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辖内法人银行2014年流动性风险监测情况的通报
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27•【文号】银监办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4]2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案防责任,保持案防高压态势,提高案防工作水平,全力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现就2014年银行业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增强案防工作有效性(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案防责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案件防控责任主体职责,明确案防工作牵头部门责任,厘清案防牵头部门与业务、风控、内审稽核等部门案防职责边界,保证各部门、上下级机构案防权责清晰、责任落实。
(二)完善制度体系,提升制度执行力。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制度管理体系,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风险特征和监管政策变化,对内部各项制度进行评价、修订和更新,确保制度覆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管理环节。
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开展制度执行监督检查,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
(三)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开展专项治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组织开展以信贷、票据、跨业合作和员工异常行为等为重点的案件风险排查,落实排查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重点风险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和抽查,加强排查信息交流与共享,上下联动,形成具有本机构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并按季向监管机构报送排查情况。
各银监局要加强督促检查,按季将排查工作情况报告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11•【文号】银监办发[2014]250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 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要求(以下统称同业新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建设,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同业新规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工作安排(一)机构自查。
自查范围覆盖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127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140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同业新规逐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按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逐笔对账,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违规问题要严肃进行内部问责。
(二)监管核查。
会机关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结合银行业机构自查情况,选取辖内各类法人机构开展检查,其中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要全部进行检查。
监管核查采取联动检查方式:一是由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会机关各监管部门、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牵头,细化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对象并与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协商确定抽查的分支机构,汇总检查报告,统筹问责处罚。
二是由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根据检查方案开展对所辖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并向牵头单位提交检查报告和问责处罚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08•【文号】银监办发[2014]99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
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二、做好风险防控(一)妥善处置风险项目1.落实风险责任。
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
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尽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
2.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
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
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3.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
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3.10.15•【字号】上海银监发[2003]19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上海银监发[2003]19号2003年10月15日)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邮政储汇局,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上海市各外资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7号)精神,参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一部《关于重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函》(银监一部[2003]1号)的有关要求及标准,为促进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掌握金融突发事件并进行有效的处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出现误报、漏报等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建立制度,严格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精神,及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为了促进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掌握金融突发事件并进行积极有效的处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出现误报、漏报等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上海市辖内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银行、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防范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市场波动带来的潜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制定投资指引,明确相关职责权限商业银行应在整体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框架内,按照自身业务特点、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结合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制定债券投资指引,明确可以开展的业务、可以交易或投资的债券类型、可以采取的投资、保值及风险缓释策略和方法等,同时明确债券投资管理的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问责机制,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对相关指引进行修订。
二、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防范风险管理疏漏商业银行应明确风险管理部门、投资经营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债券投资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并形成书面规定,同时在各职能部门间建立有效的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以防止风险管理上的疏漏、缺失或重复。
三、实行风险分类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投资商业银行应按照风险程度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分类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债券。
高风险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下;债券结构复杂或杠杆率较高;发行人经营杠杆率过高;有关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完整、及时。
四、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将债券资产纳入统一风险管理体系(一)商业银行应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充分评估债券发行人、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将债券资产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实行统一的授信管理。
(二)商业银行不应完全依赖于外部机构评级报告,应将债券投资信用评级纳入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管理体系或者建立独立的债券投资评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管理制度,配合合格的债券投资评级工作人员,并确保评级职能的独立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印发《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人员【发文字号】沪银监通[2010]184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9.01【实施日期】2010.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沪银监通[2010]184号)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村镇银行:现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0一0年九月一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鉴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对银行业监管的补充作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外部审计是指外部审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外部审计机构是指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对其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外审机构。
上海银监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银监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沪银监办通[2014]16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上海银监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4]165号)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信用卡中心)、村镇银行、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异地外资法人银行分行:现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4] 37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机构应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认真组织学习考核评价办法内容,并将相关要求融入自身内部机制建设,确保有效落实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各项规定,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各机构应认真对照银监会制定的评分原则,结合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开展自我评估工作,如实填写《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自我评估表》(附件2)。
各法人机构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各分支机构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经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评估表。
三、各机构应自2014年3季度起,于每季度后20日内向我局报送《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总结报告》(附件3)及《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负面舆情及诉讼仲裁分析表》(附件4)。
其中,每年7月20日前提交半年报告及报表,次年1月20日前提交年度报告及报表。
各法人机构应就总结报告报送全国情况,就报表填写上海辖内数据。
此外,各机构日常可就已开展的消费者教育及保护相关工作上报专题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组织框架调整、机制建设、内审发现的问题、消费者宣传教育活动等。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银监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总体要求,银行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切实防范化解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现就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资产质量总体稳定(一)摸清风险底数。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预警体系,密切监测分析重点领域信用风险的生成和迁徙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或增长较快、类信贷及表外资产增长过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治理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不良贷款的行为。
(二)严控增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严格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治理放松授信条件、放松风险管理、贷款“三查”不到位等问题,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的大额不良贷款暴露,要及时进行跟踪调查。
(三)处置存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等手段加快处置存量不良资产,通过追加担保、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措施缓释潜在风险;通过解包还原、置换担保、救助核心企业、联合授信管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担保圈风险;利用债权人委员会机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处置计划;加强债权维护,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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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辖内法人银行2014年流动性风险监测
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沪银监办通[2015]55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4.07
【实施日期】2015.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辖内法人银行2014年流动性风险监测情况的通报
(沪银监办通[2015]55号)
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
为持续掌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流动性风险状况,上海银监局每季监测辖内法人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涵盖合规指标分析、错配分析、同业业务和表外理财等四部分内容。
根据监测,2014年市场利率较为平稳,辖内法人银行流动性总体适度充裕。
年末利率有所上升但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受未来市场利率继续下行预期影响,2014年下半年辖内银行连续两个季度短期错配情况趋差、核心负债依存度下降,同业业务及表外理财业务短期期限错配进一步扩大。
为审慎控制流动性风险,各银行机构应切实重视并有效控制短期期限错配风险,审慎平衡效益性与流动性关系,合理开展业务。
现将截止2014年
末的流动性监测情况通报如下:
一、上海法人银行流动性风险总体情况
2014年银行体系流动性总体适度充裕。
上海法人银行1各项流动性指标基本稳定。
下半年受市场利率下降预期影响,银行倾向拉长资产期限缩短负债期限,导致短期错配情况扩大。
年内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重先降后升;2014年年末的同业业务期限结构与上年末相比30日内错配趋差,30至90日间错配向好。
由于部分银行战略调整,年末表外理财流动性负缺口较大。
2014年末上海法人银行流动性风险变化主要特点如下:(一)银行体系流动性总体适度充裕,货币市场利率运行平稳,12月份有所上升,但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014年,银行体系流动性总体适度充裕,货币市场利率运行平稳。
受新股密集发行、股市持续升温、外汇占款净下降及年末备付增加等影响,12月份市场利率有所上升,但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当月同业拆借和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均为3.94%,比上年同期分别低67个和79个基点。
央行继 2014年11月宣布降息后,在2015年2月再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50个基点,向市场注入流动性。
(二)合规指标全部达标,监测指标基本稳定
1.年末上海法人银行三项合规指标全部达标。
流动性比例较上年末下降
2.71个百分点至42.63%,高于监管标准(25%) 17.63个百分点;调整后的月日均人民币存贷比2为69.21%,较三季度上升1.69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