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公示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公示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公示牌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示牌。
一、许可资质学校食堂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悬挂在场内醒目位置。
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超能力接待。
二、法律法规遵守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的规定,确保食品安全。
三、组织机构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实行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档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通过监管部门组织的考核。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从业人员经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制度,并如实进行登记。
五、食品采购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记录查验制度。
供应商资质审查合格,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登记详细、索证索票齐全、验收合格、台账记录登记完整,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六、食品加工与销售禁止出售冷荤凉菜(大专院校食堂除外),禁止加工豆角,禁止将回收食品再次加工销售。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卫生。
七、食品存储与运输食品存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持通风、干燥、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蝇。
食品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食品温度适宜,防止食品变质。
八、食品召回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召回,确保食品安全。
九、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食品安全公示制度

食品安全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维护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对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的治理,推进食品质量监管,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是指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关系人身健康、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辖区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以便群众了解食品质量、来源等。
第四条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就是在进货时索取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质检部门通过申诉、举报、执法检查、商品质量抽查等途径获得的信息以及消费者协会、各行业协会提供的食品安全的信息汇总分析,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第六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一)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二)食品的出厂日期、保质期(有效期);(三)食品的主要成份及含量检验检疫情况;(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
第七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形式:(一)摘录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二)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上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三)工商所在办公场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食品准入制度的落实,对没有对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可结合市场预警制予以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没有落实本制度而出现食品质量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予以查处。
公示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公示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示内容公示栏应公布以下内容:(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照;(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培训证明等信息;(三)食品原料、调料来源及供应商信息;(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防控措施;(六)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三条公示要求(一)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二)公示内容应及时更新,确保与实际相符;(三)公示栏应设置在醒目位置,便于公众查看;(四)公示内容应使用规范、清晰的文字和图片,确保易于理解;(五)公示栏的维护和管理应由专人负责。
第四条食品安全管理(一)食品从业人员应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食品安全;(二)食品原料、调料应来源可靠,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合格证明;(三)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四)定期对食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食品安全;(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召回并妥善处理;(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五条监督与责任(一)食品经营单位应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示栏内容进行检查,确保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四)食品经营单位应对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培训与宣传(一)食品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二)食品经营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三)鼓励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品监管日常公示制度范本

食品监管日常公示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公示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监管日常公示制度,及时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提高监管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示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二)食品安全抽检结果;(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四)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五)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六)其他应当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公示方式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一)政府网站;(二)政务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三)公告栏、宣传栏等公共场所;(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确保公示渠道的稳定运行,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第四章公示期限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公示内容的性质,确定公示期限:(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公示期限为一年;(二)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公示期限为三个月;(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公示期限为六个月;(四)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公示期限为三个月;(五)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公示期限为一个月;(六)其他应当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期限根据信息性质确定。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监管需要,适时调整公示期限。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档案,保存公示资料,便于查阅和追溯。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示内容进行自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公众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咨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答。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上墙公示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上墙公示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现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上墙公示,敬请广大消费者监督。
一、食品安全基本要求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配送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6.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召回、停止销售、公告等义务。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4.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5.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三、食品安全风险防控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配送等环节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5.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风险警示。
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制度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及时处理群众投诉。
公示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示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度内容1. 公示范围-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 食品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证等证书信息;-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食品检验检测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渠道;- 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2. 公示方式- 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设置公示栏,便于消费者查阅;- 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 定期更新公示内容,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3. 公示内容要求- 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公示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并配以必要的图形、图标;- 公示内容应定期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4. 公示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履行公示义务,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食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示内容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三、管理制度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持证上岗。
2. 食品检验检测-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报告应及时公示,接受消费者监督。
3.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应及时公示,接受消费者监督。
4. 食品安全举报投诉-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情况应及时公示,接受消费者监督。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食品生产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生产信息公示制度介绍食品生产信息公示制度是指针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相关信息,通过公示渠道向公众进行全面、及时、真实的披露的制度。
通过公示制度,可以增加食品安全监管的透明度,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产品的信任度,促进食品行业的发展。
目的1. 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公示食品生产信息可以让消费者更加了解食品生产过程,增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公示制度可以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食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3. 促进食品企业自律:通过公示制度,可以促使食品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生产质量,增加企业间的竞争力。
内容食品生产信息公示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生产企业信息:公示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企业的背景。
2. 产品信息:公示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详细信息,提供给消费者选择和购买的依据。
3. 生产工艺信息:公示食品的生产工艺、原料来源、生产设备等相关信息,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保障措施。
4. 检验检测信息:公示食品的检验检测结果、检测机构及其认证情况等,确保食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5. 监管执法信息:公示监管部门对食品企业的监管执法情况,包括检查、处罚等,提醒企业和消费者遵守法规。
实施实施食品生产信息公示制度需要以下步骤:1. 确定公示平台:建立食品生产信息公示平台,提供统一的信息发布和查询渠道。
2. 完善信息录入系统: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信息数据库,使企业能够方便地录入和更新信息。
3. 审核公示信息:监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公示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有效。
4. 定期公示更新:定期更新食品生产信息,确保公示信息的时效性。
5. 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活动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食品生产信息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和益处。
结论食品生产信息公示制度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果和消费者保护的重要举措。
通过公示食品生产过程中的信息,可以增加对食品企业的监督力度,提高食品行业整体质量和消费者满意度。
食品安全公示_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
三、公示内容(一)基本信息公示1.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号。
3.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4.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5.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6.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1.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情况。
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3. 食品安全抽检结果。
4.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5. 食品安全信用等级。
6.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四、公示方式(一)现场公示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相关内容。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更新公示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网络公示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设立专栏,公示相关内容。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将公示内容同步至官方网站。
五、公示要求(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公示制度,明确公示内容、方式和责任。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篡改、伪造。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公示信息及时予以更新。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公示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六、监督管理(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公示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公示工作评估,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七、法律责任(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公示信息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公示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广大师生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公示:一、组织机构及职责1. 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2. 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食品采购与验收1. 采购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严禁采购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的食品。
2. 索证索票:采购食品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并建立采购台账。
3. 验收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严格验收,检查食品包装、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食品质量符合要求。
三、食品储存与加工1. 储存要求:食品储存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污染,分类存放,标识明确。
2. 加工要求:食品加工过程应符合卫生要求,操作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保持个人卫生。
3. 消毒制度:定期对食品加工场所、设备、工具等进行清洁消毒,确保食品安全。
四、食品销售与废弃物处理1. 销售要求:食品销售应保证新鲜、卫生,严禁销售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
2. 废弃物处理:食品废弃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五、员工培训与健康管理1. 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2. 健康管理: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要求后方可上岗。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监督检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责任追究: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食品安全公示制度(通用6)
食品安全公示制度(通用6)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公示内容1.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者应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在获得许可后,将许可证书复印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应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在获得许可后,将许可证书复印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3.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4. 食品安全自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5. 食品安全处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受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6. 食品安全风险提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提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获得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三、公示要求1. 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隐瞒。
2. 公示应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字体清晰,便于消费者阅读。
3. 公示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4.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四、监督管理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公示制度的宣传和指导,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制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依法予以查处。
3. 消费者、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有权对食品安全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五、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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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公示制度
为切实保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做到部门监管、行业自律、消费者监督。
学校食堂一贯执行行监管信息公示制度,即在餐饮服务大厅显著位置或在餐厅入口处设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栏”。
公示内容包括“许可信息、从业人员健康信息、食品安全监督量化评级、食品安全动态等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食品安全责任人、举报投诉电话、原料采购信息、食品添加剂使用信息、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共十个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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