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资产损失报批把握四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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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财产损失应注意的问题

审批财产损失应注意的问题

认定财产损失应把握以下几点:
• 2、证据资料应合理采信,企业申报扣除各 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 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 应根据不同企业、不同损失事项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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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时间
• 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 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 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 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 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 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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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损失
• 认定投资损失需提交的资料:13号令第四十条 企 业的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依据 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五)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 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 明文件; (六)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七)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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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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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财产损失应注意的问题
报送时间
•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 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 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 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 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 审批。
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

会计实务:处理企业的财产损失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会计实务:处理企业的财产损失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处理企业的财产损失需要注意哪些方面企业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资产的短缺、毁损、盘亏、被盗等损失(不包括企业发生的合理损耗)。

企业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责任事故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包括:现金、物资因保管不善而发生的被盗损失;各种存货的残损、霉变损失;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依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所造成的坏帐损失;清查盘存时发现的资产的盘亏、短缺、毁损损失。

因自然灾害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必须提供能确认发生灾害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因责任事故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必须提供确认发生责任事故的公安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对有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的材料。

因资产盘亏、短缺、残损、霉变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提供企业关于资产清查、盘存情况的专题报告。

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还需提供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还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因坏帐损失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是因债务人死亡或破产,企业必须提供债务方所在当地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如果因债务方其它原因,造成企业存在逾期三年未收回的帐款,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并说明原因。

上述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如果在保险公司投保,必须提供保险部门损失估算及赔付资料。

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老会计经验】企业财产损失报批需抓紧

【老会计经验】企业财产损失报批需抓紧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企业财产损失报批需抓紧
随着新的一年到来,对上一纳税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已悄然展开,而与此相关的问题也成为了深圳市国税局12366税务咨询台接听到最多的问题。

这不,又来了一个咨询电话。

“你好,我公司有一笔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请问我公司可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直接做税前扣除吗?”
“这样是不可以的。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而且只有满足相应条件的坏账损失才允许税前扣除。


“那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我们公司的这笔坏账损失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这里的‘确凿证明’是指什么啊?”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逾。

注意:资产损失税务处理易忽视的若干细节

注意:资产损失税务处理易忽视的若干细节

注意:资产损失税务处理易忽视的若干细节资产损失是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之一。

在遇到资产损失时,正确的税务处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很多企业在资产损失税务处理上存在一些易忽视的细节。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这些容易被忽视的细节,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首先是对资产损失的准确识别。

资产损失主要包括可减持金融资产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固定资产报废准备等。

在识别资产损失时,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对损失项目的正确判断,避免盲目进行减值准备。

此外,企业还应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资产减值的计提标准,确保资产减值计提的准确性。

其次是资产损失的计提时机。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在一定时点前或后计提资产损失,这涉及到资产减值损失的税前税后处理。

一些企业在资产损失的计提时机上容易疏忽,导致税务处理上出现问题。

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资产损失的计提时机,并在税务申报中正确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是资产损失的跨期结转。

企业一般会将资产损失及时计提到当期损益中,但对于不能及时实现的资产损失,企业需要进行跨期结转。

在进行资产损失的跨期结转时,企业应遵循税法的规定,合理安排利润的结转,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政策,如可将资产损失进行逐年摊销、退税或追溯扣除等。

此外,企业在资产损失税务处理中还需注意合规性。

合规性主要包括符合税法规定、遵循会计准则规定等。

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变化,及时调整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方法,以确保企业的税务申报合规性。

最后,企业在资产损失税务处理中应注意相关税务优惠政策的适用。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享受一些税务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报废损失的税前扣除等。

企业需要了解这些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和申请流程,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负。

综上所述,资产损失税务处理涉及众多细节,企业应充分重视并正确处理。

在准确识别资产损失、合理选择计提时机、跨期结转、合规性以及应用税务优惠政策等方面,企业应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会计实务:合理确定报批项目准确申报财产损失

会计实务:合理确定报批项目准确申报财产损失

合理确定报批项目准确申报财产损失每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1月中旬是企业集中申报财产损失的时间。

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在受理时间上有所差异,笔者在此提醒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准确把握财产损失报批的时间和报批程序以及其他需注意的地方,做到及时、准确申报。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05〕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目前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主要文件依据,该文件第一次规定了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第一次规定了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损失可以税前列支。

同时,该《办法》也规定了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再实行层层审批,可以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或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

也就是说,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一次财产损失。

企业应将当期发生财产损失进行整理、集中后一次性报税务机关。

企业财产损失的报批有的可以由企业自行申报扣除,有的需要通过中介机构出具鉴证证明申报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财产损失的当期可以自行申报扣除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有三项: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

对于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其中,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如果企业未由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可将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确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出具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企业申报财产损失需由中介机构出具鉴证证明的有以下几项。

1.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如债务人尚未清算,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主要有: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财税实务注意:资产损失税务处理易忽视的若干细节

财税实务注意:资产损失税务处理易忽视的若干细节

财税实务注意:资产损失税务处理易忽视的若干细节资产损失税务处理的主要企业所得税文件,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两个文件。

上述两个实施虽然几年来,纳税人仍容易忽视资产损失处理的细节。

我们总结了其中几个典型易忽视的处理细节,供纳税人参考。

1忽视区分资产损失性质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实务中许多纳税人由于不区分资产损失性质,把正常损失当成非正常损失处理,或把非资产损失均认为是正常损失,前者涉及的进项税作转出处理,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负担,同时税务机关审核时可能不认定进项税转出额,导致纳税调增;后者应转出而不转出,存在偷漏税风险。

因此,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时,首先应正确判断存货损失的损失性质,即正常损失和非常损失。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解释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其次,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注意对损失申报所需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并做好及时与税务机关对损失性质的沟通。

2忽视变价收入,导致重复征税财税[2009]57号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须进项税额转出时,存货成本应扣除残值后来计算应转出进项税额。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4个注意事项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4个注意事项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4个注意事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明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0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怎样才能税前扣除?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一采取申报制。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具体操作: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包括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

0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企业的涉税风险有哪些?从企业角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不再经税务机关审批,实际上加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企业的账务核算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政策规定理解、把握不到位,使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或符合政策规定的资产损失没有在税前扣除。

(二)是由于征管要求不清楚而使得申报扣除程序不完整,资料证据不齐全、不合规。

(三)是企业办税人员出于各种私利,违规撤销、扣除资产损失。

(四)是对纳税人的财务资料的管理要求更高了,特别是在会计交接的情况下,对于备查资料的移交显得更重要,一旦散失,就有可能再也无法重新取得确凿的证明资料,后续税务检查有可能判断为违规税前扣除。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要点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要点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要点(一)资产损失的范围1.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2.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例如:企业存货购置成本100万元,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只能按98万元公允价格销售,亏了2万,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不考虑其他税费等因素)例如:企业办公电脑10台,原值50000,按5年折旧,预计残值5000元,已使用2年,因管理不善被盗,属于法定资产损失。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1.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扣除年度①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2.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1.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提示】如果涉及到增值税进项税额,且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 其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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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资产损失报批把握四个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涉及的资产类损失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在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应注意把握资产损失报批中的几个处理要点。

买卖金融产品损失可自行计算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如果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在自行计算扣除规定范围内,则应准备好相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批。

对于可自行计算的损失,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企业对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及存货进行正常的销售、转让、变卖时所发生的损失,需在资产实际处置后方可确认并自行计算扣除。

在计算时,应为该项资产原值减已提折旧及变卖收入后的差值部分作为企业的损失,如果计算后尚有收益,则应就其收益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证券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正常买卖金融产品所发生的损失因属于市场原因,无需向税务机关报批,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

应扣未扣损失必须报批才能补扣
对于当年资产损失的报批时间,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相关规定,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需要向税务机关报批的资产损失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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