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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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提高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中国政法大学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纲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法律硕士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的主体】研究生奖学金将授予在入学考试中表现优秀的或者在校学习期间于学习、科研活动中表现优秀的法律硕士学院全日制研究生。

考试方式为单独考试的研究生、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以及其他属于研究生教育专项招收的研究生,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获得奖学金的年限】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四条【奖学金与学费之间的冲抵】研究生报到与注册时,财务处根据研究生所获奖学金情况,按照学校研究生收费标准向研究生收取差额部分。

获奖金额高于应缴学费的部分,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研究生。

第二章研究生奖学金的类别与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第五条【研究生奖学金类别与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的确定】研究生奖学金的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研究生奖学金的类别】研究生奖学金设定为如下三类: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和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研究生新生奖学金适用于新入校的一年级研究生。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不分等级,名额由学校下达,依据研究生在招录过程中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进行评定。

第八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适用于在校学习的二年级和三年级研究生。

第九条【研究生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比例和奖励金额】新生奖学金与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比例和奖励金额如下:第十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名额】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奖励比例产生,且只能用于本学年度,不得跨学年度使用。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保证奖学金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法学院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为校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法学院设立由院领导担任组长,各专业导师、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国奖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法学实验班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国奖工作小组”的组织协调、评审材料收集、初审结果公示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相关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国家奖学金》的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设置如下: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国奖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规定,依照各专业人数比例确定各专业获奖名额。

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学科、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可以进行适当倾斜。

因参评条件限制,获奖人数少于学校分配指标的专业,可适当放宽《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条件,保证足额评审。

第五条在本院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上述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量化标准一览表【模板】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量化标准一览表【模板】
5.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各类科研项目并已结项,能够提供项目书原件,且有4万字及以上结项成果的,国家级课题加4分,省市级课题加2分,校级课题加1分。
6.在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2000字及以上的,一篇加1分。
(四)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此模块15分为上限)
1.参加我校寒暑期社会实践项目并结项的,1项加1分;多人参加的,主要负责人加0.8分,一般参与者加0.2分。(上限2分)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量化标准一览表
考评项目
评分标准
次数
得分
具体奖项名称
(一)奖学金
1.获得国家奖学金1次加30分。
2.获得上海市奖学金1次加20分。
3.获得校级学业奖学金一等奖1次加15分,二等奖1次加10分,三等奖5分。
(二)荣誉和表彰
1.获得国家级荣誉1项加30分。
2.获得市级荣誉1项加15分。
8.参加《上政法律评论》编辑工作一年以上的,加1.5分。一年以下不加分。
备注:1.(一)和(二)模块的加分不设上限。
2.因各项评奖评优已经考虑过(三)、(四)模块的因子,故设上限15分,超出无效。
签字确认:
总 分
2.参加挑战杯项目1项并结项的,加1分。
3.参加学校“三助一辅”岗位一年以上者加2分。
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功参加校内组织的献血1次加分2分。
5.参加校级及以上“精神文明好项目”并结项的,1项加2分。一般参与者加1分。
6.担任学生干部1年以上加2分,有兼任者再加1分。最多不超过3分。
7.其他社会实践活动立项并顺利结项的校级项目,加1分;多人参加的,主要负责人加0.8分,一般参与者加0.2分。(上限2分)
2.在一般省级刊物以上发表论文1篇独立作者加2分,第一作者加1.5分,第二作者加0.5分,第二作者之后不加分。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为了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基本申请条件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当年由我校硕士研究生转读为博士研究生的除外)、留学生和委培定向研究生不在参评范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国家奖学金的评定:1.参评学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2.参评学年课程考试不及格者;3•参评学年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4.在规定的培养学制内未完成学业者。

第三章资助标准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学校统筹国家奖学金与校内奖助金的发放,对于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将给予每人每月100O元助学金。

第四章评审组织第六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委员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研究生工作的老师、研究生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计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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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计分标准表一 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表二 科学论文及著作计分标准级别获奖等级作者排名顺序 作者得分(分/项)备 注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一1 451.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取最高分计,不累加;2.若获奖科研成果公开发表,取最高分计,不累加;3.全国性竞赛指教育部、团中央举办的各类学术竞赛;4.区域性竞赛指市教委、团市委举办的各类学术竞赛;5.校级竞赛指由上海政法学院(校级以上)主办各类学术竞赛;6.学术竞赛,获集体荣誉的,负责人加全分,其他人减半加分。

7.所有奖项需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40 二 1 40 2 35 三 1 35 2 30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1 302 25 二 1 25 2 20 三 1 20 2 15 校级科研成果奖一1 152 12 二 1 12 2 10 三1 102 8 学术竞赛国际性及全国性竞赛一 30 二 25 三 20 区域性竞赛 一 18 二 16 三 14 校级竞赛一10 二 8 三6项目计分(分/篇)说明科研论文类计分SCI、SSCI、ISTP收录论文(源刊)30分/篇 1. 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2. 提交的个人代表论文,作为科研论文类参评资格论文,不得少于8000字,由专家组以百分制评分,成绩按照比例折算后计入该项。

低于60分的,科研论文类不计分。

3. 其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需在复合影响因子不得低于参评年度《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的期刊上发表。

4. 二人合作的,按照6:4比例加分。

5. 参编、翻译著作文字在2万字以下的,不加分;参编章节字数以成书中明列的任务分工为准。

法规汇编类著作减半加分。

6. 收入论文集的必须有论文集(论文集光盘),否则不予加分。

同一论文在不同的学术会议上收录,计最高分,不累加;7. 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以结题时间在考核年度内相应加分,须以上海政法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的项目申请书或结题报告作为认定依据,名字不在立项书、结项书课题组成员名单内的,不加分。

易班基础工作评价标准

易班基础工作评价标准

上海政法学院2012—2013学年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根据《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激励我校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创新能力,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2012级硕士研究生的实际,特制定此细则。

(一)参评对象:2012级硕士研究生。

(二)奖学金设置类别、设定比例和发放标准:
(三)各专业班级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人数:
1
(四)奖学金评定标准:
2
3
(五)不能参与奖学金评定的情形:
1.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或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2.所修课程考试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
3.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4
4.未按时入学报到注册(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5.未请假擅自离校一周及以上;
6.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

(六)获得奖学金研究生的确定:
根据上述评定标准予以打分,结合各专业总人数和评定比例,按获得分数的高低,确定具体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部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5。

研究生国家级奖学金评定标准

研究生国家级奖学金评定标准

研究生国家级奖学金评定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术成绩: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包括课程成绩、论文成绩等。

一般要求成绩优秀,排名前百分之多少(具体比例由各学校或者专业制定)。

2. 学术研究:研究生在学术研究方面的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参加的
科研项目、获得的科研成果等。

一般要求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3. 社会实践:研究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表现,包括参加的志愿者活动、实习经历、社会服务等。

一般要求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历。

4. 综合素质:研究生在综合素质方面的表现,包括沟通能力、团队协作
能力、领导力等。

一般要求在各方面都有较好的表现。

以上四项标准的具体分值和权重由各学校或者专业制定,一般会综合考虑各项标准,以评定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介绍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介绍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介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介绍国家奖学金是指为了学校学生勤奋、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而由国家设立的奖学金。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一、评选机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待定)二、评选指标由学校每年下达指标三、评选对象根据国家和学校的具体规定确定评选对象四、参评基本条件(一)热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时未受纪律处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身心健康;(五)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和注册。

五、参评对象排名确定办法参评对象按博士和硕士两个类别分别按总分排名确定入围人选。

总分计算办法为:总分=学习绩点*10+论文加分+竞赛获奖加分+科研获奖加分+国家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加分+社会活动加分1、学习成绩绩点学习成绩优异,所有研究生在参评时必须没有不及格科目,博士研究生平均绩点须达到2.7以上才能参评。

2、论文加分由所发表的论文级别与篇数来确定加分总和。

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

其加分分值见下表:注:论文必须见刊方能作为加分依据(SCI源刊除外),资料大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同一论文被不同期刊或不同会议论文集收录时,按最高加分类别加分一次。

如是第一通讯作者,必须在刊物上有注明。

发表在增刊上的论文不加分。

3、竞赛获奖加分注:所有奖项必须出具相关获奖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所获奖项为个人奖时,加分分值为相应获奖等级的最高加分分值。

所获奖项为团体奖时,团体内成员共同分配最高加分分值,排名第1、第2、第3名的加分权重分别为75%、50%和25%,第4名及以后的成员加分权重为10%。

所获奖项为团体奖,但排名不分先后的,所有获奖成员平均分配最高加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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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计分标准表一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
级别获奖等级作者排名顺序作者得分(分/项)备注
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一
1 45
1.同一科研成果获不
同级别奖励,取最高分
计,不累加;
2.若获奖科研成果公
开发表,取最高分计,
不累加;
3.全国性竞赛指教育
部、团中央举办的各类
学术竞赛;
4.区域性竞赛指市教
委、团市委举办的各类
学术竞赛;
5.校级竞赛指由上海
政法学院(校级以上)
主办各类学术竞赛;
6.学术竞赛,获集体荣
誉的,负责人加全分,
其他人减半加分。

7.所有奖项需提交获
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40

1 40
2 35

1 35
2 30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
1 30
2 25 二
1 25
2 20 三
1 20
2 15
校级科研成
果奖一
1 15
2 12 二
1 12
2 10 三
1 10
2 8
学术竞赛国际性及全
国性竞赛
一30
二25
三20 区域性竞赛
一18
二16
三14 校级竞赛
一10
二8
三 6
表二科学论文及著作计分标准
项目
计分
(分/篇)
说明
科研论文类计分SCI、SSCI、ISTP收录论文(源刊)30分/篇 1. 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
(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
不累加;
2. 提交的个人代表论文,作为
科研论文类参评资格论文,不得
少于8000字,由专家组以百分
制评分,成绩按照比例折算后计
入该项。

低于60分的,科研论
文类不计分。

3. 其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需
在复合影响因子不得低于参评
年度《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的期
刊上发表。

4. 二人合作的,按照6:4比例加
分。

5. 参编、翻译著作文字在2万
字以下的,不加分;参编章节字
数以成书中明列的任务分工为
准。

法规汇编类著作减半加分。

6. 收入论文集的必须有论文集
(论文集光盘),否则不予加分。

同一论文在不同的学术会议上
收录,计最高分,不累加;
7. 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以
结题时间在考核年度内相应加
分,须以上海政法学院相关职能
部门备案的项目申请书或结题
报告作为认定依据,名字不在立
项书、结项书课题组成员名单内
的,不加分。

8. 所有成果需提交复印件及原
件供审核。

在学校奖励期刊(见附件7)发表的论文30分/篇
在CSSCI期刊(含源刊、集刊、扩展板)发
表的论文
20分/篇
个人代表论文一篇20分
在《研究生论文期刊目录》(见附件8)内的
非CSSCI期刊发表的论文
15分/篇
在《上政法律评论》或其他公开发表的学术
论文
3分/篇(限3篇)
独自出版学术著作20分/部
独自出版学术译著15分/部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5万字以上6分/部(限3部)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2万至5万字4分/部(限3部)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5万字以上8分/部(限3部)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2万至5万字6分/部(限3部)
收入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3分/篇(限3篇)
科研项目计分主持
国家级科研项目30分/个
省部级科研项目20分/个
校级科研项目10分/个
参与
国家级科研项目10分/个(限3个)
省部级科研项目5分/个(限3个)
校级科研项目3分/个(限3个)
表三:社会活动与文体活动获奖计分标准
级别名

获奖
等级
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文体活
动主要干部
其他干

其他学生
社会活动与文体活动获奖
国家

1 一15 1
2 10 15 15
2-3 二14 11 9 14 14
4-5 三13 10 8 13 13 省(部
市)级
1 一1
2 10 8 12 12
2-3 二11 9 7 11 11
4-5 三10 8 6 10 10 校党
委、校
行政
(地
市)级
1 一 6 5 4 6 6
2-3 二 5 4 3 5 5
4-5 三 4 3 2 4 4
备注1.各加分项目应有相关文件、证书原件或部门证明予以证实,否则不予认可。

未设奖励名次的奖项按同级别的最高等级计分。

2.先进集体指先进党支部、优秀团支部、优秀班集体、优秀研究生会、研究生会优秀部门等,并应有有关文件证实。

同一集体因同一原因获不同“先进集体”称号,学生计分取最高分,得分计入社会活动得分中,不累加;
3.先进集体为党支部、团支部、班集体的,主要干部为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班长,其他干部为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委员、班委,其他学生为该集体中的其他学生;先进个人按同一级别先进集体、文体活动荣誉中的最高分计算,不累加,若为不同项目,可累加;
4.文体活动若为团体,所有成员均获得该项相应名次得分;
5.同一文体活动获不同等级奖,计最高分,不累加,若为不同项目,可累加;
表四:参与社会活动与文体活动得分标准
加分项类型事项分值
参与社会活动与文体活动文




参加校运动会各项比赛 2
作为主力队员参加校篮球赛、足球赛 2
参加校合唱比赛 2
参加案例分析大赛 2
参加论文大赛 2
参加辩论赛 2 社




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并结项 2
成功献血 4
参加志愿活动 2
获批并完成校级精神文明好项目 2
备注1.校运动会各项比赛,包括担任裁判、参与开幕式方阵、广播操。

但如果训练中缺勤超过2次不计分。

2.参加校篮球赛、足球赛须实际上场比赛。

3.参加校合唱比赛,如果训练中缺勤超过2次不计分。

4.成功献血仅指学校组织的献血。

5.志愿者活动包括三中院志愿活动、迎新志愿者、复试、毕业典礼、招生宣传、学校统一组织各类志愿者活动;最高计两次。

表五:社会工作评分标准
社会工作
8—12分4—8分0—4分
研究生团委副书记 12
研究生会主席12
副主席11
党建办公室主任11
《上政评论》编辑部部长
10
三助一辅10
研究生团委部长 8
研究生会部长8
研究生党支部书记6
班长6
团支部书记5
院社团负责人4
校研究生会工作人员4
研究生党支部委员4
党建办公室成员4
研究生学报编辑4
班委委员3
团支部委员3
备注1.社会工作计分由学生组织视学生干部的实际工作情况给分,由院系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兼任多项学生工作职务者计最高分,不累加;
2.参加校级文体活动的参赛选手,未获奖项者加2分(同一活动不累计加分)。

3.在研究生工作网或者其他校内媒体发表有关宣传法学院且有署名的文章或者报道,每篇加2分(职务行为除外)。

4.为学院大型活动、社会公益组织、专业学术活动,以及迎新、毕业等活动提供服务的志愿者按社会工作加3分,累加不得超过12分(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予以证明)。

5.因解职、辞职、免职使任职时间不足一届的2/3的学生干部、三助一辅人员不予加分,增补、升任的干部、三助一辅人员按任职时间在2/3以上的职务计分;
6.参加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挂职锻炼且受到表彰者获得相应加分,未受到表彰者加3分;按课程要求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参加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三助”工作的,不应加分;
7.研究生学术论坛组织者按社会活动加4分,其身份证明由组织该论坛的党支部、研究生会提供。

8.所有网站发表论文、文章等必须出示相关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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