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
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优化

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然而,尽管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或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
例如,对于新兴的网络消费、金融消费等领域,相关法律的跟进相对滞后,导致消费者在遭遇问题时难以有效维权。
2、监管执法力度不足部分监管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的现象。
一些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查处,违法成本较低,使得一些不良商家敢于铤而走险,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维权渠道复杂、繁琐的问题。
例如,投诉处理流程冗长,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些调解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不足,导致调解结果难以令消费者满意。
4、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许多消费者对自身的权益缺乏足够的了解,在消费过程中不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也不清楚如何正确维权。
这使得他们在遭遇侵权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5、消费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经营者往往掌握更多的产品或服务信息,而消费者难以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
6、经营者诚信缺失一些经营者为追求短期利益,不惜采取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例如,夸大产品功效、隐瞒产品缺陷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优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填补法律空白,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更明确、更完善的法律依据。
特别是针对新兴消费领域,应及时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
2、加强监管执法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思考

薄的个人在金融交易中只能扮演从属者 ,根本没有
“ 议价” 能力 ,平等 ” “ “ 、 自愿” 只能沦为合 同上的一纸 空文。 于是 , 金融消费者被迫缴纳名 目繁多的费用 , 被 迫签定强制性仲裁条款以利于经营者利益 的保护 , 这 样难以保证交易 的公平。 ( 金 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得不到应有保障, 三) 与 之 相 关 的刑 事案 件频 发
通常意义的消费者保护认识和规制所淡漠。
一
、
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 的必要性
( 市场信息极度不对称, 一) 金融消费者难 以正确
行使 选择 权
与传统消费相 比, 由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具有 典型的专业性 , 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很难真正理解 生僻 、 艰涩的金融名词和计算公式。随着金融创新速 度的加快 , 一些金融衍生产 品对很多金融专业人士来
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思考
陈 丽
( 中国人 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 贵阳 50 0 ) 50 1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 ,金 融消费 日益增 多,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也 凸显重要。本文从金融消费者保 护现状、国内现行法律现状与国外立法借鉴等三个方面分析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专 门立法的必要性 ,并就金融 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模式及具体保护规则进行 了探讨。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保护;立法;透明度;救济;教育 中图分类号 :F 3. 80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7 —4 7(0 0 05 — 4 64 5 7 2 1)1— 07 0 1
2 1 年第 1 01 0期 ( 总第 4 7 ) 6期
区 域 金 融 研 究
J u n l f g o a Fn n il s a c o r a o Re i n l ia ca Re e r h
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作者:陈会欣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4年第02期[摘要]近年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获得了可喜的成绩,其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保护组织逐渐发展、壮大,行政执法也日趋专业化、科学化。
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其存在的不足之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消费新情况不断涌现,这些新情况的出现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文章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出发,分析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就制度缺陷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缺陷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分析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兴起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此之前,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商品短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还不够突出。
在对外开放及转变经济体制以后,我国市场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商品生产量、需求量均大幅提升,其在满足消费者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现象也不断显露出来。
从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来看,可谓是喜忧参半,“喜”的是自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极大地促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部委出台司法解释、制定相关规章的基础上,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多年实践,也让我国的消费者极大地提高了维权意识,同时也促进了经营者在维护、尊重消费者权益方面意识的提高。
而“忧”的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虽然获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和消费者的广泛期待及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比起来仍有差距,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第一,普遍存在着各种侵害消费权益的现象,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自由选择权、维护尊严权、公平交易权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明确说明“知假买假”是否在保护之列;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第四,对于涉外产品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发挥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2022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反思10篇

2022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反思10篇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维权渠道更加畅通。
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反思,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反思1个性化消费是社会消费规模、消费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产物,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经历过这个阶段。
随着收入水平、知识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行为更加成熟,消费需求更加复杂,消费心理更加稳定,人们购买商品不再只是满足生活的需求,而更加看重商品的个性化特征,希望通过个性化消费来体现自身的品位和价值。
近几年来,中国的个性化消费市场发展迅速,80后、90后和00后成为个性化消费的主流人群,随着这一群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个性化消费将成为中国消费市场扩大和升级的巨大推动力。
中国个性化消费市场迅猛发展,直接得益于移动互联、大数据等先进技术造就了“有效市场”。
大数据带来准确、及时的信息,大大减弱了信息的不对称,有效沟通了供需双方,很大程度上熨平了生产和消费的波峰和波谷,从而使消费者的个性化、定制化需求能够被精准统计汇总,以最快速度传递到生产者、销售商和电商平台,生产、经销和电商平台环节由此能够充分掌握和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定制化需求。
以家装定制为例,今年淘宝“双十二”期间,全屋定制服务出现爆发式增长,开场仅10分钟,成交额就超过了去年5小时,“双十二”全天成交达到去年的29倍。
中国个性化消费增长与消费升级趋势“不期而遇”,有专家认为,我们正在进入“个性化升级的新消费时期”。
这一时期的鲜明特色,就是以消费者为核心,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目的,重构人货场的关系,通过消费者需求升级推动商品生产和服务升级。
与此同时,消费结构、消费需求、消费渠道和消费理念都将发生深刻变化:在消费结构上,侧重于发展性、服务性的消费方式,用户的个人体验变得更为重要;在消费需求上,个性化、品质化的用户需求尤为突出;在消费渠道上,注重线上线下联动的经营模式;在消费理念上,个性化、绿色健康、便捷高效、重体验成为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他们的消费选择和消费满意度直接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的质量。
在市场中,消费者常常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本文将从制度的必要性、现行制度的不足和制度完善方面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一、制度的必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的需要。
首先,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容易遭受欺诈和误导,例如商家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质量、规格、性能等信息。
其次,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难以保证,存在质量问题、短信维修保障期等问题。
第三,退换货、维修、保证、包装等问题也会影响消费者的想象力和信任。
因此,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必要。
二、现行制度的不足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但仍存在着不足之处。
首先,法制化程度不够,部分地区和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相对薄弱。
其次,监管和处罚力度不足,存在执法标准不一、执法效率低等问题。
第三,仅考虑了单个消费者的权益,却忽略了消费者团体的权益。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还存在壁垒,消费者维权并不容易,许多消费者面临着高额的成本、艰难的维权过程等问题。
三、制度完善方面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立法,强化创新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水平和精度,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相结合,形成对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
同时推进立法智慧化,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技创新。
2.增强监管,加强处罚力度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并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同时加强支持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与政策措施,并加大违法者的惩罚力度,打击消费者权益侵害行为。
3.完善机制,鼓励群体维权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实现全面实时监测、防范、处理消费者投诉。
支持消费者组织,鼓励群体维权,并通过诉讼和非诉讼解决机制来维护消费者权益。
4.提高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利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扩大消费者对市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证信息真实性。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6篇)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精选6篇)我们有一些启发后,可用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这样有利于我们不断提升自我。
你想好怎么写心得体会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精选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心得体会1周四,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纪念日,这几天,全国人民都在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央视也会一如既往的举办"3.15"晚会,曝光一些没有良心、没有公德心的企业和事件。
经营者这两天也很注意,也在尽力避免自己被投诉,避免自己的商品上了工商局的黑榜单。
当然,各地工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这两天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很重视,也在加强市场检查力度,避免自己的辖区出现大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然,每一位工商执法人员都知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仅靠工商局单干很难做到。
昨天和一位同事谈起此事,同事说:不知道消费者如何想。
在平时,除了工商局,有哪个单位会想到消费者?消费者投诉时,谁会看到他们?"3.15"到了,突然会冒出很多单位,他们都在抢着宣传自己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能,大有高过工商局之势。
同事的话反映了当前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部分现状。
消费者投诉时,除了想到工商局,恐怕想到的就剩下到法院提起诉讼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到的到"有关行政部门申诉",除了工商局在不折不扣的落实,不知道还会有那个部门也在落实。
我也希望自己的认识是片面的,毕竟,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部门越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大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不是只能靠处理投诉来实现?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想,处理消费者投诉,是一种被动行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更应该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改进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改进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购买力的不断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它涉及到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其中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仍有不完善之处,比如在消费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程序、消费者信息公开制度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还有待提高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但是在实施方面仍有一些问题。
比如,部分企业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在维权方面仍存在一些困难。
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方面,还有待加强,许多消费者并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3.公共监督力度亟需加强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持市场秩序,公共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目前我国的公共监督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包括监管部门的人员数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需要提高,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管职能,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改进的方向1.加强消费者权益维权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并加强消费者权益维权的渠道和方式。
这包括建立更为高效的维权机制和渠道,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成功率,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受到有效制约。
2.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此,应加快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
同时,在标准制定和宣传教育方面,加强对企业和消费者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加强公共监督力度公共监督是保持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202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我国加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与国际接轨。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各级政府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民间组织也积极参与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为消费者提供咨询、维权等服务。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往往忽视法律法规的约束,侵害消费者权益。
而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法规时也存在不力的情况,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一些消费者在面对侵权行为时,由于缺乏维权知识和经验,往往难以维权。
同时,一些商家也会采取各种手段阻挠消费者维权,使得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一些消费者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容易被商家诱导和欺骗。
同时,一些消费者也存在消费观念不健康的情况,过度追求物质享受,忽视自身权益的保护。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政府应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商家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同时,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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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作者:张良来源:《中州学刊》2014年第04期摘要:我国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大多比较简略、粗糙,缺乏可操作性,致使相关执法和司法效果备受争议。
近年来网购、金融消费等新型消费方式的大量涌现,更使我国现有消费者保护机制面临严峻挑战。
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应当设定特殊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消费教育立法;明确不当商业行为的概念与类型,对经营者的不当商业行为课以重责;完善消费合同缔结制度,确立格式合同缔结的“纳入”规则;完善消费合同效力制度,明确“黑名单”、“灰名单”条款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建立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事先审查制度。
关键词:消费者保护机制;信息披露;商业行为;消费合同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4-0063-04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不仅表现在经济实力上,而且表现在博弈能力上。
消费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往往是不完整、不充分的,甚至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随着网购、金融消费等新型消费方式的大量涌现,我国传统消费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新的消费问题又接踵而至,相关立法、司法和执法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其中的主要问题是现有法律规定大多比较简略粗糙,缺乏可操作性,致使相关执法和司法效果备受争议。
另外,我国与消费者保护有关的标准体系严重缺失,如我国还没有汽车内污染物排放及浓度标准,这使得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无法以强制性标准作为维权依据而处于举证不能的境地。
鉴于此,本文剖析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的缺陷,结合相关法理及国外立法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分析一个完整的消费行为一般包括三个阶段:购买前了解产品或服务的信息—订立买卖合同(购买)—对经营者的售后服务进行评价。
因此,“将消费者保护局限于合同方面是不够的,还应当拓展到合同前的消费者教育和信息了解、合同后的产品安全和质量保障以及有可能产生的消费争议的处理”①。
分析我国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也应当从交易前的信息知悉、交易中的合同签订、交易后的评价与救济三个层面展开。
1.交易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消费者在购买前一般要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等进行评估,进而作出选择。
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0条规定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以此矫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
“设定信息义务是最为温和的法律干预形式。
设定这一义务并不会破坏‘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而是尽力保障双方当事人合同意愿有坚实的基础。
因此,信息披露义务实际上正是坚持‘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的一种方式。
”②但是,《消法》第20条仅对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作了一般性规定,其对于网络交易、金融消费等新的更加复杂的交易形式,基本上起不到应有的规范作用。
并且,该法条对于一般情况下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制也存在不足。
“首先,很多人都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性指导,即不需要阅读冗长的一般交易条件。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向消费者提供义务性信息,并不就意味着可以达到标准的透明状态。
”③换言之,为经营者设定信息披露义务,并不总能实现对既定消费者的信息获取困难提供有效救济的目的。
因此,除了设定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立法还需要增加消费者教育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对交易前消费者保护予以补强。
消费者教育有助于消费者了解市场规律和交易规则,增强行动能力,从而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我国《消法》中没有规定国家开展消费者教育的内容,这实属一大疏漏。
该法第3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有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的公益性职责,但没有规定其应当向消费者进行消费教育。
这方面的法律空白亟须填补。
2.交易中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我国现行立法关于交易中消费者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合同制度上。
消费合同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交易合同,其既有民事合同的一般特点,又有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特殊性。
我国立法中的消费合同制度包括缔约制度和格式合同制度,这两项制度都不够完善。
第一,消费合同缔结制度中有关撤回权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
撤回权(或称消费者的反悔权)是消费合同缔结制度的核心,指消费者享有的在特定交易情形下可以任意解除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的权利。
很明显,与设定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相比,授予消费者撤回权对经营者决策自由的限制更为严格。
授予消费者撤回权被公认为消费者保护的主要机制之一。
德国民法学者指出:“与《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1款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性规范相比,或与以缔约过失规则为基础的退货权相比,可以说撤回权是一种更有效的消费者保护措施。
”④我国《消法》确立了撤回权规则,但与德国法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两周相比,该法规定的7天的撤回权行使期间过短,而且关于撤回权起算点的规定不尽合理,容易引发实践中的种种纠纷。
另外,与德国法相比,我国《消法》规定的撤回权的适用范围过窄,对消费者保护不利。
第二,格式合同制度存在缺陷。
消费合同在形式上多为格式合同,故对格式合同的规制成为消费合同制度的另一主要内容。
我国规制格式合同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消法》《合同法》第39—41条、《保险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第9条及第10条。
这些规定总体上过于抽象、笼统,有些规定互相矛盾甚至明显违背法理。
如《消法》第26条第2款不过是对《合同法》第39条的重复而已,该法的目的、体系及适用范围却与《合同法》不一致。
在无效条款的判断标准方面,这些规定并未明确何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从而不能为法院提供具体的裁判依据。
3.交易后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我国交易后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集中在对经营者不当商业行为的规制,以及涉及产品与服务质量安全的争议的解决两个方面。
消费者往往缺乏关于待购商品或服务的专业知识和信息,容易在经营者的各种诱导性商业行为面前丧失判断力而购买商品或服务。
为了规制经营者的误导性甚至侵犯性商业行为,救济因不当商业行为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我国《广告法》第9条要求“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该法第10条要求“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这些规定中的用语如“表示”、“表明出处”等较具概括性,对于网购、金融消费、远程购物等复杂交易的规制明显乏力。
我国《消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刑法》等法律,从不同角度和程度上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之间不够协调。
如《消法》已注意到了网购等新型消费方式,而其他法律还未作出相应的回应。
二、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1.设定特殊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消费教育立法在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一般不能看到产品的实体或者感受服务的状况。
在金融消费如消费借贷、保险等领域,一些合同条款严重不透明。
对于这些特殊领域,仅靠《合同法》与《消法》的一般性规定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保护的现实需求,有必要制定针对这些领域的特别法律规范。
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借鉴。
如美国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陆续制定了《消费者信贷保护法》《诚实借贷法》等数十部法律。
根据这些法律,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权了解金融产品、服务及金融机构的真实信息,金融机构则负有强制性披露信息的义务,以便消费者进行横向比较。
笔者建议我国制定专门保护网络消费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严格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经营者全面、准确、及时、持续地披露其产品和服务信息。
同时,要完善《消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面对消费市场的日趋复杂化,消费教育是帮助消费者作出最佳决定的有效手段。
笔者建议我国《消法》中明确规定,对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消费者保护协会、企业、高等院校及民间消费者保护组织,应当对消费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知识普及活动。
各级政府应当将消费知识教育纳入公民基础教育范畴,逐步构建多维度的消费者教育网络。
2.完善消费合同缔结制度第一,完善撤回权规则。
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消费合同缔结制度中的撤回权规则进行完善:(1)延长撤回权的期限,将现行立法中的7天延长至14天。
(2)适当扩大撤回权的适用范围。
我国《消法》第25条将撤回权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实际上,赋予消费者撤回权的法理基础是消费者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因为被诱导而签订了有损自身利益的合同,为此,需要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冷静期”,使其在此期间内可以仔细斟酌快速作出的行为选择是否需要撤回。
基于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在撤回权的适用范围中增加以下情形:经营者未经允许就直接访问消费者的家庭或工作场所,或者利用街头偶遇或在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环境中与消费者交谈的机会,说服消费者签订交易合同的。
在上述情景中,消费者都缺乏进行协商谈判的思想准备,其一般也无法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进行比较选择。
(3)进一步明确撤回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
我国《消法》第25条将起算点规定为自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但现实中很多消费者即使收到了商品,其也并不知道自己享有撤回权,因而无法行使该权利。
笔者认为《消法》第25条应补充规定,经营者在寄送商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消费者享有撤回权。
第二,确立格式合同缔结的“纳入”规则。
“纳入”规则是判断某一(些)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的规则。
格式条款如果订入了合同,就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被纳入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使用人必须向相对人提示格式条款,在相对人知悉条款的内容并且同意接受格式条款的情况下,格式条款才能被纳入合同,但出人意料的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一个条款包含不同于所争议合同类型的内容,或者不正常地修改了合同标的,或者违背了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它就可以被认为是“出人意料”的。
⑤我国《合同法》第39条要求格式条款的使用者应尽到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但对使用者违反该义务的情况下合同的法律效果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明确了违反该义务的法律效果是合同可以被撤销。
笔者认为作此解释并不合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撤销合同只能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那么,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经营者未将格式条款向消费者作提示和说明的,消费者需要向法院提起合同撤销之诉,法院需要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评价,如此不免要经历漫长的时间和复杂的程序,从而不利于提高交易效率,反而增加了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