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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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地下室车位成本核算及税务问题解析

房地产企业地下室车位成本核算及税务问题解析

工作交流房地产企业地下室车位成本核算及税务问题解析◎文/杨祥云摘 要:随着经济水平的迅猛增长,有限的城市地面空间制约了汽车停放的需求,利用地下空间便成为最佳的解决方案,但依附地下室空间建造的车位却在产权归属、建造成本、面积测绘、税收计算等方面有着巨大的争议,不同的计算方法能够直接影响房地产项目是否盈利,是否产生税务风险。

依据房地产行业实际操作经验提出在账务处理上将人防工程成本作为公建配套分配到其他可售的产品成本中,土地成本不分摊到地下室车位,建筑成本在其他可售产品中分摊的方式,能最大限度地平衡利润和纳税,但各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和税务管理者管理差异也对结果造成巨大影响,因此财务人员需要根据本地区政策及管理规范找到最合适的财务和税务处理方案。

关键词:地下室车位;成本核算;税务问题1 地下室车位的政策规定及产权车位与人防车位的区别在城市化进程中为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空间,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保障地下室车位和人防工程的建造。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规定: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工程。

各地方政府也明确要求新建建筑应配置相应的机动车停放场(库),这类车位在立项、设计时就定位为地下车位,具有产权登记证明,即俗称的地下产权停车位。

《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规定:明晰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产权,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

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会利用人防设施建设停车位,这类车位不具备产权登记证明,通常称为地下人防车位。

地下产权车位权属明晰,归买受人所有,并办理相关产权证明,但人防车位归属则有较大争议。

《人民防空法》中明确了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因此,开发商将人防车位使用权出租给业主,业主并不具备所有权[1]。

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与清算办法

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与清算办法

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与清算办法房地产开发中,地下室(地下停车库)因为成本倒挂属于负增值产品,房企都想让地下车位抵减其他产品的正增值,以降低土地增值税税率。

但目前税局多将车位归于其他房地产,包括别墅、商业用房、车位、储藏室等。

进行清算时其他房地产多是负增值的,实际并没有产生可观的抵减效果。

如果车位能在普通、非普通、其他房产对应归集,那抵减效果一定立竿见影。

只是,地球人都知道,没政策能咋办?那么,我们做好当下,搞清现有清算政策规定,捕捉土增政策的风向,期待未来。

01有无产权的划分标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地上的建筑面积,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产权。

02人防非人防的划分标准人防车位是开发项目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产权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

建成后需要由当地防空办公室出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人防专项验收。

人防工程移交难度大,难以取得税务机关认可的证明,不能取得人防证明的这类车位被划分为非人防无产权车位。

03有产权车位有产权车位产权权属转移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但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规划部门在审批时并未将地下车库(位)面积计入容积率,如果开发商调整容积率或者后期建设超容,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还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解释以取得认可,难度大成本高,影响整体项目的资证办理,故而有产权车位极少。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不同类别房地产应分别核算,销售有产权的车位,应当按“其他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允许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产权车位的成本核算方式分以下两种:方式一:分配方式,将开发总成本分摊至地下车位。

地下车位应分摊成本费用=成本费用发生额➗(住宅可售面积➕地下车位可售面积)X地下车位可售面积。

地下车库成本管理制度

地下车库成本管理制度

地下车库成本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交通和停车问题日益凸显,地下车库作为解决停车难题的重要手段,得到了广泛应用。

而地下车库的建设和管理成本,则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地下车库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和方法。

二、地下车库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地下车库的建设和管理成本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了土地、建筑、设备、业务等多个方面。

有效的成本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实现成本控制和效益最大化,同时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1.成本控制地下车库建设和管理涉及的成本很高,包括土地购置费、建筑费、设备费、人工费等。

有效的成本管理可以帮助企业控制这些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2.效益最大化通过成本管理,企业可以在保证项目品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

这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市场竞争力成本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降低产品售价,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三、地下车库成本管理制度的建立1.成本管理机构设置地下车库成本管理应该由专门的成本管理部门负责,部门设置应当符合企业的规模和性质,确保成本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推进。

2.成本管理责任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每个部门的成本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成本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3.成本核算体系建立符合企业管理需求的成本核算体系,保证成本数据的有效获取和准确记录,为成本管理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

4.成本控制目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成本管理情况,制定相应的成本控制目标,通过对成本的计划、执行、监控和分析,实现成本的有效控制。

5.成本分析工具建立科学的成本分析工具,包括成本比较分析、成本量控制分析、成本弹性分析等,从而为企业的成本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

6.成本管理监督与考核建立成本管理的监督与考核机制,确保成本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通过对成本管理工作的考核,激励各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成本管理工作。

四、地下车库成本管理的方法1.合理编制成本预算在地下车库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合理编制成本预算,明确各项成本的预算结构和数量,并且随着项目的推进及时调整成本预算,确保预算的准确性。

车库及安全管理制度

车库及安全管理制度

车库及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车库以及车库周边区域的管理,维护车库设施的完好,保障车主和车辆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车库管理机构1. 车库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负责对车库的日常维护、保洁、安全巡查等工作。

2. 车库管理机构应制定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并进行定期培训,确保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管理技能和知识。

3. 车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管理会议,对车库的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和讨论,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三、车库安全管理1. 车库周边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引导车辆和行人正确通行。

2. 车库出入口应设置安全设施,如防撞桩、护栏等,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3. 车库内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演练,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4. 车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确保车库内的环境安全。

5. 车库应设置监控摄像头,加强对车库的监控,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车库设施管理1. 车库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有专门的保养计划和保养记录,定期进行设施的检查和维修。

2. 车库设施的使用应按规定使用,禁止私自改变车库布局,保证车库设施的安全性和完好性。

3. 车库设施的更新和改造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更新改造后的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五、车库收费管理1. 车库收费应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确保收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车库收费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如收费标准、收费时间等,禁止变相收费和滥收费。

3. 车库收费管理应有专门的财务核算和监督机构,确保收费的透明和规范。

六、车库服务管理1. 车库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安全的环境、友好的服务态度等。

2. 车库应加强与车主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车主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提高车库的服务质量。

七、车库安全保卫1. 车库安全保卫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确保安全保卫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技能和知识。

2. 车库安全保卫人员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

地下车库的财税处理

地下车库的财税处理

地下车库的财税处理转载地下车库,因产权复杂,财务人员在相关财税处理上说法不一,有的说出租作为租赁,有的说连着房子出租使用权也应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但具体是作为租赁还是销售,相关业务如何处理,视具体业务性质而定,本文从不同的地下车库类型和业务性质,根据相关税法文件及资料,结合个人的相关理解,从不同角度对地下车库的财税处理进行探讨;在实际工作中中,地下车库大致分为三种:1、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2、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3、开发商将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在地下车库的处理中,又分为出租、销售、或自用等几种情况;每种形式的处理都不太一致,应根据业务的实质,进行财税处理;一、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即该部分建造成本未分摊至可售面积之中,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其性质属于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因此,作为营利性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成本应单独核算开发成本,将其归集至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车库之中,完工后结转至开发产品----地下车库之中;1、对外出租的税务处理:地下车库对外出租,直接作为租赁,开具租赁业发票;营业税及附加:按租赁业%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营业税额以预收金额为计算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因未发生权属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即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虽然国家没有出台免税政策,但相关省市有相关征免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而是与地上房屋建筑物连在一起,则其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所占的同一宗地只能缴纳一次土地使用税,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收到的租金全额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而非按会计处理做预收收入再分摊至各期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印花税:租赁收入的千分之一;2、对外出售的财税处理:对外出售的地下车库应作为销售不动产处理,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开发产品---地下车库相关金额至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单独确认收入及增值额,按非普通住宅计征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与住宅等开发产品类似,已销售的地下车库不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产权已转移部分,不交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与销售住宅所得税处理相同;印花税:按销售不动产税率万分之五申报;3、自用的地下车库财税处理:自用的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其处理应同房开企业自用开发产品相同,在自用时将开发产品-----地下车库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自用部分按财税2005181号相关规定,对自用部分房产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同出租处理相同,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涉及其他税种;二、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的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其成本已分配至可售面积部分;因此其产权应归属全体业主所有,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无权对该地下车库进行处置取得收益;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送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其建造成本归集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最后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之中;因此对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性质的地下车库,开发商无权与业主单独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或租赁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其转让停车位使用权或租赁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开发商将该非营利性公共配套的地下车库用于营利性,其财税处理与“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形式相同;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形成的地下车库,权属争议较大;到底开发商有没有权力享有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有很大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务人员的财税处理,因此很有必要对地下人防设施的权属及收益权进行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后,方可使用;已经使用人防工程而未履行立约手续的,应补办立约手续;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平时使用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使用费;使用国家拨款或按国家规定地方筹集的人防经费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收费;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由此可见,地下人防设施权属应为国家所有;对于地下人防设施为国家所有这一点无任何怀疑,但“谁投资,谁收益”中的投资主体有相当的分歧;持“销售成本说”观点的人认为,开发商已经将车库的投资成本分摊到可售面积成本之中,即全体业主在购买房屋的同时也为车库付了款,那么投资主体在最后看来应该就是业主,开发商相当于只是事先垫付了该投资成本,那么车库的所有权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持“登记凭证确权说”观点的人认为,地下车库是开发商自己根据国家要求投资建造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规定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虽然最后成本都分摊至可售面积中,但合法建造应当属于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应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开发商在建造后拥有地下车库初始产权应当无可争议,开发商有收益权或使用权也应无争议;“建这两种观点来讲,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条规定从形式上似乎明确了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但在实际意义上讲,该条规定概念也很模糊,同样未明确规定产权归属;我们只能从该条规定的法理上推断,如果地下车库是开发商投资建造并已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商应当拥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至少在形式上拥有,否则开发商怎么有权利出售、附赠或出租呢另外从立法的本意来讲,作为独立设施的地下车库,如果不允许开发商销售或出租,可能影响开发商建造车位、车库的积极性;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讲,鼓励开发商建造地下车库并允许其拥有产权,在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还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践中也表明了政府部门默认了开发商对地下车库的收益权;对于地下人防设施来讲,因其建造面积是与整个项目相关,故个人认为其建造成本计入建安成本是不妥的,应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中归集,在整个项目的可售面积中分摊;以上相关文件中也可以看出,开发商在交纳相应的地下人防设施使用费后,可以获得地下人防车库的相应收益权;但其地下人防设施归属国家,故不存在销售产权行为;1、随商品房销售转让车位使用权买房送车位使用权:对于买房送车位使用权的情况,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同时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地下车位与商品房捆绑,其车位使用权转让相关价款实际已包含在房屋总价中,发生的可以理解为销售不动产行为,统一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房开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并签订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约定将上述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赠送给购房人,附赠的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因车位使用权价款包含在商品房总价之中,其土地增值税已在所销售的商品房中体现;房产税:开发商随房销售,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开发商随房销售,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交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其收入并入房屋销售总价,成本已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其所得税与销售商品房性质一样;印花税:其价款已包含至商品房价款之中,印花税已按销售不动产万分之五交纳;2、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分为有限期限短期内转让和法律规定年限内长期转让;有限年度内如1年是相对于在法律规定年限内如70年而言,在有限年度内出租律期限或长期来看,其车位使用权人可能会变更,而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转让使用权,抛开产权归属的角度,单从融资租赁角度来推论,租赁期相于于可使用期限,性质上和销售已无实质区别;有限期内短期转让车位使用权:有限期内转让车位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租赁车位使用权;营业税及附加: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营业税纳税额为预收金额为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未发生产权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单独建造的地下人防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是单独建造的不征收;各地政策执行不一样,如上海对于地下人防设施,不论营业使用或非营业使用,不论出租或自用,都不征收土地使用税;而且要注意的是,如果地下人防设施是连着地上建筑物的话,对地下人防车库占地征税,由其地上和地下所占同一宗地只能缴纳一次土地使用税,不重复征税;且对单独建造部分所占用地面积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虽然产权归属国家,但开发商作为投资者享有收益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所以房开企业应按租金收入12%交纳房产税;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交纳;法律法规年度内转让车位使用权:法律法规年度内转让车位使用权前面已讨论,实质与销售并无二致;营业税及附加:不管是开具服务业---租赁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营业税及附加一样按%计征;个人倾向于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土地增值税:房开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地下停车场所法律法规期限内的使用权如房屋使用年限70年转移给购房人,向购房人取得的转让车位使用权收入并入非普通住宅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不涉及房产税:开发商如果与业主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租赁期达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即达到业主所购房屋年限,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再征收房产税;所得税:按收到的价款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印花税:按销售不动产万分之五交纳;3、开发商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开发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如作为仓库,或作为物业用房等等;营业税:如无营业收入,不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未发生产权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开企业对于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原则上只要坐落在开征范围内,就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国家并未出台相关免征政策,各地对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政策不一;如重庆就规定房开企业修建的地下车库,无论对外出租或自营,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屋折算比例由各省规定;所得税:无收入不涉及印花税:不涉及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工作中会出现房开企业建造的地下人防设施面积超过按项目建筑面积实际应建造的面积,对于超过地下人防设施实际面积部分的地下车库,是可以办理产权证明的;房开企业也有权进行出售、出租或自用;。

地下停车场会计核算有诀窍【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地下停车场会计核算有诀窍【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 赠予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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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的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确认其相应的计税成本。如果产权可售,则应按上 述第十七条的第二款进行处理,即仍应按照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而 如果 产权不可售或者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则可按公共配 套设施进行处理。 总之,公共配套设施(如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包括地 下车库)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一项内容,不存在单独核算成本问 题。取得收入(出售或出租)时计入收入、纳企业所得税,不再有开发 成本与之配比。而建造非公共配套设施(如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同建 造开发产品一样,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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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场会计核算有诀窍【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如今在不少城市,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随处可见。 其成本究竟该如何核算,不少会计业单独建造两种情况,会计核算方法以及计税 依据有所不同。 停车场所如果属于单独建造的,应作为成本对象进行单独核算。国税 发[2009]31号文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 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 。因此,如 果属于单独建造则应按成本对象进行单独核算,并按国税发[2009]31号 文件中对于成本对象的相关规定确认并核算其相关的计税成本。但企业 需注意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 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 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 管税务机关同意” 。 如果停车场所并非企业单独建造,而属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而形成的 停车场所,则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国税发[2009]31号中对于 “公共配套设施”有其相关的界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 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 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 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予地方政府、公用事

地下不计容车库是否应分摊土地出让金

地下不计容车库是否应分摊土地出让金

地下不计容车库是否应分摊⼟地出让⾦李经理:对于税审机构所提地下不计容车库应分摊⼟地成本⼀事,以下观点供您参考。

⼟地出让⾦与不计容⾯积⽆关。

除⾮是针对不计容⾯积单独缴纳的地价款,或者明确包含了不计容⾯积对价的⼟地出让⾦,否则不计容⾯积不应分摊⼟地出让⾦。

这个观点在企业所得税⽅⾯没有明确条⽂依据,但国⼟和住建部门的相关规定能够说明这个理解,也有部分省市地税在⼟地增值税⽂件中明确了此项要求。

⼀、追本溯源,容积率是影响⼟地出让⾦的因素之⼀,但不计容⾯积与⼟地出让⾦⽆关国家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规定: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地使⽤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地使⽤权出让合同的,⼟地使⽤权出让合同⽆效。

国⼟资厅发〔2015〕12号⽂规定:在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前,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程和《关于发布〈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的通知》(国⼟资厅发〔2013〕20号)有关要求,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评估,出具⼟地估价报告。

出具的⼟地估价报告应当在“估价结果”部分有明确底价决策建议及理由;涉及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业⽤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最低限价的,还应同时列出相应的最低限价标准。

已出让⼟地因调整容积率需评估补缴地价款的,若调整前原容积率低于1,可按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的楼⾯地价乘以新增建筑⾯积确定应补缴的地价款。

对列⼊市县政府旧城区成⽚改造、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地块,政府主动调整涉及多宗⼟地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评估应补缴地价款时,楼⾯地价可按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的楼⾯地价确定。

《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规定:⼟地出让后经原出让⽅批准改变⽤途或容积率等⼟地使⽤条件的,在评估需补缴地价款时,评估期⽇应以国⼟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补缴地价时为准,同时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l)⼯业⽤地调整容积率。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执⾏。

房地产公司车位成本分摊办法

房地产公司车位成本分摊办法

xx地产车位(库)成本分摊办法为加强公司房地产项目的成本核算管理,合理确定车位(库)应分摊的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车位(库)的分类第一条公司的车位(库)划分为以下6类:1、室外停车位。

指利用项目公共道路或其他空旷场地形成的车位,可能需要对场地进行平整、划线,但无立体建筑物结构。

2、独立建造的停车场。

指独立于项目住宅、写字楼等建筑物,单独施工建造的地上或地下停车场。

3、附属专有车库。

一般指别墅类产品分设于室内或室外,与其他车库有明确界分的车库,其使用权属于相应业主专有。

4、地上首层车库。

指利用住宅或其他建筑物(非别墅)地面上的第一层而形成的停车位。

5、地下非人防车位。

指建造于住宅、写字楼等物业(非别墅)的地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了规划用途的车位。

6、地下人防车位。

指使用人防工程或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而形成的车位。

第二章各类车(库)的成本分摊具体原则第二条公司各项目的室外停车位均不分摊成本。

第三条公司独立建造的停车场应作为单独的成本核算对象,分摊与其相关的地价、设计费、建筑安装成本等。

第四条别墅附属专有车库随同别墅一同出售的,无需单独分摊成本。

叠拼别墅配套建造的车库,不随主体一起出售的,采用与“地下非人防车位”相同的成本分摊办法。

第五条地上首层车库计入容积率的,其成本分摊方法与住宅或商铺相同;不计入容积率的首层车库及半地下车库,分摊除地价以外的其他成本。

第六条地下非人防车位的成本分摊应根据其是否可办理产权和是否可销售的情况分别处理。

对于可办理产权的车位,需分摊相应成本;对于不能办理产权的车位,如有明确证据表明可以销售使用权的,需分摊相应成本;对于不能办理产权且无法销售使用权的,不分摊成本。

“有明确证据可销售使用权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当地将不可办理产权的地下非人防车位销售是普遍的做法;b)公司在当地的以前项目有进行销售的先例且预计以后仍可销售;c)公司已将该项目将不可办理产权的车位进行销售,并与客户签订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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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会计网:地下车库的财税处理(转载)地下车库,因产权复杂,财务人员在相关财税处理上说法不一,有的说出租作为租赁,有的说连着房子出租使用权也应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但具体是作为租赁还是销售,相关业务如何处理,视具体业务性质而定,本文从不同的地下车库类型和业务性质,根据相关税法文件及资料,结合个人的相关理解,从不同角度对地下车库的财税处理进行探讨。

在实际工作中中,地下车库大致分为三种:1、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2、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3、开发商将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在地下车库的处理中,又分为出租、销售、或自用等几种情况。

每种形式的处理都不太一致,应根据业务的实质,进行财税处理。

一、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即该部分建造成本未分摊至可售面积之中,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

其性质属于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

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因此,作为营利性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成本应单独核算开发成本,将其归集至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车库)之中,完工后结转至开发产品----地下车库之中。

1、对外出租的税务处理:地下车库对外出租,直接作为租赁,开具租赁业发票。

营业税及附加:按租赁业5.5%交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营业税额以预收金额为计算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因未发生权属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

即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虽然国家没有出台免税政策,但相关省市有相关征免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而是与地上房屋建筑物连在一起,则其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所占的同一宗地只能缴纳一次土地使用税,不重复征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收到的租金全额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而非按会计处理做预收收入再分摊至各期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

印花税:租赁收入的千分之一。

2、对外出售的财税处理:对外出售的地下车库应作为销售不动产处理,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开发产品---地下车库相关金额至主营业务成本。

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单独确认收入及增值额,按非普通住宅计征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与住宅等开发产品类似,已销售的地下车库不交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产权已转移部分,不交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与销售住宅所得税处理相同。

印花税:按销售不动产税率万分之五申报。

3、自用的地下车库财税处理:自用的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其处理应同房开企业自用开发产品相同,在自用时将开发产品-----地下车库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自用部分按财税[2005]181号相关规定,对自用部分房产计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同出租处理相同,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涉及其他税种。

二、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的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其成本已分配至可售面积部分。

因此其产权应归属全体业主所有,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商无权对该地下车库进行处置取得收益。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送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其建造成本归集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最后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之中。

因此对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性质的地下车库,开发商无权与业主单独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或租赁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其转让停车位使用权或租赁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如果开发商将该非营利性公共配套的地下车库用于营利性,其财税处理与“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形式相同。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形成的地下车库,权属争议较大。

到底开发商有没有权力享有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有很大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务人员的财税处理,因此很有必要对地下人防设施的权属及收益权进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后,方可使用。

已经使用人防工程而未履行立约手续的,应补办立约手续。

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平时使用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使用费。

使用国家拨款或按国家规定地方筹集的人防经费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收费。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

由此可见,地下人防设施权属应为国家所有。

对于地下人防设施为国家所有这一点无任何怀疑,但“谁投资,谁收益”中的投资主体有相当的分歧。

持“销售成本说”观点的人认为,开发商已经将车库的投资成本分摊到可售面积成本之中,即全体业主在购买房屋的同时也为车库付了款,那么投资主体在最后看来应该就是业主,开发商相当于只是事先垫付了该投资成本,那么车库的所有权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持“登记凭证确权说”观点的人认为,地下车库是开发商自己根据国家要求投资建造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规定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虽然最后成本都分摊至可售面积中,但合法建造应当属于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应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开发商在建造后拥有地下车库初始产权应当无可争议,开发商有收益权或使用权也应无争议。

这两种观点来讲,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这条规定从形式上似乎明确了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但在实际意义上讲,该条规定概念也很模糊,同样未明确规定产权归属。

我们只能从该条规定的法理上推断,如果地下车库是开发商投资建造并已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商应当拥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至少在形式上拥有),否则开发商怎么有权利出售、附赠或出租呢?另外从立法的本意来讲,作为独立设施的地下车库,如果不允许开发商销售或出租,可能影响开发商建造车位、车库的积极性。

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讲,鼓励开发商建造地下车库并允许其拥有产权,在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还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践中也表明了政府部门默认了开发商对地下车库的收益权。

对于地下人防设施来讲,因其建造面积是与整个项目相关,故个人认为其建造成本计入建安成本是不妥的,应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中归集,在整个项目的可售面积中分摊。

以上相关文件中也可以看出,开发商在交纳相应的地下人防设施使用费后,可以获得地下人防车库的相应收益权。

但其地下人防设施归属国家,故不存在销售产权行为。

1、随商品房销售转让车位使用权(买房送车位使用权):对于买房送车位使用权的情况,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同时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地下车位与商品房捆绑,其车位使用权转让相关价款实际已包含在房屋总价中,发生的可以理解为销售不动产行为,统一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房开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并签订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约定将上述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赠送给购房人,附赠的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因车位使用权价款包含在商品房总价之中,其土地增值税已在所销售的商品房中体现。

房产税:开发商随房销售,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再征收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开发商随房销售,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交土地使用税。

所得税:其收入并入房屋销售总价,成本已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其所得税与销售商品房性质一样。

印花税:其价款已包含至商品房价款之中,印花税已按销售不动产万分之五交纳。

2、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分为有限期限(短期)内转让和法律规定年限内(长期)转让。

有限年度内(如1年)是相对于在法律规定年限内(如70年)而言,在有限年度内出租**律期限或长期来看,其车位使用权人可能会变更,而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转让使用权,抛开产权归属的角度,单从融资租赁角度来推论,租赁期相于于可使用期限,性质上和销售已无实质区别。

有限期内(短期)转让车位使用权:有限期内转让车位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租赁车位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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