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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20XX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此外还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办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当他们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

【提示】此处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律。

四、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会计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必背)

会计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必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一合同法概述1.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等★)2.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是否新要约: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效力待定合同1.种类:【必背法条】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全措施--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5

保全措施--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5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5保全措施四、保全措施(一)代位权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考题·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

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

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2011年考题)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C.乙对丙的10000债权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答疑编号3257050603]『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代位权。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本节预测考点共一个: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重要考点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轮换考点)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 (1)(平民关系) (2)(平合关系)(3)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不适用范围: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人身关系不适用)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本节预测考点共四个: 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重要考点一:合同格式条款(常考考点)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百度出品:会计考试神器,扫码下载!海量免费资料,真题,模拟题,任你练!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一网打尽!官方QQ 群:318549896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重要考点二:合同订立的方式(必考点) (一)要约主要条款要约 承诺 内容确定 特定人作出 向相对人 有约束力 要约邀请 到达生效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实质性变更 对主要条款变动,均属实质性变更一致 成立 要约缺少主要条款——成为要约邀请 构成新要约要约撤回 要约撤销 要约失效 拒绝、撤销、期满、实质性变更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重要考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常考考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重要考点四:缔约过失责任(轮换考点)1.《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恶意磋商)(2)(欺诈) (3)(泄密)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本节预测考点共一个: 效力待定合同重要考点一:效力待定合同(常考考点)【例题】甲乙两公司为减少应纳税款,以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签订合同。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市场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详细描述
通过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力度,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详细描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权益保障。
总结词
产权纠纷案例通常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争议,以及物权、股权等财产权的归属问题。这些案例要求法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断产权归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详细描述
总结词
反不正当竞争案例主要涉及企业间的商业竞争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
详细描述
反不正当竞争案例通常涉及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这些案例要求法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判断企业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详细描述
总结词:经济法与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和区别。
02
经济法的基本制度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总结词
详细描述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是经济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包括禁止虚假宣传、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禁止低价倾销等,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
03
02
01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概述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法律责任的形式
法律责任的认定应当依法进行,并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
法律责任的认定

中级会计职称大纲经济法第五章

中级会计职称大纲经济法第五章

中级会计职称大纲经济法第五章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地点(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四)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合同担保方式(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八)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九)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十)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十一)了解合同及其分类(十二)了解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考试内容]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一)书面形式(二)口头形式(三)其他形式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包括:1.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义务2.式条款无效的情形3.格式条款的解释三、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约的效力5.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诺应当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经济师《中级财税》讲义第五章5

经济师《中级财税》讲义第五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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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财税》讲义第五章5
六、掌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收购免税农产品可抵扣的增值税额=买价×扣除率(13%)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④支付运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7%)
运输费用金额:包括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

邮寄费不得扣除进项税额。

⑤混合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级会计经济法 第5章

中级会计经济法 第5章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 [单选题]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设备,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

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出要约行为的是()。

A.甲公司发出招标书B.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C.甲公司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2 [单选题]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般应界定为要约邀请;(2)自动售货装置出售商品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符合界定要约的两个核心条件(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接受即受约束),属于要约。

3 [单选题]甲公司因生产需要,准备购入一套大型生产设备。

4月1日,甲公司向乙设备厂发出了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4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

该要约到达乙设备厂后,甲公司拟撤销该要约。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要约能否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发出承诺B.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的承诺尚未到达甲公司C.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工作D.该要约不得撤销,因为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请贵公司于4月20日前答复”——4月20日即承诺期限;要约中有承诺期限的,该要约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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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合同法总则
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P287-289)
(二)抵销(★★)
1.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012年多选题)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不能抵销的债务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4)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三)提存(★★)
1.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通知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2011年单选题)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例题·多选题】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名贵西服一套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期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西服提存后,甲负有通知义务
B.保管西服产生的保管费由乙承担
C.如果西服因为地震灭失,损失由乙承担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没有领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费后取回西服
【答案】BC
【解析】(1)选项A: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
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2)选项BC: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3)选项D: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六、违约责任(★★★)(2011年多选题)(P290-292)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又是一种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解释】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解释】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
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定金
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在先退还定金后,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罚
则“或者”定金罚则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解释】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013年新增)例如违约方B需先返还A20万定金,再按约定的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即再返还20万,A实际损失60万,超过约定的定金部分的损失40万,B应再赔偿40万,总和不能超过实际损失60万。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不同种类违约责任相互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B.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D.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二)免责事由
1.法定事由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相关链接】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一定的事由或者条件时,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法律的特别规定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单元合同法分则
一、买卖合同(2013年重大调整)(★★★)(P292-298)
【解释】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一)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
1.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2013年新增)
(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预约合同(2013年新增)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备忘录
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所有权的转移(2013年新增)
1.一般规定
(1)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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