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师范学院辅导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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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辅导员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管理工作,发挥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辅导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关心学生,勤奋工作,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指导。

第三条高校辅导员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注重人性化管理,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四条高校辅导员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与服务相结合原则。

辅导员在工作中既要教育引导学生,又要关心服务学生,做到以教育促进服务,以服务体现教育。

(二)严格管理与尊重学生相结合原则。

辅导员在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做到以严促管,以尊育人。

(三)个性化管理原则。

辅导员在工作中应当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

(四)协同创新原则。

辅导员应当与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共同参与学生管理工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学生成长。

二、辅导员的选拔与配备第五条辅导员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需要和辅导员的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核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辅导员的配备应当根据学生人数、学科专业、校区等因素合理配置,保证辅导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第七条辅导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心健康;(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定的理想信念,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较强的学习、研究能力;(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五)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能够适应辅导员工作的需要。

三、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八条辅导员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或学生工作负责人)在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辅导员的选拔、培养、考核和岗位分工。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一、考勤管理1. 辅导员应按照学校的考勤规定进行签到和签退,不得迟到、早退。

2. 辅导员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每周至少在办公室工作4天,每天工作不少于8小时。

3. 辅导员的请假需提前向主管部门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4. 辅导员必须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办公室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学生工作管理1. 辅导员负责指导学生学习、生活和发展,协助学校开展学生活动。

2. 辅导员必须认真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性。

3. 辅导员应及时了解和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对有特殊需求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和帮助。

4. 辅导员应积极参与学生组织和社团活动,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发展机会和实践平台。

三、学业辅导1. 辅导员应了解并熟悉学生所在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有针对性地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

2. 辅导员应定期与学生沟通,了解他们的学习情况和困惑,帮助他们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和方法。

3. 辅导员应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学术竞赛和科研活动,为学生提供学术交流和合作的机会。

四、心理咨询1. 辅导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咨询知识和技能,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 辅导员应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为他们提供心理支持和指导。

3. 辅导员应与学校的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健康教育师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学校的心理健康工作。

五、家长工作1. 辅导员应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家长反馈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

2. 辅导员应及时回复家长咨询和反映的问题,为家长提供专业的教育咨询和建议。

3. 辅导员应定期组织家长会议,介绍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自我提升1. 辅导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

2. 辅导员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研讨活动,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教育管理水平。

3. 辅导员应适应学校的改革和发展需求,积极探索创新的学生工作模式和方法。

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辅导员的职责:规定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包括身心健康、学习成绩、职业规划等方面的指导和辅导,协助学生解决在校困扰和问题,促进学生成长发展等。

2.辅导员的资格要求:规定辅导员的聘任条件和资格要求,包括学历、专业背景、辅导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3.辅导员的培训和评估:规定辅导员的培训计划和内容,要求辅导员定期参加培训以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辅导能力;同时,还规定了辅导员的绩效评估标准和考核方法,用于评估辅导员工作的成效。

4.辅导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规定辅导员的工作时间,包括每周工作时间、夜间值班、特殊事件处理等;同时,还规定辅导员的工作量,要求辅导员合理安排工作,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学生辅导工作。

5.辅导员的权益和福利:规定辅导员的权益保障和福利待遇,包括工资待遇、奖励机制、岗位晋升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辅导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6.辅导员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规定辅导员与其他职能部门(如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的协作关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以提高学生服务和管理水平。

以上是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内容,不同学校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具体的规定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高校辅导员队伍,提高辅导员的工作水平和素质,加强高校辅导员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高校学生的思想引导、心理辅导和生活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高校辅导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热爱学生、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高校辅导员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公私分明,严守职业道德,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有效的帮助。

第五条高校辅导员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业务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六条学校应加强对辅导员的管理和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学习机会,为辅导员发挥职能提供支持。

第二章辅导员的职责第七条辅导员为学生提供思想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八条辅导员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九条辅导员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和生活,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条辅导员参与学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助学校管理学生,推进学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辅导员参与学生组织的活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和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

第十二条辅导员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关注学生的发展需求,帮助学生解决个人问题。

第三章辅导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辅导员有权向学生提供学生工作的咨询和指导。

第十四条辅导员有权参与学生工作的决策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学生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辅导员有权要求学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机会,为辅导员提供职业发展的平台。

第十六条辅导员有义务保守学生的秘密,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十七条辅导员有义务提供良好的学生服务,积极关注学生的发展和问题,及时解决学生的困惑和困难。

第四章辅导员的管理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的选拔和培养机制,选拔具备辅导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人员担任辅导员。

2023年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2023年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2023年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引言:随着高等教育领域的改革和发展,高校辅导员的角色和责任也在不断演变和提升。

为了更好地规范高校辅导员的管理,以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的需求,特制定本《2023年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一、辅导员的基本职责:1. 辅导员作为高校学生的指导者和支持者,应承担起对学生的思想、学业和生活等方面的全方位辅导工作;2. 辅导员要密切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了解学生的需求和问题,为学生提供及时帮助和支持;3. 辅导员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心理健康意识,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4. 辅导员要与学生个体建立良好的沟通与信任关系,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协调解决学生的困难和问题。

二、辅导员的管理要求:1. 辅导员要持有相关专业学历和职业资格,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2. 辅导员要了解并遵守高等教育相关政策法规,遵守高校的管理制度和纪律规范;3. 辅导员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隐私;4. 辅导员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新任辅导员快速适应新环境,并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5. 辅导员要参与相关评优评先工作,根据工作质量和学生评价进行绩效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辅导员予以奖励和激励;6. 辅导员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协调解决学生发展中的问题和难题;7. 辅导员要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培养计划和实践活动,与学生共同成长;8. 辅导员要定期向学生和家长反馈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情况,及时予以指导和帮助。

三、辅导员的权益保障:1. 学校要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和支持;2. 辅导员要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和职称待遇,学校要根据辅导员的工作表现予以相应的薪酬和奖励;3. 辅导员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反馈和协调解决。

结语:本《2023年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高校辅导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提高辅导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管理,提高辅导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高校的辅导员队伍管理。

第三条高校辅导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辅导和帮助。

第四条高校辅导员应积极参与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支持,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

第五条高校辅导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保护学生隐私,维护学生权益,严禁违反学校纪律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高校辅导员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参加学术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第七条高校辅导员应建立和学生的良好沟通和信任关系,保持辅导员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和关注,及时了解学生的情况和问题。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辅导员的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为辅导员的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辅导员的职责第九条高校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辅导和帮助,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综合发展。

第十条高校辅导员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学生活动,并及时评估活动效果。

第十一条高校辅导员应做好学生个性差异化教育,针对不同学生的需求和问题,制定个性化的辅导方案。

第十二条高校辅导员应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高校辅导员应做好对学生思想和行为的引导,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四条高校辅导员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人才培养工作,帮助学生提升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十五条高校辅导员应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习问题,提供适当的学习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高校辅导员应承担起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辅导员队伍建设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对辅导员的选拔和培训,确保辅导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辅导员的绩效评价体系,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和奖惩。

湛江师范学院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湛江师范学院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湛江师范学院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湛江师范学院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湛师院[2006]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充分利用校内外人才资源,发挥退休人员的作用,是充实我校现有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的有效途径。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外聘、返聘教师及兼职人员的管理,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外聘人员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由我校聘请担任教学、科研、管理、教辅或其他工作的人员;返聘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在我校,退休后继续聘用的人员;兼职人员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由我校短期聘请担任教学、教育实习指导、生产实习指导及其他指导性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聘请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原则和条件第三条聘请原则(一) 聘请外聘、返聘和兼职人员应从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不能突破本单位人员编制及学校总编制;(二) 实行满工作量聘用,且聘期内至少有2/3以上时间在我校工作;(三) 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聘用外聘、返聘和兼职人员,确因工作急需的,需报请学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受聘人员基本条件(一) 应当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二)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管理经验以及较强的工作能力,能胜任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三) 原则上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 已退休人员应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三章聘请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程序第五条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拟定下一学期聘请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计划,报人事处审核批准并备案;聘请担任教学工作的,需先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再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受聘人员应提交个人学习工作简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工作单位聘书、学历学位证书及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填写《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审批表》。

聘用单位领导班子必须对应聘者进行审核,提出聘用意见,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聘请申请。

湛江师范学院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湛江师范学院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湛江师范学院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湛师院[2006]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充分利用校内外人才资源,发挥退休人员的作用,是充实我校现有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的有效途径。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外聘、返聘教师及兼职人员的管理,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指外聘人员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由我校聘请担任教学、科研、管理、教辅或其他工作的人员;返聘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在我校,退休后继续聘用的人员;兼职人员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由我校短期聘请担任教学、教育实习指导、生产实习指导及其他指导性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聘请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原则和条件第三条聘请原则(一) 聘请外聘、返聘和兼职人员应从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不能突破本单位人员编制及学校总编制;(二) 实行满工作量聘用,且聘期内至少有2/3以上时间在我校工作;(三) 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聘用外聘、返聘和兼职人员,确因工作急需的,需报请学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受聘人员基本条件(一) 应当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二)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管理经验以及较强的工作能力,能胜任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三) 原则上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 已退休人员应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三章聘请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程序第五条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拟定下一学期聘请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计划,报人事处审核批准并备案;聘请担任教学工作的,需先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再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受聘人员应提交个人学习工作简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工作单位聘书、学历学位证书及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填写《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审批表》。

聘用单位领导班子必须对应聘者进行审核,提出聘用意见,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聘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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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辅导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促进辅导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维护高校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和长效机制,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辅导员的管理,实行在党委领导下,党政共管,学生工作部(处)与二级学院双重管理、以二级学院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一)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大学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组织学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开展形势政策教育,使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国家的前途命运,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信念。

(二)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

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积极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把道德实践活动融入大学生学习生活之中,引导大学生从身边的事情做起,从具体的事情做起,着力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三)深入开展民主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增强学生遵纪守法观念。

组织学生学习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校纪校规教育,使学生了解学校各项奖惩制度,增强遵守校规校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严格抓好学生上课和各项活动的考勤工作,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培养学生自觉、自律的意识。

(四)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和学习指导,抓好学风建设。

帮助学生树立明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鼓励学生积极考研,引导学生形成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

注意收集和树立优秀学生典型,大力开展典型教育,在学生中形成“比、学、赶、帮”的良好学习风气。

积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促进学风建设。

(五)认真抓好新生接待、入学教育、军训、安全教育、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奖惩、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指导、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奖(助)学金评定、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的落实等各项学生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协助学工办搞好各项制度建设,制定好本单位学风建设、学生工作的整体计划,及时做好学风建设、学生工作的阶段性总结。

(七)搞好学生党团组织建设,指导基层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团支部和班委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八)协助学工办与班主任,抓好本单位各级学生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努力培养一支品学兼优、工作认真负责的学生骨干队伍。

(九)指导学生广泛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十)经常深入教室、实验室、学生公寓、食堂等学生活动场所,了解学生、关心学生,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建立畅通的学生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发现和反映学生在教学、生活和心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意见和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

(十一)认真学习大学生教育与管理的理论与业务知识,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活动,积极撰写学生工作研究论文,每学年至少撰写1篇工作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增强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和针对性。

(十二)完成学校党政、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等部门和本学院交办的有关学生工作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职业道德与纪律规范第五条辅导员必须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辅导员必须忠于职守,自觉参加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辅导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和校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二)不执行上级的决议和决定;(三)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学生;(六)滥用职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克扣学生奖学金或困难补助金;(七)索取或接收学生或家长赠送的货币、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八)偏听偏信,对待学生不公正;(九)对学生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选聘配备第八条辅导员的选聘配备坚持配备合理、精干高效、结构优化、管理规范的原则和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的人员选聘到辅导员队伍中来。

第九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中的一部分,实行聘任制。

原则上,建设目标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所要求的比例配备。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要从优秀本科、硕士毕业生党员和党员教师、党政干部中选聘;兼职辅导员可在优秀青年教师中选聘,高年级优秀党员本科生可选聘为辅导员助理;教师兼任辅导员,要保证50%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并计算一定比例的编制。

第十条选聘辅导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政治洞察力和政治分辨力。

(二)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较强的纪律、法制观念。

能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关系,严于律己,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三)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具有比较扎实的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熟悉大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和方法。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调查研究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电脑操作能力。

(四)敬业爱岗,乐于奉献。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乐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工作勤恳踏实,作风深入扎实,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五)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个性心理素质。

第五章培训进修第十一条专职辅导员要向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辅导员进行培训。

具体按学校师资培训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及有关部门每年将辅导员进修、学习、参加有关会议纳入师资及干部培养计划。

各二级学院也要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考察观摩、学习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按照学校的人事管理有关规定,鼓励辅导员在职或脱产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硕士、博士研究生,学成后专职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支持辅导员结合工作实际,参与相关教学工作和科研活动。

第十四条新任职的辅导员(含兼职辅导员)必须参加学校举办的上岗培训(具体时间在每年8月份)。

培训内容包括政工干部的工作任务、职责和要求,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途径、方法和特点,学生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政工干部应具备的素质等内容。

第六章考核晋级与奖惩第十五条辅导员工作考评以本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为标准,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评。

辅导员工作考评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辅导员考评工作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辅导员工作实绩是主要依据,个人自评述职是基础,学生民主评议是必要参考,组织考核是重要环节。

(一)个人自评:辅导员每年对本人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个人自评,并向所在二级学院党委和学生工作部提交述职报告,在本单位工作年终考核时进行述职。

(二)学生评议:各二级学院党委负责组织学生对本院辅导员工作进行评议,并作出评议的综合意见。

(三)组织考评:由学校辅导员工作考评小组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效果,结合辅导员个人自评和学生评议情况,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辅导员考核结果将存入个人工作档案,作为晋升职称职务、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学校每年在辅导员考核的基础上,开展一次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辅导员给予奖励。

对考评结果较差的辅导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对限期不改者,给予解聘处理。

对于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辅导员,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专职辅导员的职务级别有:科员级辅导员、副科级辅导员、正科级辅导员、副处级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职务晋级条件:(一)年限:本科学历的毕业生担任专职辅导员工作满3年(破格2年)、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担任专职辅导员工作满2年,可申报晋升副科级辅导员;副科级专职辅导员任职满2年,可申报晋升正科级辅导员;正科级专职辅导员任职满3年,可申报晋升副处级辅导员。

(二)教学:能独立系统地承担思想道德修养课、形势教育课、新生入学教育、新生职业发展指导、毕业生就业指导、党团教育课、专题讲座、工作报告等。

(三)社会实践:任现职务工作期间,每年都组织并参加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四)科研情况:任现职务工作以来,能结合实际工作积极开展学生工作研究,每年都有学生工作研究论文参加学校的思政年会交流。

(五)业绩:任现职务期间,工作成绩显著,个人获得过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含校级),所带领的学生组织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先进集体称号,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六)申报破格晋升及申报晋升副处级辅导员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在任现职务期间,工作业绩突出或有立功表现;个人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奖项;所带领的学生组织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先进集体称号;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有两年为优秀;在省级(含湛江师院学报)以上刊物发表论文或工作经验文章两篇以上。

第七章待遇第二十条专职辅导员属于学校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的教师,按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根据其水平、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兼职辅导员参加评聘原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一条专职辅导员在住房、校内岗位津贴等可分别享有相应级别职员待遇。

每月可享受一定数额的通讯费补贴,通讯补贴由有关二级学院视条件在本单位经费支出。

满工作任务的辅导员,年酬金分配按行政级别发放。

辅导员超工作量计算方法由学校人事处制定,补贴由学校经费支出。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学生处、团委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专职政工干部的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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