2、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内外包装材料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1)应列明原料、辅料、内外包装材料名录与使用方法等;
(2)应列明食品添加剂名录、使用方法与用途等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框架下,共同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备案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二)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三)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附表1);(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三)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四)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五)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六)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七)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标签备案要求

上海口岸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有关要求(试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2011年第5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做好推广运行相关准备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有关进口企业在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进口食品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按照标签管理系统运行要求,做好规范进口食品报检工作和标签备案资料整理工作:(一)根据公告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
(二)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1、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2、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jpg、或jpeg 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或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3、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原产地证明复印件或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6、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7、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营养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益生菌的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提交资料

办理事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二、办理方式(一)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者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二)窗口办理: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办理,具体地址可通过主管海关查询。
三、申请条件(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均可申请。
申请备案的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2.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3.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4.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5.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6.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
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海关推荐备案。
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不再验核②);2.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3.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4.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5.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6.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7.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申请表
生产加工企业名称:
生产加工企业地址:
产品类别:
基地名称:
基地地址:
申请日期:年月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填写说明
1. 种植基地应该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三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审查后,应当签署是否同意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意见和与备案单位的关系。
3. 本表由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在申请基地备案时与其他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出口生产加工企业信息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信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21•【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机构并报国家局备案。
指定检验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不足3家的需向国家局作出有关情况说明。
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已经取得检验资质认定的生产企业,可以出具本企业产品的检验报告,该企业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指定的检验机构和已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出具检验报告资质的生产企业,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国家局备案。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资质。
(三)具备独立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或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的能力。
(四)具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
三、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可自行选择经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对检验机构和检验工作的要求:(一)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68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五条主管海关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二)产品配方;(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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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序号
申请材料
简要描述
企业声明是否
满足要求
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是□否
2
工商营业执照
执照号:
□是□否
3
食品生产许可证
证号:
□是□否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号:
□是□否
5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名称:
□是□否
6
申请备案企业自我声明
□是□否
7
□是□否
28
加工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名称及标识:
□是□否
29
产品安全标准
名称及编号:
□是□否30Leabharlann 产品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是□否
31
原备案证书
证书号
□是□否
32
图片资料
□是□否
企业声明:
本企业提供的上述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企业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日期:
(签章)
□是□否
名称及标识:
□是□否
22
食品生产许可证
名称及标识:
□是□否
23
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名称及标识:
□是□否
24
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名称及标识:
□是□否
25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名称及标识:
□是□否
26
出口企业食品农产品认证情况备案表
□是□否
27
企业内部实验室能力认定证明材料
名称及标识:
厂区平面图
名称及标识:
□是□否
16
车间平面图
名称及标识:
□是□否
17
人流图、物流图、供排水网络图(必要时)
名称及标识:
□是□否
18
产品工艺流程图,包括工艺描述
名称及标识:
□是□否
19
关键加工环节信息
名称及标识:
□是□否
20
产品说明书
名称及标识:
□是□否
序号
申请材料
简要描述
是否满
足要求
21
产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一览表
申请备案企业自我评估表
□是□否
8
质量手册
手册号:
□是□否
9
程序文件
文件号:
□是□否
10
标准操作规程(SOP),
文件号:
□是□否
11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
文件号:
□是□否
12
危害分析工作单
标识:
□是□否
13
危害及预防控制措施表,或HACCP计划表
名称及标识
□是□否
14
其他:
名称及标识:
□是□否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