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方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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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发改价格〔2017〕790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作了明确部署。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通过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措施,在减轻企业收费负担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收费名目较多、乱收费等问题依然突出,亟需通过清理规范,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

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

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津价费[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10〕89号)市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本市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及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清理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意见》精神,决定自2010年6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工作安排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安排部署,本市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清理自查阶段(6月17日至7月5日)。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组织召开全市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委、办、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收费清理自查工作。

各收费单位根据全市的统一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会费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并填写清理报表。

市各委、办、局对本系统清理报表进行汇总、初审后,于7月5日前分别报市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审核。

(二)集中审核阶段(7月6日至7月25日)。

市、区县价格、财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报表进行审核。

各区、县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会费的审核,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于7月1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结合全市清理自查情况,提出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会团体会费的具体意见,修订《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收费行为整顿行动方案

收费行为整顿行动方案

收费行为整顿行动方案为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整顿收费秩序,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20XX年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总体方案》要求,现就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企事业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实施的项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保证金、摊派等。

清理规范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暂停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对已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性收费项目,不得变相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凡财政部发布的年度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目录内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已不能适应政府支持和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的职能,且征收后不再上缴国家财政的,一律予以停征。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

凡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带有地方保护和歧视性,利用行政权力、特殊地位或管理优势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凡按规定设立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偏高的,予以降低;重复设置或多家交叉收费的,予以调整归并;已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的收费行为,予以纠正;利用行政权力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指定服务并收费的行为,予以整改;依托政府行政手段实施并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行为,予以清理整顿。

(四)政府保证金、摊派。

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各种政府保证金项目,各种摊派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规定之内的保证金项目,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予以取消、归并或降低标准。

以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予以整改纠正。

三、工作步骤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实施意见-聊政办发〔2018〕1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实施意见-聊政办发〔2018〕1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实施意见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实施意见聊政办发〔20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涉企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结合聊城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政府收费管理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和政策落实。

(一)加强收费源头管控。

今后,除国家、省批准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政府性涉企收费项目,从源头上控制企业收费负担。

对现行的政府性涉企收费,按政策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确保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

对于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一经发现,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二)强化减费政策落实。

对中央、省、市出台的一系列减费降负政策,各级、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对项目取消后仍继续收费的,或者“名停实收”,甚至收“过头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规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额清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三)完善财政保障体系。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青发改价格〔2016〕555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清理减少涉企收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青政〔2016〕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台账的通知》(青政办〔2016〕9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全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8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取缔涉企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下列涉企收费行为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不得收取。

1.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取费用的。

2.无法律法规依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企业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技术机构或事业单位开展各类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认证、审查报告、证明、勘查、测绘等前置服务,并由相关服务单位收取费用的。

3.有关社团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经审核保留的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申报费、评审费、评价费、评比费、奖牌证书费等各种收费。

4.有关社团接受委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向被评审者收取的评审费、评定费等各种收费。

5.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强制赞助捐赠等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经省政府研究,现将我省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律师服务、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智能卡补卡工本费(包括5项: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公交和地铁IC卡)、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服务、公共体育服务、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排气检测服务、部分供用电服务、民航机场延伸服务共16项收费,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退出《福建省定价目录》;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取消政府定价政策的跟踪督导,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规则规范,引导价格合理形成,重点督导政策的落实、执行和运行情况,督促经营者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

同时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关注舆情反映,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和市场运行变化情况,做好应急处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意见》(鲁政发〔2013〕1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

其中,取消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合并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清理规范后,我省继续保留25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要求。

对于取消的收费项目,要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调整年初预算,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对于合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需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要及时向物价、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时,要在醒目位置公告批准收费的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相关内容,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透明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山东省2013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山东省2013年合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山东省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4.山东省2013年保留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30日——结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5.30•【文号】发改价格[2010]1182号•【施行日期】2010.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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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方案说明
市局财务科:
接到鲁政办字[2003]110号文后,我所收费项目:计量器具修理费,收费依据:鲁技监量发[1994]042号,于9月1日起,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

但计量所的法人登记证业务范围中不包含计量器具修理费,税务局无法增加此收费项目,只有在计量所法人登记证书中加上此项目才能收取费用,如果加不上,我单位无法收取计量器具修理费,因此就无经营收入。

故不存在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情况。

特此说明。

市计量所财务室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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