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定义及法律特征
第六章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甲 、 乙 、丙三人协议跑运输, 商量各出资 1万元买拖 丙三人协议跑运输,商量各出资1 拉机。便派丙买回拖拉机。甲对此产生意见分歧, 拉机。便派丙买回拖拉机。甲对此产生意见分歧,要 求退伙, 丙同意后,甲退伙。 求退伙,乙、丙同意后,甲退伙。但当时没有退回甲 的出资款。 的出资款。 丙的生意逐渐看好。于是, 丙将1 乙 、 丙的生意逐渐看好 。 于是 , 乙 、丙将 1万元还给 碰巧甲不在家。甲的妻子甲1见乙丙的生意好, 甲 , 碰巧甲不在家。 甲的妻子甲 1见乙丙的生意好 , 就又将1万元送到乙、丙处,准备加入合伙。 就又将1万元送到乙、丙处,准备加入合伙。 乙认为,当初,是甲主动提出退出, 乙认为,当初,是甲主动提出退出,现在见生意红火 又想来,坚决不同意。丙心肠较软,就将甲1交来的1 又想来,坚决不同意。丙心肠较软,就将甲1交来的1 万元收下了,说再商量。不久, 万元收下了,说再商量。不久,合伙用拖拉机翻进山 损失惨重。甲听说,立即找乙、丙要求退回甲1 沟 , 损失惨重 。 甲听说 , 立即找乙 、丙要求退回甲 1 交给丙的1万元钱。乙认为:当初见我们生意好, 交给丙的1万元钱 。 乙认为: 当初见我们生意好 , 找 上门来,现在见我们亏本,就要求退钱,没门。 上门来,现在见我们亏本,就要求退钱,没门。 甲能否请求乙、丙返还该1万元? 问:甲能否请求乙、丙返还该1万元?
第六章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一、概念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核准登记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 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或家庭。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活动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企业法律形态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
各类企业法律形态的特点
法律形态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业主数量和注册资本
1、业主是一个人或家庭。 2、无资本数量限制。 1、业主是一个人。 2、无资本数量限制。 1、业主两个人以上。 2、无资本数量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
1、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组成。 2、注册资本的法定下限为3万元
二、各类企业法律形态的特点 表2
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 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之间相 互承担全部债务的担保责任。
无限责任, 合伙人不仅仅是自 己的出资范围,还要以个人的 其他财产来清偿。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 股东出资组建,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法律形态 个体 工商户 个人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
成立条件
1.成立条件简单,业主只要有相应的经营资金和经营场所 就
可以了。 2.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1.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4.在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管理流程图)个体工商户流程图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
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
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
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法律地位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帐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财产责任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有哪些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那么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呢?小编整理了一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1、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2、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3、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4、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5、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6、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设立步骤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根据《》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例如:行政区(如:**区)+商号(如:**)+行业性质(如:商务服务)+组织形式(如:中心)。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其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一般不能转让。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资格。
三、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 “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而个体工商户是否采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2、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体工商户无此限制,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须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承担的责任性质而言,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当然,无论是以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承担责任,都应当保留其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但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依法申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发布权、商标印制权、招用职工权等。而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外贸经营、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及招用职工等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个体工商户制度范本

个体工商户制度范本一、个体工商户定义及特征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其主要特征如下:1. 主体资格: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为自然人,可以是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
2. 登记管理: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始经营。
此外,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时,也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个体经营行业。
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体工商户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个体工商户享有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的所有权。
在银行开设账户,进行资金往来,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
2. 义务:个体工商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同,诚信经营。
按时申报纳税,缴纳各种费用。
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与审批1. 登记条件:申请人须具有经营能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2. 登记材料: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经营场所证明等相关材料。
3. 登记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营业执照。
4. 审批期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年度检验制度,确保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和经营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法律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检查,个体工商户应予以配合。
五、个体工商户的权益保护1.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谈个体工商户名称

谈个体工商户名称什么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经营品种简单(可以把不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认为是经营品种简单),以个人经营为主,经营目的主要是为了谋生的经营者,才算是个体工商户,象集镇上卖日用品的小店、理发店,集市上的早点店、水果店等都是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请少量的帮手,如早点店可以雇一、二个帮手;也有二、三个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开一个店的。
所以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和合伙经营三种形式,但是不论那种经营形式,个体工商户的特征都应该突出一个“小”字,即经营规模小,所谓经营规模小,主要是说经营资金少,从业人员少,在这两个因素限制下,个体户的经营规模自然小。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叫起来的名称,在五、六十年代,我们称为“小商小贩”,“小商”是指有固定经营地点的小商人,“小贩”是指流动经营的小商人,合称“小商小贩”,国外一般统称为“小商人”,如日本把不足50万日元的商人称为“小商人”。
不论称“小商小贩”还是称“小商人”,都恰如其分地刻划了个体工商户“小”这一本质特征。
但是从改革开放以后,不知何种原因,政府的文件中全部使用了“个体工商户”这个新的称呼,1987年国务院颁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将这个称呼固定了下来。
不过,在八十年代,个体经济刚刚起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都比较小,这个名称并不会使人产生混淆。
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经济也在发展,一部分个体户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经营得法,经营规模扩大了,按理说,当经营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时,应该升格为个人独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真正的个体工商户依然是那些经营规模小的个人经营者,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慨念的外延不应该随着经济发展而扩大。
但是,现在有很多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依然挂着个体工商户的执照,比如一些城市里的超市,大型小商品市场里的经营户等,他们的年营业额达到数千万,投资达到数百万,却按照个体户的模式进行管理,这显然是极不妥当的,会对经济秩序造成很大的破坏。
谈个体工商户名称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叫起来的名称,在五、六十年代,我们称为“小商小贩”,“小商”是指有固定经营地点的小商人,“小贩”是指流动经营的小商人,合称“小商小贩”,国外一般统称为“小商人”,如日本把不足50万日元的商人称为“小商人”。不论称“小商小贩”还是称“小商人”,都恰如其分地刻划了个体工商户“小”这一本质特征。但是从改革开放以后,不知何种原因,政府的文件中全部使用了“个体工商户”这个新的称呼,1987年国务院颁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将这个称呼固定了下来。不过,在八十年代,个体经济刚刚起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都比较小,这个名称并不会使人产生混淆。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经济也在发展,一部分个体户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经营得法,经营规模扩大了,按理说,当经营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时,应该升格为个人独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真正的个体工商户依然是那些经营规模小的个人经营者,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慨念的外延不应该随着经济发展而扩大。但是,现在有很多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依然挂着个体工商户的执照,比如一些城市里的超市,大型小商品市场里的经营户等,他们的年营业额达到数千万,投资达到数百万,却按照个体户的模式进行管理,这显然是极不妥当的,会对经济秩序造成很大的破坏。此时,“个体工商户”名称就暴露出了缺陷,他掩盖了经营规模小这一本质特征。
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为个体工商户纠名,让这个名称能够充分表达出小商人的特点,使群众感到其名称和经营规模名符其实,使经营规模大的企业难于或羞于挂小牌子。建议:
一、尽快废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制定于1987年改革开放初期,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废止后,个体工商户名词有望慢慢从社会上消失,若代之以小商人名词,既相称又与国外称呼一致。在市场经济中,真正意义上的小商人即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受资金、信息、技术等限制,始终处于弱势的竞争地位,是需要扶持的对象,对这部分市场主体登记并收费,抬高了他们进入和退出市场的门槛,是不利于个体经济发展的。 国外法理认为,基于小商人的经济类型和经营范围,小商人不需要一套完整的商事机构,其经营活动可以不按照商法的严格规定来进行,也不需要对其经营活动中的权力义务加以特别的约束,所以不少国家的商事立法都规定小商人不需要商号,不需要制作簿记,也不需要登记注册。相比我国对小商人的管理却非常严格,有许多基层工商机关,以《暂行条例》为主要执法依据,对小商小贩施以严格的管理,对经济发展实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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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定义及法律特征
个体工商户定义: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1、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是个体劳动者,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
“户”既包括个体劳动者,也包括从事工商劳动经营的家庭。
2、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资格并不通过经营而当然取得,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取得。
这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并不是公民个人或家庭的简单重复,而是一种具有一定资金、人力因素的存在。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对外从事工商经营活动。
严格禁止无照经营以及转让经营执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3、个体工商户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形式,享有人身权和与人身权有关的财产权。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对外以其字号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
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而成为诉讼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账户而成为立户人。
个体工商户可以签订各种合同而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