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8)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第42号令)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完成了由市委、市政府发布、批转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第十四次清理工作。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61件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1件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3件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列明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行政村干部工资待遇若干暂行规定马发〔1990〕11号1990-3-1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的决定马政〔2003〕54号2003-9-29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122号2012-12-314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53号2013-4-245马鞍山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马政〔2013〕82号2013-9-2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14〕42号2014-6-1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07〕11号2007-3-7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通知马发〔2012〕1号2011-12-309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意见党办〔2009〕17号2009-5-4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45号2010-6-21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马发〔2009〕10 号2009-12-14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2009〕30号2009-4-23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6〕41号2006-9-12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马政〔2015〕38号2015-7-15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1997〕51号1997-11-1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马政〔2003〕55号2003-10-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规定》的通知马政〔2006〕11号2006-3-171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3〕30号2013-3-71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通知马政〔2006〕7号2006-3-12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9〕88号2009-12-22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党办〔2008〕43号2008-9-5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马鞍山”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10〕71 号2010-9-11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的通知马政秘〔2009〕52号2009-6-112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82号2010-12-31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马政办〔2012〕108号2012-12-1326马鞍山市“放心菜”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0〕8号2000-5-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马政办〔2012〕92号2012-9-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马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马政办秘〔2010〕88号2010-11-429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马政〔2002〕72号2002-10-223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马发〔2002〕9号2002-12-313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党办〔2012〕19号2012-3-2732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9〕59号2009-9-2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市山鼓励港口和口岸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4〕62号2014-9-43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9〕52号2009-6-223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70号2007-9-63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1〕97号2011-9-273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办〔2013〕108号2013-11-283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马发〔2012〕15号2012-9-53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公立医院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4号2012-1-174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60号2007-8-34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马鞍山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马发〔2008〕9号2008-4-22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57号2007-7-314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3〕21号2013-3-284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市政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7〕15号1997-5-74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8〕5号1998-2-25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2号2000-1-64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95号2007-11-284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督办工作暂行制度的通知马政办〔1996〕33号1996-12-124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督查工作的通知马政〔2000〕14号2000-6-75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知马政〔1991〕118号1991-10-235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实施名牌产品培育工作的意见和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3〕59号2003-11-452马鞍山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马政〔2007〕55号2007-10-105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名牌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09〕12号2009-3-25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5〕4号2005-1-7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1〕25号2011-3-85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马政办〔2012〕51号2012-5-95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廉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10〕72号2010-9-145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限制标准的通知马政办〔2012〕68号2012-7-25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2012〕6号2012-2-160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马政办〔2013〕86号2013-8-156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马政秘〔2001〕20号2001-3-2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马政〔2000〕26号2000-9-25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实施“放心豆腐”工程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0〕81号2000-11-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技术承包的实施意见马政秘〔2001〕19号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3〕28号2003-9-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马政〔2003〕70号2003-12-10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4〕61号2004-9-137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马秘〔2006〕7号2006-2-168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马鞍山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党办〔2006〕12号2006-3-28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经委关于马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07〕36号2007-6-8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07〕28号1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促会关于促进马鞍山市会展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7〕41号2007-7-2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9〕1号2009-1-6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法治政府定性定量指标(2009-2013年)的通知马政〔2009〕47号2009-7-31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0〕36号2010-4-27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马政〔2011〕13号2011-2-2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马政〔2011〕27号2011-4-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马鞍山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批复马政秘〔2011〕33号2011-4-271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二五”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马发〔2011〕13号2011-5-2519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马发〔2011〕14号2011-6-202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马发〔2011〕15号2011-7-212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马政〔2011〕93号2011-11-22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11〕109号2011-12-6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11〕99号2011-12-1424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实施意见马发〔2011〕27号2011-12-23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2〕33号2012-3-292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马政办〔2012〕106号2012-11-2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12〕134号2012-12-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项目提速年”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3〕46号2013-4-1029马鞍山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资金筹措和管理暂行办法马政办〔2013〕60号2013-5-1030马鞍山市2013—2015年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发展建设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85号2013-8-143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十二五”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4〕13号2014-3-6附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说明1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012-7-32016年8月10日市政府发布的《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政〔2016〕45号)明令废止。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就业资金补助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模板】

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就业资金补助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预算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寿财绩【2019】2号),结合劳动就业中心的职能,遵循重要性原则,选定提前下达2018年就业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330万元作为2018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
认真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现将有关自评情况报告如下: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XX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隶属于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
中心成立于1982年,现有人员编制7人,在职人员11人。
主要承担政府和人社保障行政部门赋予的全县城乡统筹就业、下岗失业职工生活保障及再就业、劳动就业指导和城镇下岗失业职工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失业保险、企业用工服务、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人力资源数据库建设及更新维护、精准就业扶贫、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指导管理服务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二)项目基本情况。
1、立项申报情况:已立项申报,项目名称为提前下达2018年就业资金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2、项目涉及范围:村(社区)基层平台建设补助,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
3、主要内容和总体目标:该项目年度预算主要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就业专项资金的通知》(宁财社指(2017)68)号文件,XX县财政局收到330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财政对就业专项资金的补助,确保城乡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正常运转,使就业创业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二、项目实施基本情况(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1、项目执行情况我中心结合2018年市人社局下达XX县就业目标任务和2018年工作计划,参考前三年各项业务指标的平均值、当年的数值、发展的趋势等等因素,制定了切合实际、可量化、可考评的年度目标。
就业专项资金支出330万元,到账情况完成100%,基层平台建设45,验收合格率100%,职业技能培训300人,培训发证率100%。
就业资金管理制度及流程

就业资金管理制度及流程一、前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就业问题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更好地解决就业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支持力度,建立了相应的就业资金管理制度及流程,以确保就业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公平分配。
本文将从就业资金管理的意义、目标、原则、流程等方面对其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就业资金管理的意义就业资金是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其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就业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效果。
因此,建立健全的就业资金管理制度及流程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良好的就业资金管理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就业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防止滥用和挥霍。
其次,规范的就业资金管理流程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出现腐败和利益输送现象。
再次,健全的就业资金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执行能力和管理水平,使其更加科学、规范和高效地开展工作。
三、就业资金管理的目标为了更好地促进就业,确保就业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公平分配,就业资金管理的主要目标有以下几点:第一,实现就业政策的有效实施,为就业创造条件和提供支持;第二,提高就业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防止资金滥用和挥霍;第三,加强对就业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腐败和利益输送现象;第四,提高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执行能力和管理水平,使其更加科学、规范和高效地开展工作。
四、就业资金管理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就业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就业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其合法、公正、公开。
(二)公开透明原则:就业资金管理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就业资金应当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就业的领域和项目,确保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
(四)规范管理原则:就业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防止出现滥用等违规行为。
(五)监督管理原则: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就业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督,追究责任。
就业奖补实施方案

就业奖补实施方案为了促进就业,鼓励企事业单位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切实做好稳岗扩岗工作,根据国家《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就业奖补实施方案,具体如下:一、奖补对象范围。
本方案所指奖补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
同时,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给予重点支持。
二、奖补标准和方式。
1. 对于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实际新增就业人数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奖补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失业人员就业难易程度确定。
2. 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实际新增就业人数和群体特点给予额外的奖补,以鼓励用人单位多招纳这些重点群体。
3. 奖补方式主要包括一次性奖励、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等多种形式,以满足用人单位的多样化需求。
三、奖补申请和审批流程。
1. 用人单位在新增就业人员后,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奖补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及时发放奖补,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提出整改意见或拒绝申请。
3. 用人单位应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工作,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和监督检查。
四、奖补资金来源和管理。
奖补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保险基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确保奖补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
五、奖补效果评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定期对奖补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奖补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良好运行。
六、奖补实施方案的宣传和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通过宣传推广、培训辅导等方式,向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介绍奖补政策,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参与,促进奖补政策的全面落实和有效实施。
以上就是就业奖补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共同努力,为促进就业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计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为了促进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政府设立了就业补助资金,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分配。
就业补助资金,顾名思义,是专门用于支持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这笔资金的来源广泛,包括中央财政的专项拨款,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部分资金等。
其用途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为各类就业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
首先,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
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职业技能的提升对于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
无论是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员,还是在职需要提升技能的劳动者,都可以通过参加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课程,获得一定的培训补贴。
这不仅能够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还能够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使其更适应市场的需求。
其次,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助资金提供了社会保险补贴。
对于那些年龄较大、身体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就业困难群体,在他们实现灵活就业或者被单位吸纳就业后,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保障其基本权益。
创业也是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
就业补助资金对创业者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
这些补贴政策激发了人们的创业热情,降低了创业成本和风险,为创业者创造了良好的创业环境。
此外,就业补助资金还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府开发了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如保洁员、保安等。
通过给予岗位补贴,既解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又为社会提供了必要的公共服务。
在管理就业补助资金时,有着严格的规范和流程。
资金的分配需要综合考虑各地的就业状况、财政状况以及政策重点等因素。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申请流程等。
在资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就业补助资金,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
同时,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财政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发挥资金效益,有效促进就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使用范围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一)上级财政补助;(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三)财政专户利息收入;(四)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五条县级以上财政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省财政将根据各地就业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相关因素,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拔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马鞍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马鞍山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积极的就业政策,根据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发挥资金效益,有效促进就业工作。
第三条就业资金扶持对象是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第二章就业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四条就业资金的主要来源:(一)上级财政补助;(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三)财政专户利息收入;(四)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五条县(区)财政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对县(区)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组织起来就业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第八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不得用于与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基本建设支出和交通工具购置。
县(区)财政局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资金预决算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严格执行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职业介绍补贴第九条为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服务等免费就业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街道社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站)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马政[2007]36号【发布部门】马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7.04【实施日期】2007.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2007]36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积极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切实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6〕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进一步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我市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加速构建和谐马鞍山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重点。
切实采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开展高校毕业生赴农村基层参加志愿服务计划,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尤其是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推荐等服务工作,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逐步建立起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引导和鼓励具有一定技术专长和科研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建立“马鞍山市大学生创业园”(在留学人员马鞍山创业园加挂牌子)。
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造条件,进入创业园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程序办理进驻手续后,享受《留学人员马鞍山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马政〔2007〕1号)规定的留学人员创业同等优惠政策。
县区可根据本地情况,建立“县区大学生创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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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8)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893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技工大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17〕74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1.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协同发展。
2.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3.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就业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四条就业资金的主要来源:(一)上级财政补助;(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三)利息收入;(四)经市、县(区)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五条市、县(区)财政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
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市、县(区)财政、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资金预决算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严格执行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类别:(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以及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
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以及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校园招聘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以及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支出;(五)三公经费支出;(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细则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
第三章职业培训补贴第十条职业培训1.补贴范围。
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技能提升培训、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与企业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
(一)就业技能培训。
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或由各级人社部门协议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马鞍山市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执行。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可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由市人社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协议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由各级人社部门从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中,依据其培训能力和培训实绩等相关因素择优确定。
(二)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
企业对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
中央、省属企业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标准为人均800元。
(三)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1000、2000、3500、5000元的补贴。
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上述标准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经人社部门批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职工晋升国家职业资格的,由竞赛主办方统一到所辖地人社部门,按上述标准申领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四)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人数,申请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马鞍山市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执行。
新型学徒制培训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工学一体就业就学1.补贴范围。
对经人社、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的工学一体学员,毕业后在合作企业实际就业并与合作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企业和职业院校一次性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贴。
2.补贴标准。
工学一体就业就学。
根据工学一体学员毕业后在合作企业实际就业并与合作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按每人1500元补贴标准分别给予企业和职业院校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贴。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十二条补贴范围。
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免费技能鉴定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数和相应补贴标准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参加岗前技能培训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三条补贴标准。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20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150元。
第五章创业培训补贴第十四条创业培训补贴1.补贴范围。
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
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创培训1300元/人(其中300元支付后台服务单位)。
每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创业后续服务补贴1.补贴范围。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对创业培训学员开展后续服务的,根据后续扶持成功创业的学员人数,给予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
2.补贴标准。
各级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应对参加创业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合格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后续服务,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根据企业创业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后续服务补贴。
第六章社会保险补贴第十六条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范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申请灵活就业并参加个人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与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50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60元。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七条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范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新兴业态企业,以及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新兴业态企业界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补贴标准。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新兴业态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6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范围。
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是指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其派遣到家庭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由本级人社部门认定。
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九条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范围。
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且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经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
2.补贴标准。
申请者所创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资金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七章公益性岗位补贴第二十条补贴范围。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