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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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SB/T 10858-2012)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餐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内容、信用等级与表示方法、评价流程、信用评价报告的撰写要求以及信息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对餐饮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16??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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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信用等级?credit?rate of catering enterprises

根据相对固定的指标体系,对餐饮企业的基本状况、经营水平、管理能力、财务数据、信用表现、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财务状况国际通行且被广泛认可的既定符号来表达的餐饮企业信用级别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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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主体?subject of?evaluation

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从事信用评价的信用中介组织或其他机构。4评价内容

基本状况

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资质,人力资源状况、市场地位、企业荣誉等方面。

经营管理

主要包括企业的制度建设、食品安全管理、经营能力等方面。

财务状况

主要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发展潜力等。

信用记录

主要考察企业的合同履约情况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情况包括合同履约率、贷款偿还率及还款意愿率。信用记录包括依法纳税记录、食品安全记录、仲裁诉讼记录、企业相关公共记录等。

6评价流程

总则

根据独立、公正、客观、专业的原则,评价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受评对象独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

受理申请

自愿参评的餐饮企业应向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主体提交《餐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有关证照复印件及近三年财务报表,评价主体在收到申请后,应初步审核资料完整性、真实性,确定是否接受信用评级申请。

信息核实

评价主体应通过函电确认、数据分析、实地考察、相关查询等方式对受评对象提供的各类信息进行甄别,对真实性进行分析。

等级评定

评价主体应成立餐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小组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委员会。评价小组应根据餐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细则见附录A的要求,对受评企业的资质、安全管理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竞争地位、社会形象等进行分析,根据得分情况,提出信用等级建议,并提交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委员会审核。

结果公示

评价主体应在行业相关媒体、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等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布初评结果和最终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信息备案

评价主体应建立餐饮企业信用等级数据库,并在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跟踪复评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在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后,评价主体应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更新。若某些重大因素致使评价对象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评价主体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有效期满后企业需重新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

推广应用

评价主体应积极宣传评价结果,应向参评企业颁发牌匾和证书,也可与有关机构合作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

7报告撰写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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