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办法】石柱县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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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石柱府办发〔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29日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2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做到“四个扎实”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抓手,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准,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紧扣“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发展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改革创新、激励约束和政府监管,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节约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农业产地环境,提升生态服务功能,全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农业发展新格局,为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和康养石柱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

坚持以空间优化、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保护为基本路径,牢固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落实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把绿色发展导向贯穿农业发展全过程。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1]50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1]50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1〕5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现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进一步创新招商模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将县外项目或资金(不含国家下拨项目资金)引进我县并投资于农业产业化、工业发展、商贸流通和旅游业等领域的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资者),适用于本办法。

引资者不包括县内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也不包括未与县政府或经县政府授权的县投资促进办公室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

第二条引进的项目和资金,按其投资领域和投资规模分别确定奖励标准。

(一)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对引资者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项目(水电、铅锌矿和煤矿项目除外),对引资者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三)引进投资商贸流通业(含专业市场建设)项目,且单个项目当年入库税金在10万元以上,对引资者按当年该项目实现本级财政入库税金的5%给予奖励;(四)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建设项目,对引资者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旅游地产、旅游酒店、接待中心部分)的5‰给予奖励;(五)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项目,对引资者按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额的3‰给予奖励;(六)以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计奖依据的,计算标的既包括投资方自有资本金投入的固定资产部分,也包括投资方向石柱县境外银行融资并投入的固定资产部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0.12•【字号】•【施行日期】200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计委、县财政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县计委、县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各部门策划项目的积极性,切实解决重大项目业主确定之前策划经费无来源的难题,特设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基金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列入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单子或纳入县级中长期规划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条为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增强部门使用基金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前期工作有效推进,保证项目的成功率,基金按照“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实行“借、用、还”一体的运行机制,借款利率按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申请使用基金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列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第五条县计委负责对基金的申报、使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使用范围第六条基金主要用于纳入中长期规划或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交通、能源、城镇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特色种养业、特色资源加工业、特色旅游业、化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流通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七条基金专项用于项目策划、项目论证、技术和市场等专题研究;地质、环境、水文条件等勘查评估;国土、规划、设计等专项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等。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石柱府办发〔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7〕66号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财政收支行为,提高乡镇(街道)财政保障能力,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和完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目标逐步提高乡镇(街道)财政收入,不断壮大乡镇(街道)财力,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激发乡镇(街道)当家理财、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缩小乡镇(街道)间人均财力差距,促进乡镇(街道)间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合理界定县、乡镇(街道)两级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以收定支,由乡镇(街道)统一抓收入,鼓励培植财源,多收多得,形成一级政府一级财力的局面。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进一步鼓励乡镇(街道)加快发展,调动乡镇(街道)当家理财、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增收节支,增强乡镇(街道)自我发展能力。

(三)完善转移支付与公开透明相结合的原则。

改进县对乡镇(街道)转移支付方式,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结算办法力求简单透明,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四)重点工作与考核激励挂钩的原则。

围绕县委、县政府和乡镇(街道)年度重点工作,以绩效为导向,强化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发挥体制导向和杠杆作用。

三、主要内容(一)乡镇(街道)财政收入范围1.税收收入部分:包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乡镇(街道)企业实现的工商税收地方收入部分。

即增值税50%,个人所得税40%,企业所得税40%,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100%。

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一、概述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本办法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

三、专项资金的来源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的专项拨款、社会捐款、企业自筹等。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1. 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专项资金应当设置专人管理,由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管理、报账等工作。

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以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2. 建立专项资金的监管制度设置专门监督人员或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并建立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台帐,定期向有关管理部门作出报告,增加专项资金的透明度。

3. 严格审核项目申请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应经过严格审核,申请书中需详细说明项目的目的、工作计划、实施流程、费用预算等,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

4. 严格控制预算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预算,对项目中的各项支出进行科学的预算安排,并注意节约用钱。

若需要超出预算,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5. 加强财务管理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应当加强,包括开收支票、制作财务报表、缴纳税款等。

对专项资金的收支流程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进行核查。

6. 报告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确保资金的使用合理、合法、透明。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1. 执行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应按照项目计划执行。

并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注意科学、有效地使用资金,开展工作,做到亲历亲为,避免浪费。

2. 遵守法律法规使用专项资金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3. 保证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应得到保证,并根据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反思,增进项目经验。

六、项目管理1. 制定科学的计划项目的管理应制定科学的计划,包括项目的目的、工作计划、实施流程、费用预算等。

并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变化,应该及时进行调整。

2. 较为明确的组织结构项目的管理应该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组织结构,包括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承办单位等。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1•【字号】石柱府办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管理代理制。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推进项目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控制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初步设计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项目单位如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提交调整概算必要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方可核定调整概算。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10•【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出资设立和管理的企业,以及县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也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之间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五条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国家股权比例分配股利,坚持同股同利。

任何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补助、科研项目、技术改造等。

1.3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2)效益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资金价值最大化;(3)公开透明原则:加强资金管理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接受社会监督;(4)动态监控原则:实施全过程监控,确保资金安全。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公司设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2.2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1)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2)组织编制和实施专项资金预算;(3)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4)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问题;(5)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2.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三、预算管理3.1 专项资金预算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明确资金用途、金额、实施期限等内容。

3.2 专项资金预算经审批后,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严格执行。

3.3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应按照公司预算调整程序进行。

四、使用管理4.1 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4.2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要求:(1)合理合规使用:严格按照预算和资金用途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2)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审批程序;(3)合同管理:与专项资金使用相关的合同,应明确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履行;(4)验收与评价: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和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监督与检查5.1 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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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石柱县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8号)、《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渝委发〔2018〕13号),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石柱委发〔2018〕11号)精神,根据《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指县财政统筹安排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基础与前沿研究、应用研究与开发、集成示范、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科技研发基地建设、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等创新创业计划和组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一)基础与前沿研究,主要支持根据科技发展规律开展新理论、新原理、新方法等原始性创新研究,以及高技术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重大技术研究项目。

(二)应用研究与开发,主要支持面向终端用户的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开发,或为已有和正在开发的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开发性价比更高的零部件、子系统、中间体,或为前两者配套的新材料、新工艺与装备、新技术、标准与规程等开发的项目。

(三)集成示范,主要支持通过集成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开发出有战略意义和市场竞争力的面向终端用户的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并进行产业化或规模化应用示范的项目。

(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主要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成规模、结构和水平,适应石柱发展需要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开发、产业化支撑和科技公共服务人才队伍,特别注重培养、引进科技领军和产业急需的人才及团队。

(五)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主要支持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规模和水平的科学创新、科技创业、科技推广、科技综合四类示范基地。

(六)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主要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制度性现实问题,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和政策法规与管理研究的项目,重点支持科技成果与科技人才评价、创新激励政策研究的项目。

(七)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主要支持围绕县域特色产业发展和绿色生态工业发展需要,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大众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重点支持各类孵化园、企业孵化器、现代农业园和具有“创业苗圃+孵化平台+加速平台”孵化链条的众创空间建设项目。

(八)组建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主要以协议出资的形式与市级相关基金合建种子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重点投资组建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落户石柱的创业团队和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的创业种子投资基金。

(九)其他创新创业计划。

第三条创新资金使用对象主要是本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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