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在银行业务中的理解与运用
民法典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民法典是我国的基本民法法律,其中关于担保法的规定,为规范担保行为,保护当事人利益,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而司法解释则是法院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应用,对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适用。
一、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和效力1.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是针对特定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只有在与其解释的法律条文相符合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对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只有在担保法相关条文中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2.司法解释的效力司法解释并非法律,但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其效力更为强大。
在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判决。
二、司法解释对于担保法的具体适用1.担保法中的法律概念担保法中有一些法律概念需要进行具体解释,如“担保人”、“债务人”、“抵押物”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些概念的解释和适用是至关重要的,可以为当事人解决具体的实践问题。
2.担保法中的规定担保法中的规定较为具体,但在具体的实践中还是会存在一些疑议和争议。
法院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解释和应用标准,对于这些规定进行更为清晰的解释和适用,保证担保纠纷案件能够依据法律进行判决。
三、司法解释的制定和修改司法解释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根据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完善和调整。
对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和修改,为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更为准确的依据。
综上所述,民法典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对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银行担保业务及法律风险防范

案例二:操作失误导致的风险
总结词
操作失误是指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 ,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或错误,导致 担保合同存在瑕疵或无法生效。
详细描述
某银行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未注意到 合同中存在条款模糊、表述不清等问 题,导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银行面临被担保方追责的风险。
案例三:外部欺诈对担保业务的影响
律保障。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强化执法力度
02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秩
序。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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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则,规范会员行为,促进担保业务健
康发展。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担保业务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探讨 风险防范措施。
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担保业务的流程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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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客户向银行提交担保申请及相 关资料。
审查与评估
银行对客户资料和信用状况进 行审查和评估。
审批与签订合同
银行审批通过后与客户签订担 保合同。
履行与追偿
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若违约银行可按照合同约定进
行追偿。
02
银行担保业务的风险识别
信用风险
借款人违约风险
主要包括贷款担保、履约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等。
担保业务在银行业务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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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客户信用
通过提供担保,银行能够 吸引更多信用状况较差的 客户,扩大客户基础。
降低信贷风险
担保业务能够帮助银行降 低信贷风险,减少坏账损 失。
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担保业务作为银行的中间 业务,能够为银行带来稳 定的收入来源。
担保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律是指调整担保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包括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担保法律适用是指在担保活动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担保活动的合法、有效。
本文将从担保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担保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法律适用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即担保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担保行为都是无效的。
2. 公平原则担保法律适用应遵循公平原则,即在担保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公序良俗原则担保法律适用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即担保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风俗习惯。
4. 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担保法律适用应遵循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即在担保活动中,应当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1. 担保合同的形式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担保合同成立的形式。
2. 担保合同的成立担保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不违背公序良俗。
3. 担保合同的效力(1)有效担保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担保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无效担保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担保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1. 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物权是指担保人将其财产权利作为担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2)债权人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3)担保物权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担保法下的担保责任

分析担保法下的担保责任担保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规范担保行为,明确担保责任。
本文将从担保法下的担保责任角度,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担保法的适用和责任界定。
一、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担保法适用于民事活动中的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
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则,为担保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甲公司对乙银行的债务。
随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债务,乙银行要求甲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此时,担保法将适用于该保证合同,对甲公司的担保责任进行界定。
二、担保责任的界定原则担保法明确了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和义务,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履行责任、追偿权利以及免除责任的条件等。
在担保法下,保证人的责任主要是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享有追偿权利,但也存在一定的免责条件。
案例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乙向丙公司借款。
后来,乙未能按时偿还债务,丙公司要求甲履行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甲作为保证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责任,并可以向乙追偿。
然而,如果甲能够证明乙的债务超出了原保证范围,或者丙公司未尽到通知保证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甲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三、保证人的追偿权利担保法赋予保证人追偿的权利,保证人可以在履行债务后向债务人追偿。
同时,保证人还可以要求债权人先行追偿或提供担保物权。
案例三:甲公司作为保证人向乙公司提供了保证,保证乙公司向丙公司借款。
乙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债务,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甲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公司追偿。
如果乙公司无力偿还,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先行追偿或提供担保物权。
四、免除保证责任的条件担保法规定了一些免除保证责任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与债务人约定的条件、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以及债权人的过失等。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关于银行利用混合担保的几点思考

关于银行利用混合担保的几点思考在银行借贷活动中,为确保其安全收回本息,维护银行的资产安全,通常要设定担保,保障愈多,贷款偿还的可能性就越大。
对于银行贷款,实际上可以采用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如何利用这三种担保方式,在贷款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设定时需要慎重考虑。
如果借贷金额巨大,比如几亿、几十亿的大项目,单一的担保方式可能并不能覆盖全部贷款金额,这就涉及到利用混合担保的问题。
所谓混合担保,指对于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形。
简单来说,就是人保和物保共存的状况。
《担保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保证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同一个债权,完全可以设立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混合担保是不受法律禁止的,这反映了立法对于债权保护的充分性。
对于人保、物的担保混合在一起的担保,应该注意不同担保之间的关系和特性。
在混合担保的情况下,银行应该使不同担保方式之间相互协调,并利用担保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而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进行适当梳理,以对银行贷款担保方案设定有所启示。
一、对物保优于人保的再认识《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保证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这被认为是物保优于人保的明文法律规定。
“同一债权在有保证人作担保之外,如果还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担保方式作担保的,无论物权担保是担保主债权的全部还是部分,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主债权未受清偿时,都要首先实现物权担保来满足债权。
如果担保物权实现的结果满足了全部债权,那么保证人也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如果担保物权实现的结果只满足了部分债权,那么保证人就只对担保物权未满足的那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观念都得到了赞同和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数案例也是根据这个原理作出的。
担保法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担保行为、保障债权实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担保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担保物的范围、担保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本文将从担保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担保法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法的法律适用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即担保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担保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
2. 公平原则担保法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公平原则,即在处理担保法律关系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公平、公正。
3. 公开、透明原则担保法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即担保行为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各方当事人充分了解担保事项,避免欺诈、隐瞒等违法行为。
4. 实效性原则担保法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实效性原则,即担保法的规定应当具有现实的法律效力,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三、担保法的法律适用范围1. 担保合同担保法主要适用于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
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担保物的范围、担保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2.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担保法的法律适用还涉及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方面。
在担保物权设立过程中,应当遵循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担保物权设立的有效性。
在担保物权变更、消灭过程中,也应当遵循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担保责任的承担担保法的法律适用还涉及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范围、方式等,均应遵循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四、担保法具体规定及法律适用1. 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担保法》第4条的规定,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审查担保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保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完整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心得体会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蓝图。
经济体制的变革引起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
作为债权主要表现形式的商品流通与资金融通等两大领域成为发展商品经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
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也应以保障这两大领域中交易安全、快捷的实现为根本目标。
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的商品流通与资金融通很不发达,在这两大领域活动的各类主体基本上不承担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责任。
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使得企业、公司、银行等主体在其独立的经济、法律地位日益确立的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经营风险,明确了他们民事责任。
担保指的就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或日债的担保方式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从债权来看,是为了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从债务来看,是为了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
因此,有时也称之为债权担保或者债务担保,实际上都是指担保债的履行,即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债的双方当事人采取一定措施推动债的目的的实现。
在人们的观念上,担保这个词还是比较好理解的,一般人们都会认为,这是给债权人的一种补充安全,增加债权受清偿的机会,但要在法学上对担保进行定义却并非易事。
从传统法律体系的角度确实无法将这些新型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归入适当的位置,而且各个国家法律对担保范围的规定也差别很大,尽管绝大多数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都需要建立一种附属债权的合同关系,即形成担保文债。
债的担保除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之外,还有一种极为重要的形式即定金担保。
定金担保既非人的担保,也非物的担保,而是一种金钱担保,金钱担保的出现是社商品货币关系繁荣发达的重要标志。
定金担保除担保作用之外还可能有证约作用或相当于预时款的作用。
一般担保的标的不是特定债权,而是所有的债权,债的一般担保分为违约责任制和债的保全制度。
违约责任制度,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契约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债的一般担保,对于债权的保障是建立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的基础上,不是特定财产对特定债权的担保。
银行担保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银行担保法律效力是指银行在担保合同中承诺,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银行愿意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一定责任的法律约束力。
本文将从银行担保法律效力的概念、法律依据、效力范围、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银行担保法律效力的概念银行担保法律效力是指银行在担保合同中承诺,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银行愿意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一定责任的法律约束力。
银行担保法律效力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约束力:银行担保法律效力是银行在担保合同中作出的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银行应当遵守承诺。
2. 独立性:银行担保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的履行情况不影响银行担保法律效力的存在。
3. 履行担保责任:银行在担保合同中承诺,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银行愿意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一定责任。
4. 优先受偿权:银行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银行担保法律依据我国《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担保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
1.《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银行担保法律效力范围银行担保法律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债务范围:银行担保法律效力范围应当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范围一致。
2. 担保责任范围:银行在担保合同中承诺的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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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担保法》在银行业务中的理解与运用 ——某工商银行法律讲座
主讲人:信言所主任律师 周红民
目 录 第一部分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二、保证人资格 三、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和禁止主体 (一)合格主体 (二)禁止主体 四、保证合同的内容 五、保证范围 六、保证期间 七、保证责任与以贷还贷 八、最高额保证 (一)最高额保证的概念 (二)最高额保证的决算期与清偿期 2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部分 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 二、抵押物 (一)禁止抵押的财产 (二)限制抵押的财产 (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三、抵押登记与抵押权的效力 四、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 五、最高额抵押 (一)概念 (二)最高额抵押的决算 (三)最高额抵押的变更 (四)主债权的转让与最高额抵押的转让 六、无效抵押与部分无效的抵押 (一)因恶意抵押无效 3
(二)流质抵押无效 (三)约定抵押期间的无效 七、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第三部分 质押 一、动产质押 (一)概念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出质公示 (三)质权的行使 (四)出质人的责任与质权人的责任 二、权利质押 (一)存单质押 (二)票据质押 (三)其他情形
第四部分 按揭法律问题 一、房屋按揭的法律问题 4
(一)按揭含义 (二)按揭法律关系 二、银行在楼宇按揭中的几种主要风险 (一)来源于开发商的风险 (二)来源于购房人的风险 (三)国家政策风险 (四)不可抗力风险 三、楼宇按揭银行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 附:案例十四个
第一部分 保 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5
二、保证人资格: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代为清偿的能力既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括代为履行合同之债,被履行的合同之债可以是行为,如运输、服务等。
三、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和禁止主体 保证的本质是人保,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保障债权的实现,故保证又称为信用保,保证人的清偿能力、履约能力是决定债权是否能够实现的关键。
(一)合格主体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企业法人; 3、金融机构; 4、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5、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其他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6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二)禁止主体 担保法规定禁止作保证人的主体归纳如下: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4、未经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案例:各银行中只有总行具法人资格,各地分行均为总行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分行对外提供保证需由总行书面授权,且授权明确,否则保证合同无效。
5、对外担保中无外汇收入的企业法人和无外汇担保权的金融机构。 四、保证合同的内容 《担保法》第15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7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注意事项: 银行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保证范围应包含主债权、利息、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但应明确金额或计费方式)。
五、保证范围 《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六、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的性质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对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不行使权利,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的长短与期间的起算 1、《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8
2、《担保法》第26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司法解释》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过短,或短于6个月的,保证期间应当按照6个月处理。
《司法解释》对该问题没有规定,我们认为,根据司法解释方法,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时按照6个月确定保证期间,这6个月的时间可以视为法律对债权人给予保护的最短期间,约定的保证期间如果再短于6个月,对债权人行使权利增加了困难,甚至不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
5、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仍然具有法律意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原则上不再承担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
《担保法》对此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此观点理由: 该观点认为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不应当超过保证合同有效时。保证合同有效时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即不能从保证人处获利,保证合同无效时也应当一样。
(三)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司法解释》第34条对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连接进行了规定,即:“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 9
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七、保证责任与以贷还贷 以贷还贷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贷款未清偿的情况下,签订新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旧贷款的行为。
(一)以贷还贷的效力 以贷还贷行为的效力问题是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影响到以贷还贷主合同的效力,还影响到对以贷还贷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对以贷还贷效力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表述看,司法解释未将保证人的责任表述为“无效民事责任”或“赔偿责任”,等于承认了主合同(以贷还贷的)效力,否则,如果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司法解释就应当从无效保证角度表述保证人的责任。
(二)以贷还贷对保证的影响 《司法解释》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八、最高额保证 (一)最高额保证的概念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10
(二)最高额保证的决算期与清偿期 1、决算期 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被保证债权发生期的截止日,即为最高额保证的决算期。决算期确定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范围。
(1)在债权发生期的截止日之前发生的债务,其余额为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范围,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以约定的最高限额为限,承担对债务余额的清偿责任。
(2)如果当事人对于决算期没有约定,则根据《担保法》第27条“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保证人的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应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2、清偿期 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多笔,各个债务的发生和期满时间都不相同,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何时清偿债务由最高额保证的清偿期决定。最高额保证的清偿期是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期间,一般是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发生截止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即决算期后的一段时间。在清偿期内,最高额保证人以最高限额为限,开始清偿决算期前发生的债务余额,清偿对象不再是某笔债务,而是债务整体。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最高额保证因为保证的是多笔债务,各债务的履行期不一致,最高额保证合同如果没有约定清偿期的,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就难以确定,为此,《司法解释》对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进行了专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