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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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青政办〔2016〕190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1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0月11日青海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和省政府相关要求,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盘活各领域沉淀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先行先试”的思路,综合采取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滚存结余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推进涉农、科技资金优化整合,积极整合财政部门内部有关资金,健全完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制度,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措施,积极探索创新财政资金统筹管理使用,为保障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民生相关支出提供了财力支撑。

但与适应形势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相比,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政府预算体系间衔接不够紧密,财政统筹能力较弱;部分资金安排仍采取以收定支、收支挂钩、切块安排的模式,分配使用不够科学;重点科目资金及跨部门整合协调沟通不够顺畅,财政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部分项目前期准备不够扎实,财政存量资金结存规模依然较大;预算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不够完善,造成部分资产配置闲置、浪费等。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是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和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支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举措,也是有效应对经济下行、缓解财政收支矛盾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优化财政资金配置,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全面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9.12•【字号】青政办[2002]138号•【施行日期】2002.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2]13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青海省省级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省级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1]14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现就省级事业单位财政经费管理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原则(一)坚持按照单位职能、性质的变化调整财政补助形式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后重新界定的单位性质,确定相应的财政补助形式。

(二)坚持改革方向以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事业发展为出发点,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经费改革。

(三)坚持综合预算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经费和单位预算外收入相结合,根据单位取得服务收入和经营收入的能力,确定财政补助比例,不搞一刀切。

二、经费调整的范围凡国家举办的省级党政群机关直属、所属的事业单位均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调整的范围。

三、经费调整的标准按照经费管理改革的原则,在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过程中,既要加大力度,又要积极稳妥,推进有条件的全额事业单位逐步向差额补助过渡,并为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过渡进一步创造条件。

(一)行政性、公益性事业单位对行政性、公益性事业单位,省财政按标准全额核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印发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印发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印发
本刊编辑部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卷),期】2015(000)005
【总页数】1页(P11-11)
【作者】本刊编辑部
【作者单位】本刊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印发 [J], 本刊编辑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J], 国务院办公厅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J], ;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
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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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青财预字[2016]15号【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1.07【实施日期】2016.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预字〔2016〕15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预算部门:省政府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已于2015年8月陆续出台。

为了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改革涉及的财政政策内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包括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涉及改革经费包括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补助、对职业年金缴费补助三部分。

(一)财政对养老保险缴费的补助。

包括单位缴费(20%)和个人缴费(8%)。

单位缴费: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差额单位按原经费补助比例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纳入参保范围的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待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到位后按用人单位性质及经费负担比例承担。

个人缴费:通过调整工资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按原人员经费来源渠道和负担比例解决。

财政对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补助,其资金来源从原预算安排的退休经费中划转解决。

(二)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助。

从原预算安排的退休经费中划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补助后,剩余部分全部作为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助,划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财政专户。

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由财政予以补助。

(三)对职业年金缴费的补助。

包括单位缴费(8%)和个人缴费(4%)。

单位缴费: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采取记账方式,财政暂不安排补助资金,工作人员退休前,由同级财政按照记账金额安排补助资金做实;差额事业单位需全部做实到位,所需经费按现行人员经费来源渠道和负担比例由同级财政及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纳入参保范围的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待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到位后按用人单位性质及经费负担比例承担。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的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28•【文号】人社部发〔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现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6年9月28日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移 ,不征 收契 税 。 十 、有 关用语 含 义
本通 知 自 2 0 1 5年 1月 1日起 至 2 0 1 7年 1 2月
3 1日执 行 。本通 知 发 布 前 ,企 业 、事业 单 位 改制
重组过程 中涉及 的契税 尚未处理 的,符合本通知
规定 的可 按本 通知 执行 。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2 0 1 5 年 第4 期
●政 策 法 规
国务 院 办公 厅 关 于 印发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业 年 金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办发 [ 2 0 1 5 ]1 8号
各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人 民政府 ,国务 院各 部 委 、 各直 属机 构 :
[ 2 0 1 5 ]2号 ) 等相 关规 定 ,制定 本办 法 。
本通 知所 称 企 业 、公 司 ,是 指 依 照 我 国有 关
2 0 1 5年 3月 3 1日

3 7・
●政 策 法 规
和个 人职 业年 金缴 费 的 比例 。
2 0 1 5 年 第4 期
保 险产 品 ,依据 保 险 契 约领 取 待 遇 并 享 受 相 应 的 继 承权 ;可 选择 按 照 本 人退 休 时 对 应 的计 发 月 数 计 发职 业年 金 月 待 遇标 准 ,发 完 为 止 ,同时 职 业
年 金个人 账 户余 额 享 有 继 承权 。本 人 选 择 任 一 领 取 方式后 不再 更改 。 ( - - ) 出国 ( 境 )定 居 人 员 的职 业 年 金 个 人
第五 条
职业 年金 基金 由下 列各 项组 成 :
( 一 )单 位缴 费 ;
( 二 ) 个人 缴 费 ;

(国办发〔2015〕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消息来源:中税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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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
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5]169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5〕16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0日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67号)精神,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的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即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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