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19•【文号】建设部令第126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违法处罚条例公用事业类

供水违法处罚条例公用事业类

供水违法处罚条例公用事业类(一)市政公用设施类(41项)第一项1、具体违法行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连续从事安装、修理业务;(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缘故发生燃气事故;(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治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2、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罚款3、处罚幅度: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1 从轻的第一档次3.1.1 具体情形: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年检不合格,连续从事安装、修理业务没有发生事故或造成阻碍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没有发生事故的3.2 从轻的第二档次3.2.1 具体情形: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3.3 从重的档次3.3.1 具体情形: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缘故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4、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治理规定》5、具体条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治理规定》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治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连续从事安装、修理业务;(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缘故发生燃气事故;(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治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项1、具体违法行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有关产品;(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修理业务的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3、处罚幅度: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1 从轻的档次3.1.1 具体情形: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有关产品的3.2 从重的档次3.2.1 具体情形: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修理业务的4、法律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治理规定》5、具体条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治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治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有关产品;(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修理业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的范围有:(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

第三条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

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

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跨地(州、市)的燃气管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燃气管道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八条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归还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制度汇编

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制度汇编

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用事业的管理,保障城市公用事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市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业务。

第三条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现代化的原则,加强政府监管,促进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用事业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制定,建立健全公用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公用事业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公用事业的稳定运行。

第六条市民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用事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城市公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供水管理第八条城市供水管理应当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优化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产能,确保城市供水的安全稳定。

第九条水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加强用水监测和水质检测,提高用水效率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十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管,完善供水价格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保障市民的用水权益。

第十一条市民应当遵守水资源管理规定,理性使用水资源,不得恶意挪用供水设施,保护水资源环境。

第三章供电管理第十二条城市供电管理应当加强用电安全管理,提高电力供应能力,确保城市电力的稳定供应。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电网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提高电网负荷能力,保障电力供应的持续稳定。

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应当优化电力市场监管制度,完善电力价格管理机制,保障电力价格合理、透明、稳定。

第十五条市民应当遵守用电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安装电气设备应当符合规定标准,保障用电安全。

第四章供气管理第十六条城市供气管理应当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管,提高燃气供应能力,确保城市燃气的安全供应。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网的维护和管理,提高燃气运输能力,确保燃气的安全供应。

建设法规4 土地管理法规 PPT课件

建设法规4 土地管理法规 PPT课件

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1.土地管理基本制度
(1)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 (3)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 (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5)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6)国有土地划拨制度
2.土地管制基本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土地登记制度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三、土地产权法律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
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分属国家和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
般不直接占有
3.国有土地的范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
土地; 依据《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相关规定,
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
《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 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这是对耕地保护总重要的措施。 但是,城市扩张、农林结构调整、生态建设(退耕还 林还牧)以及自然灾害毁坏耕地等原因,仍造成耕地 的大量减少。
1.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基本农田
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 的需求以及建设用地的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③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 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及规定(2012年新版)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及规定(2012年新版)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2K331012 掌握关于占用或拍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根据该条例第30 条和第31 条规定:1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入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 因特殊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2K33l020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 号令)有关规定2K331021 掌握保护城市绿地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19 条、第20 条规定:l 任何单位和个入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2 任何单位和个入都不得擅白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入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K331022 掌握保护城市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21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入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一些年代久远的古树,移植后难以成活,一般采取保护或安置一个景点2K331030 《绿色施工导则》的有关规定2K331031 掌握施工中节材、节水节能和即也的有关规定一、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要点(一)节材措施1 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 .2 根据施工进度、库存情况等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购、进场时间和批次,减少库存.3 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储存环境适宜,措施得当。

01856建设法规自己整理重点知识点

01856建设法规自己整理重点知识点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第一节概述1.建设法规的定义: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1)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2)建设民事法律关系(3)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管理关系3. 建设法规的特征:a.行政隶属性b.经济性c.政策适时性d.技术性4、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1、涉及关系的综合性2、国家监管的严格性5、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建设法律关系客体(物、财、行为、智力成果)、建设法律关系内容(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三要素。

6、建设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建设法律事实。

包括行为和事件。

7、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8、事件:是指不以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第二节建设法规体系1、建设法规的体系的概念: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3、我国建设法规的渊源是制定法形式,分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4、建设法规的构成:1、城乡规划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 城市集中供热建设资金可采取多种渠道筹 集,如地方自筹、向受益单位集资、从城市建
设税金适当拿出部分资金补助等。城市民用集
中供热网的建设,国家根据情况给予部分节能 投资,以补助热力建设。
4.城市集中供热的优惠政策及价格政策 城市集中供热是城市公用事业,利润甚微, 因此国家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热力价格要
13.2.3.1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与设计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和城市经济发 展计划及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和 年度建设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 施工单位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任务,严禁无证和越级 承担设计和施工任务。城市排水设施施工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竣工后经城市排水行 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废”治理必须贯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
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煤气 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应积极采用新技 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 化程度。
建设法规
周林仁
华南理工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
第13章 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
13.1 市政建设法规概述 13.2 市政工程法规 13.3 城市公用事业法规 13.4 城市市容与绿化法规
13.1 市政建设法规概述 13.1.1 市政公用事业的概念及分类
1.概念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是为人民生产、生活提 供必备条件的公共事业,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 展的基础,与城市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直接为 城市生产、生活服务,是城市生产、生活不可 缺少的公共事业,也是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 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
13.1.2 市政建设立法
13.1.2.1 市政建设法规现状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城市供水管理法规。


城市供热、供气管理法规。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

城市排水和防洪管理法规。
13.1.2.2 市政建设立法的必要性
1.由市政建设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决定的 2.由市政建设管理现状决定的
13.1.2.3 城市市政工程建设法规体系
(3)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应当遵照国家
规定的水质排放标准排水,严禁向城市排水设施
内排放腐蚀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 害气体。 (4)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水单位 的管理,设置污水监测站,负责城市排水单位水 质、水量的监测工作。
Hale Waihona Puke 13.3 城市公用事业法规 13.3.1 概述
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 水。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 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 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13.3.3 城市供热与供气管理
13.3.3.1 城市供热管理 1.发展城市集中供热的方针
城市集中供热的方针是因地制宜、广开热源, 并且力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根据工业用热和 生活用热的需要,采取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 的锅炉房、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开发地热等多种 形式,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有计划、有步 骤地分期实施。凡是新建住宅、公用设施和工厂 用热,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都应采取集中 供热,一般不再建分散的供热锅炉房。
2.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体制
2003年7月,由建设部等八个部门联合下发 了《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决定在东北、华北、西北及山东、河南等 地区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
其主要内容有四点:
(1)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 将采暖费用由单位统包,改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 费采暖。
13.2.1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
13.2.1.1 城市道路的建设管理 应以城市规划为依据,远近期结合、合理 布局、配套建设、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
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
路同步进行。
不得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13.2.1.2 城市道桥养护维修管理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遵循以下
原则:
(1)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2)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
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3)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使水资源统筹
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13.3.2.3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
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应按照城市供水发
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要执行国家的
(6)城市供水设施。
(7)城市供热设施。
(8)城市供气设施。
(9)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3.特点
(1) 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往
往一项设施增加或改建都会影响到其他设施,每
项设施一经确定,就不易更改。
(2) 市政公用事业更多地表现为服务性、公 共性和公益性,即巨大的社会效益和间接的经济 效益。
按照热源生产单位、热力公司和用户三兼顾的
原则,根据实际成本和效益合理确定。
13.3.3.2 城市供气管理
1.发展城市供气事业的原则
发展城市煤气,必须贯彻多种气源、多种途 径、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的发展方针,优先 使用天然气,大力发展煤制气,积极回收工矿煤 气,合理利用液化石油气,适当发展油制气。城 市煤气的发展应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降 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转化率;要做到合理用气 和节约用气;要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 新设备。
城市防洪设施是确保城市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的重要设施。修建城市防洪设施是城市防洪的 重要措施。
1997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3.2.2.2 城市防洪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城市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编制城市
规划应当符合防洪的要求,对可能发生严重水
灾的地区,在规划中必须采取防洪措施,由于
城市防洪设施与江河流域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 规划密切相关。 城市防洪设施的建设应本着轻重缓急、近 期与远期相结合、分期分批建设的原则,堤防
2.分类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按行业分为市政工程、
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四大
行业,包括以下几个专业:供水、供气、供热、
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排水、 防洪等。
上述四大行业中包括以下几种城市的基础设
施:
(1) 城市道路。
(2) 城市桥涵。
(3) 城市排水设施。 (4) 城市防洪设施。 (5) 城市照明设施。
13.2.1.3 城市道桥的路政管理
城市道桥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管理和保护城
市道路、桥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城市道
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自觉爱护城市道桥 设施。 1.城市道路管理的一般规定 2.城市桥涵管理的一般规定
13.2.2 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13.2.2.1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法规 城市防洪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 河流或防洪规划的一部分。城市防洪设施主要包 括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 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市政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国家颁布的
有关城市市政建设法规和有内在联系的若干法规、
规章所构成的一整套规范性文件。它们之间有区 别,但又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 协调。 我国城市市政建设法规体系是由五个层次构 成的,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 法规 和地方性规章。
13.2 市政工程法规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13.3.2.2 城市供水水源
《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
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
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 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 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 市总体规划。”
13.2.3.3 使用城市排水设施单位的管理
(1)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其专用设施需
要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应报经城市排水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排放污水许可证》后,方 可接通使用。 (2)排水单位应采取有利于削减污水量和污染 物质的技术措施,推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发展 高效、低耗能源的污水处理技术,积极发展污水 综合治理技术。
城市煤气供气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居民
用户,适当发展公共福利事业用户,合理发展
高、精、尖工业和生产工艺必须使用煤气,且 节能显著的中小型工业企业。
2.城市煤气的基本建设
城市煤气建设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好城
市煤气专业规划,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列入国家或地方 基本建设规划。煤气厂的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三
建设和城市道路建设、园林绿化建设相结合的
原则。
13.2.2.3 城市防洪设施的管理 在城市防洪设施防护带内,禁止乱挖、乱填、 搭盖、堆放物料,不准进行有损防洪设施的任何 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堤坝进行与 防洪无关的活动和修建作业,确有必要进行时, 应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部门同 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逐步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城镇新建
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必须一步到位设
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控制功能的采暖系统,并执 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新办法。现有住房分步实施,
对住宅采暖系统实施计量及温控装置技术。
(3)采暖扶持政策,加快城镇现有住宅节能改造和供 热采暖措施改造。 (4)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深 化供热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和规范城镇供热市场。
城市排水设施资金的筹措可采用国家和地方投资、 受益者集资、银行贷款、依法征收税以及实行排水设施 有偿使用等多种渠道筹措。
13.2.3.2 排水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