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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沪府发[2009]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1
【实施日期】2009.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
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确保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乘车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是指以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统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车站设施为载体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车站,包括轨道交通站厅和站台、轨道交通出入口、轨道交通通道。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设置,除执行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广告的登记管理、户外广告审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本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轨道交通车站广告的设置规范、监督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发布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市容环卫、规划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车站广告的审批、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第四条(设置原则)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规范、整齐、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广告审批)
在公共交通车辆表面、车站发布广告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车站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容环卫、工商行政、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其中,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还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占路审批手续。

第六条(内容要求)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内容应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到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七条(公益性)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广告总量的10%。

第八条(广告维护和撤除)
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保持美观、整洁和安全。

广告严重污损、脱落,影响车辆、站点整洁和设施完好的,应当及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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