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五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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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工作情况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女职工工作情况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女职工工作情况调研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水厂女职工电厂工作情况调研报告随着公司薪酬改革的近些年来不断深入,岗少人则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工会使得工会女工工作出现明显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努力实现我女职工工作的创新与发展,充分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企业中的十分积极作用,结合我厂女职工工作实际,对我厂五年来三年的女职工工作进行调查,现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厂在职女职工有111人。

女职工委员会4个,建立女职工组织4个,兼职女工主任1人,兼职计生委员1人。

女职工参加建功立业工程73人,占职工总人数的66%,可以参与素质提升工程80人,占女职工总数的72%。

五年来,我厂下用女工委在公司工会组织和公司女工委的重视和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研究发展观,围绕中心,突出特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在全面落实深入开展女职工建功立业和提升女职工素质工程,加大组织建设和完善女职工维权工作机制,增强女职工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为构建和谐企业,促进公司经济发展给与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女职工队伍的新变化和党员队伍主要特点五年来,随着外部经济危机的不断扩散,失业人群迅速扩大,引起家庭不稳,离婚率升高,公司目前内部薪酬改革的实施,我厂女转折职工队伍出现了新变化、新特点。

我厂女职工中,单亲女职工中产占10%左右,另有83%的女职工上有老,下有小,感到都市生活经济压力特别大,作为外贸企业基层工作的她们,多数处于文化水平低、生活底子薄,缺技术、缺经验,思想猜疑较大。

为了更好地关心关爱广大女职工的生产、生活,厂工会做了大量的工作,不断加大业务、技能培训力度,让广大女职工学以致用,累计培训女工371人次,此举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女职工的业务技能。

为了更好地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解决广大女职工的逐步解决工作和生活问题,针对我厂女工工作和有鉴于生活问题,我们做了一些粗略地的调查了解了解工作。

1、培训后女职工工作情况经过培训后的广大女工,她们中文化较高些的,先后在公司目前公开招聘中招聘脱颖而出,成为公司其他部门的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或是文职人员,她们收入稳定,工作环境较好,占参加培训女工人数的15%左右,80%的女工经过培训能够轻松地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有5%的女工,她们文化水平低,原业务专业技能基础差,在工会的帮助下,放下思想压力,到行保科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建筑安全培训教材

建筑安全培训教材

一、建筑安全知识问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是什么?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 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加强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条件, 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 提高劳动报酬的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提倡公司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是什么?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答: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答: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物品的管理规定,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内容是什么?答: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什么时间颁布实行的?第三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

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通用5篇)

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通用5篇)

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通用5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1、矿应设专人搞好设备管理和维修,并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这项工作。

2、矿建立设备台帐、卡片、设备牌板以及设备分布图设备规格、型号、购进时间、运转、检查情况,损坏、报废等都必须详细记载。

3、机电设备要做到定期检查、维修,半年一大修、一季—中修、每月一小修、日常班班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4、主要设备(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球磨机等)和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挂上专责牌,专责人员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

5、设备管理,操作人员爱护设备,经常对设备进行擦洗和注油.接班时要严格检查设备各部位是否正常、开车后要注意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6、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7、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保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第二条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做好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生产过程安全控制,辅导工地完善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应对各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各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不具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意见第三条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定期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的检查监督和宣传教育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并提出建议意见。

第四条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限期解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令作业人员先撤离危险区域,事后向领导报告。

第五条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有权责令工地和个人暂停生产,迅速报告上级领导处理。

第六条负责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管理与培训,指导下级安全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七条负责现场环境保护、噪声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知识问答200问

安全生产知识问答200问

安全⽣产知识问答200问安全⽣产知识问答⼀、⽅针、法律、法规及制度1、党和国家安全⽣产⽅针是什么?答: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什么叫法?答:法通常也叫法律。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强制⼒的⾏为规范。

劳动安全法规是法的⼀个组成部分。

3、法对安全⽣产的保护有⼏种?答:⼀般法律保护:指国家对违反安全⽣产要求的⼈或企业进⾏经济的或⾏政的处罚来达到安全⽣产的⼀种措施。

它是通过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规和其他有关的⾏政法规来实现的。

适⽤条件:A、有违反安全⽣产⾏为;B、造成⼀定的损失(有的未造成损失也可适⽤);C、情节⽐较轻微,尚未触犯刑法。

特殊法律保护:指国家对违反安全⽣产要求到⼀定程度,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的⾏为,实⾏强制性处罚的⼀种保护措施。

适⽤条件:A、有违反安全⽣产的⾏为;B、造成国家财产重⼤损失;C、⾏为⼈主观上必须是过时;D、⾏为⼈的⾏为必须是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的。

4、制定《安全⽣产法》的⽬的是什么?答:《安全⽣产法》第⼀条:为了加强安全⽣产监督管理,防⽌和减少⽣产安全事故,保障⼈民群众⽣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5、《安全⽣产法》规定从业⼈员具备什么条件⽅可上岗作业?答:《安全⽣产法》第⼆⼗⼀条:⽣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员进⾏安全⽣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员,不得上岗作业。

6、《安全⽣产法》规定⽣产经营单位应履⾏的教育、告知义务是什么?答:《安全⽣产法》第三⼗六条:⽣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员严格执⾏本单位的安全⽣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安全⽣产法》规定从业⼈员的三项基本权利是什么?答:《安全⽣产法》第四⼗五条:⽣产经营单位的从业⼈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产⼯作提出意见。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
是指为保护女性劳动者的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特殊保护措施和政策。

这些措施和政策旨在确保女性劳动者在就业、劳动条件、健康安全等方面受到特殊关注和保护。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就业权利保护:保护女性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不受性别歧视,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

2. 工资保护:确保女性劳动者能够获得与男性同等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相对应的薪资待遇。

3. 工作时间和休假保护:为妇女提供适当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以满足她们的家庭需求和生理特点。

4. 妊娠和产假保护:为孕期和产后女性提供特殊保护,包括产假和哺乳期休假。

5. 保护女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制定相关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女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6. 解决性骚扰和家庭暴力问题:建立机制来解决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支持。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女性劳动者享有平等的权益和机会,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

尽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这些措施和政策的具体形式和范围可能略有差异,但基本原则是保护和促进女性劳动者的权益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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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本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本

女工特殊保护制度范本1. 基础保障措施:女工享受与男工相等的基本工资待遇,并且不因性别而遭受任何不公平的待遇。

女工的工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按时足额支付。

2. 保护孕期女工:(1)女工怀孕期间,应给予特殊保护。

在怀孕第4个月至产假开始之间,应将其从体力劳动转为轻度劳动。

如果没有相应的轻度劳动岗位可供安排,应给予相应的工资调整或额外的休息时间;(2)女工的产假应当按照法定规定享受,并且不得因休产假而丧失任何权益,包括晋升、评优、年度奖金等。

产假期满后,女工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延长产假或者返岗工作;(3)女工在怀孕期间如遭受性骚扰或歧视,应有专门机构对其投诉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3. 保护哺乳期女工:(1)女工生育后的哺乳期为1年。

在此期间,女工有权每天享受1小时的哺乳假,并且不得因此减少正常工资;(2)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哺乳室或者设施,以方便女工进行哺乳。

4. 保护月经期女工:(1)女工在月经期间可能遭受生理上的不适,企业应允许女工在需要时调整工作强度或休息时间;(2)女工在月经期间遭受的不适、疼痛等情况,应得到单位的关心和理解,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5. 禁止性别歧视:(1)企业不得因性别而拒绝雇佣、降低女工的薪资或晋升机会,也不得为女工设置额外的不合理限制和要求;(2)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反性别歧视的制度和机制,及时处理女工遭受的性别歧视投诉,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

6. 保护女工的隐私:(1)企业不得在招聘、录用、岗位调动等过程中要求女工提供与性别无关的个人信息;(2)女工的个人隐私信息应当得到严格的保密,企业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

7. 提供岗位培训和晋升机会:(1)企业应当为女工提供与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相关的机会,不得因性别而剥夺任何岗位培训和晋升的机会;(2)企业应当重视女工的职业发展,建立公平公正的评优机制,确保女工在晋升岗位和职业发展上享有与男工相等的机会。

8. 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1)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保障制度,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并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解答女工的相关问题;(2)女工如遭受性骚扰、性侵犯等侵权行为,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

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操作一般规定一、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标准。

在操作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

二、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工、起重机司机、打柱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

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四口”五临边要有防护措施。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四、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动。

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负责人同意。

五、施工现场的洞、坑、沟、井、升降口、漏斗、上料平台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井悬挂安全标志牌。

六、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

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

夜间设红灯示警。

七、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去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

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的安全距离。

使用机械往坑槽里运料,应注意信号联系,人工运料应使用溜槽。

八、做好女工在五期有保护工作。

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轻工作。

九、遇雷雨、大雪、六级以上强风,必须停止室外高处作业和起重吊装作业。

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一、暴雨、大风前后,要检查工地的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有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维修加固,有危险险情的,应先排除隐患再进行维修。

二、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筒仓等工程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等机械,应设临时避雷装置。

三、夏季作业宜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作业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工会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4篇)

工会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4篇)

工会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一、引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职业病危害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

为了有效履行这一责任,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旨在阐述工会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的重要性以及具体内容,以提高工会组织在职业病危害防治中的效能。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的重要性1. 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能够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义务,确保每个岗位都能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健康。

2. 促进安全生产: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可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 加强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主导作用: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能够明确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权力,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的具体内容1. 工会组织在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政策和规定方面的责任:工会组织应制定公司职业病防治政策、规定和措施,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义务,并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2. 工会委员会的职责:工会委员会作为职业病防治的领导组织,应主持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加强与职业病防治监督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3.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责任:工会组织应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档案,及时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合作,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4. 职业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和控制责任:工会组织应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对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和分级管控,提供相应的防护设备和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5. 职业病危害监测和健康监护责任:工会组织应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监测和健康监护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病体检和健康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问题,为员工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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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保护制度
女工的劳动保护,除享受男工共同保护外,根据其生理特点,发育成长情况,给予特殊保护,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合同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不得拒绝安排女工、不得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和取消应享有的待遇。

2 女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并建立女工健康情况档案。

对查出的疾病应及时进行治疗。

3 禁止安排女工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以及繁重体力劳动。

4 女工较集中的地方,应按规定和条件配备女工卫生保健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5 各部门也可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的女工劳动保护措施。

6 女工“五期”保护
1、经期女工在月经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和冷水作业以及繁重体力劳动。

2、孕期
(1)女工在怀孕期间,各部门不得安排繁重体力劳动,如攀高、抬举等作业。

(2)不得安排加班加点。

怀孕在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并酌情削减劳动定额,准许在劳动时间适当休息。

(3)怀孕女工如不能胜任原工作时或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又无子女的女工,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调整适当工作。

(4)女工在企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孕期检查和分娩所用的医药费、接产费应按公司规定给予报销。

3、产期
(1)女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前未休息或提前生产的可将不足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2)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

(3)女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院检查证明,可按病假处理。

4、哺乳期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工,其所在部门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路途)。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
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作为劳动时间。

(2)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

如婴儿身体特别虚弱,又有医务部门证明的,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以适当延长。

(3)女工哺乳期间不得加班加点,不得安排有毒有害工作及强体力劳动。

周岁婴儿以内一般不安排夜班工作。

(4)如女工较多又有条件的部门可设置托儿所或喂奶室。

以上各项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不包括在内。

5、更年期各部门对更年期的女工,要关怀保护她们,防止在更年期期间因生理和心理原因发生事故和问题。

七、权利及义务
l、企业应努力改善女工的沐浴、冲洗保健等卫生设备条件,并建立健全各种制度。

2、女工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工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所在部门领导及主管部门应尽快作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也可直接向上级劳动部门控告或向法院起诉。

3、违反女工的劳动保护规定,侵害女工劳动保护权益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将根据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八、监督检查总经办负责对公司女工的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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