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补充核定部分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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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类污泥处理处置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类污泥处理处置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类污泥处理处置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粤价[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类污泥处理处置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125号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人居环境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防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造成二次污染,省政府2009年3月发布《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将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水处理污泥、印染废水处理污泥、造纸废水处理污泥(以下简称:严控类污泥)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列入严控废物管理范围,实行许可证管理。

鉴于严控类污泥具有明显的环境污染外部性,严控废物处置企业提供污泥收集、贮存、处理、处置服务具有区域垄断经营性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企业,从事严控类污泥收集、贮存、处理、处置服务,其价格由严控废物处置企业提出方案,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

二、污泥处理处置价格由污泥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最终处置的合理成本费用、利润、税金构成。

(一)污泥处理处置成本费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核定。

(二)污泥处理处置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最高不超过8%计算。

暂无净资产数据的,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核定。

污泥处理处置利润包括企业对污泥综合利用产生的收益和政府的各项补助。

(三)污泥处理处置税金依照国家税法规定计算。

三、污泥处理处置价格根据严控废物处置企业实际运营的污泥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最终处置等环节发生的合理支出为基础,区分不同来源和类别的污泥及其含水率,以原料污泥每吨为计量单位核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物价局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说明:1、凡列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和由国务院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应当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符合《价格法》第十八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地方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列入本目录。

依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强制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也列入本目录。

2、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

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3、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4、原油、成品油价格按现行规定管理。

5、属省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其制定与调整应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执行,并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6、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本目录中属中央、省定价的项目,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一次上述价格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出现重大矛盾和问题时,应随时报告。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粤价[2012]12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2.06.07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12〕129号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司法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省司法厅许可登记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

二、本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3月13日以粤环〔2014〕21号发布自2014年4月1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试点期间选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并适时将其他污染因子纳入试点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指标,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政府分配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化学需氧量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限定的流域或区域范围内开展,由试点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二氧化硫年排放量100吨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纳入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允许排放二氧化硫的其他单位自愿纳入试点范围。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粤价函[1996]64号省环保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粤环函[1994] 113号)悉。

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执行。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

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粤环[1990] 6号文附发的《广东省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样品采集气样测试分析总悬浮颗粒物(大流量采样)(中流量采样)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监测、治理工程项目环境效益分析评价监测,按本标准执行。

污染事故、纠纷仲裁监测,受有关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监测,可参照本标准协商收费。

常规的大气、水质、噪声、放射性等环境质量监测,为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核实实测数据的监测,不得收费。

2收费标准中,水样、气样检测,使用高、精、贵仪器检测所列各监测项目收费不含样品前处理费,需做样品前处理的,按所采用处理方法加收样品前处理费。

4夜间监测作业加倍收费。

5外出采样监测的交通、住宿费等由要求采样单位支付。

环保局、省物价局备案。

总费用的60%收费。

向已交纳监测费的被监测单位提供监测数据不另收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27•【字号】粤府办[1995]20号•【施行日期】199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物价局。

一、职能转变物价局工作要由计划价格管理体制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价格管理体制转变。

由直接定价为主转变为间接调控为主;由计划形成价格为主转变为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由监督、检查、处罚为主转变为监督、检查、指导、服务为主;由微观管理为主转变为宏观调控为主,由行政管理为主转变为法律法规管理为主。

要强化价格决策参谋、监测调控、协调管理、信息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能。

二、主要职责物价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价格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价格、收费管理法规、政策以及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宏观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以及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公用福利性的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负责价格监测、预警和监审,调查分析省内外和国际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指导行业协调价格,开展价格信息、事务、成本调查等服务。

(五)组织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指导群众性物价监督活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费(1)字[1994]106号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有关规定,重新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和核定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安装等许可证的审查发证收费标准,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局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

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省物价局等粤价重字[1985]155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文有关规定同时废止.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一、锅炉、压力容器各检验项目,检验单位均须按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程、规则、规范、标准进行,保证检验质量,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二、本标准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均为宏观检验,不包括测厚、测硬度、无损探伤、金相检验和安全附件的检验等。

三、本标准的收费均不包括检验工作前后所需的现场清理、设备清洗置换、焊缝除锈打磨、脚手架的搭拆以及耐压气密试验所需介质和水电等费用。

四、本标准中产品制造监检、图纸审批费用由制单位缴纳;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监检费用由承担单位缴纳;锅炉房图纸、压力容器安装工艺图纸审查费由设计单位缴纳;定期检验各项费用由使用单位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检验费,由用户向检验单位缴纳。

检验单位委托第三方检验的收费,若超过本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检验单位支付。

五、检验人员的旅差费,由受检单位负担。

如检验单位出车,按当地标准计收车费。

六、检验人员到现场,由于受检单位原因不能开展检验的,其误工费由双方协商定,并由受检单位负担。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粤价[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价〔2010〕162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药价格改革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对医药价格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我省是全国唯一的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省,为深入推动全省医药价格改革深入开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省情,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医疗技术创新和服务水平提高,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逐步理顺价格关系。

通过改革使政府管理医药价格制度、手段和方法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日趋合理,医疗服务补偿机制逐步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得到缓解,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二、积极推进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药价格改革协调并进、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的原则,积极推进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

(一)稳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1.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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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补充核定部分试点企业差别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12]24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11.06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补充核定部分试点企业差别排污费实际计
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12〕249号2012年11月6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人居环境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依据《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0〕48号),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补充核定了2012年度执行差别排污费政策的试点企业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将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补充核定公布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企业,是按《关于报送2011年差别排污
费征收标准执行情况及核定2012年收费标准有关基础数据的通知》(粤价〔2012〕19号)要求,对未能按时上报数据的试点企业予以补充核定。

其中,燃煤电厂33家(72个发电机组),SO2排污费计费标准见附件1;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37家,COD排污费计费标准见附件2。

二、粤价〔2012〕104号文附件2公布的“广东东阳光铝业有限公司”计费标准有误予以修正,其2012年度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按本通知公布的标准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新投产的燃煤电厂各发电机组按粤价〔2010〕48号文规定执行差别排污费政策,其SO2排污费计费标准由该企业按要求提出申请,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核定公布后执行。

四、各地价格、财政、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计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公布的排污费计费标准除“广东东阳光铝业有限公司”计费标准外,其它从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至新的排污费计费标准公布实施之日为止。

附件:1. 试点燃煤电厂各机组SO2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
2. 试点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COD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
附件1
试点燃煤电厂各机组SO2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
电厂名称机组
台数
机组号
二氧化硫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
(元/污染当量)


1广

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50.96
6 1.02
2广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分公司
4
1号煤
粉炉
1.01
2号煤
粉炉
1.03
1号CFB

0.97
2号CFB

0.97
3广

旺隆热电有限公司210.88
20.92
4广

广州瑞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10.90
2 1.00
5广

广州市梅山热电厂220.70
30.79
6广

广州华润热电厂210.86
20.87
7珠

珠海市益力集团有限公司
(发电厂)
110.63
8东

广深沙角B电力有限公司沙
角B火力发电厂
21 1.03
20.96
9东

东莞市深联造纸有限公司21 1.08
2 1.08
10东

东莞市顺兴造纸有限公司110.99
11东

广东中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1 1.09
2 1.09
12东

东莞德永佳纺织制衣有限公

210.91
20.90
13东

东莞市骏业纸业有限公司31 1.00
2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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