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绪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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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第四章

刑法学 第四章

•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 成 • 刑法是否对犯罪构成要素已作完整表述 • 前者又称完结的或封闭的犯罪构成。 前者又称完结的或封闭的犯罪构成。 • 后者又称开放的犯罪构成。如“违 后者又称开放的犯罪构成。 ……规定 规定” 反……规定”。
•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 ——人大冯军版教材为:单纯的和混合的构 ——人大冯军版教材为: 人大冯军版教材为 成 • 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的划分。 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的划分。 • 前者系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 均属单一的构成。如重婚罪——单一客体 单一客体、 均属单一的构成。如重婚罪——单一客体、 单一行为、一种罪过形式。 单一行为、一种罪过形式。 • 后者指犯罪构成要件并非单一的构成。 后者指犯罪构成要件并非单一的构成。 • 又可分为选择的构成和并存的构成——张 又可分为选择的构成和并存的构成——张 • 并存的构成两种行为须同时具备。如强奸罪, 并存的构成两种行为须同时具备。如强奸罪, 缺目的行为则可能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缺目的行为则可能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以上判断,由形式到实质;由抽象到具体; 以上判断,由形式到实质;由抽象到具体;由客观到主观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 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 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的有机统一 。
三、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 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 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四、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前者系指分则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 罪构成。 罪构成。 后者系以总则条文就犯罪构成加以修正的犯罪 构成。 构成。

刑法总论(绪论)

刑法总论(绪论)

绪论(4)
• • • • 二、刑法及刑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从古代至近世初期 1、刑法的始源 从原始社会对侵害了部族的习俗性秩序的人所科 处的制裁制度中看出刑法的始源。 • 2、古代 • 古代刑法一般尚处于原始社会刑法的阴影之下, 处于与私法未分化的状态,一方面出现了严格的 刑罚制度,另一方面又承认了广范围的赎财制度。 但是,已经清楚的具有了国家性刑法的性质。
绪论(2)
• 刑事法一词是包含刑法的更广的概念,刑 事法既包括刑法,也包括刑事诉讼法,甚 至还包含监狱法等内容。 • 刑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 • 刑法属于刑事法;刑法属于实体法;刑法 属于强行法;刑法属于公法;我国刑法基 本上属于固有法;刑法属于司法法。
绪论(3)
• (二)刑法学的概念 • 刑法学,在狭义上,是指刑法解释学,即实定刑 法的解释学;在广义上,作为关于刑法的学问, 一般包括刑法理论(刑法哲学)、刑法史学及比 较刑法学。 • 近代各个国家刑法典的规定一般大致分为总则和 分则,与此对应,在讲学上也把刑法解释学分为 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 • 我国刑法学,主要是狭义意义上的刑法学,即以 刑法解释学为主要内容。 但也会包含法律理论等 内容。
绪论(6)
• (二)启蒙时代以降——近代刑法学 • 1、启蒙思潮和刑法 • 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有荷兰的格劳秀斯,英国的霍 布斯、洛克,德国的普芬多夫、莱布尼兹、托马 修斯、沃尔夫,法国的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 等,不胜枚举,他们都表示了应予注目的刑法思 想。 • 强烈地吸收这些启蒙思想,应予注目地论及犯罪 和刑罚的,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 。 • 启蒙思想也给刑事立法以不小的影响。
绪论(7)
• 2、古典学派 • 19世纪初期的刑法学,显著地发展了关于犯罪、刑罚的本 质的哲学认识、实定法的概念分析和理论构成。 其代表 有康德、费尔巴哈、黑格尔及宾丁。 • 上述诸家所代表的刑法理论立场被称为古典学派或者旧派。 • 他们都是以启蒙主义的合理主义为背景,大都肯定犯罪人 的自由意思,论及了作为自由意思的发现的客观的犯罪, 关于刑罚,在以报应刑论为基调这一点上,可以发现其相 应的共同性。可以说,古典学派的学问功绩在于,赋予刑 法学以统一的体系,同时明确了犯罪中的各种概念、定义, 形成了近代刑法学的理论框架。

刑法分论(第4版)

刑法分论(第4版)

刑法分论(第4版)•目录:•丛书总序•前言•导言:刑法分论概说•第一节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与意义•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三节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二节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第三节叛变、叛逃的犯罪•第四节间谍、资敌的犯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三节侵犯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四节恐怖活动犯罪•第五节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的犯罪•第六节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走私罪•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六节金融诈骗罪•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八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九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犯罪•第三节侵犯妇女、儿L童身心健康的犯罪•第四节侵犯公民自由的犯罪•第五节侵犯民主权利及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第六节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第七节侵犯特定身份的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二节抢劫罪•第三节盗窃罪•第四节诈骗罪•第五节侵占罪•第六节本章其他罪名概述••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罪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司法罪•第四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五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六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七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八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九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十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本章重点犯罪•第三节本章其他犯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第二节贪污罪•第三节挪用公款罪•第四节受贿罪•第五节行贿罪•第六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七节本章其他犯罪••第九章渎职罪•第一节渎职罪概述•第二节滥用职权罪•第三节玩忽职守罪•第四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五节徇私枉法罪•第六节本章其他罪名••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第二节本章重点犯罪•第三节本章其他犯罪。

刑法学课程课件教案绪论

刑法学课程课件教案绪论

刑法学课程课件教案绪论第一章:刑法学概述一、教学目标1. 了解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对象。

2. 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法的作用。

3. 理解犯罪和刑罚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二、教学内容1. 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对象解释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如犯罪、刑罚、刑事责任等。

介绍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即刑法规范及其适用。

2. 刑法的基本原则阐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等。

3. 刑法的作用分析刑法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以及其实现途径。

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法的作用。

2. 案例分析法: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犯罪和刑罚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四、教学评估1. 课堂讨论:鼓励学生参与课堂讨论,提问学生对刑法基本原则和刑法作用的理解。

2. 案例分析报告:布置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犯罪和刑罚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

第二章:犯罪论一、教学目标1. 掌握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 理解犯罪论的基本体系和分类。

3. 掌握犯罪论中常用的法律术语和理论。

二、教学内容1. 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解释犯罪的概念,探讨犯罪的成立要件,如行为、结果、犯罪意图等。

2. 犯罪论的基本体系和分类介绍犯罪论的基本体系,包括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犯罪责任等。

探讨犯罪分类,如刑法上的犯罪与道德上的犯罪、犯罪与违法行为的区别等。

3. 犯罪论中的法律术语和理论解释犯罪论中常用的法律术语,如犯罪构成要素、犯罪形态转化等。

介绍犯罪论中的重要理论,如犯罪行为论、犯罪责任论等。

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犯罪的概念、成立要件和犯罪论的基本体系。

2. 案例分析法: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犯罪分类和犯罪论中的法律术语和理论。

四、教学评估1. 课堂讨论:鼓励学生参与课堂讨论,提问学生对犯罪概念和成立要件的理解。

2. 案例分析报告:布置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犯罪分类和犯罪论中的法律术语和理论的理解。

刑法课件刑法总论章节4

刑法课件刑法总论章节4
标准; 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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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 罪 概 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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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犯罪概念的类型
外国学者和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 多样,大致地加以归纳,可以分为形式概念、 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类。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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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以下三 个基本特征: (一)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所谓 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 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二)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 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 (三)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成的历史沿革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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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 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 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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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 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

刑法总则绪论考点整理

刑法总则绪论考点整理

刑法总则绪论考点整理●基础论●刑法典概念●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刑法的形式(渊源)●刑法典●是指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内容的法典,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单行刑法●是指规范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某一事项的法律。

我国只有一部单行刑法,即1998年12月颁布的全国人大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是指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刑法的特征●刑法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更严厉,刑法可以包括剥夺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权益。

●刑法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的任务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主要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运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有各自的任务和实现的方法。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刑法要遵守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作为防卫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某种利益时,才能由刑法调整。

●刑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刑法在保护的利益和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他权利,其他法律仅可能涉及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利益与关系。

●目的论●刑法的目的●第1条:为了惩罚犯罪,保卫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的任务●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绪论知识点整理

刑法绪论知识点整理

刑法绪论知识点整理●刑法基础论●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的形式●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的特征●调整范围的广泛性●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制裁的严厉性●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刑法的体系●刑法典的体系:总则分则●刑法条文的结构:编、章、节、条、款、项●刑法目的论●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法益”●整体目的,章节目的,条文目的●刑法的任务●惩罚任务●保护任务:政治,经济,权利,秩序●刑法的机能●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刑法的解释●根据解释的效力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根据解释的方法分类:文理解释;伦理解释●伦理解释●目的解释●扩大解释(对比类推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前提;要求;规则●比较解释●历史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基本内容:法定化、明确化、合理化;反对事后法、反对类推、禁止不确定的刑罚●体现●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基本内容:定罪、量刑、行刑(重点在对比)●罪责性相适应原则●基本内容:刑罚的轻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主要体现:量刑原则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累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中止犯、未遂犯、预备犯、过失犯等●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国内犯:属地管辖“沾边就管”●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对国外形式判决的消极承认●刑法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跨法犯●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有解释;无解释。

刑法绪论

刑法绪论

第一章刑法绪论第一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要求罪和刑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份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行相当、罚当其罪。

第二节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的地和对人的效力。

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对此各国刑法和刑法学者提出过各种原则,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现今各国的刑法,大都采用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我国刑法也不例外。

(一)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于本法。

”1、领域的范围:不仅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三部分,还包括我国的驻外使、领馆,以及航行在国外或者公海上的我国船舶和航空器。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含义: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为的情形”:(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经解决。

(2)香港和澳门两个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即全国性刑法对两个特别行政区无适用效力。

(二)属人管辖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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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以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的行为是刑事 司法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的行为,如刑事侦查、刑事拘传、刑事拘 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扣 押、刑事搜查等。
• • • • • • •
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 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法治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 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专门检察院有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 院。 • 最高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统一领 导全国的检察工作。
• 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组织: • 独任庭:则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 判组织 • 合议庭:这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 织形式。 •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 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陪审 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
•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行使 下列职权: • 对于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 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 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进行监督。 •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 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 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刑法绪论(4)
刑事司法
• 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 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 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 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 要的意义。
• • • •
司法的特点 (一)职权的法定性 (二)程序的法定性 (三)裁决的权威性
•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 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在 刑事司法活动中,也是重要的专门机关。
• 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大部分刑事 案件的侦查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进行。其职 责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对应 当予以拘留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 者被告人实施拘留、逮捕并进行羁押,公 安机关的侦查是检察机关起诉和人民法院 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 要环节。
•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 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 进行。 •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由审判 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 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 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 一般来说,在司法过程中,拿到一个案件, 先看要不要定罪,感觉这个一定要定罪, 就要把案件往定罪上分析、靠拢。至于定 什么罪再说。
• 案例:三个人开面包车在一个镇上偷了两 个电瓶,装上面包车,接着开往另一个镇, 期间有三十分钟。偷第三个电瓶被警方发 现,追的时候,他们三个使用暴力把警察 打伤了。这个案件定一个罪还是两个罪? 这不是个法律问题,这是个事实问题。
• 我国的刑事司法主体: • 当代中国的司法主体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司法主 体有以下种类和层次,构成当代中国的刑 事司法体系:
• 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是我国司法主体的一大主要系统, 它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审判权。这一系统由 地方三级人民法院即 • 基层人民法院、 • 中级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和 •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
• 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其担负 着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监督和 考察职责。
• 此外,国家安全机关担负着与危害国家安 全的违法犯罪做斗争的任务、军队保卫部 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 作、监狱负责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的 侦查工作。它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发挥着 重要的作用。
• 此外在我国还设有专门性人民法院,包括 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 其中海事法院不具有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权。
• 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主体的另一大主要 系统,它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和 法律监督 权,这一大系统由要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 • • •
• 所以既限制权力又保护法益这两者,它总 是一个很矛盾的问题。如果一直强调对所 有的利益都去保护,那么当然对被告人的 权利就很难保障了;反过来,都以被告人 的人权优先,那么我们一般人的利益就得 不到保护了。这两者怎么去平衡,这是一 个永恒的话题。
• 例如:一个人本来没有犯任何罪,但是公 安机关抓错了人,把他当作嫌疑犯拘留了, 后来逮捕了,而他的的确确觉得自己没有 犯任何罪,结果他脱逃了。你把不把他定 脱逃罪?
• 刑事案例、司法判决,对一般老百姓所起 的引导作用比刑法本身更大。 • 要妥善地处理案件,就要把手上的案件和 刑法相关条文进行对照,这个对照是要把 条文的含义向案件事实拉近,把案件事实 向条文的含义拉近,从而看它们是否对应。 换句话说,他是把法律规范朝案件事实方 面去解释,把案件事实朝法律规范方面去 归纳,然后取得它们的一致性。
• 刑法的另外一个机能,是法益保护机能。 如:“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 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 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这个条文是对法官、检察官写的, 尤其是对法官写的。它说故意杀人罪,你 要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你说我不处了。不处?那你就是第399条徇 私枉法罪,首先是针对司法人员写的。
• 司法人员对刑法的理解对处理刑事案件、 做出妥当合理结论至关重要,对刑法条文 的理解不透彻,就“司”不好这个“法” 。
• 刑事案件处理的是否合适、妥当,是比较 出来的。
• 刑法有两个机能 • 人权保障机能的作用是限制司法权力 。 • 就是说只要人家的行为不违反刑法,司法 机关就不能定罪量刑;即使他违反了刑法, 你也只能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去定罪量刑, 而不能超出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所以它 是限制权力的。
• 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司法 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 刑事法律处理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 ;或者 说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 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贯彻实施刑事法 律的专门活动。
• 司法主体 • 司法主体是指由国家宪法规定的享有国家 司法权能,依法处理案件的国家专门机关。 • 司法主体有下列特点: • 第一,主体的特定性 • 第二,权力行使的独立性 • 第三,活动的程序性 • 第四,法定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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