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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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财产和自由:从自然法到人权理论

生命、财产和自由:从自然法到人权理论

生命、财产和自由:从自然法到人权理论作者:程萌来源:《理论观察》2019年第01期摘要: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再到“人的权利”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主线之一。

自然法萌芽于古希腊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并由斯多葛派正式提出。

现代社会以来,霍布斯首次将自然法发展为自然权利理论,并以生命权为核心。

洛克进一步将霍布斯的生命权发展为财产权,认为财产是生命和自由的基础,这种理念深深地影响了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并使自然权利开始向人的权利演变。

卢梭重新发现了社会,主张人的根本权利不是霍布斯认为的生命或洛克强调的财产,而是比生命和财产更重要、更宝贵的自由。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权利;生命;财产;自由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1 — 0048 — 04一、自然法的兴起(一)“自然”的发现理解自然法的前提是理解“自然”。

在古希腊神话时代,诸神是世界的起源和最高权威,如果人们违背其神圣法则,就必然受到惩罚。

但由于不同神法关于诸神关系的表述不同,如荷马认为乌基诺斯是众神和万物的共同来源,而赫西俄德主张混沌或者说卡俄斯是众神之源,神圣权威就逐渐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

早期希腊的自然哲学家为了摆脱这种神话世界观的困境,不再从神而开始从自然本身来理解世界。

“自然一经发现,区别于神话的哲学就出现了,第一位哲学家就是第一个发现自然的人。

”〔1〕这里的自然不是现代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物理自然,而是代表了自然目的和自然命运的“本原”,是作为变化的、暂时的具体事物的根本来源。

在这种自然目的理论的影响下,公元前5世纪索福克勒斯发现了自然和习俗之间的冲突,他的《安提戈涅》“或许是第一部诉诸某种高于人定法或实在法的高级法的著作”〔2〕。

安提戈涅违背国王克瑞翁的命令,埋葬了反叛城邦的兄长波吕尼克斯,却被克瑞翁判处活埋;克瑞翁的儿子哈蒙因反抗父亲的残忍而自杀,他的夫人在得知儿子死讯后也一道自尽。

新自然法学

新自然法学

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是一种关注自然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学理论和实践方法。

它的主要观点是,人类和自然界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人类的法律和制度应该根据自然规律来调整,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新自然法学的出现是对传统法学观念的一种挑战,它试图打破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隔阂,构建一种更加公正和可持续的法律和社会秩序。

新自然法学的理论基础是生态学和环境伦理学。

生态学研究生命系统如何相互作用并适应环境,而环境伦理学研究人与自然的道德与伦理问题。

这两个学科的结合为新自然法学提供了思考自然与社会关系的新视角。

在新自然法学的框架下,法律不再被视为人类的创造物,而是一种探索和适应自然规律的工具。

根据新自然法学的观点,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相互依赖的复杂生态系统,人类的行为和决策会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而自然环境的状况又会对人类社会产生反馈作用。

因此,人类应该认识到自己是整个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应该以尊重和保护自然为前提来制定法律和制度。

新自然法学的另一个核心观点是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满足当前需求而不损害未来世代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新自然法学认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建立在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基础上,否则会对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的挑战。

因此,新自然法学主张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法律体系,并通过法律手段来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在新自然法学的实践中,有几个具体的领域体现了其思想和原则。

首先是环境法和自然保护法。

环境法是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进行规范的一种法律体系,而自然保护法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的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旨在保护自然环境,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其次是可持续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

新自然法学认为,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政策和规划层面得到有效实施。

这包括制定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城市规划、交通规划和能源政策等,并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约束和推动。

此外,新自然法学还注重教育和公众参与。

新自然法学认为,将环境教育纳入教育体系是培养人们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的重要途径。

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文档

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文档

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人权的建立从来都不是那么地顺利,它的产生无疑是在一个充满困境的情势中逼迫着不自由的人们开始了他们的思维暴动。

而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称这种思维暴动是一种政治性思维暴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自然法对它的合理性给予了很大的帮助。

也就是说自然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的人权进行了一种存在意义上地辩护,并且自然法本身就有为各种生命体辩护的职责, 因此,自然法对于人权的建立是一个必要的论证。

、人权是一种意识存在在人类世界中,秩序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是往往给人类带来灾难的,也会从所谓的一些秩序中产生。

在这里,我们无疑会想到那些极权主义的后果,还有一些意识性特别强烈的民族主义,总是在这个世界制造着战争与纷乱,因此,自然法的定律总是被人为地打破,而且人为秩序本身的缺陷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暴露了出来。

但是,人权绝对是属于人类共同事务的范畴,而且人权问题可以作为善意的纽带连接起人性与和谐秩序的关系。

人权实现绝对是个自利利他的事件,对于个人而言,通过思索自己的人权问题而将自身的思维空间打开,使得他们封闭的心灵去接受其他生命体,因此,对生命的尊重必然会激发起人们的情感与理性步入一种相融的境地,而不是将我们的情感与理性拆开。

而且情感与理性同时都是属于同一个人的生命现状,这要如何拆开呢?我们不可否认,对于一部分人来说,他们并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去为一些利益而去争斗,但是他们却充满了对自身利益的欲望。

他们不理解他们所要得到的东西,当这个没有极限的情况固定在人性之中时,拿来主义成了人欲的代名词,一切都想得到。

因此,避免人们之间疯狂的争斗就必定要界定人权,这也是人权在人类公共领域中必然要兴起的一个因素。

人权的基础在自然法领域中得到了更为合理的辩护,因为这个生命体的存在,所以就有生存的权力。

这样的阐释对于自然界来说是合理的, 这或许更能体现一种自然德性,这是本有的,因为存在着就伴随而来了属于他自身的权利,只有人为因素可以剥夺人的生命权,例如法律对于死囚的判定,这样的剥夺生命存在的权力只能出现在人类社会,而且对于这样的剥夺权利,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是选择了认同。

现代西方法理学——“新自然法学之浅见”

现代西方法理学——“新自然法学之浅见”

现代西方法理学——“新自然法理学之浅见”毛某某摘要:自然法是指在是在发之外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它来源于“客观规律”、“理性”、或“人的本性”。

而新自然法学派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学思想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他的形式不断完善。

新自然法学派产生于20世纪这个特殊的社会,主要代表人物于菲尼斯、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的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各有不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对资本主义国家人类权利平等和社会和谐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发展;新自然法一、自然法:1、意义:是指在实在法之外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它来源于“客观规律”、“理性”或“人的本性”。

严格来说,自然法并不是一种法律,而是关于法的理念,它所表达的是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量支配的人。

实在法以自然法为基础。

古往今来的自然法学家赋予了自然法以不同的涵义,归纳起来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神法; (2)理性; (3)普遍规律; ( 4)符合人的本性的法律;(5)原始状态下人的规律; (6)天赋权利; (7)道德律。

二、发展阶段及其内容自然法的发展从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分述如下:(1) 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 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 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 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摘要】本文围绕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展开讨论。

首先介绍了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发展,以及人权理论的基本概念。

接着分析了新自然法学对人权理论的影响,以及人权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然后探讨了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之间存在的争议和分歧。

最后展望了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当今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关键词】新自然法学、人权理论、起源、发展、基本概念、影响、法律实践、应用、争议、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概述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在今天的法学思想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们不仅指导了法律的制定和实践,还影响了社会的法治发展和个体权利保障。

本文将从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发展、人权理论的基本概念、新自然法学对人权理论的影响、人权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以及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争议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这两种法学理论体系的内涵和关系,为今后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2. 正文2.1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发展新自然法学起源于17世纪欧洲,主要由法国法学家洛克(John Locke)和英国法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等人提出。

这一学说认为人类天生具有一些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

新自然法学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反对专制政治和暴政。

随着欧洲启蒙运动的兴起,新自然法学逐渐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影响。

启蒙思想家们将自然法的理念应用到政治和社会领域,提倡建立一个以人权为核心的社会秩序。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和卢梭(Rousseau)等人对新自然法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发展。

19世纪后,新自然法学逐渐被法理学和实证主义法学所取代,但其对人权理论的影响却持续存在。

新自然法学的理念深刻影响了现代人权理论的发展,为人权的确立和保障提供了理论基础。

新自然法学强调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为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奠定了基础。

西法史新自然法学

西法史新自然法学

法律的内在道德
1、普遍性(一般性) 2、公布 3、非溯及既往 4、明确 5、不矛盾 6、可为人遵守
7、稳定性
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如果法律满足不了上述八种情况,将会导致法律的失败, 也就是法律违反了道德。
富勒的新自然法学
强调法的外在道德:实体自然法 实体自然法事关法律的实体目标,是 法的外在道德。强调法律是有目的的事业, 坚持有目的事业的法律与作为社会权力事 实表现法律之间的区别。
背景
自然法学在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以后一 直低迷,真正的复兴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 以后。 代表性的事件是两个:一、纽伦堡审 判;二、拉德布鲁赫由实证主义法学转向 自然法学。
马里旦的法学思想
马里旦(1882—1973)法国哲学家,新托马斯 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法律思想代表作是《人权和 自然法》
主要观点:
提倡以基督教教义改造社会,提倡人道主义和 人格主义,强调自然法是对上帝永恒法的参与, 是人权的哲学基础,主张国家应为人服务。
新自然法学
新自然法学派是针对于古典自然法学派 而言的。主要包括现代法国马里旦为 代表 的新托马斯主义自然法学和以二战后美国 富勒为代表的非神学自然法学。
背景
二战中,纳粹德国政府剥夺了犹太人 的公民权(《种族纯净法》),墨索里尼在 1942意大利民法典中对犹太人作过同样的 剥夺。即使是世界上最民主的美国在日本 发动珍珠港事变后也对旅美日侨作了残酷 的剥夺。
马里旦的法学思想
人权理论: 1、 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因为自然法规定了 人们最基本的权利。
2、人权是世俗社会不必授予但必须承认的普遍有效 权利,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消或轻视的权利。
3、把人权分为自然法人权与实在法人权;绝对能不 让与的人权与基本不能让与的人权。 4、要把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区别开。 5、新旧权利主张的可以调和性。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新自然法学派是一种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学理论体系,其主要观
点包括:
1. 自然法是法律的最高标准。

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永恒的法律,是基于人类自然本性和理性的普世原则,超越了特定的历史、社
会和文化背景,是法律的最高标准。

2. 法律应该体现道德价值。

法律应该以道德价值为基础,这包
括尊重人权、平等、正义、自由、虔诚和爱等。

法律在形式上应该是
公正的,不受个人或集体的私利干扰。

3. 法律应该服务于公共利益。

法律应该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而不
是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应该基于公正、公平
和合理的原则。

4. 法律应该是可预测和稳定的。

法律应该是可预测和稳定的,
不受政治或其他因素的影响。

法律的实施应该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指导,防止出现法律不确定性或任意性。

5. 法律应该是透明和负责任的。

法律应该是透明的,所有人都
应该知道法律的规则和标准。

法律也应该是负责任的,执行法律的人
和机构应该为自己的决定负责。

6. 法律应该不断发展。

法律应该不断发展,以反映社会的变化
和进步。

同时,法律也应该保持与自然法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以上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这些观点不仅影响着学术界的
法学研究,也对司法实践和法律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张博 ——浅谈新自然法学派

张博 ——浅谈新自然法学派

浅谈新自然法学派——张博前言鉴于对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学习和了解,我模仿论文格式简要谈谈自己不成熟的想法。

再附上自然法学派的有关内容。

内容摘要自然法是指在是在发之外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它来源于“客观规律”、“理性”、或“人的本性”。

而新自然法学派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学思想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他的形式不断完善。

新自然法学派产生于20世纪这个特殊的社会,主要代表人物于菲尼斯、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的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各有不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对资本主义国家人类权利平等和社会和谐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价值准则正义平等道德新自然法学派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对该学派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在此笔者采用广义的界定即19世纪末以后出现的自然法(见古典自然法学派)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从天主教神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非神学的、世俗的自然法学说。

自然法学思想长期处于衰落的状态,实证主义法学占有压倒优势,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出现新自然法学学说,如法国法学家J.夏蒙(1859~1922)等人提倡“复兴自然法”,要求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它主张阶级调合,自然法内容可变等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否认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实证主义法学相形失色,强调实在法应从属正义之类价值准则的自然法学说则进一步兴起。

此外,人们开始反思战争给人们带来的创伤,开始思考政治、法律和经济的发展是否应该遵守一定的价值原则,自然法所一贯强调的人的理性、平等和正义等道德准则充满人文精神,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

新自然法学家们有一个大体相同的学术前提和主张,他们都把研究重点放在隐藏在实在法背后的,更深一层次的,能够指导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法的观念。

这个观念是法律所追求的实体性的道德目标,由一系列价值标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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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学刊
2005 年第 1 期
多元文化主义的自然法与 追求多样 文化的相互 承 认和对话为基调的现代立 宪主义是一 脉相承的。初 期 的自然权论者 , 特别是格老秀斯、 霍布斯、 普芬 道夫、 洛 克等倡导的自 然权论 , 首 先要 解决的 就是 欧洲 内部 的 各国及其与其他国家之间由 于深刻的文 化差异而 产生 的政治法律问题。罗尔斯倡 导的 政治的自由 主义 也 是在承认人们 的价值 多元 性的基 础上 , 解 答了 作为 自 由平等的市民 是如 何构 筑、 维 持 得以 公正 地协动 的
∃ 今天 , 虽然发达国家的 可能产生 自然法的抵抗权 。
法律制度也还 存在弱 点 , 但是 按照发 达国 家已 有的 人 权法规、 世界人权宣 言和 联合 国宪章 的人 权规 定等 国 际公约 , 也能推动国 际社 会对 专制国 家的 不法 性实 施 声讨和制裁。随 着国际 人权 观念 与和 平思 想的 高涨 , 有关人权与和平的许多自然 法思想已经 从不成文 的习 惯法形态发展到了成文法 和实定法的 形态 , 被写 了出
∀ 20 世纪初 期的 变成了法学中的 不死鸟 ( phoenix ) 。
自由法运动的倡 导者法 国法 学家惹 尼 ( Fr anco is G eny, 1861- 1944) 是今 天 自 然法 复活 的最 大先 驱者。 美 国的庞德曾把惹 尼看 成是 源自托 马斯# 阿 奎那 的新 经 院派社会哲学的 第一人 。日 本的著名 自然法学家 水 波朗在接受庞德观点的基 础上认为 , 惹尼在 打破 19 世 纪法国 注释学派 的法实 证主义、 提倡 自由科学 地探 求 优越于成文法 的自 然法的 同时 , 沿 着苏 格拉 底、 柏 拉图和亚里士 多德的 学说 , 以 基督教 的教 义和 神学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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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是在西德 , 自然法再一次兴起 , 关于 新自然法的 探讨主 要来自天主教伦理学者和法哲学 家的倡导。天 主教的 新自 然 法 学 在 德 语 圈 内 再 一 次 被 麦 思 纳 ( Johannes M essner) 和富 赫斯 ( Josef Fuchs) 等学 者提起 , 与第 一次 世界大战时期自然法再生的代表人物卡托拉 茵 ( Viktor Carthrein) 和罗 曼 ( Heinrich Rommen) 根据 阿奎 那 的理 论再次确认天主教 的自 然法 论不同 , 麦 思纳 和富 赫斯 等学者已经脱离了 静态 分析 , 开始 动态 性地 把握 自然 法 , 并认为自然法不以自己为 目的 , 而是追求人 类本性 的高层次目 的的 手段。六 十年 代 , 天主 教伦 理学 者和 法哲学家之间 , 围绕战争、 社会化与 正义、 人种、 生育限 制、 堕胎等紧急问题展开了前 所未有的 热烈讨论 , 为自 然法的历史 性 问题 和 研究 提 供 了新 的 启示。 其中 在 1965 年 闭幕的第二次梵 蒂冈会议 上提出 了 教会 的现 代适应 宣 言 , 在传统 自然法学最坚决的 主张者和辩护 者天主教内部 , 自然法的重新思考 开始高涨。 基督教的新 教由 于追 求神 与人 之间 的直 接关 系 , 排斥作为中介的教会 , 因此重 视神的福 音 , 根据 基督的 福音以 爱 代 替被超 越的 戒 律 。因此 , 一 般的 新教 教徒都否定 被解 释为 戒律的 自然 法。但 是也 有例 外 , 曾任日本东京国际基督教大学教授 的新教神 学家布伦 纳( Emil Br uner , 1889- 1966) 在 其 1943 年 出 版 的& 正 义∋ 一书中 , 却 主张 回到马 丁# 路 德和卡 尔文 所理 解的 基督教的自 然法 。布伦 纳认 为 , 基督 教的 自然 法仅 仅是根据& 圣 经∋ 、 有 罪的人 类可 以在神 的创 造秩 序中 看到的、 没有 被罪污 染的 永 久的 正义原 理 , 而 每一 种正义的实证秩序都是真正的公正 与可能的 公正之间 的妥协 。据 此 , 他 称实 证 法律 制 度的 相 对 正义 为
( 有的 学者进一步认 为 , 不仅 被写 出的自 然法 来 。
内在于成文法 , 而 且 内在 于实定 法的 自然 法 也存 在 于习惯法 , 因此在考虑 法学 上的自然 法 时 , 应同时 考 虑成文法和习惯法。 二十世纪后半 叶 , 人权 理论 的发 展是 以权 利章 典 的世界性规模 的增殖 为特 征的 , 并且 是在 宪法 和国 际 法水平上同时展开。 1948 年在联合国第 3 次总会 上通 过了& 世界人权 宣言∋ , 为 不仅 作为 国内问 题而 且作 为 国际问题的人 权确 定了 方向。 在 1950 年 的欧 洲人 权 条约 ( ECHR) 批准后 , 具有长 期普通法传统的英国 也采 取了 ECHR 国内法 令化的步骤 , 于 1988 年批准了 人权 法令 ( T he Human Rig hts Act 1988) 。从此 , 以英国政府 为对象的个人 申请的 人权 侵害案 件 , 就是 不到 欧洲 人 权法院总部 ( 法 国的 ) 斯特 拉斯 堡 , 在英国 国内 也能 得
二、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 一 ) 法的自然法 与人权理论
! ∀ ∃ ( )
然权引进到实定法秩序为 特征的 , 换言之 , 即是承认 对 自然权开 放的 实 定 法构 造。其 中 的尝 试 之 一是 法 国 1946 年第四共和制宪 法对 1889 年 法国 人权宣 言所 作
吕世伦主编 : &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 上卷 ) , 北京 :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2000 年 , 第 33 页。 [ 日 ] 永帕鲁图 : & 自然法论的研究∋ , 有斐阁 , 1972 年 , 第 14 页。 [ 日 ] 松冈诚 : & 抵抗权的法哲学考察∋ , & 创价法学∋ 1992 年第 21 卷 2、 3 号 , 第 234 页。 [ 日 ] 松冈诚 : & 法的自然法的可能性∋ , 三岛淑臣等编 : & 人的尊严与现代法理论∋ , 成文堂 , 2000 年 , 第 504 页。 [ 日 ] 宪法理论研究会编 : & 立宪主义与民主主义∋ , 敬文堂 , 2001 年 , 第 51 页。
∃ 基础 , 创始了新托马斯主义法哲学。
二十世 纪的新 黑格尔 主义和 新康德 主义
哲学加强了哲学的 形而 上学 化 , 反 映在 法哲 学上 是导 致了自然法学的复活。新自然法学 经过批判主 义的洗 礼 , 一脱近代启蒙自然法学的 僵硬态度 , 在承认 若干根 本原理普遍妥当性的同时 , 主 张有弹性 的、 可变 的自然 法理念 , 并且带有新托马斯主义和 新仁学 的色彩。
∃ 詹姆斯# 塔利 ( James T ully) 在承 认文化多 样性 社会。
的再次确认 , 而赋 予人 权以 永久不 可侵 犯的 性格 并把
! 自然权思想明文化的日本新宪法也具有代表性。
( 二 ) 多元文化主义的自然法与人权理论 自然法学者主张 的来 自人 类自 然本 性的 制度 , 从 人类学的角度看 , 都是具有 文化相对性 的认识。今 天 , 在新自然法学中格 外重 视实 践理性 的原 因之 一 , 就是 要把自然本性的概 念从 议论 者的恣 意性 中抢 救出 来。 因此 , 如果把自然法看成不是 超越文化 逻辑的普遍 法 , 而是理解为各种文 化相 互间 的辩证 的、 能动 发展 的过 程的话 , 目前我们拥有的自然 法就具有 多元的、 暂时的 和假设的特征。因为 , 自然法是 适应各个 时代的要 求 , 通过与不 同 文化 的 接触 , 不断 被 解释 和 自 我塑 造 的。 西欧文明圈中形成的自然法观念通 过与非西 欧文明的 接触 , 可以拓展出新的平面。例 如 , 以 往西欧的 自然法 观念中欠缺的人与 自然 环境 的共生 关系 , 可 以从 东方 儒教的天人合一、 老庄思想的天 道说和印度的 梵我一 如说 中得到补充。 因此 , 揭示 多样 性中的 普遍 性 是 现代 自然 法学 的目标 , 也是多元文化主义 的立场。在这 一界限内 , 多 元文化主义与自然 法学 具有 共同的 基本 立场 , 问 题是 如何找出普 遍性。传 统的 自然 法和 新自 然法 都认 为 , 普遍性是先于和超 越多 样文 化传统 的 , 这事 实上 给文 化同化主义提供了 借口 , 容 易成为 抑制 文化 多元 性的 意识形态并发挥作用。普遍性应通 过文化传统 的相互 交流和融合逐渐发 现 , 实际 存在的 自然 法规 范也 经常 具有一定的可塑性 , 即便如此 , 其高 度的客观性 和历史 安定性也足以约束 人类 根据 主观设 计制 定的 实定 法。 托马斯# 阿奎那 虽然 承认 在经验 性的 人类 行为、 习 惯、 制度中 , 人类的本性是可变的 , 但认 为这种变化 的根底 中存在不变 的人 类本性。 事实 上 , 正因 为存 在这 种超 越性的人类本性 , 才可 能发 生经验 性人 类本 性中 的变 化。换言之 , 人类本性因为其超 越性才有 历史性 , 而通 过人类本性的可变 性到 达不 可变的 顶点 时 , 自然 法的 历史性道路才被打开。由于托马斯 承认人类本 性在一 定程度上的 可变 性 , 因此自 然法 具有 可变 的侧 面。实 际上 , 永恒法的 分有 是在人 类历史中 分配的 , 因此在 历史性具有可变侧 面的 情况 下 , 自 然法 也应 该是 可变
! 动态的正义 , 而 称神的创 造原则 为 静态的 正义 。
20 世纪 七十 年代 , 自 然法 学 者提 出了 法 的自 然 法 , 有时也称 法学上 的自然 法 , ∀ 其目的是 走向 具 体的 起作 用的 自 然法 道路 , 进 而 摸索 从 法的 自 然 法 发展到法律的自然法 , 从 具体 的自然法 发展 到看 得见的自然法 的可 能性。换 言之 , 就 是要 探索 实定 法 中一般的 法的原则 , 或研究成文 法中 被写出的 自然 法 。有的学者认为 , 所谓 被写出的 自然法 是指自 然 法的原理、 原 则被 规定到 法律 中的 情况 , 即 作 为成 文 法的自然法 。因为今天在许多国 家 , 成文 法化的立 法 技术日益发达 , 并且 成文 法化 比非成 文法 的状 态更 能 确保其实效性。 当然 , 这是 针对 法制 完备 的发 达国 家 而言的 , 在 法 制尚 未 完备、 法律 秩 序欠 缺 的 落后 国 家 中 , 由于实定法的秩序容易被无视 , 因此 必须把不成 文 的自然法作为 对专制 进行 斗争的 重要 思想 武器 , 此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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