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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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湖北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湖北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为进一步推进湖北地区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绿色矿山的管理和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一、总则1. 本建设标准旨在促进湖北地区矿山企业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矿业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2. 绿色矿山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社会参与的原则,以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为核心,推动矿业活动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二、建设标准1. 资源利用高效化(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科学合理,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2)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利用率,降低尾矿废弃物产生量。

(3)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采选技术和设备,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2. 生态环境保护(1)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2)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矿山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3)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及时治理和修复。

3. 安全生产保障(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评估与监督1. 建立绿色矿山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矿山企业进行评估。

2. 对不符合本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3.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附则1. 本建设标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2.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山东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山东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一、资源利用1. 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矿产资源利用结构,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2. 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实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最大化。

3. 鼓励采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设备,提高采矿机械化程度和生产效率。

4. 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减少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的浪费。

二、节能减排1. 积极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减少矿山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2. 采用绿色采矿技术,降低采矿过程中的能耗和排放。

3. 加强矿山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实现废石、尾矿等的资源化利用。

4.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三、环境保护1. 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 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矿山废水、废气、废渣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3. 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减少对自然生态的破坏。

4. 鼓励采用生态修复技术,对矿山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

四、安全生产1. 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2. 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技术创新1. 加强绿色矿山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水平。

2. 推广先进的采矿技术、节能减排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等。

3. 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4.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六、企业管理1. 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2.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3. 推行绿色企业文化,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4. 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水平。

七、社会贡献1.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和扶贫以下是一个关于“山东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提纲:一、资源利用: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矿产资源利用结构,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鼓励采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设备;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绿色矿山建设流程

绿色矿山建设流程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创建绿色矿山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矿山企业为主体,以建设生态市为目标,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二、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一)矿山企业证照齐全,具有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涉及林业的,具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手续。

(二)具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三)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三年内没有受到与矿业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

(四)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缴纳排污费。

三、绿色矿山创建标准(一)资源利用集约化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

矿山开采加工布局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科学规范。

2、产品结构优化,吨耗资源消耗达标。

3、废弃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露天矿山90%以上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置,地下矿山85%以上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置。

(二)开采方式科学化1、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露天矿山实行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开采,爆破方案符合爆破安全规程。

2、使用先进的开采作业方式、合理的生产加工工艺、先进的加工设备。

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科学,并严格实施,实现边开采边治理,对局部闭坑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复垦、复绿,采矿权登记范围内可绿化区域绿化覆盖率达80%以上。

(三)生产工艺环保化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2、矿石加工机组设置在矿区,主要加工设备采用吸风除尘或湿法加工,加工产生的粉尘能采取有效措施并实现达标排放。

3、矿区运输主要道路防尘措施到位,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时采取有效的防尘保洁措施。

4、已采用水冲工艺的矿山企业,建有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能循环使用,基本实现零排放,矿区建有雨水截(排)水沟,地面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

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的总则、矿区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矿(钼矿、铝土矿、铅矿、锌矿、铜矿、锑矿等)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估、认定、核查等。

银矿、锂矿、钒矿等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13306 标牌GB 14161 矿山安全标志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2546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595 有色金属矿山节能设计规范GB 50771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 50782 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GB 50863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988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TD/T 1036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48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绿色矿山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重庆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重庆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重庆市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绿色矿山建设也成为了重要的发展方向。

为了规范重庆市绿色矿山的建设,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以下标准:一、绿色矿山规划标准1.绿色矿山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的要求,且应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2.绿色矿山规划应充分考虑地形、水文地质等因素,合理布局矿山设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绿色矿山规划应考虑绿化、景观等因素,尽量减少矿区的裸露地面,提高矿区的生态价值。

二、绿色矿山设计标准1.绿色矿山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且应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

2.绿色矿山设计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绿色矿山设计应考虑矿区的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废弃物处理等问题,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

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1.绿色矿山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且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2.绿色矿山建设应注重环境保护,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如:噪声、粉尘、废水处理等。

3.绿色矿山建设应注重安全生产,强化施工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四、绿色矿山管理标准1.绿色矿山管理应遵循“绿色、环保、可持续”的原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资源节约等各项规定。

2.绿色矿山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监测、评估和管理系统,实现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全面监控。

3.绿色矿山管理应注重公众参与,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交流,提高矿山的社会效益和公众满意度。

总之,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助于促进重庆市绿色矿山的可持续发展,还可以为其他地区的绿色矿山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非金属矿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文件

非金属矿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文件

非金属矿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文件
一、总则
1.1 本规范的制定目的是指导非金属矿业企业开展绿色规模建设,推进建设连续土石场模式,促进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权重兼顾。

2.1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规模的非金属矿业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营等环节。

二、规划设计
2.1 采矿区域应选择近市区较远地带,离居民区和水源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地带应保持安全距离。

2.2 规划设计应采用连续土石场模式,分段开采不间断衔接,最大限度保留植被覆盖率和地表形态。

2.3 设计斜坡角度控制在法定值以下,各施工面按顺序开采堆料,保证施工面与设计相符。

三、施工
3.1 施工前应制定施工计划、安全防范措施、处理污染源和防尘治理方案。

3.2 开采作业时实施边坡管理,及时回填、回植,规定各工作面尺寸与间隔。

3.3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作业效率,减少生产面积,保护生态环境。

四、运营管理
4.1 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

4.2 建立污染物质排放标准,定期监测和公布监测结果。

4.3 加强对场地回收利用的监管,回收率要实现年递增。

4.4 重视相关人员培训,提高企业绿色发展意识。

五、法律责任
5.1 违反本规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申报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5.2 造成生态破坏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附件1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绿色矿山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建设要求.一、矿区环境优美(一)矿区布局合理,标识、标牌等规范统一、清晰美观,矿区生产生活,运行有序、管理规范。

(二)煤炭的生产、运输、储存、地面实行全封闭管理,做到“采煤不见煤”。

(三)实行雨污分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矸石、废水、噪音、粉尘得到有效处置,达标排放。

(四)充分利用矿区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建设“花园式”矿山,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基本实现矿区环境天蓝、地绿、水净。

二、采用环境友好型开发利用方式(五)煤炭资源开采应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相协调,因地制宜,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采方式,应积极使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和煤与瓦斯协调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六)中东部地区原则上应采取条带式和充填式开采等绿色开采方式,合理控制地面塌陷,鼓励矸石不出井,逐步消灭已有的矸石山,减少土地占用,降低环境污染。

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应达到100%.中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开采方式应符合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要求。

(七)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做到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确保矿区环境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

(八)涉及多种资源重叠共生的应坚持先上后下,逐层开采,煤炭开发不得对其他资源造成破坏和浪费.(九)应建立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控制并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

(十)采煤废弃物应有专用堆积场所,并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渗漏或其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不得流泻到堆场外,造成环境污染.三、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煤炭及共伴生资源(十一)应综合评价煤炭及共伴生资源,采用合理的利用方式和处置工艺,确保资源综合利用。

(十二)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应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保持“抽掘采”平衡,合理利用矿井瓦斯;对煤炭共伴生的高岭土、油页岩等资源要有合理利用和处置工艺,应做到综合回收和综合利用。

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一、基本条件(一)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例和规章制度,营运正常,拥有有效的《采矿允许证》《安全生产允许证》和《营业执照》,土地和林地有关使用手续齐备。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切合广西和当地矿产资源整体规划,切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家产政策要求,切合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规定及国家和广西有关家产政策;诚信经营,实时填报并公示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年内未被列入异样名录。

(三)全面执行采矿权人法定义务,依法纳税、依规缴费,严格依据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成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基金。

(四)编制有审察经过的储量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论报告,矿山安全设备设计方案职业病危害评论报告等。

(五)至评估基准日 3 年内未发生超越同意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等,无因矿山公司原由引起的集体性事件和纠葛,无因矿山开采引起的重要地质灾祸发生,未遇到过领土、环保、安监、林业等部门的行政处分。

二、矿山环境(一)基本要求1.矿区布局合理,不在自然保护区、景色名胜区、丛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治区级及以上公益林保护区等保护范围内,与居民区、高速公路、主要航道双侧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保持合理距离。

2.矿区专用道路用地及矿山占地面积控制在同意的建设用地及矿区范围内;新建矿山的道路开挖路基及取弃土工程,均能依据道路施工进度有计划地进行表土剥离并保存,必需时设置排水渠、挡土墙等相应保护举措。

3.拥有健全完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修、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举措。

4.矿区开发规划和功能区布局合理,全面实现矿区绿化、美化和骨干道硬化,整体环境整齐雅观,矿山生产、运输、储存等管理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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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营正常,持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土地和林地相关使用手续完备。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广西和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规定及国家和广西相关产业政策;诚信经营,及时填报并公示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年内未被列入异常名录。

(三)全面履行采矿权人法定义务,依法纳税、依规缴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基金。

(四)编制有审查通过的储量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等。

(五)至评估基准日3年内未发生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等,无因矿山企业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纠纷,无因矿山开采引发的重大地质灾害发生,未受到过国土、环保、安监、林业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矿山环境
(一)基本要求
1.矿区布局合理,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治区级及以上公益林保护区等保护范围内,与居民区、高速公路、
主要航道两侧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保持合理距离。

2.矿区专用道路用地及矿山占地面积控制在批准的建设用地及矿区范围内;新建矿山的道路开挖路基及取弃土工程,均能根据道路施工进度有计划地进行表土剥离并保存,必要时设置排水沟、挡土墙等相应保护措施。

3.具有健全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

4.矿区开发规划和功能区布局合理,全面实现矿区绿化、美化和主干道硬化,整体环境整洁美观,矿山生产、运输、贮存等管理规范有序。

5.矿山设置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制定林地恢复方案;应不占或者少占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二)矿区容貌
1.矿区地面配套设施齐全,标识、标牌规范、清晰,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符合GB/T 14161-2008要求。

2.矿区主要运输道路要经常洒水,保持湿润;运输尾矿、废渣、废石、矿石等采取防扬尘、防雨、防漏等措施,其中有毒废渣装卸、转运作业场所的粉尘及空气中有害物浓度满足GBZ 2.1-2007 的要求。

3.矿山开采采用消声、减振、隔振等技术措施对破碎、空压等设备进行噪声处理。

(三)矿区绿化
1.因地制宜修复改善矿区环境,新建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100%,已投入生产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80%及以上,绿化树草布局科学、搭配合理、长势良好,实施“园林式”绿化,建设“花园式”矿山。

矿区范围入口、临近公路等可视范围区域应进行景观美化。

2.露天开采矿山矿区范围边界、主运输干道两侧应植树种草、形成绿化隔离带,开采形成的最终台阶、终了边坡按规定消除安全隐患,并复垦复绿。

三、资源开发方式
(一)基本要求
1.根据矿区资源赋存状况、生态环境特征等条件,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和开采工艺。

2.贯彻“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采矿损毁土地。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程度和土地复垦率应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

(二)绿色开采
1.矿山开采过程中不得污染矿区周围环境、水体、地表径流等,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治理。

2.矿山应按照评审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及合理的开采顺序进行开采,矿山“三率”达标。

3.矿山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采用先进或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5.剥离、筛选产生(出)的废土妥善集中堆放,尽量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6.应采用喷雾、洒水、湿式凿岩、加设除尘装置、覆盖、全封闭皮带运输等措施处置采选、贮存、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遗撒,减少矿区扬尘,确保场界粉尘浓度不超标(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对凿岩、碎磨、空压等设备,通过消声、减振、隔振等措施进行噪声处理。

(三)绿色运输
1.应对矿区运输道路两边可绿化区域进行绿化,构建防尘、滞尘绿色屏障;沿路应配备雾化喷淋装置或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根据气温和蒸发情况确定喷淋和洒水频次,使路
面处于清洁状态,工作环境条件满足标准,无周边投诉。

2.须做好车辆保洁。

车辆驶离矿区前应冲洗,做到车辆不带泥上路、途中物料不撒落。

建立运输车辆出入台账。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一)主动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按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二)矿山企业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提取情况;按规定设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三)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建立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机制,将治理和复垦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部署、统筹实施,制定年度地质环境保护计划,及时完成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中各阶段的任务。

(四)矿山完成开采闭坑后2年内,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全面矿区地质灾害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终了边坡治理率达到100%。

(五)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矿山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六)林地临时占用期满后应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五、资源综合利用
(一)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达到或超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规定指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市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二)实现矿产资源优质优用、分级利用,矿产资源用途符合规定。

六、企业管理要求
(一)培育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发展理念和彰显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建立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列入企业发展规划,制订有切实可行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确保建
设方案落到实处。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完善,建立了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科学高效、集中统一的管理架构体系和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

(三)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重视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卫生防治、安全等工作的过程管理控制。

(四)建立监控系统,实行智能化管理;按要求设立稳固的矿区边界界桩。

七、企业形象
(一)建立提高矿区群众生活水平的长效机制。

矿山企业应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区乡镇、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逐步实现矿区所在地居民共同富裕。

(二)构建和谐企社关系,与矿山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建立磋商和协商机制,共同应对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

(三)丰富职工物质、体育、文化生活,重视职工生活、关注职工健康,矿山企业内部业主与职工同心同德、氛围和谐。

八、验收评估办法
(一)考核验收组根据××市级绿色矿山验收评分表提供的评分标准及其分值与矿山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并赋予相应的得分。

申请验收××市级绿色矿山且现场考核均得分75分及以上的矿山,方可通过现场考核验收。

本规范中,基本条件前四项为否决项,有一项不符合的,其绿色矿山考核不予通过;全部符合的,该四项得满分。

(二)市级绿色矿山每3年复查1次,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按照市级绿色矿山认定标准和程序统一开展实施。

复查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绿色矿山称号。

(三)授予了绿色矿山称号,未能继续按照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制定的恢复设计完成阶段性恢复工程,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继续完成恢复工程而不完成的,原授予的绿色矿山称号予以取消。

(四)矿山企业延续矿业权的,经实地核查已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阶段性恢复工程的,原授予的绿色矿山称号予以延续;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制定的恢复设计完成阶段性恢复工程,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继续完成恢复工程而不完成的,原授予的绿色矿山称号予以取消。

(五)市级绿色矿山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命名单位撤销其绿色矿山称号:
1.矿山关闭、破产,不继续采矿的;
2.绿色矿山经复查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3.受到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发生严重违法事件的;
4.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
5.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六)获命名的绿色矿山,如发生矿区范围、开采规模调整,企业分立或合并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生更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采矿权人应及时提出相关变更申请。

九、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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