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取得补开抵扣凭证能否抵扣问题的批复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1(共6个文件)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1目录(按住ctrl键,并单击鼠标以跟踪链接)【问题一】企业经营用井及管道进项税额抵扣如何规定【问题二】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的三个要点【问题三】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发生修理费的进项税可否抵扣?【问题四】中型面包车的增值税进项税可否抵扣?【问题五】增值税转型后购入客货车可否进项抵扣?【问题六】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七】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问题八】无偿租入汽车发生的维修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问题九】车辆维修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问题十】新条例下中央空调的进项税能否抵扣?【问题十一】电梯、空调是否属于设备可以进项税抵扣?【问题十二】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十三】安装在办公室的分体空调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吗?【问题十四】纳税人取得的电缆及空调进项是否可以抵扣?【问题十五】某家电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问题十六】某家电公司购进的消防、中央空调等设施能否抵扣进项税?【问题十七】企业因业务需要自行安装的货梯,能否作为固定资产抵扣?【问题十八】购电梯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问题十九】购入生产使用的电梯增值税可否抵扣?【问题二十】外购自用变压器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问题一】企业经营用井及管道进项税额抵扣如何规定?1、井能否抵扣进项税(1)一般企业用井属于构筑物不能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税,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从井的实物特性来看,其属于不能移动的资产,属于不动产,因此修建井所用材料、人工不能抵扣进项税。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8cf390bf12d2af90242e632.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2009-11-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及精品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及精品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关于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说法错误的是()。
A.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B.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C.未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的期间内平均摊销D.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答案】 C2、对于辅导期纳税人,根据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出专票数量不得超过()份。
A.10份B.15份C.25份D.50份【答案】 C3、企业下列支出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A.商业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B.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C.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D.税收滞纳金【答案】 C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是()。
A.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B.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C.门票D.定额发票【答案】 A5、2018年某企业支付8000万元取得1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新建厂房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工程成本2000万元,2019年底竣工验收,对该企业征收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是()万元。
A.2000B.6400C.6800D.10000【答案】 C6、下列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
A.某商店为服装厂代销儿童服装B.某公司将外购的饮料用于集体福利C.某企业将外购的洗衣液用于个人消费D.某房地产公司将外购的水泥用于商品房的基建工程【答案】 A7、(2016年)下列房产中,应缴纳房产税的是()。
A.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尚未出售的商品房B.某社区医疗服务中心自用房产C.某公园的办公用房D.某大学出租的房屋【答案】 D8、2019年8月甲公司聘请于飞到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支付劳务报酬30000元,甲公司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元。
A.4800B.5200C.6000D.7200【答案】 B9、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在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计划制定中的处理,正确的是()。
企业合同管理中重大税务风险管控ppt课件

• 合同创造收益:进项税抵扣案例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7号
• 三、对纳税人未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购进 货物,在认定资格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销 货方销售该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符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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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控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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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业务流程与税收的关系是:合同决定业 务流程,业务流程决定税收,合同在降低企业 税收成本中起关键和根本性作用。
• 合同—税收风险的产生的根源和化解工具
• 租车协议案例:
• 合理使用竞业限制保护:客户流失、知识产权 被侵害、生产经营受损
• 用工合同:发票OR工资单
• 消失的股权:一次增资运作让近千万资产莫名 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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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必须重视业务过程中的合同在控制税收成 本的重要意义,凡是要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 必须正确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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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企业扣除购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器设备等所含的增值税。
企业发生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关注下列税收政策规定:一是取得专用发票抵扣时限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取得运输货运发票时的抵扣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是企业购进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动车。
其扣税凭证的取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必须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企业从机动车零售企业购进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动车,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12.12
•【文号】国税函[2007]1240号
•【施行日期】2007.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
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追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7〕18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21c1c1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02.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施行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函[2005]545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发票验(交)旧(106-113)

发票验(交)旧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票验(交)旧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适用对象说明:需使用发票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对有使用发票需求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在核定范围内发放发票。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自助办税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十、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时办结承诺期限:即时办结时限说明:无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办理结果无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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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取得补开抵扣凭证能否抵扣问题
的批复
【标 签】补开抵扣凭证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国税流﹝2005﹞11号
【发文日期】2005-01-26
【实施时间】2005-01-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取得补开抵扣凭证能否抵扣的请示》(金市国税流﹝2005﹞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8号)精神,允许企业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时,其向国税部门提供的进项抵扣凭证,必须符合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抵扣条件的各项规定要求。
因此,对纳税人取得补开的以前年度抵扣凭证,在计算偷税额时,不能作为账外已销货物的进项抵扣凭证给予抵扣。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