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志(1978-2010)交通运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已经2011年6月23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确保及时、正确地反映本市交通港航公共安全状况,为各级领导机关决策和事故处置提供正确有效的信息,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内发生的行业安全事故和险情(以下简称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三条(报告类别)本规定所称的行业安全事故和险情主要包括:(一)公交行业:1、市级管理的公交线路: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同时受伤5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车辆侧翻、火灾、其他群死群伤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2、区县管理的公交线路: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死亡2人、同时受伤10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车辆侧翻、火灾、其他群死群伤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二)出租行业(挂顶灯的中、小型出租车)1、市境内: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同时有人受伤的事故;发生车辆侧翻、火灾事故的。
2、市境外: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车辆侧翻、火灾事故的。
(三)省际客运行业1、市境内: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同时受伤5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车辆侧翻、火灾、其他群死群伤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港航行业规划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提升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好上海交通港航行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推进交通港航行业的持续发展,经2009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决定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
市交通港口局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并协调上海交通港航行业发展的重大规划决策和各层次交通港航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明确行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方针目标和主要任务;负责审议交通港航规划体系中各项全局性、重要性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负责推进和监督行业发展规划的落实实施;负责审议交通港航行业规划的重大调整和变更;研究处理有关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问题等。
市交通港口局规划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任:孙建平副主任:李文辉、朱建华、葛明明、王洪全、周淮、李介麟成员:安呈瑶、黄国荣、李旭东、陈道熙、杨长海、范贵根、陆平、姚文华、杨建勇、林必凤、郭海鹏、杨小溪、陈巳康、刘岷、李冰、金炜、周英、梁兵农、叶兴、王晓军、童雅君、丁凌、丁小平、蒋永年、陆金菊、蔡敬艳、李鸣、陈秀平、李耀华、肖风、金晓、孙林骏市交通港口局规划委员会下设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规划建设处,由规划建设处处长陆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上海交通港航行业发展规划和各层次交通港航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做好提交规划委员会议审议、决策的各阶段规划和重大问题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对行业发展规划阶段性目标实现情况和主要任务实施情况的评估,负责推进规划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上海级志书编纂实施方案解读梅森

上海市级志书编纂实行方案解读(梅森)讲三个问题:上海市级志书编纂实行方案构成及制定过程、上海市级志书编纂实行方案旳实行重点、实行方案内容几种要点。
地方志书编纂实行方案是一轮志书编纂旳总纲,是蓝图、规划目旳、工作原则和组织原则。
一、上海市级志书编纂实行方案构成及制定过程地方志书编纂实行方案小概念仅指“实行方案”自身,大概念包括其他围绕方案实行而制定旳一系列配套文献。
(一)编纂实行方案构成1. 小概念实行方案指《<上海市志(1978-2023)>编纂实行方案》和《上海市级专志编纂实行方案》。
2. 大概念实行方案包括大小9个文献:《〈上海市志(1978-2023)〉编纂实行方案》(含《〈上海市志(1978-2023)〉卷目及分工》、《〈上海市志(1978-2023)〉行文规范》)、《上海市级专志编纂实行方案》(含《上海市级专志志目及编纂分工》)、《上海市地方志书评审验收规定》、《上海市志评审专家库入选原则》、《〈上海市志(1978-2023)〉编纂经费预算》、《〈上海市志(1978-2023)〉出版印刷版式规定》等。
(近来还要制定《上海市级志书资料长编若干规定》)(二)制定过程及根据1. 根据(1)2023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旳《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三条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旳历史与现实状况旳资料性文献。
(参见《〈上海市志(1978-2023)〉卷目及分工》、《上海市级专志志目及编纂分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旳领导。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3年左右编修一次。
(首轮大部分志书下限1990年)(2)2023年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旳《上海市第二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规划》2.制定过程第二轮上海市级志书编纂实行方案在全国二轮修志以来,在全国是形成时间最长旳一种方案。
自2023年12月开始调研论证,2023年春节期间写出第一稿,至2023年终编纂委员会主任会议基本定稿,后大部制改革、汶川大地震等,到2023年1月8日召开全市地方志工作会议启动,前后调研、起草、论证、修订了整整7年时间。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在交通港航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工作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发文字号】沪交法[2011]44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8.24【实施日期】2011.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在交通港航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工作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沪交法〔2011〕447号)局属各有关单位,区县各交通港航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深化交通港航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快推进交通港航法治政府部门的建设,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上海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全国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精神,结合本市交通港航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在交通港航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工作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在交通港航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工作规划(2011-2015年)在市委和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局已顺利实施了“五五”普法规划,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交通港航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上升,法制宣传教育对全市交通港航运行平稳有序起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大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也对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进一步营造交通港航的法治环境,努力打造一支执政为民的高素质管理队伍,特制定交通港航行业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市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0件)公布如下:1、《上海市内河岸线使用费征收办法》((66)沪运航程字第611号)2、《上海市内河运输货物港务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沪运运〔1987〕第586号)3、《关于颁发〈上海市内河非机动船舶驾长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沪运研〔1991〕第334号)4、《关于颁发<上海市非机动渡船渡工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沪运研〔1992〕第520号)5、《关于颁发<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沪运运〔1993〕第524号)6、《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76号)7、《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沪港法〔2005〕307号)8、《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沪交法〔2006〕37号)9、《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6〕261号)10、《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沪用客〔1995〕880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1、《上海市出租汽车营业站管理办法》(沪用法〔1997〕1383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2、《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管理规定》(沪交法〔2001〕667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3、《上海市搬场运输汽车和专业小型货运汽车营运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沪交法〔2004〕303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4、《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2〕334号发布,沪交法〔2005〕423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06〕442号第二次修正)1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沪交法〔2002〕334号发布,沪交法〔2005〕423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06〕442号第二次修正)16、《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起讫站管理规定》(沪交法〔2002〕860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7、《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票证管理规定》(沪交法〔2001〕878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8、《上海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暂行管理规定》(沪交法〔2002〕555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9、《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沪交法〔2003〕754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20、《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沪交法〔2007〕37号)21、《上海市无障碍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沪交法〔2007〕449号)22、《上海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规定》(沪交法〔2007〕529号)23、《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沪交法〔2008〕278号)24、《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港港〔2008〕119号)25、《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沪港规〔2008〕295号)26、《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沪交〔2008〕47号)27、《上海市出租汽车车厢广告设置规范若干规定》(沪交法〔2009〕130号)28、《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沪交法〔2009〕506号)29、《上海市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办法》(沪交航〔2009〕620号)30、《上海港口客运站进站人员行为规范》(沪交航〔2009〕653号)31、《上海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沪交航〔2009〕654号)32、《上海市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规定》(沪交货〔2010〕149号)33、《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沪交法〔2010〕458号)34、《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规定(试行)》(沪交客〔2010〕504号)3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营运证管理规定》(沪交客〔2010〕505号)36、《上海市交通港航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沪交法〔2010〕523号)37、《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沪交法〔2010〕539号)38、《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暂行规定》(沪交法〔2010〕541号)39、《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77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二次修正)40、《上海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委托管理规定》(沪用法〔1998〕832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二次修正)41、《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规定》(沪交法〔2002〕第524号发布,沪交法〔2005〕第564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二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三次修正)42、《上海市轨道交通车站商业网点管理规定》(沪交法〔2002〕第525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二次修正)43、《上海市轨道交通车站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沪交法〔2002〕第857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二次修正)44、《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沪交法〔2003〕第640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二次修正)45、《上海市城市交通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沪交法〔2006〕648号发布,沪交法〔2011〕200号修正)46、《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办法》(沪港法〔2006〕28号发布,沪交法〔2011〕200号修正)47、《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规则》(沪港计〔2006〕391号发布,沪交法〔2011〕200号修正)48、《上海市黄浦江航道管理规定》(沪港规〔2006〕429号发布,沪交法〔2011〕200号修正)49、《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沪交法〔2008〕248号,沪交法〔2011〕200号修正)50、《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沪交安〔2011〕337号)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沪府办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十九日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2006-201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关键时期。
上海地方志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推进上海地方志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不断拓展地方志工作新领域,全面提高上海地方志工作的整体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服务,为上海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
二、主要目标--依法修志得以全面落实。
--各级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更加健全,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
--第二轮新方志编纂全面推开,旧志整理工作进一步加强。
--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地方志信息化建设更加完备。
--地方志成果质量进一步提高,地方志理论研究水平全面提升。
--地方志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明显提高。
三、具体任务(一)全面启动第二轮志书的编纂总结第一轮新方志编纂的经验,结合实际,全面启动第二轮新方志的编纂,力争多出精品良志。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沪交法[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法〔2012〕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我局编制完成了《上海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目录》中涉及交通港航61项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现经2011年12月29日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目录0888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或者站点变更0889 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0891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2 客运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3 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0894 自有校车、租赁校车备案0895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0896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省际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897 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配发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省际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线路变更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变更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靠站点变更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发车时间变更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班、复班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变更0898 外省市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899 省际客运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0900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901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090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3 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0904 核发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5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6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0907 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8 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备案证明新增、补证0909 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91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0911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0912 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0913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0914 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0915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916 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0917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0918 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0919 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0920 建设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0921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0922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0923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0924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0925 新增市内水路运力审批0926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审批0927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0928 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0929 船舶进出港签证0930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含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0931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0932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0933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0934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0935 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审批0936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0937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0938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0939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0940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0941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0942 船员注册0943 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签发0944 内河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0945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0946 船舶检验证书签发0947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乙级、丙级和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0949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0950 水运工程质量报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沪府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第二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上海市第二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规划上海市首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工作自1987年5月全面启动以来,市地方志办公室和各部委办局、区县地方志机构编纂出版了一大批新编地方志书,包括一部10册、46卷,近1100万字的《上海通志》和10部县志、12部区志、110部专志,总字数1亿6千余万字。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关于“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的规定,目前本市地方志书已具备全面续修的条件。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和《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总结首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的经验,严格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面系统地记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上海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充分反映上海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程,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资料基础和智力支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志(1978-2010)交通运输分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6.01
【实施日期】201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志(1978-2010)交通运输分志》编纂
委员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系统和行业各有关机关、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
根据《〈上海市志(1978-2010)〉编纂实施方案》(沪志委〔2010〕1号),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上海市志(1978-2010)交通运输分志》的编纂,承编或牵头承编其中的《公路运输卷》、《海洋运输卷》、《内河运输卷》、《港口卷》、《海事·救助·打捞卷》,并负责承编《上海市志(1978-2010)城乡建设分志·城市公共交通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规划〉的通
知》(沪府办发〔2010〕5号)中要求,《上海市志(1978-2010)》各分志、分卷和上海市级专志各志书都要成立由各承编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的编纂委员会。
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市志(1978-2010)交通运输分志》编纂委员会,领导和统筹《上海市志(1978-2010)交通运输分志》和《上海市志(1978-2010)城乡建设分志·城市公共交通卷》的编纂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