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
热处理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

3.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退休职工子女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体现单位的人文关怀。
十五、退休职工纪念活动
1.单位应定期举办退休职工纪念活动,如荣休仪式、重阳节庆祝等,增强退休职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2.通过制作纪念册、颁发纪念品等形式,记录退休职工的工作历程和成就,留下珍贵的回忆。
3.加强对退休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二十四、退休职工环境保护参与
1.鼓励退休职工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如垃圾分类、绿化美化环境等,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2.单位应与环保部门、社会组织等合作,为退休职工提供参与环保活动的平台。
3.对在环保活动中作出贡献的退休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提升他们的环保意识。
二十一、退休职工激励机制
1.设立退休职工奖励基金,对在退休后继续为社会、单位作出贡献的退休职工给予奖励。
2.通过荣誉证书、荣誉称号等形式,表彰在各类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退休职工。
3.激励退休职工发挥余热,积极参与社会和单位的建设与发展。
二十二、退休职工家属关怀
1.单位应关注退休职工家属的生活状况,为他们在就业、就学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单位应与社区、公益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为退休职工提供志愿服务平台。
3.对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退休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提升他们的社会价值认同。
十九、退休职工突发事件应对
1.建立退休职工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响应。
2.对退休职工进行应急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自救互救能力。
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退休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退休职工的权益不受侵害。
井下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

3.井下特殊工种从业人员退休后,所在单位应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办理其他相关待遇的申请。
五、其他事项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井下特殊工种退休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高工作效率,为井下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5.各单位在规定实施过程中,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十三、政策调整与反馈
1.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井下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实际情况,适时对本规定进行调整。
2.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井下特殊工种退休政策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处理井下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3.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井下特殊工种退休政策。
十六、纪律与处罚
1.对违反本规定,损害井下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2.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井下特殊工种退休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对在井下特殊工种退休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在特殊情况下,井下特殊工种从业人员退休国际合作与交流
1.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和国外有关部门在井下特殊工种退休政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2.鼓励井下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参加国际职业技能竞赛、研讨会等活动,提升我国井下特殊工种的国际影响力。
十二、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布的井下特殊工种退休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井下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及其单位应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动态,确保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变化。
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是怎样的 特殊工种退休政策

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是怎样的特殊工种退休政策一、特殊工种退休政策是什么一、特殊工种退休政策是什么?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所从事的特殊工种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对于曾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须按其从事其中一类工种的累计年限认定其办理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工种年限,在任何一类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都达不到年限要求的,不得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二、特殊工种如果办理退休手续?1、用人单位制订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确认有特殊工种的用人单位,在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须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根据具体条件和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社保中心同意后实施。
2、职工退休应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用人单位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般由用人单位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然后,将审批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复审后,较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批准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三、特殊工种的范围是什么?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
含起重机司机,司*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提前退休新政策出台

2.设立提前退休咨询窗口,为职工提供政策咨询、退休待遇计算等服务,确保职工充分了解自身权益。
3.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展退休前培训和职业规划指导,帮助职工顺利过渡至退休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八、退休金待遇的调整
1.对提前退休的职工,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缴费年限,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
十五、信息管理与公开
1.建立健全提前退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职工退休申请、审批流程的电子化、透明化。
2.保障职工个人信息安全,严格规范信息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3.定期公开提前退休政策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策公信力。
十六、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
1.明确各级社保部门、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提前退休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2.建立提前退休争议处理机制,公正、及时解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
3.加强法律援助,为提前退休职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七、政策实施的时间安排
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设立为期半年的过渡期,用于各单位和职工了解政策、准备相关材料。
2.过渡期结束后,正式开始受理提前退休申请,确保申请流程的顺利进行。
3.社保部门应合理安排审批时间,确保职工的退休待遇能够及时发放。
十八、政策宣传与教育
1.开展全方位的政策宣传活动,包括发放宣传手册、举办政策讲座、在线问答等,确保政策内容深入人心。
2.加强对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政策培训,确保他们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
3.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形式,提高职工对提前退休政策的认识和应用能力。
3.鼓励提前退休职工参与社区活动,丰富退休生活,提高社会归属感和生活满意度。
2024特殊工种退休新规

2024特殊工种退休新规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力结构的变化,特殊工种的退休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特殊工种从业者的权益,提高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2024年特殊工种退休新规将会实施。
本文将对特殊工种退休新规进行详细解读。
一、特殊工种退休年龄调整根据新规定,2024年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将有所调整。
以往,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一直与普通职工相同,但考虑到特殊工种从业的艰辛性和特殊性,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将会提前。
具体来说,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将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的不同进行个别规定,力求更好地满足特殊工种从业者的需求。
二、特殊工种退休金政策调整新的退休规定将对特殊工种的退休金政策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首先,特殊工种退休金将根据从业年限和工作条件的不同进行合理评估和调整,保证不同特殊工种从业者的退休金待遇更加公平。
其次,特殊工种退休金将逐步与生活水平挂钩,确保特殊工种从业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此外,特殊工种退休金将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强化保险机制和个人账户制度,增加特殊工种从业者的养老保障。
三、特殊工种职业培训与再就业安排为了确保特殊工种从业者在退休后能够顺利过渡到社会生活,新规定提出了特殊工种职业培训与再就业安排。
特殊工种从业者在退休前将获得充分的职业培训,提升自身技能和素质,为再就业做好准备。
同时,相关部门将积极组织特殊工种从业者的再就业活动,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和职业咨询,促进他们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
四、特殊工种退休新规的实施措施为了保障特殊工种退休新规的落地实施,相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向特殊工种从业者普及新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政策福利,确保他们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待遇。
其次,建立和完善特殊工种退休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严格依法执行,确保特殊工种从业者能够按时享受到应有的退休待遇。
此外,相关部门还将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同为特殊工种从业者提供便利和支持,创造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规定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定期对表现突出的退休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弘扬正能量,激励广大退休人员发挥余热。
第四十七条:退休人员表彰和奖励的标准、程序,由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八条:获得表彰和奖励的退休人员,可作为典型事迹进行宣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应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为退休人员调整退休待遇,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稳定提高。
第三十条:退休人员在享受退休待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可向所在单位提出待遇调整申请,单位应按程序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章:退休人员社会活动的参与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退休人员的监督,确保退休待遇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三十六条:退休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章:退休人员合法权益保护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应依法保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退休人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事业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
第五章: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对退休人员实行人性化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其退休生活品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退休人员的联系与沟通工作,及时了解和解决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提高退休生活质量。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在提前退休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章:附则
北京市特殊工种退休政策

一、特殊工种范围界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北京市特殊工种退休政策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下列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
1.高温、高空作业;
2.井下、野外作业;
3.有毒有害作业;
4.超强度体力劳动;
5.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种。
二、退休年龄规定
1.男性职工:年满55周岁;
2.女性职工:年满45周岁;
4.鼓励社会各界关心退休职工生活,共同营造尊老爱老的社会氛围。
九、退休职工档案管理
1.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退休职工的人事档案;
2.退休职工档案应包含职工的工种、工作年限、身体状况、退休待遇等信息;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退休职工档案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
4.退休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安全。
十一、政策调整与优化
1.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北京市实际情况,定期对特殊工种退休政策进行调整优化;
2.收集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为政策调整提供参考;
3.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调整的顺利进行;
4.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调整情况,确保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十二、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2.鼓励企业吸纳退休职工再就业,对招聘退休职工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3.对退休职工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
4.建立退休职工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十四、退休职工文化生活
1.丰富退休职工的文化生活,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如书画、摄影、音乐等;
2.加强对退休职工文化团体的扶持,提供活动场地、设备等支持;
3.组织退休职工参加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拓宽视野,增进交流;
特殊工种退休政策文件

特殊工种退休政策文件一、引言为了确保特殊工种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保障和福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特殊工种退休政策文件。
二、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以下特殊工种的人员:1. 军人:包括现役军人、退伍军人以及其他军事单位人员;2. 公安干警:包括警察、刑警、边防警察等从事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的人员;3. 消防人员: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4. 矿工:从事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危险作业的人员;5. 渔民:从事海洋捕捞、养殖等渔业工作的人员;6. 短途运输驾驶员:从事城市公交、出租车、城际客运等交通驾驶工作的人员。
三、退休年龄及条件1. 军人:按照现役军人的军龄和现行军队相关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和条件;2. 公安干警: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和条件;3. 消防人员:按照消防机构相关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和条件;4. 矿工: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和条件;5. 渔民:按照渔政部门相关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和条件;6. 短途运输驾驶员: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和条件。
四、退休待遇1. 经济待遇: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享受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2. 医疗保障:特殊工种人员享受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3. 生活保障:特殊工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活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4. 疾病抚恤金:特殊工种人员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疾病抚恤金。
五、保障措施1. 宣传教育:加强特殊工种退休政策的宣传,确保特殊工种人员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享受政策的方式;2. 监督检查:建立特殊工种退休政策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特殊工种退休待遇的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3. 咨询服务:建立特殊工种退休政策咨询服务平台,为特殊工种人员提供咨询和解答,解决他们在享受政策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4. 法律保护:特殊工种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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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完善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办法,促使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管理及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种是指井下、高空、高温、低温岗位,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岗位,以及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岗位。
第三条企业特殊工种管理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特殊工种的监督管理和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特殊工种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采集、记录和管理,以及特殊工种退休审核。
第二章特殊工种检测
第五条特殊工种检测按照GBZ2-200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国家标准,对照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各行业企业特殊工种名称、工种性质、劳动条件进行技术检测。
特殊工种检测根据特殊工种场所、职业特点以及企业实际情况,采用技术检测和现场勘验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有毒有害场所、高温、低温场所主要采取技术检测方式,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主要采取现场勘验调查与技术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特殊工种检测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劳动鉴定中心具体承办。
其他有资质的法定技术检测机构也可承担特殊工种技术检测工作。
第七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特殊工种检测专家库,开展特殊工种检测工作。
特殊工种检测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精通本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特殊工种检测的法规、标准和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特殊工种检测:(一)本办法实施前已执行特殊工种政策的企业;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本行业企业特殊工种目录所列特殊工种,但未按特殊工种有关规定办理的企业;
(三)因转产或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特殊工种性质变化的企业;
(四)需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政策的企业。
以后企业发生转产或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变化可能影响特殊工种性质变化的,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检测。
第九条企业申请特殊工种检测应通过本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参保地)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检测。
原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直接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特殊工种检测。
申请特殊工种检测应分工种填报《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检测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条已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的企业的特殊工种,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普查检测。
普查检测一般每3年开展一次,分批次轮流进行。
第十一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普查检测的安排,委托市劳动鉴定中心进行技术检测或现场勘验调查,并在技术检测或现场勘验调查完成后30日内形成技术检测数据报告或现场勘验调查报告。
承担特殊工种技术检测工作的其他有资质的法定技术检测机构也应在技术检测完成后30日内将技术检测数据报告报市劳动鉴定中心。
第十二条市劳动鉴定中心应在完成或收到技术检测数据报告或现场勘验调查报告后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检测结论书》(附件2,以下简称《检测结论书》),并及时送达企业,同时抄送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检测结论书》有效期为3年,是特殊工种管理和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合法依据。
第十三条特殊工种检测收费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特殊工种管理
第十四条凡符合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各行业企业特殊工种政策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的企业的特殊工种,经检测仍符合特殊工种劳动条件标准的,仍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并实行特殊工种管理;经检测不符合特殊工种劳动条件标准的,从《检测结论书》作出之日起,不再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但职工此前在本工种的工作时间仍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
检测前未执行特殊工种政策的工种,经检测符合特殊工种劳动条件标准的,从《检测结论书》作出之日起,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职工此前在本工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特殊工种从业时间。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本单位的特殊工种名称、工种性质以及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进行清理,分别建立特殊工种档案和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档案,作为职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享受其他特殊工种政策的依据。
特殊工种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目录和批准文号;
(二)《申请表》
(三)《检测结论书》;
(四)《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登记表》(附件3,以下简称《登记表》);
(五)《重庆市企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变动登记表》(附件4,以下简称《变动登记表》);
(六)企业及其工会出具的本企业特殊工种及其从业人员情况公示证明材料。
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表》;
(二)能证明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相关原始资料,包括职工登记表、调资表、保健津贴表和工种变动的厂内调动通知等。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业务分工,分别为从事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建立特殊工种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记录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工作单位、工种名称、工种性质等信息,作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和享受其他特殊工种政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的工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原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向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同)
报送《登记表》。
经检测符合特殊工种标准,新纳入特殊工种管理的工种,应在《检测结论书》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登记表》。
报送《登记表》前,企业应将拟报送的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姓名、工种名称、工种性质、从业时间等情况在企业内部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示结束后由企业和工会出具公示情况证明,连同《登记表》一并报送。
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企业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变动登记表》。
第四章特殊工种从业人员退休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特殊工种退休的规定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凡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均可按特殊工种退休办法申办退休。
第十九条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申报特殊工种从业人员退休,除按渝府发〔2004〕95号文件规定应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结论书》。
《检测结论书》尚未作出的,需提供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已申请检测、尚未作出检测结论的证明材料;
(二)《登记表》。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进入关闭、破产、撤销程序的企业,不再进行特殊工种检测,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仍按原特殊工种退休办法申请办理退休。
第二十一条按本办法规定新执行特殊工种退休政策的企业特殊工种,曾经在该工种从业而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休(职)的人员,不再重新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特殊工种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篡改职工档案等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在办理特殊工种退休过程中存在上述行为的,按照渝府发〔2004〕95号文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鉴定中心或者其他有资质的法定技术检测
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特殊工种检测中,违反法定检测标准、检测程序,或者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特殊工种管理、办理特殊工种从业人员退休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按照渝府发〔2004〕95号文件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市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