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对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6]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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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1996年7月16日国海科发(1996)305号)局属各单位:为了充分发挥我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在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海洋综合管理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作用,我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1996年6月14日)第一章性质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在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提高海洋综合管理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国家海洋局最高的海洋工作重大事项的建议、审议和咨询机构。
第二章任务第三条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受局领导委托,论证、审议有关海洋的重大工作事项,其具体任务是:1、受局领导委托,对海洋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2、研究分析我国海洋工作状况及海洋工作的发展趋势,对我局的发展战略提出建议;3、对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向国家推荐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海洋科学技术奖励成果进行评议、审查;4、协助国家海洋局人事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机构第四条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其组织原则如下:(一)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局党组确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1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15号各有关单位:《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2017年12月29日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中所获取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深海资料作用,保护深海资料汇交人权益,促进深海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获取的各类深海资料的汇交、登记、保管、使用和国际交换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深海资料统一汇交与集中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深海资料共享利用,保障汇交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主管全国深海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全国深海资料管理的监督与协调。
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深海资料管理的指导政策、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二)负责审定深海资料分类定级的相关标准;(三)负责审定对外公布的深海资料目录。
第五条国家海洋局深海资料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深海资料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深海资料有关具体管理措施和技术标准规范;(二)负责全国深海资料的接收、汇集、整理、处理、保管和服务,办理深海资料汇交证明,编制和定期发布深海资料目录清单,建立和维护深海资料数据库;(三)开展深海资料管理与应用技术研究,研发面向深海海底区域活动应用需求的信息产品;(四)负责建设、维护和业务化运行深海资料与信息管理共享服务平台,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提供资料与信息服务;(五)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深海资料国际交换任务;(六)定期向国家海洋局提交工作报告,接受国家海洋局档案部门监督和指导。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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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1997年3月19日)局属各单位:为了适应海洋科技发展的需要,加强有关科研单位之间的联合,突出重点、加强集成,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跟踪国际先进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科技人才,我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海洋局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海洋事业尤其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做好海洋科学技术储备,加强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海洋高新技术领域的探索,突出重点,加强集成,尽快提高海洋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培养和稳定优秀的海洋科技人才,决定在相关研究所和业务中心建立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
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是面向社会、面向海洋科研机构,在学术上相对独立的研究实体。
其主要任务是:围绕海洋权益、资源、环境、减灾等领域中的重大和前沿科技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科学基础,创立新的技术和方法,为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科学技术对海洋事业的贡献率,发挥引导和带头作用。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设立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的基本运行、仪器设备的更新完善、研究材料的购置和客座研究人员津贴、交通、食宿补贴等;重点实验室的研究经费主要通过承担国家、部门、地区的研究课题解决;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到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80]国海后字第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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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80)国海后字第207号1980年2月23日)各分局、研究所,各直供单位: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适当扩大各单位的财权,开阔财源,增加收入,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确定从一九八0年起对海洋调查、科研业务等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
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将《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收费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发给你们。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改进。
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收费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适当扩大各单位的财权,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积极因素,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开阔财源、增加收入,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现对调查科研业务外协等实行收费和分成留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如下:一、收费范围和内容在保证按规定完成局统一计划下达的年度海洋调查、科研等任务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挖掘潜力,广开财源,增加收入,今后各单位接受海洋局系统和局外单位的调查、科研、试制、试验、鉴定、计算、制图、照相、翻译、复制、印刷、发行、提供资料、气象服务;租借船只、车辆、仪器设备、出售科研成果、代培人员、招待住所等外协任务,应按照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实行收费。
二、收费标准接受外协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包括船只收费标准)由各分局、研究所制订,报局批准。
1.要有科学根据,按照既组织一定的收入而收费标准又不能过高,即有一定的标准制度而又简便易行和内外有别的原则制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与法兰西共和国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与法兰西共和国海洋开发研究院海洋科技合作议定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国海外字[2008]718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08.12.25
【实施日期】2008.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与法兰西共和国海洋开发研究院海洋
科技合作议定书》的通知
(国海外字〔2008〕718号)
中科院海洋所、南海所,国土资源部海地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2008年11月17日,法国海洋开发研究院主席让·伊凡·贝洛应邀率团访问了国家海洋局。
孙志辉局长、陈连增副局长会见了法国代表团一行。
会见期间,孙志辉局长与让·伊凡·贝洛主席共同续签了《中国国家海洋局与法国海洋开发研究院海洋科技合作议定书》。
在双方举行的工作会谈中,孙志辉局长首先向法方客人介绍了中国国家海洋局的机构设
置和职责,指出中法两国有着悠久的传统友谊,自1991年8月签署海洋科技合作议定书以来,已成功召开了6次联合工作组会议。
孙局长高度评价了双方在海洋学和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国海发[2007]25号【失效依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发布日期】2007.11.13【实施日期】2007.11.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25号)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局机关有关部门,中国海监总队: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规范海洋法规制定程序,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海洋局海洋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该规定已经2007年11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国家海洋局海洋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海洋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海洋法规制定程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洋法律、法规及规章(以下简称“海洋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洋法规是指国家海洋局为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职责,根据委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职权,制定的下列文件:(一)根据立法机关的委托,起草的法律草案代拟稿;(二)拟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三)拟报送国土资源部审议的部门规章送审稿。
国家海洋局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制定海洋法规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海洋法规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海洋管理工作实际,遵循统筹协调、分工负责、责权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法制部门统一管理海洋法规制定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下同)具体承担海洋法规的起草、实施工作。
第五条法制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有关海洋法规的管理制度、规范,开展海洋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工作,组织起草海洋综合性立法项目草案;(二)组织制定立法规划、计划,监督立法计划实施;(三)组织审查立法项目,承担立法项目文本的报批工作;(四)研究制定海洋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的编制计划;(五)指导地方海洋法规制定工作;(六)组织海洋法规解释、修订、编纂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6•【文号】国办发[1998]44号•【施行日期】1998.06.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6日国办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海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海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海洋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
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
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三)组织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
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岸字[1989]1116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岸字[1989]11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1e732b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98.png)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9年11月25日国海岸字(1989)1116号)各分局、研究所,海南省海洋局:为加强“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工作的管理,根据两年来的工作实践,参照有关方面的规定,制定出《“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并在上海召开的“联合计划”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审议。
现将《“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国家海洋局1989年11月)为进一步组织动员我局的科技力量面向经济建设,引导海洋、海岸带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把海洋、海岸带调查研究成果尽快变为生产力,振兴沿海经济,通过“海洋、海岸带联合计划”(以下简称“联合计划”)工作,密切与沿海地区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根据国家海洋局国海计(87)48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联合计划”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系统执行“联合计划”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条“联合计划”是指导性的技术开发计划,即利用现有技术或较为成熟的科学技术,引导海洋开发,力求取得较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联合计划”必须由局系统承担单位和地方联合单位双方或多方自愿联合,不允许与任何个人、个体或商贸性企业直接地联合。
鼓励跨系统、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群体优势联合。
第四条坚持技术、资金和人力三投入,侧重技术支持,资金以地方为主,匹配经费中地方要占50%以上,并尽可能地直接参与生产管理。
第五条“联合计划”项目的选择1.地方政府拟定近期要开发的重点岸段(包括河口、港湾)、典型岛屿、优势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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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对外服务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技术开发转让服务与咨询
【发文字号】国海计发[1993]493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1993.12.22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
《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对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22日国海计发(1993)493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对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局综合计划司反映。
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对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促使局属各单位利用现有条件进行技术开发和对外服务,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收入的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组织技术开发对外服务的原则
一、局属各单位要在完成职能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发挥各自的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等条件,通过各种形式为社会提供服务,组织创收。
创收收入局原则上不要求上缴,由各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为国家海洋事业的发展增强活力。
二、在组织实施技术开发、对外服务活动中,要做好可行性论证,严格进行经济核算,重大项目要履行报批手续。
同时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三、组织开发服务,要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国家未规定收费标准的,与用户协商合理确定,同时要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并照章纳税。
四、在组织开发服务工作中,既要注意经济效益,又要重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二条组织开发服务范围
一、有偿技术服务
局属各单位,除承担指令性任务和局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外,以各种形式向社会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均可按有偿服务的原则,向用户收取费用。
1、接收委托任务。
承担国家、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工程调查勘测或监测等专门服务。
2、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
为工厂企业及有关用户提供技术设计、工程计算、设备改造、产品测试鉴定、分析化验、模拟计算、摄像录像、制图复印等;本单位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以有偿转让或专利售于用户。
3、技术咨询。
为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生产技术、工作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