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典型案例辨析不同销售方式下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
不同销售方式下企业确认收入在会计与税法上的时间差异

税务与会计不同销售方式下企业确认收入在会计与税法上的时间差异分析⊙李少辉对具体经营行为的优惠。
汽车经销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降低应纳税额。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为例企业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的规定。
必形成较大的股权转让所得,为此缴纳大量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交易双方可充分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若干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关于股权收购特殊行税务处理的规定,由甲汽车经销企业预先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投入与乙汽车经销企业评估价值相当的资金,并持续经营一段时间,或利用所持有的现有企业股权与乙汽车经销企业母公司所持股权进行置换,从而实现对乙汽车经销企业的并购。
在此过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销售时往往采取灵活的销售方式,但其中某些销售方式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使企业财务人员在会计处理和计算应缴税金时存在一定的难度,加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中对收入确认的规定有所不同,从而增加了复杂性。
笔者分析如下。
一、常规销售(一)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商品销售列举了五个条件,只有同时满足,才可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确认规则主要体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875号文”)中,该文件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题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题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点。
一般来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回答:
1. 收入发生时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与收入
的发生时间相关。
例如,工资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是当月
或者当年收到工资时,而非实际工作的时间。
对于企业来说,营业
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是收入确认的时间,可能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者收到货款的时间等。
2. 资产转让时间,对于资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
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是资产转让交易完成、权利
义务发生或者款项收到的时间点。
3.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通常是商品销售、劳务提供或者进口商品的时间。
4. 税收法规规定的时间点,不同的税收法规对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都有具体规定,纳税人需要根据相关法规来确定纳税义务的发
生时间。
总的来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根据具体的税收法规和相关交易、收入的发生时间来确定的。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并按时足额地履行纳税义务。
【精品】最全面-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案例分析

最全面-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案例分析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案例分析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政策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0号)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即货物已经发出且收到货款,但没有开发票);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19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该条款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增值税纳税义务采取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是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
第二层含义是先开具发票的,应当即时纳税,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扣税凭证,在现行“以票抵税”征管模式下,如果允许上游企业开具发票而不确认销项,下游企业却凭票进行抵扣,增值税链条就会断绝,从这个意义上,条例第19条特案规定,先开发票的必须要即时缴纳税款,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房地产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案例分析某稽查局在对甲房地产公司检查后发现,该公司2016年12月有下列项目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已开具发票并收到的售房款325万元;收到银行拨付的按揭款1830万元;按销售合同约定有27户业主应在2016年12月交付但未收取的房款785万元,经核对,其中已开具发票金额435万元,其余未开具发票;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业主交付的诚意金、VIP 会员费20万元。
经审理后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依照税法规定,该公司上述款项都应在当期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责令其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该公司接受了处理,但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实际收到业主的购房款以及收取诚意金、VIP会员费也要缴税不甚理解。
法理分析税法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有明确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在遵循普通条款规定的同时,应遵循特殊条款的规定。
本案例中,几种情形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分别为:1.房地产公司收到业主缴纳的购房余款并开具发票,以及收到银行按揭款未作收入的情形。
上述款项均系销售房屋过程中收取的售房款,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情形,其纳税义务在收款当期已发生,应当在次月15日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至于该公司提出的集中收款时间正值月末,交款的业主多而财务人手少,以致收入没及时入账申报纳税等理由,系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并非不可抗力的法定缓期申报缴税原由,不能因此而延缓税款的申报和缴纳。
不同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区别

不同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区别企业所得税是按照规定进⾏缴纳,每个企业都应当缴纳所得税在扣除相应的所得税的可抵扣项⽬之后计算出应当缴纳的税费的税额,然后按照⼀定的税率计算应当缴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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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条规定:“利息收⼊,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应付利息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租⾦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收⼊,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权取得的收⼊。
租⾦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应付租⾦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三、特许权使⽤费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费收⼊,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权取得的收⼊。
特许权使⽤费收⼊,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应付特许权使⽤费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四、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的确认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期,确定收⼊的实现。
”五、分期收款⽅式销售货物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的实现:①以分期收款⽅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确认收⼊的实现;六、关于债务重组收⼊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条规定:企业发⽣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效时确认收⼊的实现。
一文看懂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文看懂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久前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税率降了,大家是不是都在捂嘴偷笑了呢?同时,是不是有很多小伙伴都认为5月1日之后再也不能开出17%和11%税率的发票了呢?错!大错特错!如果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在4月30日之前,应适用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适用调整后的税率。
那么,小伙伴的疑问就来了:要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呢?今天,就让小编来为大家梳理一下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情况: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①货物已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②货物已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纳税义务发生;③货物未发出,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④货物未发出,没有收到款项,但已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纳税义务发生。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纳税义务发生。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①货物已发出,合同约定收款日,纳税义务发生;②货物已发出,合同未约定收款日,发出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①货物发出,纳税义务发生;②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款项时或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时:①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纳税义务发生;②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纳税义务发生。
6、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时,纳税义务发生。
7、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时:①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收到款项,纳税义务发生;②劳务或服务已经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纳税义务发生;9、视同销售服务,服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发生。
10、提供租赁服务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预收款收到时,纳税义务发生。
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第一篇: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二)1、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答:纳税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票据贴现服务的,收到票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购买并持有债券(含到期)取得的利息,有关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的付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2、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义务时点如何确定?答:纳税人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在有关有价证券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在转让、赎回有关份额时,或有关投资合约到期收回时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投资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商品,按照有关协议持有到期并取得兑付的,其卖出价为最终兑付款与持有期间的分红收益之和。
4、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答: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
此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5、销售金融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哪些特殊规定?答: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金融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消费者个人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各类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金融业有哪些特殊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答: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吸收存款支出的利息不能差额扣除或抵扣进项税额。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支付同业往来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用于交际应酬的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税收征管法规中的纳税义务解析及相关争议案例分析

税收征管法规中的纳税义务解析及相关争议案例分析税收是国家维持正常运转的重要经济来源,而纳税义务作为纳税人应尽的法定责任,在税收征管法规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对税收征管法规中的纳税义务进行解析,并结合相关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深入探讨纳税义务的内涵和应遵守的标准。
一、纳税义务的概念和内涵纳税义务指的是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纳税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纳税人有义务按时足额地申报税款。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向税务机关申报自己应当纳税的项目和数额。
纳税人需要主动了解税法规定并按照真实情况进行申报,不得故意隐瞒、歪曲有关事实。
其次,纳税人有义务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依法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足额缴纳相应的税款。
纳税人需主动了解规定的缴款方式和时间,确保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纳税人有义务主动接受税务检查。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纳税支付情况等进行检查。
纳税人有义务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并按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解释说明问题。
最后,纳税人有义务保存和归档相关税务资料。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应将相关税务凭证、报表和金融账户等资料妥善保存,确保查询、备案、审计和稽查的需要。
二、税收征管法规中的纳税义务争议案例分析纳税义务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定责任,难免会引发相关争议案例。
下面将结合实际案例,对税收征管法规中的纳税义务争议进行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逃避纳税义务的问题某公司以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大量使用虚假发票、漏报应纳税款等行为,从而减少了纳税额度。
税务机关发现了该公司的问题后,对其进行了全面的税务调查,并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
该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对税款的减少是合法的,并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该案例中,该公司利用虚假发票等手段规避纳税义务,违反了税收征管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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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 来 的坏账 风 险 ,在财 务 处理 和税 务 处理 方面 也基 本一 致 。但 其对 自身产 品 的竞争 能力有 较 高 的要
求 ,对 客户 的要求 也较 苛 刻 ,必然 会对 产 品销 售规 模或 者销 售价 格 产 生不利 影 响 。预收款 销 售则适
欠 漪
( 双月 刊 )
2 0 1 4 年 第6 期( 总 第8 8 期 )
从 一典型案例辨析不 同销 售方式下 纳税义务时问的确认
◆唐 荣林 ◆谈 俊
内容 提要:商品销售 的结算方 式不同, 对企业 的盈利 、 现金 流、 纳税 义务会有 不同的影响 。 文章 以一典 型案例 为 出发点 ,辨析纳税人 ( 主要是增值 税一般 纳税 人 )在 不 同销 售 方式下纳
作者简 介 :唐荣林 ,男 ,扬州 职业大 学经 济贸 易学 院讲 师 ;谈
一
俊 ,男 ,江 苏省 宜兴市 地方税 务局三 分局局长 。
2l 一
唐 荣林
谈
俊
从 一典型 案例 辨析 不 同销 售方 式下 纳税 义务 时 间的确认
采 购方 M公 司收 取货物 后 ,则对 收 到 的商 品需要暂 估 价格入 账 。 借 :库 存商 品 贷 :应付 账款 一甲公 司
销 售方 之所 以如 此 处理 ,不确 认或 不暂 估 收入 ,是避 免 过早确 认 纳税 义务 而形 成不但 资 金被 客
户 占用还 要 垫付税 金 的局 面 。针对 供销 双 方 的处理 ,笔 者 以为 可能 会产 生 以下两 种情 况 ,从 而带 来
一
些 财务 和经 济方 面 的不 当:
企 业 商 品销 售 的传 统方 式通 常可 以分 为三 种 :现款 销售 、赊 账 销售 ( 包 括分期 收款 销售 )和 预
收 款销 售 。这 三种 销 售方 式各 有利 弊 ,企 业根 据 自身不 同情况 ,综 合平 衡 各种 方式 在盈 利 、纳税 及 现 金流 等 方面 的 影 响,择 取对 企业 较 为有 利 的销售 方式 进 行营 销 。现款 销 售 ,对 企 业而 言是 实 际的
月 内可 多 次下 单 。 当 月发 货后 ,次 月 的 2 5日至 月 末 为 甲公 司 与 M公 司对 账 时 间,双 方 就供 销 情 况 确 认后 开 具发 票和 结清 货款 。 实 务 中 ,销 售 方 甲公司 则在 对商 品发 出后 的核算 采取 了以首 期付款 为 零 ,二期 付清全 部 货款 的 特殊 分 期 收款 的方 式进 行 处理 。 借 :分 期发 出商 品 贷 :库 存 商 品
用 于卖 方 市场 的产 品或 某 些生 产周 期较 长 的产 品,因其 销售 方 式特 殊且 财 务税 务处 理相对 较 为复 杂 及其 他 因素 ,此 种 销售 方 式应 用并 不广 泛 。赊 账销 售 ( 包括 分期 收 款销 售 )方式 是 目前 国 内外 普遍
采用 的 一种销 售 方式 。 据统 计 , 此方 式销 售额 在工 业企 业 中约 占商 品销售 的 8 0 %( 主要 是指 传统 销售 , 不包 括 在线 销售 )。本 文拟 就 一典 型销 售案 例对 其 纳税 义 务 ( 主 要 是增值 税 )时间 的产 生认 定进行 粗 浅 的探 讨 。
情形 之一 :如 果采 购方 M公 司在 取得 货物 后 ,当 月未形 成对 外销 售 。则双 方都 对上 述 商 品作 为 存 货处 理 ,在 资产 负债 表 中列 示 为存 货 ,导 致重 复 计量 的经 济 事 实 。同 时,M公 司确 认对 甲公 司 的
负 债责任 ,并没有 在债 权方 甲公司得 到确 认 ,更未 被 列示 ,这 必然 导致债 权债 务不 对应 的财 务事 实 。 情 形之二 :如果 采购 方 M公 司在取 得货 物后 , 直接 对外 形成 销售 ( 或通过 加 工后对 外 形成销 售 ) ,
税 义务产 生的 时间应 如何确认 。准确认 定纳税 义务 产生 的时间,能维护征 管方和纳税人 的权
利和 义务,有 效促 进社会公 平和效率。 关 键词 :赊销 ;纳税 义务;增值税
中 图分 类 号 :F 8 1 2 . 4 2 3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编号:2 0 9 5 — 1 2 8 0 ( 2 0 1 4 ) 0 6 - 0 0 2 1 — 0 3
《 增值税 暂 行条例 实 施细 则 》在第 三十 八条 有 如下规 定:第 一款 ,采取 直接 收款 方式 销售 商 品 , 不论 货是 否 已经发 出,纳税 义 务确 认 时间均 为 收取 货款 或取 得 索取货 款 凭证 的 当天 。第 三款 ,采 取 赊销 和分 期 收款销 售 方式 销售 商 品时 ,增值 税纳 税 义务 确认 时间应 为合 同约 定 的收款 日期 的当天 , 如 果无 书 面 合 同 或 书面 合 同没有 约 定 收 款 的 ,增 值 税 纳税 义 务 确 认 时 间为 货 物 发 出 的 当天 。2 0 0 9 年 9月 l 4日发 布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增 值 税 暂行 条例 实施 细 则》 释义 中也 强调 了对 赊 销 方式 纳 税 义 务产 生 时间 的规定 的理 由: “ 按 照规 定 ,在 合 同约 定时 间纳税 也 就 是在纳 税 人收 到货 款 时纳税 ,
M公 司应 于 当期 确 认主 营业 务 收入和 增 值税 的销项 税 ,从 而 导致进 项 税 尚未确 认 ,销 项税 已经产 生 的情况 ,增 值税 的链 条会存 在 脱节现 象 。 二 、税务 机 关的认 定
《 企业所 得税 实施 条例 》第 九条 明确 指 出 “ 企 业应 纳税所 得 额 的计算 ,以权 责 发生制 为 原则 ”。
一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企业 实务 的处 理
甲公 司与 M公 司是长 期 合作 伙 伴 , 甲公司 是 M公 司的 货物 供应 商 ,双 方有 如下 协议 :M公司 需
要 货 物 时 ,随 时可 以 向 甲公司发 订 货单 ,由 甲公司 即时 组织 货源 发 货 ,价 格 则视 市场 情况 双方 协 商
确 定 。发 货 时 附带 的原始 凭 条是 发 货清 单 ( 包括 货物 的品种 、数 量 、价格 和 不含税 的总计 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