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考试资料:案例分析
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甲公司迅速扩大业务规模,但由于资金链紧张,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甲公司于2018年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某银行在审查甲公司贷款申请材料后,认为甲公司具备还款能力,于是同意向其发放贷款。
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甲公司应在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经过1. 贷款发放及使用某银行在2018年6月向甲公司发放了5000万元贷款。
甲公司收到贷款后,按照约定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按时支付了部分利息,但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本金。
2. 纠纷产生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甲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能按期完工,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
2019年,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3. 法院审理某银行与甲公司贷款纠纷案于2019年12月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贷款合同的真实性、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问题存在争议。
某银行提供了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甲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则辩称,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力偿还贷款。
此外,甲公司还提出,某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要求法院判决某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审理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某银行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金融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诈骗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秩序。
本案例以某银行贷款欺诈案为例,对贷款欺诈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银行在办理一笔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发现贷款申请人甲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
经调查,甲通过伪造身份证、虚假收入证明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
甲在贷款期间,利用银行贷款购买房产,将房产出售后携款潜逃。
该银行发现贷款欺诈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法律分析1. 贷款欺诈的法律构成贷款欺诈是指贷款申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贷款申请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2)贷款申请人在贷款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3)贷款申请人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
在本案中,甲通过伪造身份证、虚假收入证明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符合贷款欺诈的法律构成。
2. 银行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某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未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贷款欺诈行为发生。
因此,某银行应承担以下责任:(1)退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赔偿贷款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 金融机构的防范措施为防范贷款欺诈,金融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贷款申请人身份验证,确保贷款申请人的真实身份;(2)严格审查贷款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中的虚假信息进行核实;(3)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贷款行为进行监控;(4)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贷款欺诈案件,通过对该案的法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贷款欺诈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和贷款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防范贷款欺诈,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秩序。
金融学案例分析

新建成的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 场实行二级架构:一级交易网 的主体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总行和经改造的各地融资中心
金融学案例分析
1 日前,一级网络会员共有55家,利用中国外汇交易系统的交易网络进行全国联网交易 2 二级网络由35个融资中心组织当地金融机构就地交易
3 一级网络与二级网络同步运行,融资中心不断地促成本辖区的资金融通,井将差额拿到一级网络平衡
经过半年多的运行,同业拆借市场表现出很强的活力,交易日趋活跃,交易量稳定增加,利率稳中有
2 降,鉴于全面放开拆借市场利率的时机已经成熟,央行宣布,白6月1日起全面放开拆借市场利率,不
再实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决定
3 这一举措推动了同业拆借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为今后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199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首 次比较系统地对同业拆借市场运 作做了规定
金融学案例分析
《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同业拆借是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 期资金的行为,拆借资金只能用于弥补据清算、联行汇差和解决临时性周转需要,不 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还规定了资金拆入比例与拆借利率等 《试行办法》对同业拆借市场的发育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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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案例分析
思考题 1.这种独特的货币现象对大陆、港、澳、台四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2.这种现象长期发展下去,试问会不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为什么?
金融学案例分析
1."一国四币"的互相兑换和流通是香港和澳门回归及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必然结果,它有不少有利之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岸四地的货币互为流通有助于经济合作的深化及台湾问题的解决。近年大陆与香 港的贸易总额平均每年高达8000多亿美元 大陆在香港的投资平均每年达120多亿美元,香港在大陆的投资则达140多亿美元,这与双方货币能够互 为流通不无关系 此外,台湾经香港转口到大陆的贸易总额也年均达75亿多美元,台湾间接到大陆投资已超过50亿美元 四种货币的相互流通,避免了货币之间频繁变动的汇率风险,稳定了投资及贸易成本,节省了兑换费用 ,经济效率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随着经济合作的深化,货币的相互流通将起到更重要的催化作用
财经类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各类金融产品层出不穷。
然而,在金融领域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本案涉及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通过对该案件的法律分析,旨在揭示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为打击非法集资提供法律依据。
二、案件事实2017年,某公司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向投资者承诺年化收益率高达12%以上,吸引大量投资者投资。
公司以发行理财产品、投资房地产、股权转让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截至2018年,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总额达10亿元,涉及投资者5000余人。
经调查,该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隐瞒实际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收益,虚构资产,以欺骗手段骗取投资者信任。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虚构交易、虚构业绩等违法行为。
三、法律分析(一)非法集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某公司以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收益、虚构资产等手段,骗取投资者信任,非法募集资金,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罪。
(二)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某公司通过欺诈手段骗取投资者信任,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投资者可以要求某公司返还投资本金及利息。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类金融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金融机构。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和金融创新的加快,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问题逐渐凸显。
特别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余额持续攀升,严重影响了其经营状况和风险控制能力。
为了应对不良贷款问题,金融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风险管理、优化资产结构、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金融机构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遇到了诸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处置效率,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描述1. 不良贷款形成原因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主要形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放缓,部分行业出现产能过剩,导致企业盈利能力下降,进而引发贷款违约。
(2)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不到位:部分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评估不够严格,导致不良贷款形成。
(3)金融创新不足: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存在不足,无法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导致客户转向其他金融机构,引发不良贷款。
2. 不良贷款处置措施为了处置不良贷款,金融机构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强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加大了对贷款风险的监控力度,严格贷款审批流程,降低不良贷款形成。
(2)优化资产结构:金融机构通过出售、重组等方式,优化资产结构,降低不良贷款占比。
(3)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手段,如诉讼、仲裁、债务重组等,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
3. 法律问题及应对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金融机构遇到了以下法律问题:(1)诉讼时效问题:部分不良贷款已超过诉讼时效,金融机构在诉讼过程中面临败诉风险。
(2)合同纠纷问题:部分借款人因合同条款理解不同,与金融机构产生纠纷。
(3)担保问题:部分不良贷款存在担保不足或无效担保,导致金融机构在处置过程中面临损失。
金融现象法律分析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欺诈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金融公司涉嫌金融欺诈案为例,对金融欺诈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金融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投资、融资、担保等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投资者进行投资,涉嫌金融欺诈。
具体案情如下:1. 虚假宣传: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宣传册等宣传材料中,夸大公司业绩、投资收益,未如实披露投资风险。
2. 隐瞒真相:该公司未如实披露其资金链紧张、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宣传收益等事实。
3. 恶意操纵:该公司通过虚假交易、虚增投资收益等手段,诱导投资者加大投资。
4. 恶意欺诈:该公司在投资者提出退出时,故意拖延时间、拒绝支付本金和收益,甚至虚构投资项目,继续欺诈投资者。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本案中,该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中夸大公司业绩、投资收益,属于虚假宣传。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隐瞒真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一)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二)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本案中,该公司未如实披露资金链紧张、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宣传收益等事实,属于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3. 恶意操纵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通过虚假交易、虚增投资收益等手段,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恶意欺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学考试资料:案例分析

案例22——逃亡者“天堂”梦断一直以来,加拿大被称为中国逃犯的“安全避难所”和刑事犯罪“逃亡者的天堂”,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逃往加拿大已有9年之久,携10亿元巨款外逃的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等人也是选择了加拿大作为落脚点,以致有犯罪分子放言,外逃首选加拿大1然而,加拿大联邦公共安全部部长戴国卫于2008年8月22日发表的声明打破了中国逃犯的“天堂”幻想。
当天,涉嫌合同诈骗,被中国公安部通缉、潜逃加拿大5年之久的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邓心志被遣返回国。
戴国卫在声明中说,邓心志被遣返“进一步表明了我们政府的承诺,就是加拿大不会成为逃亡者的天堂”。
2●案情简介2002年1月至8月间,邓心志涉嫌伙同陈泉山、崔自力,冒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支公司领导及工作人员,以支付高息为诱饵,编造“国寿养老金还本保险”险种、使用伪造的印章、签订虚假的保险合同等手段,先后骗取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和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825万元。
2003年1月,事情败露后,三人仓皇出逃。
其中,邓心志、崔自力二人持旅游签证潜逃到加拿大多伦多;陈泉山在逃往外地一年多后,于2004年5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05年2月4日,陈泉山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08年8月22日,邓心志被加拿大警方遣返回国,被公安机关逮捕34邓心志是由加拿大遣返我国的首名经济犯罪案件嫌疑犯。
2008年8月22日,加拿大联邦公共安全部部长戴国卫发出的声明指出:“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确认将邓心志先生遣返回中国,邓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行而被中国有关方面通缉。
”声明同时指出,邓心志在加拿大被遣返进一步表明加拿大政府的承诺,就是:加拿大“不会成为逃亡者的天堂”该国对犯罪的“容忍度为零。
”5经典防腐洗钱案例:重庆晏大彬案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其妻傅尚芳洗钱一案,最后认定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律小讲堂金融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理财产品日益丰富,投资者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风险意识不足等原因,金融理财产品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银行理财产品纠纷案为例,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案件背景2018年,某银行推出了一款名为“XX稳盈”的理财产品,该产品承诺年化收益率在4%-6%之间。
李某听信了该银行宣传,购买了该理财产品。
然而,在产品到期后,李某发现实际收益率远低于承诺的年化收益率。
李某遂向某银行提出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某银行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某银行是否构成欺诈?2. 某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件分析1. 某银行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某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未如实告知投资者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未明确告知投资者预期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这种行为构成欺诈。
2. 某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某银行因欺诈行为导致李某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银行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六、案例分析总结1. 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如实告知投资者产品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2. 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充分了解产品风险,理性投资。
3. 当投资者遭受金融理财产品纠纷时,应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建议1.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
2. 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3. 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高金融纠纷解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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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2——逃亡者“天堂”梦断一直以来,加拿大被称为中国逃犯的“安全避难所”和刑事犯罪“逃亡者的天堂”,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逃往加拿大已有9年之久,携10亿元巨款外逃的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等人也是选择了加拿大作为落脚点,以致有犯罪分子放言,外逃首选加拿大1然而,加拿大联邦公共安全部部长戴国卫于2008年8月22日发表的声明打破了中国逃犯的“天堂”幻想。
当天,涉嫌合同诈骗,被中国公安部通缉、潜逃加拿大5年之久的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邓心志被遣返回国。
戴国卫在声明中说,邓心志被遣返“进一步表明了我们政府的承诺,就是加拿大不会成为逃亡者的天堂”。
2●案情简介2002年1月至8月间,邓心志涉嫌伙同陈泉山、崔自力,冒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支公司领导及工作人员,以支付高息为诱饵,编造“国寿养老金还本保险”险种、使用伪造的印章、签订虚假的保险合同等手段,先后骗取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和中纺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825万元。
2003年1月,事情败露后,三人仓皇出逃。
其中,邓心志、崔自力二人持旅游签证潜逃到加拿大多伦多;陈泉山在逃往外地一年多后,于2004年5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05年2月4日,陈泉山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08年8月22日,邓心志被加拿大警方遣返回国,被公安机关逮捕34邓心志是由加拿大遣返我国的首名经济犯罪案件嫌疑犯。
2008年8月22日,加拿大联邦公共安全部部长戴国卫发出的声明指出:“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确认将邓心志先生遣返回中国,邓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行而被中国有关方面通缉。
”声明同时指出,邓心志在加拿大被遣返进一步表明加拿大政府的承诺,就是:加拿大“不会成为逃亡者的天堂”该国对犯罪的“容忍度为零。
”5经典防腐洗钱案例:重庆晏大彬案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其妻傅尚芳洗钱一案,最后认定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重庆第一贪戏剧性翻船过程6此案是我国首例腐败洗钱案,也是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和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大力配合国家反腐败工作的典型案例,同时还是洗钱罪设立以来第一例上游犯罪是贪污贿赂罪的洗钱案。
7为了保证履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保留了必要的金融监管职责。
一是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的职责。
二是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三是建立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监督检查、建议监督检查和全面监督检查制度。
四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有关资料。
8金砖四国(BRICS)由来9“金砖四国”是指巴西(Brazil)、俄罗斯(Russia)、印度(India)和中国(China)四个重要国家。
由这四个国家英文首字母组成的“BRIC”一词,其发音与英文的“砖块”非常相似,故这四国被称为“金砖四国”(BRICs)。
2001年,美国高盛公司首席经济师吉姆·奥尼尔首次提出“金砖四国”这一概念。
2003年,奥尼尔在一份题为《与“金砖四国”一起梦想》的研究报告中预测,到2050年,世界经济格局将重新洗牌,“金砖四国”将超越包括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在内的西方发达国家,与美国、日本一起跻身全球新的六大经济体。
高盛这份报告出台后,中国、印度、俄罗斯和巴西四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领头羊,受到世界广泛关注,“金砖四国”这一概念由此风靡全球。
10“金砖四国”国土面积占世界领土总面积的26%,人口占全球总人口的42%。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2006年至2008年,四国经济平均增长率为10.7%。
随着四国经济快速增长,其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
“金砖四国”均是新兴市场国家,在许多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看法接近。
近年来“金砖四国”的对话合作不断加强,经常就国际经济和发展领域的重大问题交换看法。
2008年7月,“金砖四国”领导人在日本洞爷湖参加八国集团系列会议期间,曾举行会晤。
同年9月,“金砖四国”外长在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举行会议,就千年发展目标、南南合作、气候变化、能源及粮食安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同年11月,“金砖四国”财政部长在巴西圣保罗举行会议,呼吁改革国际金融体系,使之能够正确反映世界经济的新变化。
11没有经济同质性的“金砖四国”能够联合起来,却发出了强烈的信号。
世界发生了变化,西方主导全球500年的政治经济秩序发生了松动,新兴国家开始成为一种趋势性的力量,西方必须正视和尊重新兴国家的呼声和利益诉求。
12案例14:南海工行骗贷案2003审计风暴第一金融大案案件始末:从1990年至2003年8月止,南海华光集团向中国工商银行南海支行等7家金融机构累计贷款1125笔105亿余元人民币,其中来自于工行南海支行的贷款累计达74亿余元,其中损失19.28亿元,占该行总贷款余额的15.26% 。
企业的性质-虚造的“民营航母”结局深思-如何切实降低商业银行贷款集中的风险?2009年全国19家主要银行5000万以上客户贷款集中度占60%左右;部分银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超过规定的10%,有的甚至达到17%。
贷款行业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批发零售和房地产,行业集中的风险巨大。
134)流动性流动性是指银行根据存款和贷款的变化,随时以合理的成本举债或者将资产按其实际价值变现的能力。
监管当局对银行流动性的管理政策有两种:一是向银行发布衡量和管理流动性的指导方针;一是要求银行流动资产与存款或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某一标准。
14案例15: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2年零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
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银行,因而不可避免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5历史: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于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总行设在海南省海口市,并在其他省市设有少量分支机构。
它是在合并原海南省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基础上,吸收了40多家新股东后成立的。
成立时的总股本为16.77亿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资3.2亿元成为其最大股东。
关闭前有员工2800余人,资产规模达160多亿元。
16破产原因:1993年海南的众多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大量资金压在房地产上而出现了经营困难。
在这个背景下,海南省决定成立海南发展银行,将5家已存在问题的信托投资公司合并为海南发展银行。
据统计,合并时这五家机构的坏账损失总额已达26亿元。
海南发展银行从开业之日起就步履维艰,不良资产比例大,资本金不足,支付困难。
1997年年底,遵循同样的思路,有关部门又将海南省内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其不良资产的比例。
17倒闭过程: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公告:由于海南发展银行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海南发展银行进行关闭清算;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对其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保证支付,其余债务待组织清算后偿付。
18后续:2000年,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向海南省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提出重建海发行。
2003年底,海发行的重组方案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
该方案允许外资参股,原海发行的债权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股东将采取债转股的形式,将债务转为股权。
但是到目前为止,海发行仍未能重新组建。
19本章小结广义上,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包括三个方面,即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
银行日常审慎监管要素有: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集中、流动性、内部控制。
监管方式分为两种,即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处理问题的一般措施有贷款挽救、担保、并购、设立过渡银行、设立专门的问题银行处理机构。
201994年,美国的两名教授曾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揭露某些证券商在代理NASDAQ股票时的惊人“黑幕”,指出当时NASDAQ股票的小数报价一般以1/8的倍数为单位,但一些证券商在接受委托时却只接受1/8的偶数倍数,另外1/8的零头被证券商隐瞒不报并据为己有。
股票交易黑幕被揭露之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立即采取了大规模的调查行动,最终引发了受骗的数百万投资者对相关证券商高达10亿美元的诉讼。
此外,1998年香港百富勤公司倒闭以后,当地媒体也曾经揭露出其公司董事存在玩忽职守和虚假陈述的行为,为此,香港证监会也随即进行了耗时两年的调查。
21 在我国内地,2000年底,《财经》杂志发表“基金黑幕”的文章,就曾经对于监管当局加大对基金不规范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001年,《财经》杂志又以《银广夏陷阱》为题揭露了银广夏的大骗局,有关当事人——银广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在犹豫了数天后不得不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新闻媒体的监督是加强监管的有效途径,并对媒体的监督表示欢迎。
之后,中国证监会领导层也随即表态,表示将对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手软,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2阅读材料:2003年4月26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根据该决定,中国银监会接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银行业的官方监管机构。
同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官方监管机构是中国银监会。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主体,各国的安排也互不相同。
23阅读材料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历史上曾经有过四种不同的原则。
一是自由主义,法律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不予规定,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设立而无须注册登记;二是特许主义,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经过特别批准,每设立一家商业银行就必须颁发一道特许批准令;三是准则主义,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即可申请注册,无须监管当局批准;四是核准主义,又称审批制,是指商业银行的设立除了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之外,还须报请主管当局审核批准后才能登记成立。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