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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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的一种延续和发展,它是由20世纪初英国法学家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提出并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学理论体系。

新自然法学不仅对传统自然法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同时也超越了传统自然法学的一些局限性,成为20世纪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理论之一。

我们来分析一下传统自然法学的主要观点。

传统自然法学认为,通过人的理性思维就可以推导出普适的、不受人为因素干扰的自然法则。

这些自然法则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文化、社会或政治环境。

传统自然法学主张法律应当遵循这些自然法则,否则就是不正当的法律。

传统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有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约翰·洛克等。

他们的理论对近代以后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传统自然法学也存在一些固有的问题。

它依赖于人的理性思维来推导自然法则,但由于人类的认知能力和价值观念的多样性,制约了这一推导的普适性和客观性。

传统自然法学往往把法律和道德放在一起讨论,使得法律的独立性受到质疑。

传统自然法学的理论不够系统和完备,很难应对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法律问题。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自然法学应运而生。

新自然法学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法学理论,试图克服传统自然法学的一些缺陷,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自然法学理论体系。

与传统自然法学相比,新自然法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新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科学性。

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应当是一种可以科学分析和解释的现象,而不是纯粹的道德规范。

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当遵循科学的方法和逻辑,而并非基于主观的情感和信仰。

新自然法学注重对法律现象的客观研究和分析,试图从中找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律。

新自然法学主张法律的纯粹性和自律性。

与传统自然法学不同,新自然法学试图使法律摆脱道德的束缚,让它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指导。

法律的存在和效力不依赖于任何道德价值的认可,而仅仅取决于它是否能够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自然法理论的名词解释

自然法理论的名词解释

自然法理论的名词解释自然法理论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学说,它旨在探讨法律的根源和规则制定的原则,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存在的目的在于维护正义和公平,其依据是人类的本性和价值观。

1. 自然法的起源自然法理论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

古希腊哲学家认为,法律并非存在于人类创造之中,而是隐含在自然秩序之中。

法律的根源是自然法,即宇宙中的客观真理和道德准则。

2.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自然法理论强调人类天生具备理性和道德能力,基于此,制定法律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公正和平等。

根据自然法的观点,公正是一种普适的道德准则,不论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等差异,每个人都应受到公正对待。

3. 自然法与价值观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制定应当遵循人类的普遍价值观。

这些价值观反映了人类对公正、尊严和人权的理解。

自然法主张法律应当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追求公正和道德。

例如,禁止谋杀、剥削和虐待等便是追求公正和道德的法律准则。

4. 自然法与积极法自然法与积极法是两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

积极法指的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则,而自然法则是指超越特定法律体系的普遍法律原则。

自然法理论主张,即使某个国家的特定法律规定不公正或违背道德,人们仍应当依据自然法来进行评判和行动。

5. 自然法的争议尽管自然法理论在法学领域有着重要的地位,但它也面临着一些争议。

首先,对于自然法的内容和范畴,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一些批评者认为,自然法过于理想化和抽象,缺乏具体操作性。

此外,自然法理论在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中的适用性也是一个争议点。

6. 自然法的现代意义尽管自然法理论存在争议,但它仍然具有重要的现代意义。

自然法的概念与人权、公正和公平等价值观紧密相关,为人们提供了追求正义和道德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的理念也影响了现代国际法和人权法的制定和发展。

总结自然法理论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学说,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原则,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新自然法学

新自然法学

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是一种关注自然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学理论和实践方法。

它的主要观点是,人类和自然界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人类的法律和制度应该根据自然规律来调整,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新自然法学的出现是对传统法学观念的一种挑战,它试图打破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隔阂,构建一种更加公正和可持续的法律和社会秩序。

新自然法学的理论基础是生态学和环境伦理学。

生态学研究生命系统如何相互作用并适应环境,而环境伦理学研究人与自然的道德与伦理问题。

这两个学科的结合为新自然法学提供了思考自然与社会关系的新视角。

在新自然法学的框架下,法律不再被视为人类的创造物,而是一种探索和适应自然规律的工具。

根据新自然法学的观点,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相互依赖的复杂生态系统,人类的行为和决策会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而自然环境的状况又会对人类社会产生反馈作用。

因此,人类应该认识到自己是整个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应该以尊重和保护自然为前提来制定法律和制度。

新自然法学的另一个核心观点是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满足当前需求而不损害未来世代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新自然法学认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建立在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基础上,否则会对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的挑战。

因此,新自然法学主张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法律体系,并通过法律手段来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在新自然法学的实践中,有几个具体的领域体现了其思想和原则。

首先是环境法和自然保护法。

环境法是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进行规范的一种法律体系,而自然保护法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的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旨在保护自然环境,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其次是可持续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

新自然法学认为,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政策和规划层面得到有效实施。

这包括制定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城市规划、交通规划和能源政策等,并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约束和推动。

此外,新自然法学还注重教育和公众参与。

新自然法学认为,将环境教育纳入教育体系是培养人们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的重要途径。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摘要】本文围绕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展开讨论。

首先介绍了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发展,以及人权理论的基本概念。

接着分析了新自然法学对人权理论的影响,以及人权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然后探讨了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之间存在的争议和分歧。

最后展望了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当今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关键词】新自然法学、人权理论、起源、发展、基本概念、影响、法律实践、应用、争议、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概述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在今天的法学思想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们不仅指导了法律的制定和实践,还影响了社会的法治发展和个体权利保障。

本文将从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发展、人权理论的基本概念、新自然法学对人权理论的影响、人权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以及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争议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这两种法学理论体系的内涵和关系,为今后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2. 正文2.1 新自然法学的起源和发展新自然法学起源于17世纪欧洲,主要由法国法学家洛克(John Locke)和英国法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等人提出。

这一学说认为人类天生具有一些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

新自然法学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反对专制政治和暴政。

随着欧洲启蒙运动的兴起,新自然法学逐渐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影响。

启蒙思想家们将自然法的理念应用到政治和社会领域,提倡建立一个以人权为核心的社会秩序。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和卢梭(Rousseau)等人对新自然法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发展。

19世纪后,新自然法学逐渐被法理学和实证主义法学所取代,但其对人权理论的影响却持续存在。

新自然法学的理念深刻影响了现代人权理论的发展,为人权的确立和保障提供了理论基础。

新自然法学强调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为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奠定了基础。

西法史新自然法学

西法史新自然法学

法律的内在道德
1、普遍性(一般性) 2、公布 3、非溯及既往 4、明确 5、不矛盾 6、可为人遵守
7、稳定性
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 如果法律满足不了上述八种情况,将会导致法律的失败, 也就是法律违反了道德。
富勒的新自然法学
强调法的外在道德:实体自然法 实体自然法事关法律的实体目标,是 法的外在道德。强调法律是有目的的事业, 坚持有目的事业的法律与作为社会权力事 实表现法律之间的区别。
背景
自然法学在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以后一 直低迷,真正的复兴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 以后。 代表性的事件是两个:一、纽伦堡审 判;二、拉德布鲁赫由实证主义法学转向 自然法学。
马里旦的法学思想
马里旦(1882—1973)法国哲学家,新托马斯 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法律思想代表作是《人权和 自然法》
主要观点:
提倡以基督教教义改造社会,提倡人道主义和 人格主义,强调自然法是对上帝永恒法的参与, 是人权的哲学基础,主张国家应为人服务。
新自然法学
新自然法学派是针对于古典自然法学派 而言的。主要包括现代法国马里旦为 代表 的新托马斯主义自然法学和以二战后美国 富勒为代表的非神学自然法学。
背景
二战中,纳粹德国政府剥夺了犹太人 的公民权(《种族纯净法》),墨索里尼在 1942意大利民法典中对犹太人作过同样的 剥夺。即使是世界上最民主的美国在日本 发动珍珠港事变后也对旅美日侨作了残酷 的剥夺。
马里旦的法学思想
人权理论: 1、 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因为自然法规定了 人们最基本的权利。
2、人权是世俗社会不必授予但必须承认的普遍有效 权利,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消或轻视的权利。
3、把人权分为自然法人权与实在法人权;绝对能不 让与的人权与基本不能让与的人权。 4、要把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区别开。 5、新旧权利主张的可以调和性。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新自然法学派是一种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学理论体系,其主要观
点包括:
1. 自然法是法律的最高标准。

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永恒的法律,是基于人类自然本性和理性的普世原则,超越了特定的历史、社
会和文化背景,是法律的最高标准。

2. 法律应该体现道德价值。

法律应该以道德价值为基础,这包
括尊重人权、平等、正义、自由、虔诚和爱等。

法律在形式上应该是
公正的,不受个人或集体的私利干扰。

3. 法律应该服务于公共利益。

法律应该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而不
是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应该基于公正、公平
和合理的原则。

4. 法律应该是可预测和稳定的。

法律应该是可预测和稳定的,
不受政治或其他因素的影响。

法律的实施应该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指导,防止出现法律不确定性或任意性。

5. 法律应该是透明和负责任的。

法律应该是透明的,所有人都
应该知道法律的规则和标准。

法律也应该是负责任的,执行法律的人
和机构应该为自己的决定负责。

6. 法律应该不断发展。

法律应该不断发展,以反映社会的变化
和进步。

同时,法律也应该保持与自然法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以上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这些观点不仅影响着学术界的
法学研究,也对司法实践和法律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

浅谈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顾名思义,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的一种创新和发展。

自然法学是一种关于法律规范的学说,认为法律的根源在于自然,而非立法者。

新自然法学继承了自然法学的核心理念,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扩展和完善。

新自然法学的基本观点之一是强调法律的客观性。

传统自然法学认为,法律是根植于自然秩序之中的,是人们在追求公正和道义时所发现的普遍规律。

而新自然法学进一步阐释了法律的客观性,认为法律应当基于自然的真理和道德价值,而不仅仅是立法者的主观意志。

这意味着法律应当超越具体的时空和文化背景,具有普遍适用性和不可更改性。

新自然法学还强调了法律与伦理的紧密关联。

传统自然法学将伦理和法律视为两个独立的领域,法律仅仅是对伦理原则的具体表述。

而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和伦理是相互依存的,彼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互动。

法律的制定应当基于伦理道德的原则和人类的自然权利,而伦理道德的原则则需要法律的保障和实现。

法律和伦理的发展是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

新自然法学还关注法律的实践性和效力。

传统自然法学在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的常常忽略了法律的实际操作和社会效果。

而新自然法学认为,法律的效力和实践是法律存在的重要标志,法律必须具备实现的可能性和实用性。

新自然法学主张法律的制定应当基于社会的实际需求和现实的条件,以实现社会公正和人类福祉。

新自然法学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的一种更新和补充。

通过强调法律的客观性、法律与伦理的关联以及法律的实践性和效力,新自然法学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法学思维方法和研究视角。

它不仅为法律学者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指导原则,还为人们理解和实现法律的功能和意义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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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提要:本文探讨“不死鸟”的自然法复兴的根本原因,阐述了“法的自然法”、“多元文化主义的自然法”和“新仁学”等现代自然法形态与人权理论的关系。

作者认为,在新自然法学的框架内,西方和东方的人权概念和范畴并不存在对立或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正是新自然法学对现代人权理论的最大贡献。

关键词:不死鸟,自然法,人权,新仁学试图避免主观和任意的近代自然法理论并没有达到其原初的目的,这是因为自然的概念受到了不同的解释。

在古代,自然法曾被看成是大自然的法则,在中世纪则被看成是神的法,在近代被看成是人类自然的法,由此人们对自然法的机能甚至产生了相反的理解。

在人类历史中,自然法有时成为人们反对专制政治和法律的口号,有时又能成为维护现存统治和秩序的工具。

但是从十七、十八世纪开始,自然法学者所主张的来自人类本性的自然法和自然权不断被写进实定法,并且在十九世纪出现了反形而上学的高潮,自然法学因此衰退,法实证主义应运而生。

对自然法的不信,主要是近代的产物,对自然法之正义的最大打击,产生于自然法学的内部,即它不是来自对自己的否定,而是产生于对自己的解释和修正。

但是,自然法的正义之某种信仰能够顽强地流传这一事实本身,应该指示着真理的核心。

二十世纪的新黑格尔主义和新康德主义哲学加强了哲学的形而上学化,反映在法哲学上是导致了自然法学的复活。

新自然法学经过批判主义的洗礼,一脱近代启蒙自然法学的僵硬态度,在承认若干根本原理普遍妥当性的同时,主张有弹性的、可变的自然法理念,并且带有新托马斯主义和“新仁学”的色彩。

一、“不死鸟”的自然法从取代诸学之王的形而上学的孔德(Auguste Comte,1798-1857)以来,实证主义逐渐占据了王座。

这一思潮也当然波及到法学领域,当时的许多法实证主义者宣告“自然法将寿终正寝”。

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激荡时期,已被宣告死亡的自然法复活了,变成了法学中的“不死鸟”(phoenix)。

20世纪初期的自由法运动的倡导者法国法学家惹尼(Francois Geny,1861-1944)是今天“自然法复活”的最大先驱者。

美国的庞德曾把惹尼看成是源自托马斯?阿奎那的新经院派社会哲学的“第一人”。

日本的著名自然法学家水波朗在接受庞德观点的基础上认为,惹尼在打破19世纪法国“注释学派”的法实证主义、提倡“自由科学地探求”优越于成文法的自然法的同时,沿着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以基督教的教义和神学为基础,创始了新托马斯主义法哲学。

但是,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家主义和军国主义占据了德、意、日等国民的意识形态,法实证主义思潮在法西斯主义的推动下走向极端,自然法思想几乎陷入窒息状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欧洲特别是在西德,自然法再一次兴起,关于新自然法的探讨主要来自天主教伦理学者和法哲学家的倡导。

天主教的新自然法学在德语圈内再一次被麦思纳(Johannes Messner)和富赫斯(Josef Fuchs)等学者提起,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自然法再生的代表人物卡托拉茵(Viktor Carthrein)和罗曼(Heinrich Rommen)根据阿奎那的理论再次确认天主教的自然法论不同,麦思纳和富赫斯等学者已经脱离了静态分析,开始动态性地把握自然法,并认为自然法不以自己为目的,而是追求人类本性的高层次目的的手段。

如麦思纳在其名著《自然法》中,认为自然法不是固定不动的规范体系,而是根据人类本性的欲求和理性形成的秩序原理。

富赫斯也在其大学讲义《自然法》中,认为自然法和自然道德律应该是神的意志的体现,自然法不是从固有自律的、理念价值王国演绎出来的东西,而是具体的、此时此地的神的戒律,是面向实现神的拯救事业的东西。

六十年代,天主教伦理学者和法哲学家之间,围绕战争、社会化与正义、人种、生育限制、堕胎等紧急问题展开了前所未有的热烈讨论,为自然法的历史性问题和研究提供了新的启示。

其中在1965年闭幕的第二次梵蒂冈会议上提出了“教会的现代适应”宣言,在传统自然法学最坚决的主张者和辩护者天主教内部,“自然法的重新思考”开始高涨。

在争论较大的“生育调节”问题上,最后梵蒂冈当局下达了不许使用口服避孕药的“回勒”,但对“家族计划”采取了缓和的态度,即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使用自然的方法避孕。

基督教的新教由于追求神与人之间的直接关系,排斥作为中介的教会,因此重视神的福音,根据基督的福音以“爱”代替被超越的“戒律”。

因此,一般的新教教徒都否定被解释为戒律的自然法。

但是也有例外,曾任日本东京国际基督教大学教授的新教神学家布伦纳(Emil Bruner,1889-1966)在其1943年出版的《正义》一书中,却主张回到马丁?路德和卡尔文所理解的“基督教的自然法”。

布伦纳认为,基督教的自然法仅仅是根据《圣经》、有罪的人类可以在神的创造秩序中看到的、没有被罪污染的“永久的正义原理”,而“每一种正义的实证秩序都是真正的公正与可能的公正之间的妥协”。

据此,他称实证法律制度的“相对正义”为“动态的正义”,而称神的创造原则为“静态的正义”。

在第二次梵蒂冈会议上,基督教诸派在“世界教会主义”的方针下,对如何看待自然法的“戒律”进行了思想交流,其中新教的自然法论对天主教的影响较为显著。

正如众所周知的,新教斥责把人和神隔开的天主教会,唤醒神与人的直接关系。

其中,对神的信仰和基于“爱”的人类的热心应答成为了伦理的评价基准。

这样,新教所主张的“应在实定法中实现自然法”的思想通过世界教会主义对天主教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其结果是,虽然出现了全面否定自然法的极端论,但是多数神学者却转向了新自然法论。

二、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一)“法的自然法”与人权理论20世纪七十年代,自然法学者提出了“法的自然法”,有时也称“法学上的自然法”,其目的是走向具体的“起作用的自然法”道路,进而摸索从“法的自然法”发展到法律的自然法,从“具体的自然法”发展到看得见的自然法的可能性。

换言之,就是要探索实定法中一般的“法的原则”,或研究成文法中“被写出的自然法”。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被写出的自然法”是指自然法的原理、原则被规定到法律中的情况,即“作为成文法的自然法”。

因为今天在许多国家,成文法化的立法技术日益发达,并且成文法化比非成文法的状态更能确保其实效性。

当然,这是针对法制完备的法治国家而言的,在法制尚未完备、法律秩序欠缺的欠发达国家中,由于实定法的秩序容易被无视,因此可能把不成文的自然法作为对专制进行斗争的重要思想武器,此时可能产生“自然法的抵抗权”。

今天,虽然法治国家的法律制度也还存在弱点,但是按照法治国家已有的人权法规、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宪章的人权规定等国际公约,也能推动国际社会对专制国家的不法性实施声讨和制裁。

随着国际人权观念与和平思想的高涨,有关人权与和平的许多自然法思想已经从不成文的习惯法形态发展到了成文法和实定法的形态,“被写了出来”。

有的学者进一步认为,不仅“被写出的自然法”内在于成文法,而且“内在于实定法的自然法”也存在于习惯法,因此在考虑“法学上的自然法”时,应同时考虑成文法和习惯法。

二十世纪后半叶,人权理论的发展是以权利章典的世界性规模的增殖为特征的,并且是在宪法和国际法水平上同时展开。

1948年12月10日在联合国大会巴黎会议上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应该确立的基本人权的共同基准,为不仅作为国内问题而且作为国际问题的人权确定了方向。

在1950年的欧洲人权条约(ECHR)批准后,具有长期普通法传统的英国也采取了ECHR国内法令化的步骤,于1988年批准了人权法令(The Human Rights Act 1988)。

从此,以英国政府为对象的个人申请的人权侵害案件,就是不到欧洲人权法院总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在英国国内也能得到同样的救济。

战后日本自然法的复兴,也是以把自然权引进到实定法秩序为特征的,换言之,即是承认对自然权开放的实定法构造。

其中的尝试之一是法国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对1789年国民议会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所作的再次确认,而赋予人权以永久不可侵犯的性格并把自然权思想明文化的日本新宪法也具有代表性。

的确,日本现行宪法前文中关于“人类普遍原理”的规定、第19条所述的“良心的自由”和第97条表述的“基本人权的本质”等都是对人类自然权的直接规定。

(二)多元文化主义的自然法与人权理论自然法学者主张的来自人类自然本性的制度,从人类学的角度看,都是具有文化相对性的认识。

实际上,自然本性的概念如同海神普洛透斯的床铺一样,是可以自由伸缩的。

今天,在新自然法学中格外重视实践理性的原因之一,就是要把自然本性的概念从议论者的恣意性中抢救出来。

因此,如果把自然法看成不是超越文化逻辑的普遍法,而是理解为各种文化相互间的辩证的、能动发展的过程的话,目前我们拥有的自然法就具有多元的、暂时的和假设的特征。

因为,自然法是适应各个时代的要求,通过与不同文化的接触,不断被解释和自我塑造的。

西欧文明圈中形成的自然法观念通过与非西欧文明的接触,可以拓展出新的地平面。

例如,以往西欧的自然法观念中欠缺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共生关系,可以从东方儒教的天人合一、老庄思想的天道说和印度的“梵我一如说”中得到补充。

再如,“人的尊严”的概念也有可能从东方思想中得到有意义的修正。

因为以往的“人的尊严”这一概念是以《圣经》的人类观为背景的,是脱离自然秩序的概念。

今天,“人的尊严”已在生命伦理领域中被普遍使用,其意义毋宁意味并提倡人类向自然秩序的回归,拒绝由于科学技术的操作和思想、制度的操纵使作为自然一部分的人类过分脱离自然秩序的思想。

这样的重新解释也可以到非西欧的思想中去学习和借鉴。

因此,揭示“多样性中的普遍性”是现代自然法学的目标,也是多元文化主义的立场。

在这一界限内,多元文化主义与自然法学具有共同的基本立场,问题是如何找出普遍性。

传统的自然法和新自然法都认为,普遍性是先于和超越多样文化传统的,这事实上给文化同化主义提供了借口,容易成为抑制文化多元性的意识形态并发挥作用。

普遍性应通过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和融合逐渐发现,实际存在的自然法规范也经常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即便如此,其高度的客观性和历史安定性也足以约束人类根据主观设计制定的实定法。

如人权的规定是文化的产物,虽然根据时代情况具有可塑性,但因为其高度的客观性和安定性,因此对实定法具有充分的约束机能。

托马斯?阿奎那虽然承认在经验性的人类行为、习惯、制度中,人类的本性是可变的,但认为这种变化的根底中存在不变的人类本性。

事实上,正因为存在这种超越性的人类本性,才可能发生经验性人类本性中的变化。

换言之,人类本性因为其超越性才有历史性,而通过人类本性的可变性到达不可变的顶点时,自然法的历史性道路才被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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