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物价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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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意见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意见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沪交协[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意见(沪交协〔2012〕55号)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直属各有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区县交通港航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3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2009~2020)》(发改地区〔2010〕124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33号)、《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1〕4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沪府发〔2011〕68号),以及我局与苏、浙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长江三角洲地区道路运输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巩固和提升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成效,进一步推进今后一个时期长三角地区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区域合作和一体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重要意义。

长三角地区地缘相近,人文相通,经济相融。

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是适应和服务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长三角地区国家战略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推动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实现交通运输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构建长三角地区一体化的综合运输体系和统一开放的运输市场体系,更好地提升上海“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的水平;有利于在推进区域合作的同时,学习借鉴苏、浙二省及其所属主要城市交通运输领域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更好地促进上海交通港航事业的发展。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提高本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市交通港口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海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在运营生产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一定程度的运营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轨道交通线路营运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若干规定》执行。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处理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港口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由国内客运运营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直接向旅客收取;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对任何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单独设项、另行收费。

理货服务费和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理货公司、引领服务单位分别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国际船舶多点挂靠停泊费优惠幅度和货物堆存免费保管期,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与港口经营人协商确定。

拖轮费计费方式由按拖轮马力和工作时间收费改为按被拖船舶类型和大小收费。

对航行国际航线超大型船舶引航费实行收费总额封顶控制。

拖轮费、引航费的具体计费办法详见《办法》。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上海市港口条例

 上海市港口条例

上海市港口条例在经济全球化、改革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政治、经济背景下,我国宏观经济快速发展,国际贸易量也不断增长,从而促进了我国港口的飞速发展。

下文是上海港口条例,欢迎阅读!上海港口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上海港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港口工作,业务上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上海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上海港口管理应当遵循一港一政、科学规划、统一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港口规划、建设和岸线使用第五条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编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应当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港口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港口设施包括为港口经营、管理而建造和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

第六条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立项前向市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使用港口岸线申请应当包括岸线的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

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市或者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上海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8.11•【字号】沪价公[2003]第002号、沪交财[2003]第564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3]第002号、沪交财[2003]第564号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各区县物价局:为加强本市省际道路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统一并简化省际道路客运票价的计算办法,现发布《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交通办发布的《上海市跨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沪价[1987]第280号、沪运运[1987]473号)和《上海市省际公路客运高级客车运价管理办法(试行)》(沪价经[1996]第247号、沪府交运[1996]307号)同时废除。

请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2.《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价标准第三章计价类别第四章旅客运价价目第五章旅客运输其他收费第六章旅客运费计算第七章行包运价第八章票价浮动第九章附则附件1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统一并简化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计算办法,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本市计算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本市参与省际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市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包车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
作 业项 目及 收 费标 准 。 收 费 时应 在 税 务 部 门 统 一规 定 的 发票 上 注 明所 提 供 服 务 项 目 、计 费单 位 和 收 费金 额 的 明 细 内容 ,注 明 的 内容 或 提供 的 清单 应 与 收 费公 示 的 内容 一 致 。 同 时 ,要 向当 事人 提 供 规 范 的清 障 施 救牵 引服 务作业 单 ,并经 当事人或 委托 人确 认 。
牵 引 费 和 基本 项 目清 障 施 救 费 实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管 理 .各 服务 单 位 可 在 不 高 于政 府 指 导 价 的范 围 内具体 确 定 本 企 业 的 收 费标 准 。特 殊 情 况 清障施 救 费实行 市 场调 节价 。 三 、牵 引费 收 费 标 准 。牵 引 费 由基 本 公
和跨 海 大桥 基 本 公 里 牵 引 费 :小 型车 每 辆 每
次 3 0 ;大 型 车 每辆 每 次 7 0 ;特 大 型 车 0元 0元
殊 装 备 的适 用 清 障施 救 费 。清 障施 救 费 又分 基 本 项 目清 障施救 费 和特 殊情 况清 障 施救 费 。 基 本 项 目清 障施 救 费 适 用 于发 生 人 工 装 卸 、 使 用 轻 型托 架 、拆 中桥 、装 卸 重 吨 物体 等 作
辆 每 次 2 0 ;大 型 车 每辆 每 次 6 0 ;特 大 5元 0元
型车 ( 0 以上 平 板 货 车 、集 装 箱 车 、水 泥 1吨 搅 拌 车 、油罐 车 、吊车 、挖 土 机 、压路 机 等 ) 每 辆 每次7 0 。 0元 2 高架 、 中环 、外环 、 高速 、越 江设 施 、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上 海 道 路 交 通 有 序 、安 全 、
业 :特 殊 情况 清 障施 救 费 适用 于基 本 项 目清 障施 救 无 法解 决 。必 须 使 用 吊车 、铲 车 、卷 扬 机 等装备 的其它 作业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取消政府还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取消政府还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建[2009]49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8.04【实施日期】2009.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做好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八月四日附件: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新增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中安排的,用于补助地方开展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在二级公路上的隧道、桥梁,下同)收费工作的专项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9.19•【文号】发改价格[2010]2204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交通局: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对于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主体不明确,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一些执法单位违规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指定给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

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有关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今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根据需要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车辆救援服务效率。

三、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规程,并定期组织专职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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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物价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
定>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2.25
【实施日期】2010.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物价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运输管理处:
现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本市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
本市省际道路班车客运(包括加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制定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市运输管理处根据省
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计费里程、其他收费等规定核定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基准票价,经营者可在线路基准票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确定实际执行票价。

二、基准票价
(一)基准票价计算公式
根据《汽车运价规则》的规定,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线路基准票价=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计费里程+其他收费(二)车辆基准运价
本市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标准参照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现行各类型、等级车辆基准运价,具体见下表:上海市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车辆基准运价表(单位:元/人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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