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然法学和人权理关于
法理学-法与人权-经典PPT

基督教的原罪说,即基督教中认为任何人天生即是有罪的,他们的罪先天地来 自其祖先——亚当与夏娃。基督教原罪的观点在西方近代宗教改革的新教领 袖——路德、加尔文那里更是获得了极端的发挥,他们索性明指,任何人生来 即是恶人,只有笃信上帝,才可能获得灵魂的拯救。原罪说亦称为七宗罪。七 宗罪,正式译名为七罪宗,属于人类恶行的分类,天主教用撒旦的七个恶魔的 形象来代表七种罪恶:傲慢(PRIDE)、嫉妒(ENVY),暴怒(WRATH)、 懒惰(SLOTH)、贪婪(GREED)、 饕餮(GLUTTONY)以及淫欲 (LUST)。
西方人权思想的发展
当代人权概括 起来的新特点:
第一,不再把人权视为是天赋的,而是视为一种道德 权利,也不再把人权归之于神或自然法,而是归之于 人的社会本性——道义性或正义性。
第二,不再把个人作为人权的唯一主体。如不仅承认 妇女、残疾人、囚犯、战俘等特殊社会群体的权利, 而且承认民族的自决权为人权。
三代人权学说
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依据的是“平等”思想,形成于19世纪 末20世纪初社会主义思潮和社会主义实践 时期,倡导一种“积极权利”)
第三代人权:集体人权,又称“社会连带权”。
(依据的是“博爱”思想,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民 族解放运动时期)
西方人权思想的发展
18世纪前的西方人权思想——平等观念
恩格斯:基督教只承认一切人的一种平等,即原罪的平等。
西方人权思想的发展
18世纪到19世纪中叶的西方人权思想——自然权利观念
西方进入近代社会之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并逐渐占据主 导地位,它沉重打击了封建的等级特权制度,使许多身份依附于领主的农 民获得解放,成为自由人。这一巨大变化使自由、平等观念在西方“人权”,而叫“自 然权利”。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的发展从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分述如下:(1) 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 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 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 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2)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 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 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 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前者把柏拉图的唯心主义世界观、西塞罗的“自然正义”、“自然法”和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 形成一整套为神学服务的理论体系。
后者则利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 竭力调和理性与信仰、王权和教权、自然法与神权的矛盾, 对基督教和西方文化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3)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自然法学。
这一时期是自然法学发展的鼎盛时期。
古典自然法学指的是17 至19 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 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
作为世俗化的自然法, 它是用文艺复兴时期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揉合自然法学, 摒弃了自然法中的神学因素, 用国家代替教会, 用人的理性代替神意, 从人的本性中探寻自然法的本质, 恢复了人的自然法。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摘要】本文围绕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展开讨论。
首先介绍了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发展,以及人权理论的基本概念。
接着分析了新自然法学对人权理论的影响,以及人权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然后探讨了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之间存在的争议和分歧。
最后展望了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当今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关键词】新自然法学、人权理论、起源、发展、基本概念、影响、法律实践、应用、争议、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概述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在今天的法学思想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们不仅指导了法律的制定和实践,还影响了社会的法治发展和个体权利保障。
本文将从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发展、人权理论的基本概念、新自然法学对人权理论的影响、人权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以及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争议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这两种法学理论体系的内涵和关系,为今后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2. 正文2.1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发展新自然法学起源于17世纪欧洲,主要由法国法学家洛克(John Locke)和英国法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等人提出。
这一学说认为人类天生具有一些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
新自然法学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反对专制政治和暴政。
随着欧洲启蒙运动的兴起,新自然法学逐渐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影响。
启蒙思想家们将自然法的理念应用到政治和社会领域,提倡建立一个以人权为核心的社会秩序。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和卢梭(Rousseau)等人对新自然法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发展。
19世纪后,新自然法学逐渐被法理学和实证主义法学所取代,但其对人权理论的影响却持续存在。
新自然法学的理念深刻影响了现代人权理论的发展,为人权的确立和保障提供了理论基础。
新自然法学强调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为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奠定了基础。
国际公法——多选题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包括(BC )。
B.大陆架公约’ C. 公海公约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 ABCD ) 。
A. 《领海与舭连区公约》B. 《大陆架公约》C. 《公海公约》D. 《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 CD )。
C.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D.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A1 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 ABD )A.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B.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D.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A2 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CD)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 D道路交通条约B1 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 AB )。
A. 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 B. 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B2 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有( AC )。
A. 选举联合国秘书长C. 开除会员国或中止会员国权利C1 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ABC )的义务。
A. 停止不当行为 B. 承诺并保证不重犯 C. 补偿损害后果C2 除了沿海国,(BC )也可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B. 内陆国 C. 地理不利国C3 传统的国际法学派有( ABD)。
A·格老秀斯派 B.自然法学派D.实在法学派C4 传统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上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 ABC )。
A. 格老秀斯派 B. 自然法学派 C. 实在法学派C5 传统国际法中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 ABCD )。
A. 报复 B. 干涉 C. 平时封锁D. 反报C6 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 ABC )。
A. 法人 B. 自然人 C. 船舶C7 大陆边由(ABC )部分组成。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新自然法学派是一种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学理论体系,其主要观
点包括:
1. 自然法是法律的最高标准。
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永恒的法律,是基于人类自然本性和理性的普世原则,超越了特定的历史、社
会和文化背景,是法律的最高标准。
2. 法律应该体现道德价值。
法律应该以道德价值为基础,这包
括尊重人权、平等、正义、自由、虔诚和爱等。
法律在形式上应该是
公正的,不受个人或集体的私利干扰。
3. 法律应该服务于公共利益。
法律应该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而不
是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应该基于公正、公平
和合理的原则。
4. 法律应该是可预测和稳定的。
法律应该是可预测和稳定的,
不受政治或其他因素的影响。
法律的实施应该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指导,防止出现法律不确定性或任意性。
5. 法律应该是透明和负责任的。
法律应该是透明的,所有人都
应该知道法律的规则和标准。
法律也应该是负责任的,执行法律的人
和机构应该为自己的决定负责。
6. 法律应该不断发展。
法律应该不断发展,以反映社会的变化
和进步。
同时,法律也应该保持与自然法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以上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这些观点不仅影响着学术界的
法学研究,也对司法实践和法律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国际公法多项选择

1、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ABD )A.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B.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C. 破坏停放在机场未交付使用的航空器D.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2、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 AB )。
A. 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B. 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C. 联合国制止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D. 各国任意处理其国内的一切事务3、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有(AC )。
A. 选举联合国秘书长B. 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C. 开除会员国或中止会员国权利D. 调查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4、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ABC )的义务A. 停止不当行为B. 承诺并保证不重犯C. 补偿损害后果D. 接受经济制裁5、除了沿海国,(BC )也可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A. 群岛国 B. 内陆国 C. 地理不利国 D. 毗邻国6、传统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上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 ABC )。
A. 格老秀斯派B. 自然法学派C. 实在法学派D. 规范法学派7、传统国际法中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ABCD )。
A. 报复B. 干涉C. 平时封锁D. 反报8、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ABC )。
A. 法人B. 自然人C. 船舶D. 国家9、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BD )。
A. 二元论说B. 社会连带学说C. 平行论说D. 规范法学说10、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理论上下列几种观点(ABD )。
A. 治外法权说B. 外交代表说C. 国际标准说D. 职务需要说11、大陆边由(ABC )部分组成。
A. 大陆架 B. 大陆坡 C. 大陆基 D. 大陆底12、公海自由制度包括(ABCD )A. 航行自由B. 捕鱼自由C.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D. 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13、公海上的管辖权包括(AC)。
张博 ——浅谈新自然法学派

浅谈新自然法学派——张博前言鉴于对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学习和了解,我模仿论文格式简要谈谈自己不成熟的想法。
再附上自然法学派的有关内容。
内容摘要自然法是指在是在发之外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它来源于“客观规律”、“理性”、或“人的本性”。
而新自然法学派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学思想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他的形式不断完善。
新自然法学派产生于20世纪这个特殊的社会,主要代表人物于菲尼斯、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的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各有不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对资本主义国家人类权利平等和社会和谐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价值准则正义平等道德新自然法学派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对该学派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在此笔者采用广义的界定即19世纪末以后出现的自然法(见古典自然法学派)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从天主教神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非神学的、世俗的自然法学说。
自然法学思想长期处于衰落的状态,实证主义法学占有压倒优势,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出现新自然法学学说,如法国法学家J.夏蒙(1859~1922)等人提倡“复兴自然法”,要求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它主张阶级调合,自然法内容可变等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否认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实证主义法学相形失色,强调实在法应从属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自然法学说则进一步兴起。
此外,人们开始反思战争给人们带来的创伤,开始思考政治、法律和经济的发展是否应该遵守一定的价值原则,自然法所一贯强调的人的理性、平等和正义等道德准则充满人文精神,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
新自然法学家们有一个大体相同的学术前提和主张,他们都把研究重点放在隐藏在实在法背后的,更深一层次的,能够指导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法的观念。
这个观念是法律所追求的实体性的道德目标,由一系列价值标准构成。
10现代自然法学

(二)法律的概念——“事业论”
法律是使人们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一)义务的道德与追求的道德
1、概念 (1)义务的道德:从人类生活的最低点出发的 道德,是人类过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要求, 没有这些道德规范,人类就无法达到自己最基本的 生存和目的。 (2)追求的道德:人们对理想的追求,是人类 生活的最高目的。
(一)神学化的人道主义、人格主义 (二)人权及其种类
1、强调人权要以自然法为基础,因而不认识自然 法就不可能彻底了解人权; 2、对人权作了多种划分: (1)绝对不能转让的人权和基本不能转让的人权; (2)区分权利的享有和权利的行使; (3)区分“新”
1、“本体论的要素”:自然法的本质 2、“认识论的要素”:人能否认识自然法
(四)所有实在法的价值冲突,需要依靠自 然法来解决。
作为新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法的主要代 表人物之一,马里旦的学说广泛的探讨了 法学的认识论、自然法的要素、人权与权 利、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国家、 主权与世界政府等问题,虽然其思想上有 可议之处,但其内容的丰富性与所处的哲 学高度却不容忽视,尤其是他对人权和权 利的论述与实践,在二战中和二战后起到 了很大的影响。
菲尼斯的学说虽以亚里士多德和托马 斯·阿奎那的思想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但 他与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有所不同,与公开 的宗教神学特别是梵蒂冈的神学也拉开了 距离,虽然他借鉴了富勒的法治原则的学 说,但却着重论述了实体自然法的问题, 与德沃金、罗尔斯的价值法学也不同,菲 尼斯正面地为自然法理念辩护。也正因为 此,使得非尼斯的学说更具有特色和魅力。
(二)正义
1、何谓正义? 人们应有利于和促进他的社会的共同幸福。 2、正义的三个要素 (1)人行为的合理性问题 (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平等关系 3、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纠正的正义(受亚里士 多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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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探讨“不死鸟”的自然法复兴的根本原因,阐述了“法的自然法”、“多元文化主义的自然法”和“新仁学”等现代自然法形态与人权理论的关系。
作者认为,在新自然法学的框架内,西方和东方的人权概念和范畴并不存在对立或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正是新自然法学对现代人权理论的最大贡献。
关键词:不死鸟自然法人权新仁学
试图避免主观和任意的近代自然法理论并没有达到其原初的目的,这是因为自然的概念受到了不同的解释。
在古代,自然法曾被看成是大自然的法则,在中世纪则被看成是神的法,在近代被看成是人类自然的法,由此人们对自然法的机能甚至产生了相反的理解。
在人类历史中,自然法有时成为人们反对专制政治和法律的口号,有时又能成为维护现存统治和秩序的工具。
但是从十七、十八世纪开始,自然法学者所主张的来自人类本性的自然法和自然权不断被写进实定法,并且在十九世纪出现了反形而上学的高潮,自然法学因此衰退,法实证主义应运而生。
对自然法的不信,主要是近代的产物,对自然法之正义的最大打击,产生于自然法学的内部,即它不是来自对自己的否定,而是产生于对自己的解释和修正。
但是,自然法的正义之某种信仰能够顽强地流传这一事实本身,应该指示着真理的核心。
[1]二十世纪的新黑格尔主义和新康德主义哲学加强了哲学的形而上学化,反映在法哲学上是导致了自然法学的复活。
新自然法学经过批判主义的洗礼,一脱近代启蒙自然法学的僵硬态度,在承认若干根本原理普遍妥当性的同时,主张有弹性的、可变的自然法理念,并且带有新托马斯主义和“新仁学”的色彩。
一、“不死鸟”的自然法
但是,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家主义和军国主义占据了德、意、日等国民的意识形态,法实证主义思潮在法西斯主义的推动下走向极端,自然法思想几乎陷入窒息状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欧洲特别是在西德,自然法再一次兴起,关于新自然法的探讨主要来自天主教伦理学者和法哲学家的倡导。
天主教的新自然法学在德语圈内再一次被麦思纳(johannes messner)和富赫斯(josef fuchs)等学者提起,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自然法再生的代表人物卡托拉茵(viktor carthrein)和罗曼(heinrich rommen)根据阿奎那的理论再次确认天主教的自然法论不同,麦思纳和富赫斯等学者已经脱离了静态分析,开始动态性地把握自然法,并认为自然法不以自己为目的,而是追求人类本性的高层次目的的手段。
如麦思纳在其名著《自然法》中,认为自然法不是固定不动的规范体系,而是根据人类本性的欲求和理性形成的秩序原理。
富赫斯也在其大学讲义《自然法》中,认为自然法和自然道德律应该是神的意志的体现,自然法不是从固有自律的、理念价值王国演绎出来的东西,而是具体的、此时此地的神的戒律,是面向实现神的拯救事业的东西。
[4]六十年代,天主教伦理学者和法哲学家之间,围绕战争、社会化与正义、人种、生育限制、堕胎等紧急问题展开了前所未有的热烈讨论,为自然法的历史性问题和研究提供了新的启示。
其中在1965年闭幕的第二次梵蒂冈会议上提出了“教会的现代适应”宣言,在传统自然法学最坚决的主张者和辩护者天主教内部,“自然法的重新思考”开始高涨。
在争论较大的“生育调节”问题上,最后梵蒂冈当局下达了不许使用口服避孕药的“回勒”,但对“家族计划”采取了缓和的态度,即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使用自然的方法避孕。
基督教的新教由于追求神与人之间的直接关系,排斥作为中介的教会,因此重视神的福音,根据基督的福音以“爱”代替被超越的“戒律”。
因此,一般的新教教徒都否定被解释为戒律的自然法。
但是也有例外,曾任日本东京国际基督教大学教授的新教神学家布伦纳(emil bruner,1889-1966)在其1943年出版的《正义》一书中,却主张回到马丁•路德和卡尔文所理解的“基督教的自然法”。
布伦纳认为,基督教的自然法仅仅是根据《圣经》、有罪的人类可以在神的创造秩序中看到的、没有被罪污染的“永久的正义原理”,而“每一种正义的实证秩序都是真正的公正与可能的公正之间的妥协”。
据此,他称实证法律制度的“相对正
义”为“动态的正义”,而称神的创造原则为“静态的正义”。
[5]在第二次梵蒂冈会议上,基督教诸派在“世界教会主义”的方针下,对如何看待自然法的“戒律”进行了思想交流,其中新教的自然法论对天主教的影响较为显著。
正如众所周知的,新教斥责把人和神隔开的天主教会,唤醒神与人的直接关系。
其中,对神的信仰和基于“爱”的人类的热心应答成为了伦理的评价基准。
这样,新教所主张的“应在实定法中实现自然法”的思想通过世界教会主义对天主教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其结果是,虽然出现了全面否定自然法的极端论,但是多数神学者却转向了新自然法论。
二、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一)“法的自然法”与人权理论
20世纪七十年代,自然法学者提出了“法的自然法”,有时也称“法学上的自然法”[6],其目的是走向具体的“起作用的自然法”道路,进而摸索从“法的自然法”发展到法律的自然法,从“具体的自然法”发展到看得见的自然法的可能性。
换言之,就是要探索实定法中一般的“法的原则”,或研究成文法中“被写出的自然法”。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被写出的自然法”是指自然法的原理、原则被规定到法律中的情况,即“作为成文法的自然法”。
因为今天在许多国家,成文法化的立法技术日益发达,并且成文法化比非成文法的状态更能确保其实效性。
当然,这是针对法制完备的法治国家而言的,在法制尚未完备、法律秩序欠缺的欠发达国家中,由于实定法的秩序容易被无视,因此可能把不成文的自然法作为对专制进行斗争的重要思想武器,此时可能产生“自然法的抵抗权”。
[7]今天,虽然法治国家的法律制度也还存在弱点,但是按照法治国家已有的人权法规、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宪章的人权规定等国际公约,也能推动国际社会对专制国家的不法性实施声讨和制裁。
随着国际人权观念与和平思想的高涨,有关人权与和平的许多自然法思想已经从不成文的习惯法形态发展到了成文法和实定法的形态,“被写了出来”。
[8]有的学者进一步认为,不仅“被写出的自然法”内在于成文法,而且“内在于实定法的自然法”也存在于习惯法,因此在考虑“法学上的自然法”时,应同时考虑成文法和习惯法。
二十世纪后半叶,人权理论的发展是以权利章典的世界性规模的增殖为特征的,并且是在宪法和国际法水平上同时展开。
1948年12月10日在联合国大会巴黎会议上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应该确立的基本人权的共同基准,为不仅作为国内问题而且作为国际问题的人权确定了方向。
在1950年的欧洲人权条约(echr)批准后,具有长期普通法传统的英国也采取了echr国内法令化的步骤,于1988年批准了人权法令( the human rights act 1988)。
从此,以英国政府为对象的个人申请的人权侵害案件,就是不到欧洲人权法院总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在英国国内也能得到同样的救济。
[9]战后日本自然法的复兴,也是以把自然权引进到实定法秩序为特征的,换言之,即是承认对自然权开放的实定法构造。
其中的尝试之一是法国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对1789年国民议会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所作的再次确认,而赋予人权以永久不可侵犯的性格并把自然权思想明文化的日本新宪法也具有代表性。
的确,日本现行宪法前文中关于“人类普遍原理”的规定、第19条所述的“良心的自由”和第97条表述的“基本人权的本质”等都是对人类自然权的直接规定。
(二)多元文化主义的自然法与人权理论
自然法学者主张的来自人类自然本性的制度,从人类学的角度看,都是具有文化相对性的认识。
实际上,自然本性的概念如同海神普洛透斯的床铺一样,是可以自由伸缩的。
今天,在新自然法学中格外重视实践理性的原因之一,就是要把自然本性的概念从议论者的恣意性中抢救出来。
因此,如果把自然法看成不是超越文化逻辑的普遍法,而是理解为各种文化相互间的辩证的、能动发展的过程的话,目前我们拥有的自然法就具有多元的、暂时的和假设的特征。
因为,自然法是适应各个时代的要求,通过与不同文化的接触,不断被解释和自我塑造的。
西欧文明圈中形成的自然法观念通过与非西欧文明的接触,可以拓展出新的地平
面。
例如,以往西欧的自然法观念中欠缺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共生关系,可以从东方儒教的天人合一、老庄思想的天道说和印度的“梵我一如说”中得到补充。
再如,“人的尊严”的概念也有可能从东方思想中得到有意义的修正。
因为以往的“人的尊严”这一概念是以《圣经》的人类观为背景的,是脱离自然秩序的概念。
今天,“人的尊严”已在生命伦理领域中被普遍使用,其意义毋宁意味并提倡人类向自然秩序的回归,拒绝由于科学技术的操作和思想、制度的操纵使作为自然一部分的人类过分脱离自然秩序的思想。
这样的重新解释也可以到非西欧的思想中去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