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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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海商法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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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海商法-回复中世纪欧洲海商法,是指中世纪时期欧洲国家为了鼓励海上贸易和保护海商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这个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海商法典、航海法和海盗法。

下面,我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中世纪欧洲海商法的相关问题,详细揭示它的背景、特点和影响。

一、中世纪欧洲海商法的背景在中世纪的欧洲,由于国家的繁荣和财富积累,人们对海外贸易的需求越来越大。

然而,海上贸易却存在着诸多风险,比如海盗的威胁、自然灾害的隐患以及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等。

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海上贸易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促进海上贸易的繁荣,欧洲各国开始制定海商法。

二、中世纪欧洲海商法的特点1. 保护海商利益:中世纪欧洲海商法主要以保护海商的利益为目标。

法律制度规定了海商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了合同的效力和保护海商财产的措施。

通过这些规定,海商能够在海上贸易中获得更多安全和保障,从而提升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规范商业活动:海商法对商业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责任、货物的承运和运输风险、商业保险等方面。

这样一来,商业活动的进行更为有序,不仅方便了商人之间的交易,也保护了商人和船舶的利益。

3. 解决纠纷和争端:中世纪欧洲海商法建立了一套较为成熟的争端解决机制。

当发生纠纷或争端时,海商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公正的裁决,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种机制的建立为海商提供了一种可靠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增强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任,进一步促进了海上贸易的发展。

4. 减少海盗威胁:中世纪的欧洲海域存在大量的海盗,对海商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海商免受海盗的侵害,海商法制定了一系列严厉的海盗法规。

这些法规规定了对海盗的打击措施和处罚,并倡导各国共同合作,形成了一股抵制海盗的力量。

这一举措有效地减少了海盗活动,提高了海上贸易的安全性。

三、中世纪欧洲海商法的影响中世纪欧洲海商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当时欧洲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1. 促进贸易繁荣:中世纪欧洲海商法为海上贸易提供了更加安全和有保障的环境,鼓励了更多的商人参与海上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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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的商业触角极力的扩张,经济实力军事力量蓬勃增强。

乃至教皇发动十字军首次东征时要向其发出请求海上援助的信函。

[10](p.485)城市国家在他们征服的域内以国家强力为威慑建立符合其利益的法律;在其不能征服及其它共生政权领域以其制度的有效适用为标榜,促使别的政权采纳其法律。

这样商法的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传播乃至大面积的形成就不足为奇了。

征服与被征服时一种互动的过程,一种文明对另一种文明的征服有时并不是全面的,甚至会出现政治武力的征服与制度文化得征服的交错及相悖性。

——即被征服者的原有规则在征服者的制度中延续乃至发展更新。

当罗马帝国的防守栅栏被日耳曼的铁骑踏破后,征服者并未将罗马的各种制度摈弃,而是让其制度仍然部分有效甚至还予以发展。

当穆斯林们手持弯刀、跨下轻骑驰骋亚非欧土地上时,并未将原有的文明掩埋,甚至继承了部分希腊文明,后来又将它带回欧洲,还给那片曾经创立它的土地。

这种被征服者的制度在征服这哪里仍然能够得以延续的状况,使得那些被历史证明有效的规范能够存续下来,并不断得到复兴和新生。

中世纪商法自所以能够形成,就是因为贸易作为一种人类不可或缺的活动贯穿于人类历史之中,而作为调整贸易之规则的各种制度会形成互融并相互继承和各自创新。

以商人为主要代表的城市国家的建立并不断向外部征服,并没有使其法律处于静止状态,而是不断的吸收合理的内容且不计较起来源于何处。

其他政权(教会、王室、庄园等)也没有简单的斩断贸易的连接,而是采用合于其统治需要的规范。

各种政权的相互征伐中对敌方的制度采取的选择适用的方式无疑增强了商法的渗透力。

这又为商法的最终的整合奠定基础。

规则体系的非封闭性也是商法形成及发展的因素之一。

当罗马帝国之法律随帝国的消亡在统治层面上的消隐,西方的法律就开始了向非封闭化的走向。

历史辗进的车轮载着非封闭化的规则体系炼历过漫长的中世纪,而非封闭化的规则体系也在这炼历过程中磨砺、成长、发展。

中世纪欧洲海商法研究(11 至 15 世纪)

中世纪欧洲海商法研究(11 至 15 世纪)

中世纪欧洲海商法研究(11 至 15 世纪)中世纪是欧洲海商法演进的重要时期。

尤其是11至15世纪,随着经济复苏和社会转型,航运贸易事业得到持续发展,在地中海、大西洋、北海至波罗的海的海岸地区,出现了为数众多的贸易城市,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海商法典。

这些海商法上承罗德-罗马海法传统,同时吸收了实践中不断形成的新的海商习惯,极大地充实了海商法的内容,从而奠定了近现代国际海商法的历史基础。

中世纪海商法的内容有众多来源,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罗马法和海商习惯。

罗马法是中世纪海商法中旧的传统。

罗马法在其法典化过程中,保存、发展和传播了古代海商法规则。

海商习惯是中世纪海商法中新的因素。

这一历史阶段在航运贸易实践中新形成的习惯,对已有的海商法规则作出较多的修改和充实。

有时海商习惯甚至对成文法律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

11和12世纪是欧洲许多城市集中编纂档案资料和法律汇编的历史时期。

第一批中世纪海商法即出现在这个时期。

当时海商法的编纂技术比较原始,整部法律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条文之间也存在矛盾和重复的情况,有时一部法律只是不同来源的规则的简单拼加。

其法律文本形态各异,也比较简单,以实用为其主要特征。

但正是这样一些法律汇编,为欧洲各地的船员们和商人们所熟悉,在航运贸易实践中起到保护权利、解决纷争和规范秩序的作用。

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海商法是否具有国际性或统一性。

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但从中世纪海商法的形成和传播情况来看,海商法无疑是具备国际性的。

不过,这并不是说不同地区的海商法的具体规则都相同或相近。

首批比较重要的中世纪海商法出现在意大利和地中海其他地区。

这些海商法见于约1010年的《阿马尔菲表》、约1063年的《特拉尼法令》、约1160年的《比萨习惯法》和12世纪的《耶路撒冷法令》等法律汇编当中。

这几部海商法的出现标志了一个全新的海商法体系的诞生。

地中海地区尤其是意大利,在11世纪以来的经济复兴和贸易发展中居于先发位置。

如同银行、汇票等其他经济及法律领域的新“发明”一样,海商法更新发展的最初动力来源于这一地区活跃的贸易活动。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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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三篇演讲一: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尊敬的各位听众,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其背景分析。

中世纪商法是指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商业活动日益发展的背景下,形成的一系列商业法律制度和规则。

下面我将从商业活动的兴起、法律制度的形成以及背景分析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商业活动的兴起是中世纪商法形成的基础。

在中世纪时期,欧洲经济逐渐由封建经济向城市经济转变,城市商业活动日益繁荣。

商人们开始进行跨地域的贸易活动,商业交往日益频繁。

这种商业活动的兴起促使了商法的形成,因为商人们需要一种能够保障他们的利益和权益的法律制度。

其次,中世纪商法的形成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建立。

在商业活动兴起的背景下,各个城市国家开始制定一系列商法规则和制度,以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意大利的威尼斯共和国在13世纪颁布了一部商法典,明确规定了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贸易活动的规则。

此外,法国、英国等国家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商法规定,以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最后,背景分析是理解中世纪商法形成的重要环节。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与中世纪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密切相关。

在封建制度逐渐衰落的背景下,城市商人的地位和权力逐渐提升,他们需要一种法律制度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同时,宗教改革的兴起也对商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宗教改革的思想倡导个人财产的合法保护,这也促使了商法的发展。

总结一下,中世纪商法的形成离不开商业活动的兴起、法律制度的建立以及背景的变化。

商业活动的兴起促使了商法的形成,而法律制度的建立则为商法提供了保障。

背景的变化也为商法的形成提供了土壤。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对后来的商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商业活动的繁荣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谢谢大家!演讲二: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尊敬的各位听众,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其背景分析。

中世纪商法是指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系列商业法律制度和规则。

下面我将从商业活动的兴起、法律制度的形成以及背景分析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中世纪是欧洲历史上的一个时期,自5世纪罗马帝国西部崩溃到15世纪文艺复兴开始之前,主要是指公元500年至1500年间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欧洲的商业活动经历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和发展,从而引出了许多商业法律和传统。

本文将主要探讨中世纪的商人法及其发展史,并试图了解其在当今商法领域中的意义。

中世纪的商人法可以追溯到公元11世纪的意大利,特别是威尼斯和热那亚两个城市。

在这些城市,商业活动和贸易十分繁荣,商人需要一些特殊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行为和交易。

这些法律称为商人法或商业法,它们主要关注商人与商人之间的交易和纠纷,其中包括借贷、保险、海运、运输、交易和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威尼斯和热那亚,商人法是由一些私人协会或行会制定和执行的,这些协会或行会由商人自己组织,并负责培训新成员和提供互惠保险等服务。

当时的商人法具有很强的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他们有自己的法官和仲裁员,独立于城市的法院和法律体系。

中世纪的商人法的重要性在于其为商业活动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和稳定性,同时也为商业法律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欧洲大陆和英国,商人法也逐渐发展起来,主要包括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和仲裁机制,例如海商法、贸易法、货币法、交货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并保护消费者和商人的利益。

在中世纪后期,商人法逐渐成为欧洲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为当今商法领域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贡献。

与中世纪的商人法相比,当今的商法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并将商业交易和投资的范围拓展到全球各地。

独立的商人协会或行会较少,而商法主要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

然而,中世纪的商人法仍然对当今商法的发展和实践产生着影响。

例如,海商法和贸易法中的一些原则和规定仍然被当今的国际贸易和海洋法律所沿用,如船员的劳动保护和海难索赔等问题。

在当今商法领域中,商人法的某些特点和传统仍然被保留和发扬光大,例如商业仲裁和互惠保险等机制。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摘要】中世纪商法是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套商业法律体系,其起源和定义受到封建社会、宗教因素、城市和市场的影响。

封建社会的发展促使商法的产生,宗教因素也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

随着城市和市场的兴起,商法得以逐步完善。

这些法律规定的形成和发展推动了欧洲经济的发展。

中世纪商法虽然已经过时,但其影响仍然延续至今,对现代商法体系有着一定的影响和借鉴作用。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反映了当时欧洲经济和社会制度的特点,也为后世的商业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经验和参考。

【关键词】中世纪商法、形成、背景分析、定义、起源、封建社会、宗教因素、城市、市场、法律体系、发展、欧洲经济、推动作用、影响、延续至今。

1. 引言1.1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中世纪商法作为欧洲文明发展史上重要的一部分,其形成和发展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

在中世纪时期,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业活动的增加,人们逐渐意识到需要一套更为完善的商法规则来规范商业交易,保护商业利益。

封建社会的制度和宗教因素也对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

封建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封建制度下的土地所有权和封建农奴制度对商业活动的限制。

地主对土地的绝对所有权限制了农民的土地出售和流转,导致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阻碍。

封建农奴制度下的劳动力受限制也使商业活动受到影响。

宗教因素在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基督教对商业活动的态度一直较为严格,禁止高利贷和一些不道德的商业行为。

随着教会对商业活动的规范和管理,逐渐形成了一些商法规则。

修道院的兴起也促进了商法的发展,修道院内部的经济活动需要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来规范。

2. 正文2.1 中世纪商法的定义和起源中世纪商法指的是在中世纪时期形成并逐步完善的一套商业法律体系,用于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商人的权益。

这一法律体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影响,并在封建社会和城市发展的背景下逐渐形成。

中世纪商法的定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变化,商法的内容和规范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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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

首先,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与欧洲的城市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中世纪早期,欧洲出现了大量的城市,在这些城市中形成了繁荣的市场,人们开始进行更加频繁和复杂的商业交易。

这种情况迫使国家开始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其次,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也与宗教有关。

中世纪时期,天主教会在欧洲的影响力非常大,其对商业活动有严格的限制。

然而,在宗教的推动下,人们开始有了更多宗教自由的空间,商业活动也得到了一定解禁。

这种情况下,国家开始有了更多法律制定的主动权,以适应新的商业环境。

此外,中世纪商法的形成还与国家间的政治争斗有关。

在中世纪时期,欧洲存在着众多的王国、领主和教廷,它们之间常常发生政治冲突。

国家之间的争斗也导致了商业法律的发展。

例如,各国为了吸引商人,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和法律来保护商人的权益,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最后,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也与经济学的发展有关。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是法律和经济学相互作用的结果。

在商法的发展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商业交易的规律和特点,通过研究经济学原理来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商业交易的有效进行。

总结起来,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与城市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宗教、政治争斗和经济学的发展等多个因素密切相关。

商法的形成不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规范,也促进了商业和经济的发展。

中世纪商法是中世纪社会形成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今天的商法体系形成和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谢谢大家!。

【演讲稿】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

【演讲稿】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

三一文库()/演讲稿范文/演讲稿〔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 摘要: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为近现代西方商法的发展奠定实践的基石,并影响着其发展的轨迹。

然对促进其形成的因素,历来学者会以不同的出发点予以述及。

在述引伯尔曼的评析因素后,分别从战争的影响、文化的原有积淀、强势文明的威慑力及标榜力、文明征服中的交叠性渗透及潜在的影响、规则体系的非封闭性特征等几方面分析商法在中世纪形成的综合背景。

关键词:中世纪商法因素文明背景文献标识码:A西方商法体系的形成及其对现今社会的影响商法支配着在特定地方(集市、市场和海港)的特定的一群人(商人);它也支配城市和城镇中的各种商业关系。

虽然它与城市发和教会法的联系特别紧密,但它有别于教会法、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和王室法。

商法与当时其他主要的法律体系一样,也具有客观、普遍、互惠、参与裁判制、整体以及发展的特性。

这六个特性不仅说明它与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紧密相连,而且还为它自身的专门特征提供了一个索引。

[2](P.415)在理解商法的特别性和其自身的专门特征的基础上,对于商法的形成的分析就要来的相对较好陈述些。

人们可以想象,11世纪晚期、12世纪和13世纪欧洲各大学中博学的罗马法学家是能够从罗马法的文献中创立出一种新的商法体系的,就像他们从那些文献中创立出一种新的市民法体系一样。

人们也可以想象,在那些大学中的教会法学家以及他们在教皇法庭和主教法庭中的同行们也可以完成同样的事情,尤其是考虑到各种教会社团已经大量从事商业活动这一事实,就更是如此。

然而,作为那个时期的特征,商法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虽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他们组织国际集市和国际市场,组建商事法院,并在雨后春笋般出现于整个西欧的新的城市社区中建立商业事务所。

[2](P.414)两位学者的阐述使得商法形成的初因及其最初的主要创立力量明晰地呈现出来。

关于商人发展的商法的汇集和传播则是伴随着西欧当时的贸易发展和延伸渐次波及整个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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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为近现代西方商法的发展奠定实践的基石,并影响着其发展的轨迹。

然对促进其形成的因素,历来学者会以不同的出发点予以述及。

在述引伯尔曼的评析因素后,分别从战争的影响、文化的原有积淀、强势文明的威慑力及标榜力、文明征服中的交叠性渗透及潜在的影响、规则体系的非封闭性特征等几方面分析商法在中世纪形成的综合背景。

关键词:中世纪商法因素文明背景文献标识码:A西方商法体系的形成及其对现今社会的影响交易与商务往来之结果,遂启交易行为与商业关系发达之端,此种交易行为及商业关系与普遍日常生活之往来与关系,固不相同,其(与--摘补)乡村生活及农业生活上之往来与关系,尤复有异。

规律商人及其行为与关系之规则,即以之包括于普通法律或一般共同法律之中,固无不可,但此种规则在不少方面,仍与规律非商人之法律行为与关系之规则,究不尽同;商法终归构成普通法中之一特别部门,即退一步言,至少与普通法可以分别,而成为一种特别法。

[1](P.217)从孟罗·斯密所言对商法的特别性渐有明晰,再从伯尔曼的论述中对商法自身的专门特征会有明确理解。

商法支配着在特定地方(集市、市场和海港)的特定的一群人(商人);它也支配城市和城镇中的各种商业关系。

虽然它与城市发和教会法的联系特别紧密,但它有别于教会法、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和王室法。

商法与当时其他主要的法律体系一样,也具有客观、普遍、互惠、参与裁判制、整体以及发展的特性。

这六个特性不仅说明它与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紧密相连,而且还为它自身的专门特征提供了一个索引。

[2](P.415)在理解商法的特别性和其自身的专门特征的基础上,对于商法的形成的分析就要来的相对较好陈述些。

至商法所以逐渐有成为一特别体系之趋势者,尚有一特别理由。

缘乎商务之为物,对于各地法律之歧义及因此所产生之法律抵触,向来即不能相容,良以商业之活动非局部的活动,不受地方或区域之限制,而系不分畛域,超越国际界限之活动。

因此,商业永远在努力于普遍规则之安全,海上商业,尤其如此,无时不以更大之努力,以求实现此目的。

其理想之目标,乃一种全世界普遍通行之法律,而由各国特别商事法院以执行之。

[1](P.217-218) 人们可以想象,11世纪晚期、12世纪和13世纪欧洲各大学中博学的罗马法学家是能够从罗马法的文献中创立出一种新的商法体系的,就像他们从那些文献中创立出一种新的市民法体系一样。

人们也可以想象,在那些大学中的教会法学家以及他们在教皇法庭和主教法庭中的同行们也可以完成同样的事情,尤其是考虑到各种教会社团已经大量从事商业活动这一事实,就更是如此。

然而,作为那个时期的特征,商法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虽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他们组织国际集市和国际市场,组建商事法院,并在雨后春笋般出现于整个西欧的新的城市社区中建立商业事务所。

[2](P.414)两位学者的阐述使得商法形成的初因及其最初的主要创立力量明晰地呈现出来。

关于商人发展的商法的汇集和传播则是伴随着西欧当时的贸易发展和延伸渐次波及整个区域。

此间商法的实践者(商人)、研究商法的学者、商事法院的裁判者、自治城市的政治共同体等的作用是需给予足够重视。

正是由于他们的实践、研究、适用、颁行等活动使得商法的传播和汇集成为一必然趋势,并最终走向统一。

商法在中世纪形成时期基本上是沿着两条线并行的,尽管有时(甚至在相当长时间里)不同步。

这两条线就是海商法和支配陆地贸易的法律体系。

尽管后来随着商法的统一,两者渐渐有所融合,但仍然能从法典中隐现曾经的分离。

《阿马尔菲表》、《维斯比法》、《奥莱龙法》、《海事法典》[2](P.414)在中世纪不同时期的编撰、颁行,及在相关区域所表现出的权威力量是商法形成过程中的汇集、传播、统一或者说划一的有效验证。

由于商法的实践、发展及开放等特性使得商法对后来西欧的贸易的调整力是日渐加强,乃至影响到现在的全球性贸易活动。

中世纪后期商法统一化的历程是明显的,但从法典的一统性角度来说商法的统一是在商事活动的使用层面上,并未达到法典的一统,而是在不同的法典中存在相同的规则。

随着西方近代化的进程的轰轰轮响及民族国家的勃然兴起,商法的这一特点在西方各国的体现尤为明显。

在各自继承原有的商法的基础上形成了主要的两大体系:大陆法系商法(法国体系、德国体系、日本商法)、英美法系商法(英国商法、美国商法)。

当然由于一些国家采取了民商一体就不做归纳了。

大陆法系商法法国体系,以《法国商法典》为代表的体系。

是在路易十四时期制定的《商事敕令》和《海事敕令》的基础上,经过富有创造性的编纂整理而成的。

其特征:第一,它是近现代商法的始祖。

是人类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商法典。

第二,他开创了民商分离的立法先例。

并因此而将私法的立法技术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水平。

第三,改商人法为商事行为法。

即,围绕商事关系的确定,采用单纯意义的客观主义标准。

属于这一商法法系的国家有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埃及、土耳其等。

以及受葡萄牙商法影响的中、南美洲诸国如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及秘鲁等。

[3](P.37-38)、[4](P.193-195)德国体系,以《德国商法典》(1900年生效)为代表的体系。

其成为典范的特征:第一,该部法典的制定,曾经历过长时间的理论酝酿与立法实践探索,并因此而使其所采用的立法技术客观上甚为精到。

第二,该部法典以奉行新主观标准而为突出之见长,遂而有效地扼制住了在商事关系的确认方面既已出现的“政治泛化”倾向。

第三,新主观主义标准的采用,使德国的商法典既获得无与伦比之稳定性,又使其社会影响远大于法国商法典。

[4](P.197-199)世界各国,直接或间接以德国商法典为模式,而仿效编制或修订本国商法典,或制定商使法规的,主要有:瑞典、奥地利、挪威、丹麦等。

[5](P.29)日本商法,日本商法经历了旧商法与新商法的变迁。

尤以1899年的新商法典具有典范性。

其原因在于,该法典所具有特色及该法典得以产生的思想与文化基础变化。

[4](P.201)它在继承日本传统商事习惯的基础上,主要效仿1897年制定的德国商法典,同时还吸收了法国商法、英国商法的部分内容。

[6](P.440)英美法系商法商法则被认为是英美法中的精华。

属于这一商法体系的,除英国和美国外,还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以及愿英属殖民地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地商法。

其中,英国和美国商法无疑是这一法系中最具有代表性地商法。

[3](P.42)英国商法,乃是普通法和衡平法中有关商事的习惯法、判例法,与后来的商事单行成文法并存,而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5](P.29)但是,其商法的第一渊源,也是最主要的渊源,依然事商事判例法。

[3](P.46)美国商法,其商法也是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

在现代,一般人们谈起美国商法时,从狭义上是指已在美国绝大多数州适用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从广义上解释,对于什么是商法则众说纷纭。

在美国,商法是指那些与商人相关的法律。

[3](P.46)当今的贸易体系是以西方的贸易机制为主体框架搭成的,所以原来调整西方贸易活动的法律体系必然成为现今贸易活动的规则的核心。

并有向统一的趋势发展。

[7](P.310)从WTO 的许多规则中都能看出原有的商法痕迹。

为了融入已经形成的贸易体系,非西方国家和区域必然要受到以西方为主体的贸易规则的规范,当然也会受到规则的合理保护。

中国历经多年才迈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就是非西方国家融入现今贸易体系的例证,同时彰现了这一过程的艰难性。

但是鉴于商法的开放、发展特性,相信会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对全球各种文化所形成的、能为人所认同的规则予以包纳。

形成商法诸因素之析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一西方商法的源头说法难一,如孟罗·斯密所述“据近代少数学者之意见,商法之历史系始于公元前2000余年之巴比伦。

当时巴比伦法律中关于商业方面之法规,极为发达,此史实昭然,毋庸或疑也。

……自来有人认为:此巴比伦商法曾有巴比伦商人输入腓尼基及地中海诸国。

但此种推定,颇难成立,因为此推定完全根据巴比伦与地中海诸国制度之相似一点,作为其论断之前提。

……关于地中海商法之发展,吾人在研究希腊法,尤其在研究雅典法时,始觉“脚踏实地”。

盖希腊法与雅典法中,不仅可发现种种适合商业需要之制度与规则,且可见有不少之证据,证明当时确有通行于地中海各地之普通商法的存在。

”[1](P.219)源头之溯还待后来能够新发现的考古物证、文献予以深研细究,但对于其的完整形成则基本上是在中世纪普遍认同。

中世纪是西方历史中一个相当特殊的时期,而商法确在这一历史时期得以形成。

鉴于此,对于商法形成的诸多因素有不同之析述,尤以伯尔曼在《法律于革命》宏著中做出了明晰的表述具有标志性。

伯尔曼从人口统计因素、技术因素、政治因素、宗教因素对西方商法形成作了分析。

通过对中世纪人口的变化分析,得出人口的增长使农业生产迅速扩展,城市的规模和数量急剧的增大和增加,促进了新的职业商人阶级的出现和壮大。

商法的形成就是应商人阶级的需要而适时之必然。

在对城市贸易和乡村贸易并重分析的基础上,推出因贸易活动的操作、管理、归置等技术的诉求势必使得商法不仅形成而且多向性延伸。

不仅严格意义上的销售活动归商法调控,而且商业交易的其他方面,包括运输、保险和资金筹措等也归其调控。

同时由于调控的需要和商业实践的变化,使得商法的法律技术设计不断创新,如流通汇票应用和有限责任合伙的产生等等。

为了与一般的观点区别,分析资本主义在中世纪的兴起,从政治因素方面提出,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本质上是相容的,而且是完全相互依赖的。

认为封建-农业价值同资本主义-商业价值根本上是一致的,并且能够达到合法的妥协。

即商法能够也必然在封建主义的条件下产生和形成,而不是反之。

分析了教会改革的诸多方面后,针对通行的观点:把教会认为是中世纪倒退势力的源泉,表述出自己的看法:教会不仅相信使商业活动与一种基督徒的生活相一致的可能性,还认为商人的经济活动也能成为通往拯救的一条途径;教会也认为商法应该反映教会法并不与教会法矛盾,尽管商人们并不总是同意这种观点;但商人仍然将其行为置于一种以上帝的意志为基础的规范之下。

“一种声称要把商人的灵魂引向拯救的社会经济道德得以产生。

这种道德体现在法律之中。

法律是商业活动和灵魂拯救之间的一座桥梁。

”即教会是商法形成的促进因素之一,而不是简单的将其划入阻挡历史前进车轮的障碍。

而兼具政治因素和宗教因素的十字军东征和殖民运动促进了远距离的海上贸易和陆上贸易,扩展了商法的范围。

[2](P.406-413)伯尔曼的精析把商法的形成诸因以一种立体的架构展现出来,使得各因素成为商法形成的共因,而不是重此轻彼,可谓是一忠于历史,深析历史的经典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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