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和姓名权的区别
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

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李明毫【摘要】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及保护无论在学术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限制与保护问题的关注.面对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用同一种标准对其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和保护显然是不适当的.准确地界定公众人物,以分层次的原则实施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对于在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人身权之间取得平衡,对于新闻媒体规范自身的报道行为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期刊名称】《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06(000)002【总页数】4页(P23-26)【关键词】公众人物;人身权利;公共利益【作者】李明毫【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北京,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822004年10月,《精品购物指南》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夺冠的照片作为其1000期特刊的封面刊出,并且在这张照片下方刊登了一则中友百货公司的购物节广告。
同年11月22日,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中友百货公司,以及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使用其肖像、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一审刘翔败诉。
2005年8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并于12月15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犯了刘翔的肖像权;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30日内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万元。
一件并不复杂的案件,一审、二审却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
此案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限制与保护问题的关注。
诚然,公众人物不同于普通民众,他们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人身权利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那么,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又在何种程度上对他们加以保护呢?本文试做讨论。
人格权的种类包括哪些

人格权的种类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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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属于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无论是在哪个国家或地区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只不过可能不同国家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不一样。
那么大家知道人格权的种类包括哪些吗?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按照不同的标准,人格权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学理上根据权利客体不同,将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前者主要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后者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贞操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一、物质性人格权包括哪些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护自己生存利益的人格权。
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
(二)健康权
健康是指(人体)生理机能正常,没有缺陷和疾病。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护自己的生理机能正常活动的人格权。
健康权是以生命权为前提和基础的人格权。
(三)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护身体组织完整并自主支配其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身体是生命和健康现象的物质基础,法学意义上的身体包括两部分,一是主体部分,二是附属部分。
隐私和隐私权

如果你是小红,你会怎么做?你能帮 小红讲清道理吗?
小红没有告诉同学自己家的电话号码、 住址等信息是正确的行为,是合法维护自己 权利的行为,而不是所谓的不合群、不开朗。
公民都享有隐私权。小红家的电话号码、 家庭住址、父母信息等都属于个人隐私,小 红有权保密,所以小红的行为是正确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加强保 护隐私的意识。但也不能因此矫枉 过正,因噎废食,为了保护隐私排 斥正常的社会交往。
未满10周岁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有关规定(第50页)对 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可由其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开拆。所以父母拆看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的信 件是合法的,老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无论学 生是否达到10周岁,拆看学生信件都是不合法 的。
个人信息保密权;(依法不公开自己的身 体状况、家庭关系、储蓄密码,禁止他人 非法搜集、传播和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
个人通讯秘密权。(禁止他人擅自查、刺 探或公开看自己的信件、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自主决定利用自己的个人信 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等)
一天深夜,某地公安派出所以“扫 黄打非”为名,在无搜查证的情况下, 对某小区住房进行全面搜查。有人认为 该派出所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他们有 搜查权;有人认为派出所的行为是非法 的,因为他们没有依据法定程序搜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 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查院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搜查,或者 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假如老师或父母拆看未满10周岁的学 生或子女的信件是否合法?
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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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越来越在乎自己的隐私了,各项隐私都有法律保护的,你们知道人格权是什么吗,他里面的内容是什么,你们可能知道里面的一些内容,但是可能还不是特别的了解,下面我就整理了一些人格权的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人格权的内容有什么。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
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范围

个⼈隐私的法律规定范围个⼈隐私的主体是每个公民及⾃然⼈的只属于个⼈并且不轻易与⼈分享的机密。
关于个⼈隐私⼤家都不愿意⾃⼰说出来或者被外界公布,那么法律规定属于个⼈隐私的范围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解答疑惑,希望以下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个⼈隐私的范围有哪些隐私权是指⾃然⼈享有的私⼈⽣活安宁与私⼈信息不被他⼈⾮法侵扰、知悉、搜集、利⽤和公开的⼀项⼈格权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受⾮法侵⼊、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活不受他⼈⼲扰、⼲预、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记和其他私⼈⽂件不受刺探或⾮法公开,公民的个⼈数据不受⾮法搜集、传输、处理、利⽤。
(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法公开或扩⼤知晓范围。
(9)不得⾮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搜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内容的个⼈数据,不可⾮法搜集、传输、处理利⽤公民个⼈隐私的法律规定个⼈隐私是指个⼈⽣理、⼼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
(个⼈独特的⽣理特点、⼼理活动、⽇记、电话、信件以及在⾃⼰在住宅⾥从事的个⼈活动等)要注意区分个⼈隐私与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和区别:1、个⼈隐私是指公民个⼈⽣活中不愿为他⼈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不是公民个⼈在⼯作中不愿为他⼈公开或知悉的秘密。
例如,公民个⼈的私⼈存款数额属于个⼈隐私,其隐私权在法律保护;⽽公民个⼈在⼯作中的劳动所得数额则就不是个⼈隐私了。
2、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对个⼈隐私进⾏了逻辑限制3、不是其本⼈所有的、不是与公共利益⽆关的个⼈信息不属于个⼈隐私,任何个⼈对其没有⽀配权。
什么是民事权利包括哪几种类型(民事权利概念和种类)

什么是民事权利包括哪几种类型(民事权利概念和种类)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中山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根据民事权利橡培神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梁亏利。
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什么、什么、什么、什么?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1)人身权: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
这种权利为民事主体人身所固有并为法律所承认。
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依法享有的使用、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法律赋予自然人有姓名权,法人等有名称权,一方面是确认他们能够保持自己独有的权利主体名义,另一方面是为了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肖像权。
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制作和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本人的肖像。
名誉权。
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自然人、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说毁他人的名誉,否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隐私权。
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中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主要包括:荣誉权、署名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以及公民在家庭中的身份权。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笔记(二)

第⼆篇:⼈⾝权 第⼗章:⼈⾝权的概述 第⼀节:⼈⾝权的概念和分类 ⼀、⼈⾝权的概念和特征: ⼈⾝权⼜称⼈⾝⾮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权的特征有: 1、⼈⾝权与⼈⾝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2、⼈⾝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种⾮财产权。
3、⼈⾝权虽⽆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4、⼈⾝权为绝对权。
⼆、⼈⾝权的分类 1、⾃然⼈的⼈⾝权与法⼈、其他组织的⼈⾝权。
2、⼈格权和⾝份权。
第⼆节:⼈⾝权制度的产⽣与发展 1、在古代社会,⾃然⼈受到宗法的、家族的、⾝分的关系的种种约束,⼤多很难享有并实现独⽴的⼈⾝权。
2、进⼊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类社会“从⾝分到契约”的变化,虽然对⼈的⽀配的⾝分权不断萎缩,某些⼈格权也开始受到法律保护。
但⼈⾝权制度在很长⼀段时间没有得到发展。
3、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次世界⼤战后,由于受“⼈权运动”的影响,⼈⾝权开始受到⽴法和司法的重视。
4、社会主义国家的⼈⾝权也经历了⼀个发展过程,1964年《苏俄民法典》在基本原则中专条规定了公民的名誉和尊严的保护,在债篇中有损害健康或者致⼈死亡时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和1977年的《匈⽛利民法典》扩⼤了对⼈⾝权保护的范围,⾸先确⽴的⾮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5、我国《民法通则》在总结各国民事⽴法经验和⽂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权利制度作了全⾯系统的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民事主体的独⽴的法律⼈格,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的价值的重视。
第三节:⼈⾝权的民法保护 ⼀、⼈⾝权的民法保护⽅法 1、传统的民法保护⼈⾝权的主要⽅法,是赋予受害⼈排除妨碍请求权。
如德国民法典和瑞⼠民法典。
2、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与司法实践经历了⼀个否定——犹豫——部分肯定——全⾯肯定的过程。
如德国普鲁⼠法和瑞⼠债务法。
3、在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的民事⽴法否定⾮财产损害可⽤⾦钱求赔偿,⽽匈⽛利和前南斯拉夫则采取相反的⽴场,承认对因损害⼈格权所致的⾮财产损害适⽤⾦钱赔偿。
民法总论部分-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部分-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近代民法:19-20世纪初期,资本主义上升阶段的民法。
这一阶段的民法表现为高度体系化,出现了总则、债法、物权法的分类,并形成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3)现代民法:20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的民法。
这一阶段的民法对近代民法的各项原则均进行了调整,并通过判例对原有的制度体系进行了补充。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民法的立法、司法、守法的根本思想,是贯穿民法各个部门和制度的总的指导原则。
5)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6)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7)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一致强加给对方。
8)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有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时,才能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效力。
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本着诚实和善意进行,在形式权利是不侵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履行义务时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10)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造成他人和社会利益损失的,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11)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13)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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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私权和姓名权的区别
个人信息比如说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什么的,这些不算是隐私,是在某些时候必须要告诉人家的东西,但是不允许人家乱用自己的这些信息,这是公民的权利
隐私就不同了,它是一种可以不让人知道的东西,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必须要说出来的,所以要是有人侵犯了这样的为人所保密的东西,就是侵犯了隐私权啊
二、姓名权权利内容
改名权
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改名权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
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
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
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
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
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
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
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使用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
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
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
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
因为名人奋斗的历史通常能给人以巨大的激励,人们爱屋及乌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
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
这种姓名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以通过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支付事业报酬等方式实现。
这其实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利益。
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从以上内容来分析,为精神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姓名权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笔名发表作品,可以赚取稿费,利用著名演艺员的艺名以提高票房价值。
但是,在具体人格权中,自然人姓名权的经济利益不仅与法人、商号的名称权相差悬殊,而且与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权如肖像权等,也有很大的差距。
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命名权
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
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自我命名权,任何人无权干涉。
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
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由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
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
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
三、姓名权侵权行为
主要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
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
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
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
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侵权责任: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抚慰金(名称权不得主张)等。
调整上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户口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