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车位长期使用权转让的税务处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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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车位转让税收问题(全文)

小议车位转让税收问题(全文)

小议车位转让税收问题一、所得税的相关税收问题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实际取得的一定的财产收入,而不论这种转让收入是进行所有权转让还是非所有权转让,或者是进行租赁的行为,只要是企业取得了实际的收入,就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课税。

对于无产权的车位,其所获得的收入都应纳入企业的收入进行核算并缴纳税款,因此,其相关的成本或公共配套设施费用转入销售成本,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扣除,将企业当期获得的净收入进行税款的缴纳,所收到的销售款也应当一次性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二、其他相关税收问题印花税方面,无产权车位的转让由于没有将所有权进行转让,因此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买卖合同的范畴,但由于属于租赁业务,因此,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规定的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

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

无产权车位的转让收入是按照租赁业务处理的,由于未发生产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方面,财政部在20XX年出台了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规定房产税的课税范围主要包括了具有建筑功能的地上和低下建筑物,以及相应的地下人防设施。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房产税的课税范围不仅仅包括地上空间的车位,而且还包括了地下空间所开发出来的车位。

在税率方面,地下车位如果进行出租的,按照房产出租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无产权车位转让的政策在全国各地有很大的区别,相关税收的地方规定也有不同,在政策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此税收政策不够明确,建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缴纳房产税。

具体执行中还要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确定,公司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在税法同意的范围内,选择有利的纳税方式。

同时,注意规避纳税风险,以免除不必要的税务处罚。

无产权的车库、车位销售收入是否并入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

无产权的车库、车位销售收入是否并入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

无产权的车库、车位销售收入是否并入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
1.无产权的车库的销售收入是否需要
请问:并入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如果需要并入,其成本如何扣除?如果不需要并入,其成本是否可以扣除?
2.地下车位(非地下人防)的转让使用权(期限最长20年)的收入是否需要并入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如果需要并入,其成本如何扣除?如果不需要并入,其成本是否可以扣除?
3.地下车位(非地下人防)的租赁收入是否需要并入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如果需要并入,其成本如何扣除?如果不需要并入,其成本是否可以扣除?
4.地下人防的车位的收入?
回复内容:
1、无产权的车库的销售收入需要并入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

在并入时,其成本按有关规定直接计入扣除项目金额即可。

2、地下车位(非地下人防)的转让使用权(期限最长20年)的收入不需要并入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收入,应作出租处理。

其成本不可以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部门:劳务财产处答复时间:2011-08-17 15:13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转让车位使用权企业要缴哪些税

转让车位使用权企业要缴哪些税

转让车位使用权企业要缴哪些税针对转让车位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企业应缴纳以下税款:1.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规定,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计税依据为取得的租赁收入。

但对一次性收取若干年内所有租赁费收入的,属于预收性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而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2.房产税。

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根据此规定,地下车库属于房产范畴,应当征收房产税。

对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出租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一次性取得的若干年的租赁收入应按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3.企业所得税。

车位租赁收入组成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转让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收入未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涉税风险解析

转让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收入未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涉税风险解析

转让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收入未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涉税风险解析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转让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的收入未计入清算收入,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下面我们将对这一涉税风险进行解析。

首先,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是指车位使用权的一种形式,购买者在购房时可以选择同时购买车位的使用权。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决定》,无产权车位属于共有产权,不属于房产产权,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并不涉及对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进行税收征收。

然而,由于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通常是作为购房者购买住房的一个附带权益,它本质上是房产的一部分。

所以,在一些地方政策性文件中,将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归入房地产应税清算范围。

这就意味着如果转让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的收入未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就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具体而言,转让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的收入未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可能导致以下涉税风险:首先,财政部门可能会对未计入清算收入的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的转让收入进行调查和核定。

如果未计入的收入达到一定金额,财政部门可能要求纳税人进行补税,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其次,未计入清算收入的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的转让收入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视为避税行为,从而触发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和处罚。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发现存在未计入的收入,可能会要求纳税人进行补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和滞纳金。

第三,未计入清算收入的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的转让收入可能会在纳税检查中引发问题。

在税务机关的日常审查、巡视和年度审计中,会对纳税人的收入、成本、利润等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存在未计入的收入,纳税人可能会被要求提供相关的解释和证明材料,并可能面临税务调整和处罚。

房地产商转让车位应否纳税

房地产商转让车位应否纳税

车 位 没 有 产权 证 ,}I{租 的 只是 车 位 的使 用 权 ,即 使 租赁 期 限 能 提 前 一 次 性 收 取 70年 的 租
很 长 .也不 应该 缴 纳 土 地增 值 税 。笔 者认 为 ,对 这 种名 为租 金 。所 以说 ,出租 车位 永 久 (长
赁 实 为销 售 的车位 租行 为 ,即使 没有 (或 不能 )对车 位办 理 期 )使 用 权 不 是 一 般 意 义 上 的
产 权 登 记,也应 该缴 纳土地 增 值税 。
租赁 行为 。
一 、 出租车 位永 久使 用权 不属 于有效 的租赁 合 同
二 、出租 车 位 永 久 使 用 权
转 让 车位 永久 (长期 )使用 权 ,不包 括 1年 、3年 、5年 等短 的行 为实质 为销 售行 为
期 租赁 行 为 ,是 指 房地 产 开发商 与买 方 签订 的车位 租赁 期 限
可 以 对 租赁 物 进 行改 善 或 者增 设 他 物 。承 租人 未 经 出 租人 屋权 属 登记 。在现 实 的房地 产 开发 过 程 中 ,车位 (储 藏 室 )的
同 意 ,对 租赁 物 进 行 改善 或 者增 设 他 物 的 ,出租 人 可 以 要求 层 高一般 低 于 2.20米 ,所 以不能 办理房 屋产 权登 记手续 。
经 m租 人同意转 租 的 ,出租 人可 以解 除合 同。”

订 了 出租车位 永久 (长 期 )使用 权 的协议 。
实 际 上 ,买方 取 得 车 位 使用 权 后 ,房 地 产开 发 商 并 不 会
房 地 产 开 发商 这 种 行 为满 足销 售 收 入确 认 条 件 。《企 业
干 预买 方 的使 用 、转 让 (租 )行为 ,车位 的买 方 与 门面房 、住房 会 计 准则第 l4号—— 收入 》(财会 [2006]3号 )对 销售 收 入确

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库)的税费处理探讨

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库)的税费处理探讨
合 同实质是将无产权 的地下 车位进 行永 久性转让 , 不存 在使 用期 限的问题 。在车位销售买 卖合 同中约定 ; 车位价款是一
以出售无产权 的地下车位 ( 库) , 业主是需要 自行购买 , 才能使
用, 房地产企业 在销售环节中应 当缴纳流转环节中的税费 。
次性 支付 , 不允许按揭 贷款方式 操作 , 车位价格 在 l 5万~ 2 5
关键词 : 无产权 ; 地 下车位 ( 库) ; 销 售; 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 ; 房地产企业 中图分类号 : F 8 1 2 . 4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9 1 X ( 2 0 1 7 ) 0 3 — 0 0 8 2 — 0 2
房地产企业销售无产权 的地下 车位 ( 库) , 通 常是 与业 主

要: 随着我 国房地产行业的不断改革和发展 , 在销售无产权 车位 的环 节中是 否 申报 缴纳流转环节税 费, 尤其
是土地增值税 的清算和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 一直是 困扰房企财会人 员的业务处理。从法律 和税 法的两个层 面分析 , 阐 述房地产企业在销 售环 节中, 需要 申报缴 纳流转环 节税 费和企业所得税。
而现在大多数商 品房在设计规划 时 , 都在销售合 同或者 营销
策划中约定 , 有 适量的车位 , 尤其是 地下 车位 , 在不 占用 地上
的土地面积和地上的建筑 物区分所有权 的公共部位。因此在
地下车位所有权上 , 是房地产企业 自行筹资 、 自行建造 的, 所
用, 直到合 同规定的期限前 ( 与地上商品房的产权一致 ) 。该
万元之 间不等 , 与有产权 的地下车位销售价格相 当。购买方
2 . 根据《 防空法》 的规定 , 地下停车 场在内的人 防工 程均

无产权车位、车库纳税处理

无产权车位、车库纳税处理

无产权车位、车库纳税处理对于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2011年之前税法首先认定的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对这种情形明确为: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而对于超过20年的车库销售这种特殊经营行为,合同法判定为:“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因此对于无产权的车位销售,不论是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还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除能够依法转让的情形外,2011年之前应当作为“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从营业税纳税总额与纳税时间上来看,无论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还是“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纳税结果是一样的。

实务中还要取决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

例如《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规定: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车位成本分摊与涉税疑难问题实务处理 (1)

车位成本分摊与涉税疑难问题实务处理 (1)

车位成本分摊与涉税疑难问题实务处理车位这个问题之所以屡屡被大家提及,主要源于两个方面。

第一,车位种类多;第二,各地税务处理难以形成统一口径。

本文,就车位成本分摊与涉税做一个完整梳理。

这篇文章也是研究了很久,请教了税务机关人士检阅,可以当教材使用,在关于有争议的处理地方,也标明了最主流的处理方式。

遇到车位问题,翻出来看一看,一定能有所帮助。

根据建造的目的不同,地下停车场所主要有以下三种:1、无产权车位:在建造地下基础设施时附带形成的空间。

人防车位: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标识的属于人防面积的,该人防地下面积的权属单位为政府人防办,属于国有资产。

开发商在和平时期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但无权出售;非人防无产权车位:测绘报告中明确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同时也不属于人防设施,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也未明确车位的归属。

2、产权车位:通过规划设计,专门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

产权车位和人防车位,在车位的归属上,权属都是无可争辩的。

无产权非人防车位,由于,车位的确是建在公共基础设施上,开发商也付出了相应的成本,目前也无明文对此进行产权界定,因此在归属问题上,一直都存在着争议和讨论。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政府部门基本遵循物权法,对无产权非人防车位进行使用权的界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也就是说,开发商可以合法销售地下非人防车位使用权。

虽然不计容非人防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但是,无产权,不等于没有使用权和转让权。

附:地下车库是否考虑土地成本分摊?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通常都有涉及地下车库,这个部分是否需要分摊土地成本,长期以来存在争议,给企业的会计核算、涉税处理都带来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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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车位长期使用权转让的税务处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无产权车位长期使用权转让会发生哪些纳税义务,论述如下:
1、营业税的处理
营业税方面,无产权车位长期使用权的转让视同销售处理。

国税发〔1993〕149号: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土增税有点乱,要查找当地地税局的规定。

目前看到明确使用权转让不纳入土增税征税范围的有辽宁、山东、湖北、湖南。

另外,新疆地税2014年1号公告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合同或销售无产权的车库、停车位、地下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此文于2015年12月公告废止。

不征收土增税的规定
辽地税函[2012]92号: 转让有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允许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

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比照执行。

鄂地税发〔2014〕63号:纳入整体项目规划的其他类型的地下建筑物,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以及未取得产权销售许可与业主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或签订有限年度的使用权合同的,因其产权未发生实际转移,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其对应的土地成本及建安成本不允许列入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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