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保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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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度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枪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史;(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五)熟悉掌握枪支的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守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由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包括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机的;(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劫抢夺的。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围依照《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

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

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

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公安部制定了最新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部队枪弹管理五同五控内容

部队枪弹管理五同五控内容

部队枪弹管理五同五控内容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第一条佩带枪支外出时必须携带持枪证。

携带公用枪支到外地区执行任务时,应同时携带持枪通行证。

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由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条凡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设置坚固安全,存取方便的枪支、弹药专用库、柜,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到枪支弹药与持枪通行证分开严加保管,还应安装防盗、报警装置、严禁丢失、被盗等其他事故发生。

第三条实行上班和执行任务时佩戴枪支,下班和执行任务后将枪放回单位集中保管的制度。

遇有探亲、休假、离职学习等情况时,必须将枪支弹药交回本单位集中保管。

公用枪支弹药一律集中保管,执行任务时领取,执行任务后一律立即交回。

并建立严格的领取、交换制度。

无论专用枪和公用枪在携带时要做到枪不离身,不准随便乱放和携带回家。

第四条职员离休、退休者调动工作时,必须同时将枪支弹药及持枪证交回原配发单位。

第五条因执行任务携带枪支的人员,到不准携带枪支的地区和场所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存放手续。

第六条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限制或停止使用枪支时,经监管部门决定,可以将配发的枪支弹药收回集中、统一保管。

第七条各单位对配置的枪支弹药应当进行经常性的清点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每年进行一次清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上级部门。

第八条枪支弹药必须经常进行维修保养,严防损坏、锈蚀,变质。

专用枪由佩枪个人擦拭保养,公用枪由保管人员定期擦拭保养,枪支弹药应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可用。

第九条所有枪支都必须送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条保卫部门的枪支弹药、统一管理。

治安和经文保部门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部门枪支弹药的保管、使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枪支安全教育

枪支安全教育
地进行处置。
04
枪支运输与储存安全管理
枪支运输方式选择及注意事项
合法运输
确保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进行枪支 运输,申请必要的许可和证明文件。
专用车辆
使用专门设计的车辆进行枪支运输,确 保车辆安全、防盗、防火。
保密措施
对运输路线、时间和车辆进行严格保密 ,避免信息泄露。
安全检查
在出发前和到达目的地后,对枪支及其 配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完好无损 。
地质稳定
交通便利
射击场地应位于交通便利的地区,方 便救援和疏散。
选址应避开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地 质灾害频发地区,确保场地安全。
射击场地设施建设标准
安全防护设施
射击场地应设置坚固的安全防护 设施,如防弹墙、防弹玻璃等, 确保射击过程中子弹不会飞出场
地。
消防设施
场地内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如 灭火器、消防栓等,以应对火灾等 紧急情况。
配合救援
在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 ,应积极配合救援工作
,服从指挥安排。
06
提高公众对枪支安全认知 度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意识
宣传教育内容
普及枪支安全知识,包括枪支使用、保养、存放 等方面的注意事项。
宣传教育形式
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册、海 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宣传教育对象
面向全社会公众,特别是枪支爱好者、狩猎者等 高危人群。
开展培训课程,提升操作技能水平
培训课程内容
包括枪支安全操作规范、射击技巧、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课程形式
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包括课堂讲解、模拟演练、实弹射 击等环节。
培训课程对象
主要针对枪支使用者,如警察、军人、狩猎者等。

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8.22•【文号】[87]公发33号•【施行日期】198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4月5日)废止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1987年8月22日[87]公发33号)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的战斗力,加强枪支弹药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和保卫干部依法正确使用枪支执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的枪支,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院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部门装备的业务用枪,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及其他特种专用枪。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弹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业务用枪的配发,以工作必需为原则。

非因工作必需的不予配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对配发的枪支弹药,要严密制度,严格管理,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员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明纪律。

枪支的配发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专用枪的配发范围和标准:(一)中小城市、县(旗)公安局、公安分局在编干警(不含工勤人员)、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和公安特派员;(二)大城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的政保、经文保、治安、刑侦、警卫、预审部门的值勤人民警察;(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外)的政保、治安、刑侦、警卫、预审部门及公安派出所的值勤人民警察;(四)地(州)公安处、省(自治区)公安厅、公安部和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林业部公安局担负侦察、治安和警卫任务的人民警察;上述范围有值勤需要符合配枪条件的,可以每人配发专用手枪一支。

第六条公用枪的配置范围和标准:(一)大城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未配专用枪的人民警察,按人数的三分之一配置。

公务安全用枪制度

公务安全用枪制度公务安全用枪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枪支管理制度相关

枪支管理制度相关
枪支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枪支的销售、使用、存储等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这些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枪支的合法、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枪支的滥用和非法流通,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

一般来说,枪支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1. 枪支销售和购买:制定了销售和购买枪支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关的背景调查和审批流程。

通常要求购买者年满法定年龄、无犯罪记录、经过安全培训等。

2. 枪支登记和许可:要求所有拥有枪支的人必须登记自己所拥有的枪支,并获得合法的枪支许可证。

这样可以方便公安机关对枪支的管理和监控。

3. 枪支使用限制和管理:规定了枪支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例如,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枪支,限制个人携带枪支的地点和方式等。

4. 枪支存储和安全措施:要求枪支的拥有者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妥善存放和保管枪支,防止被未经授权的人非法获取或使用。

5. 枪支管制和取缔:对于某些危险性极高的枪支或者特定人群(精神病人、前科犯等)禁止拥有和使用枪支。

此外,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总体来说,枪支管理制度旨在平衡公民合法自卫和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防止枪支的滥用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枪支管理制度有所不同,取决于其社会、文化和法律体系的特点。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是指由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使用的枪支,一般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等目的。

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管理使用规定。

1. 权限控制:只有经过专门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才能使用公务用枪。

这些人员通常是警察、安全人员等专业人士。

2. 严格审查:对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品德和专业素质。

同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合使用枪支。

3. 安全保管:公务用枪必须严格保管,防止丢失、盗窃和非法使用。

通常会有专门的武器库和保险柜来存放枪支,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和使用。

4. 使用限制:公务用枪只能在特定的场合和任务中使用,且使用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能滥用枪支权力。

在使用枪支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操作规程,确保使用安全。

5. 记录管理:对公务用枪的使用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使用人员、时间、地点、用途等信息。

定期进行盘点和审计,确保枪支的使用符合规定。

6. 培训与考核:对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保持技能水平和专业素质。

培训内容包括枪支的使用方法、射击技能、安全意识等。

7. 失责追责:对于滥用公务用枪、丢失枪支或者非法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依法严肃追责,包括纪律处分、法律制裁等。

同时,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滥用和侵权行为。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

在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深入研究和制定,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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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保养制度
1、 经常使用的枪支由使用人负责保养,每日一擦。
2、 实弹射击后要立即分解擦拭保养。
3、 有时使用的枪支每星期擦拭一次。
4、 不经常使用的枪支每月擦拭一次。
5、 入夏、入冬前,要检查保养情况,分解擦拭,重新上油。
6、 入库枪支入库后要彻底擦拭、涂油保养。
7、 擦拭枪支要有领导、有组织、注意安全,不准个人随意摆弄枪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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