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意见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沪交协[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意见(沪交协〔2012〕55号)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直属各有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区县交通港航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3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2009~2020)》(发改地区〔2010〕124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33号)、《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1〕4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沪府发〔2011〕68号),以及我局与苏、浙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长江三角洲地区道路运输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巩固和提升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成效,进一步推进今后一个时期长三角地区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区域合作和一体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重要意义。
长三角地区地缘相近,人文相通,经济相融。
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是适应和服务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长三角地区国家战略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推动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实现交通运输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构建长三角地区一体化的综合运输体系和统一开放的运输市场体系,更好地提升上海“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的水平;有利于在推进区域合作的同时,学习借鉴苏、浙二省及其所属主要城市交通运输领域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工作方法,更好地促进上海交通港航事业的发展。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首批水运工程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沪交规[2013]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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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首批水运工程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首批水运工程评审专家名单的通知(沪交规〔2013〕313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上海市水运工程项目审核和评审工作,加强水运工程技术管理,促进水运工程建设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我局于前阶段下发了《关于开展上海市水运工程评审专家选聘工作的通知》(沪交规〔2012〕627号),对选聘专业、选聘条件以及申请时间等均作了详细规定。
在规定时间内,我局共计收到189名申请人所填写《上海市水运工程评审专家候选人申请表》。
根据所公布选聘条件,我局严格把关,经过仔细甄选,决定将130名申请人纳入本市首批水运工程评审专家库,其中:工程设计类56名、工程施工类45名(其中工程检测类9名)、工程监理类18名、工程造价类11名(详细名单见附件)。
为保证每位水运工程评审专家能更好地履行水运工程评审职责,我局将适时举办相关培训。
附件:上海市首批水运工程评审专家名单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上海市首批水运工程评审专家名单以下为本市首批水运工程评审专家名单(排名不分先后):一、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海徐元顾勇张晴波陶诚忠方伟马兴华胡殿才赵良奎陈海英阮伟郭生昌张政生陆保敏季岚陈虹XXX 阳建云徐高宗邵辉陆仁军仇华仝中蒋基安全东梅二、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吴志良程培军XXX 邹颋高志伟朱林祥成崇华顾祥奎朱忠余兰加智郜卫东黄黎辉顾宽海骆林弟林星铭何继红裘黎刚吴沙坪何文元魏鸿飞杨卫东王建平兰国云朱义平俞建洲顾文萍张忠学赵弢邱红娣三、上海中交水运设计研究有限公司邢健朱晓晨周浩靖四、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龚瑜邬显晨王为群董蕃宗蒋力俭汤建勇王梅五、中交上海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周国然王涛唐惠琴俞立新高哲方王华翁友法曹金宝顾伟园方利国蒋健高健岳王成启六、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宣以飞李小军冯立存龚黎明高昂良七、上海国际港务集团张斌郭晓兰刘卫平八、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爱良九、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程玉来吴兴元施俭朱治XXX球刘一农闻健谨十、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季振祥施友香顾巍马松平王伟明赵晖尹海卿郑荣平曹义国黎亚舟许建华十一、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刘若元石峰郭玉祥俞峥巍程有彬十二、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许月红唐皓京张扣林吕凡昌吴雪莲傅瞿鸥施洪景十三、中港疏浚有限公司张原十四、东方疏浚有限公司安哲十五、上海远东监理公司XXX列王施恩葛文渊蔡翔十六、上海海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延猛陈学明沈仲良十七、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王跃全杨海林孙广阔十八、上海申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宋海乔陆旭峰——结束——。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港航行业规划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提升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好上海交通港航行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推进交通港航行业的持续发展,经2009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决定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
市交通港口局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并协调上海交通港航行业发展的重大规划决策和各层次交通港航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明确行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方针目标和主要任务;负责审议交通港航规划体系中各项全局性、重要性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负责推进和监督行业发展规划的落实实施;负责审议交通港航行业规划的重大调整和变更;研究处理有关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问题等。
市交通港口局规划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任:孙建平副主任:李文辉、朱建华、葛明明、王洪全、周淮、李介麟成员:安呈瑶、黄国荣、李旭东、陈道熙、杨长海、范贵根、陆平、姚文华、杨建勇、林必凤、郭海鹏、杨小溪、陈巳康、刘岷、李冰、金炜、周英、梁兵农、叶兴、王晓军、童雅君、丁凌、丁小平、蒋永年、陆金菊、蔡敬艳、李鸣、陈秀平、李耀华、肖风、金晓、孙林骏市交通港口局规划委员会下设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规划建设处,由规划建设处处长陆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上海交通港航行业发展规划和各层次交通港航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做好提交规划委员会议审议、决策的各阶段规划和重大问题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对行业发展规划阶段性目标实现情况和主要任务实施情况的评估,负责推进规划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04•【字号】沪交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交科〔2013〕1号)各有关单位: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的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要建设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发展现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推进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
“十二五”期间是上海交通港航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便捷、安全、集约、低碳”的一体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时期,根据《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上海交通港航“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贯彻落实<上海市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交通港航系统信息化顶层设计研究报告》,为切实加强上海交通港航信息化工作,进一步提升交通港航信息化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交通港航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一)信息化是破解行业发展难题、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行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抓手。
交通运输部提出“必须把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摆在‘十二五’规划中的突出位置,通过一批带动性强的行业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全面提高交通运输智能化、现代化水平”的目标,并编制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了信息化建设的行动纲领,对“十二五”时期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信息化是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必然选择。
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建设综合运输体系和现代物流,为公众和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全方位的交通信息服务,实现旅客运输的“零距离换乘”和货物运输的“无缝衔接”,都离不开信息化技术。
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加强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优化施工组织方案,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预控有效性,经研究,决定在施工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一)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环境条件复杂,施工组织实施困难,作业安全风险居高不下,一直以来是行业安全监管的重点环节。
在施工阶段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在工程实施前,开展定性或定量的施工安全风险估测,能够增强安全风险意识,改进施工措施,规范预案预警预控管理,有效降低施工风险,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这项工作也是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设计风险评估结果在施工阶段的落实和深化。
(二)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高等级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评估范围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可由各地根据工程建设条件、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管理模式,以及当地工程建设经验,并参考以下标准确定。
(一)桥梁工程。
1.多跨或跨径大于40m的石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150m的钢筋混凝土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350m的钢箱拱桥,钢桁架、钢管混凝土拱桥;2.跨径大于或等于140m的梁式桥,跨径大于400m的斜拉桥,跨径大于1000m的悬索桥;3.墩高或净空大于100m的桥梁工程;4.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5.特殊桥型或特殊结构桥梁的拆除或加固工程;6.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桥梁工程。
(二)隧道工程。
1.穿越高地应力区、岩溶发育区、区域地质构造、煤系地层、采空区等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黄土地区、水下或海底隧道工程;2.浅埋、偏压、大跨度、变化断面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工程;3.长度3000m及以上的隧道工程,VI、V级围岩连续长度超过50m 或合计长度占隧道全长的30%及以上的隧道工程;4.连拱隧道和小净距隧道工程;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隧道工程;6.隧道改扩建工程;7.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隧道工程。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12.21•【文号】交水发[2010]75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0〕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提高航道养护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船舶提供良好、安全的航行条件,我部组织制定了《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内河高等级航道及国际(境、界)河流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具有管辖权的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
省界航道的养护管理,由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交通运输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的具有发电收益的航运枢纽,其部分发电收益应当用于航道养护。
第五条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8.13•【文号】交办水〔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2018〕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管理,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修订的重要意义《规定》认真贯彻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精简了港口经营许可范围,完善了港口拖轮经营资质条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和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改革要求,加大宣贯力度,强化监管履职,督促港口经营人严格执行法规标准,做到依法依规经营。
二、严格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及印制填写说明(附件1),做好《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可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港口主要港口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经营资质条件,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逐一列明核准的港口经营许可事项,对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或者储存的单位还应当依法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推行网上许可,通过政务网站或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及时公布许可结果,实现办理进度和许可结果的实时查询。
加强港口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开展经营资质年度核查,确保核查对象全覆盖。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沪港安[2006]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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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正文: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沪港安〔2006〕1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上海合作组织峰会期间港航公共安全,2006年6月13日8时至6月16日16时期间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作如下规定:
一、上海港禁止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包装、集装箱装拆箱作业。
二、吴淞口至吴泾水域,以及其他限制危险品船舶通航水域禁止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三、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受理在上述时段进行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的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货物申报作业,以及在规定水域内限制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四、港区危险货物堆场、储罐应尽量减少危险货物堆放和储存量,并根据现存危险货物存储数量和品种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五、不在限制作业区域内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必须配备指挥和处置突发事件力量,并有专人担任值班负责人。
六、确因生产需要不能停止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须专题报市港口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要严格值班制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遇到突发事故,应按规定立即上报。
二○○六年六月九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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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2010年世博会期间上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世博会期间安全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为保障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世博会期间世博安保等级为一、二级时,外港黄浦江中、上游地区(杨浦大桥至闵行发电厂)码头禁止各类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
二、2010年4月30日至2010年10月31日,除洋山港区外的上海港口码头,禁止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放射性物品以及过氧化氢(双氧水)、丙酮、硫酸、硝酸、盐酸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
涉及国际重点工程、大型企业生产建设和国计民生特殊需要港口作业的,须报经我局批准。
确需在外高桥港区出口烟花爆竹港口作业时,实施“一船一批”。
三、2010年3月20日至2010年10月31日,我局暂停受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的申请。
四、2010年4月30日至2010年10月31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行周报告制度,港口作业单位将每周作业危险货物的相关情况如实填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报告表》(见附件),报告本辖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世博安保等级提高到一、二级时,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行日报告制度,港口作业单位将每日作业危险货物的相关情况如实填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报告表》(见附件),报告本辖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五、各港口作业单位要充分认清世博会期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作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现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中不报、漏报、谎报、瞒报以及在普通货物中藏匿(夹带)危险货物的行为,确保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