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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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标准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标准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标准规定船舶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承载着日益增长的物资和人员。

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各国都有相应的船舶安全检查标准规定。

本文将从船舶建造、船舶设备、人员培训等多个角度,论述船舶安全检查的标准规定。

一、船舶建造标准船舶建造标准是确保船体结构牢固、稳定性良好的基础。

船体必须符合一系列船舶结构的规范,包括船舶建造材料、焊接质量、钢板施工规范等。

船体应该具备足够的强度和抗风浪能力,以应对各种极端海况。

另外,船舶建造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差控制、焊接质量检验、船舶完工检查等步骤,确保船舶的结构安全可靠。

二、船舶设备标准船舶设备是确保船舶正常运行和生活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船舶设备标准规定了船舶上各类设备的安装、维护、检验和使用要求。

这包括主机和辅助机械的选型和配置、航行设备的安装要求、消防和救生设备的配备标准等。

船舶设备必须符合国际或国家相关标准,且经过合格的检验和认证,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三、人员培训标准船舶的安全离不开船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人员培训标准规定了船员的资质要求、培训内容和培训机构的认证要求。

培训内容包括航行管理、船舶操作、紧急情况处理等。

船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关证书方可上岗。

此外,船员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也需要符合相关标准,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船舶操作及应对突发事件。

四、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确保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规定了船舶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流程,包括船舶安全管理手册的编制要求、船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要求等。

船舶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所有船员都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有效应对各类安全风险。

五、航行安全标准船舶在航行中面临着海况、天气、导航等多种安全隐患。

航行安全标准规定了船舶在不同环境下的航行要求,包括航行限制、航速、航行道路等。

这些规定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航行事故的发生,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船舶安全检查与维护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与维护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与维护规定导言:船舶在海上的运行中面临许多安全隐患,为了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对于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提供了指导。

本文将就船舶安全检查与维护规定展开论述,包括船舶安全检查原则、船舶安全检查内容以及船舶维护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一、船舶安全检查原则1. 预防为主原则:船舶安全检查的最终目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因此,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应以预防为主,注重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防患于未然。

2. 根据规定进行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应遵循国家和国际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检查的内容与要求符合最新的法规和行业标准。

3. 全面系统地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应从船舶整体的角度出发,对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包括船体结构、动力系统、导航设备、消防设备等内容,确保船舶的整体安全性。

二、船舶安全检查内容1. 船舶结构和船体安全:包括船体的完整性、舱口的密封性、船体上的开孔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船舶的结构安全。

2. 动力系统和设备安全:包括主机及辅机的运行状态、船舶的传动系统、发电机组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船舶的动力系统运行稳定。

3. 导航设备和通信设备安全:包括罗经、陀螺仪、雷达等导航设备的检查,以及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的检查,以维护船舶的导航安全。

4. 消防设备和船用电子设备安全:包括消防器材的完好性、消防通道的畅通性、火灾报警装置的正常工作等方面的检查,以及船用电子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的检查,保障船舶的消防安全和电子设备的正常使用。

5. 船舶排放和污染物处理:包括船舶废气排放和污水处理系统的检查,确保船舶的环保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三、船舶维护标准1. 定期维护:船舶在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对各个系统和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应急维护:船舶在紧急情况下应具备一定的应急维修设备和器材,以应对突发情况。

3. 更换和更新:船舶的部分设备和器材具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在超过寿命或出现问题时需要及时更换和更新,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

船舶安全巡检规程

船舶安全巡检规程

船舶安全巡检规程船舶是一种特殊交通工具,为了确保船上人员和货物的安全,船舶安全巡检是非常重要的。

船舶安全巡检规程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遵守相关的海事规定和国际标准。

本文将从船舶结构、消防安全、航行设备、人员安全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船舶结构巡检船舶结构巡检是确保船舶完整性和航行安全的基础。

在巡检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方面:1. 船体外观:巡检时,应仔细检查船体外观是否有破损、锈蚀、变形等情况。

如果发现损坏,应及时采取修复措施,以确保船体的强度和稳定性。

2. 舱室密封性能:检查船舱门、油舱盖、货舱门等密封件的完好性,确保它们能够有效地防止水、油等物质的渗漏。

3. 舵机系统:查看舵机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确保舵机油箱的油位和质量符合规定。

二、消防安全巡检船舶在海上航行期间,消防安全是非常关键的。

船舶应当配备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

1. 消防设备:确保船上的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喷淋系统以及火焰探测器等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遵循消防安全标准。

2. 防火隔离:检查船舱、船舶设备和机舱是否有良好的防火隔离措施,确保火灾的扩散被最大限度地限制在受影响的区域。

三、航行设备巡检航行设备是确保船舶航行安全的关键。

巡检航行设备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 导航设备:确保船舶上的导航灯、雷达、GPS和罗盘等导航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进行定期的校准和维护。

2. 通信设备:检查无线电设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员个体通信设备等通信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四、人员安全巡检人员安全是船舶运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巡检人员安全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船员培训和执照: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培训和合格的执照,并定期检查其证书的有效性。

2. 人员逃生与救生设备:检查船舶上的逃生通道、救生艇、救生桶和救生圈等逃生与救生设备的完好性并进行相应的维护保养。

3. 船舶安全制度:检查船上的安全制度和紧急情况演练是否符合规定,并确保所有船员都了解和熟悉这些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近年来,船舶运输事故频发,严重威胁海上安全。

为了保障船舶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船舶检查的目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船舶安全检查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船舶是一种特殊的交通工具,其运行环境复杂多变,存在一系列安全隐患。

通过船舶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并消除船舶安全隐患,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运行效率。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范围船舶安全检查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结构和设备的检查:包括船体结构、船舶机械设备、船用电气设备等方面,以确保船舶的结构和设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2. 船舶装载和稳性的检查:包括货物装载的合理性、货物分配的均衡性,以及船舶的稳定性计算和管理,以防止发生船只倾覆等事故。

3. 船舶火灾和泄漏的防控:包括火灾防护设施和设备的检查、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设备的检查,以及油污染和化学品泄漏的防控措施。

4. 船员培训和资质的检查:包括船员的证书、培训记录和资质要求的检查,以确保船员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知识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三、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1. 预检阶段:船舶安全检查通常在船舶离港前进行。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根据规定申请船舶安全检查,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检查机构根据申报资料决定是否进行检查并安排检查时间。

2. 实施阶段:船舶安全检查由专业的船舶检查人员进行。

检查人员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船舶结构、设备、装载和稳性、火灾和泄漏以及船员资质等方面的检查。

检查人员可使用特定工具和设备对船舶进行检测和测试。

3. 检查报告和整改:船舶安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编制检查报告,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

如发现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立即整改,并向检查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4. 后续跟踪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属于定期性检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一、概述船舶安全检查是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的基本措施。

船舶安全检查包括船舶建造、装备、维护、管理和操作等各方面。

船舶安全检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本规则的应用范围包括商船、公务船和渔船等。

二、检查内容1. 船体结构和防护设备(1)船体结构:检查船体的完整性和强度,包括船壳、船底、船舱、舱口、甲板、船舶上部结构等。

(2)船舶安全装备:检查船舶各种安全设备的可靠性和合法性,包括消防设备、救生设备、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等。

(3)生命救援设备:检查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呼吸器等生命救援设备的性能可靠性和合规性。

2. 机械设备(1)动力设备:检查主机、辅机、电力系统等动力设备的性能和完整性,包括机舱内部管线系统和设备。

(2)传动系统:检查动力传动系统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起重机、绞车、推进器、螺旋桨等。

(3)辅助设备:检查船舶各类辅助设备的性能和完整性,包括水泵、空调系统、暖气设备、燃料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

3. 船员应急处理和安全意识(1)船员人数:检查船员证书、人员数量是否符合标准,以及各职务人员资质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2)船员培训:检查船员培训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确认他们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意识。

(3)安全防范:检查船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以及船员与客船的互动情况。

4. 航行和运营(1)船舶文件:检查船舶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包括船舶证书、船舶维护报告、运营记录和安全管理体系等。

(2)航行和通信设备:检查航行和通信设备的完整性和性能可靠性,包括雷达、GPS、高频机、卫星电话等。

(3)营运安排:检查船舶的营运安排是否规范,包括货物负载、航线选择、人员配备等。

5. 环境保护(1)污染物处理:检查船舶污染物处理的设备和相应的操作规程是否合格,并确认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2)废弃物处理:检查船舶废弃物处理的设备和相应的操作规程是否合格,并确认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令第15号公布,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5篇)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5篇)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我局各有关科、室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关科室及各海事处应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努力来完成。

第三条局属各签证站、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签证船舶的《安全检查记录簿》进行检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纠正缺陷和申请复查,在该船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签证放行。

第四条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体或船舶航行操纵设备受损严重并直接影响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应要求事故船舶接受安全检查,并通知船舶监督科,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到通保科,并由监督科上报长江海事局监督处进入《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船舶安全检查以及相关工作的管理,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台帐记录应规范,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安检人员不断完善安检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船舶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工作目标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目标是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船舶及其载运物体的安全运输,维护沿海港口的安全。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完善船舶安全检查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三)整理、分析和报告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结果;(四)组织船舶安全培训和演练;(五)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的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程序如下:(一)确定检查对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需要检查的船舶对象;(二)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船舶安全检查计划;(三)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按照检查计划,组织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四)整理检查结果:整理检查结果,编制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五)报告汇总分析:定期将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六)制定整改措施:针对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七)整改验收:对进行整改的船舶进行验收,确认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八)追踪检查:对整改的船舶进行追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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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

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配员;(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载重线要求;(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第十条船舶安全检查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船舶有权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船方意见。

本规则所称“缺陷”,系指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和国际公约要求的情况。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对船舶存在的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国家主权以及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保密。

第三章船舶安全检查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选船标准或者国际公约和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重点突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中国籍船舶或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在六个月内一般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一)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船舶;(三)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船舶;(四)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五)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需要检查的船舶。

第十五条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先进行初步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二)被举报低于规定标准的;(三)二年内未进行详细检查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实施详细检查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

陪同人员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断,并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程序》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作出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理意见,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延误:(一)开航前纠正缺陷;(二)在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三)滞留;(四)禁止船舶进港;(五)限制船舶操作;(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七)驱逐船舶出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签发相应的检查报告,标明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第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报其船旗国政府、国际海事组织。

第二十条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有关的,还应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

接到通报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对海事管理机构采取的滞留、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等措施有异议时,可以在上述措施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经复核,海事管理机构采取的滞留、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等措施不当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撤销相应的处理措施和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除前述缺陷以外的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以自愿申请复查。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对已纠正的缺陷,经复查或者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当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未盖复查合格章的缺陷纠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将船舶接受港口国检查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超过二年未返回国内港口,且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的;(二)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或污染事故的;(三)在境外被滞留或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

有前款(一)项所列情形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到船舶所在地港口对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有前款(三)项所列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依据缺陷的性质以及客观条件,指定有关船舶检验机构对其实施临时检验。

第四章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第二十七条中国籍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由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发、补发、换发。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并交验前一本《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因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提供最近一次对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

第二十八条《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使用完毕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二十九条中国籍船舶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应出示《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手续时应出示最近一次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也不得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上签注。

第三十一条船舶不得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船舶安全检查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三)未按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四)未按规定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核查的;(五)未将船舶接受港口国检查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六)涂改或故意损毁检查报告的;(七)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检查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中国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船舶申请复查的,应按规定交纳复查费用并负担相应的交通费用。

第三十六条《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200 年月日起施行,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订说明一、修订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1997年第15号)自1998年3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将船舶安全检查作为海事现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打击低标准船舶,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海事监管的环境和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船舶安全检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发生了变化,现行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在制度建设的理念和内容等方面已不能有效适应海事监管的新情况和新要求。

尤其是在船舶安全检查的定位,对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行政法规新内容的落实,与船员发证等相关业务的衔接、配合等问题上亟需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调整了规则的框架结构修订后的规则由原来的五章二十四条变为六章三十七条,增加了“一般规定”的章节,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及检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体现平等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增加了“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章节,以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核发、补发、换发程序和明确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保存和使用要求,以增加规则的可操作性;合并了“检查”、“处理”两章为“船舶安全检查”一章,以使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更为完整和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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