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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与王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事二审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张海涛与王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事二审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张海涛与王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事二审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9【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10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宿敏张晓华张仁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海涛;王昊【当事人】张海涛王昊【当事人-个人】张海涛王昊【代理律师/律所】于沙沙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任雪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于允正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马春晓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沙沙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任雪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于允正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马春晓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沙沙任雪于允正马春晓【代理律所】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张海涛【被告】王昊【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首先,王昊提交的《劳务费承诺》无法证明张海涛和王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如若被上诉人王昊系借款给上诉人张海涛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不要求上诉人张海涛出具借条而是劳务费承诺,亦与常理不符。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撤销代理合同书证证明力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0 01:40:05张海涛与王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事二审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1100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沙沙,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昊。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允正,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晓,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海孚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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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孚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30【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112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审理法官】陈晓静李蕾刘昭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海孚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贺照华;贺照群;王林;闫爱娣【当事人】青岛海孚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贺照华贺照群王林闫爱娣【当事人-个人】贺照华贺照群王林闫爱娣【当事人-公司】青岛海孚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贺照群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马卫国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王雪梅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贺照群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马卫国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王雪梅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贺照群马卫国王雪梅【代理律所】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青岛海孚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贺照华;贺照群;王林【被告】闫爱娣【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款项的性质,以及青岛海孚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贺照群、王林、贺照华应返还数额的问题。

原审确认涉案款项系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闫爱娣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实际向青岛海孚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5万元,青岛海孚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贺照群、王林、贺照华以其账目对于现金未记载为由主张部分款项未实际交付的抗辩既与其出具的还款协议载明的内容不一致,其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项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款项的性质,以及青岛海孚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贺照群、王林、贺照华应返还数额的问题。

王焕清、陈精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焕清、陈精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焕清、陈精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6【案件字号】(2021)鲁08民终68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宝磊王衍琴孙守虎【审理法官】史宝磊王衍琴孙守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焕清;陈精全【当事人】王焕清陈精全【当事人-个人】王焕清陈精全【代理律师/律所】张立宏北京中银(济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立宏北京中银(济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立宏【代理律所】北京中银(济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焕清【被告】陈精全【本院观点】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债务应当清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涉案民间借贷关系、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举证通知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撤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涉案民间借贷关系、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根据本案查明,被上诉人于一审时提交了上诉人向其父亲陈启林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了借款金额、利息及还款期限,并提交陈启林之女出具的证明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一份,以证明陈启林与上诉人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现陈启林已故,被上诉人依法继承其到期债权。

一审判决综合上述证据及被上诉人催要涉案款项的录音证据一份,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角度认定本案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

上诉人上诉称其与陈启林系合伙放贷关系,并非其向陈启林借款,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上诉人称一审审理程序违法,其从未收到一审法院的传票等文书。

吴军与陈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军与陈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军与陈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7【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45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金星张振福林洪全【审理法官】张金星张振福林洪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军;陈长清【当事人】吴军陈长清【当事人-个人】吴军陈长清【代理律师/律所】龚信和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龚信和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龚信和【代理律所】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军【被告】陈长清【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陈长清对出具180万元借据和收到该款项无异议,同时还表述“如合伙不成,180万元要按12%计付年利息,且须在2018年9月3日前偿还。

就案涉180万元借贷产生的债务有无消灭问题,在借贷关系成立的基础之上,陈长清反驳该债务已消灭的同时,向法院提交现有其持有的原债权存在的180万元借据原件和“解除协议书”等材料,结合本案180万元债务产生的背景、经过、履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之间的关系等事实,陈长清的关于案涉债务已消灭的理由具有一定可信度,本院予以采纳,吴军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笔债务依然存在。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管辖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陈长清系联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俐梵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郦公敏,慧鹏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企业)持股100%。

雅高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9日,为香港上市公司。

2017年8月10日,陈长清、杨某与俐梵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目标公司为联兴公司,协议就俐梵公司受让陈长清、杨某持有的目标公司53.5%的股权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全部对价的支付方式均为股票转让,用于支付对价的抵款股份为雅高公司可流通股份,抵款股份的具体数量按每股0.9元人民币计算共6749.71万股。

陈某、陈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陈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陈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25【案件字号】(2022)浙03民终930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爱秋;陈静;汪振永【当事人】陈爱秋陈静汪振永【当事人-个人】陈爱秋陈静汪振永【代理律师/律所】陈欣欣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欣欣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欣欣【代理律所】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爱秋;汪振永【被告】陈静【本院观点】该份银行流水尚不足以证明系陈静操作打勾。

一审中,陈静已提交其与陈爱秋、汪振永之间的银行流水,无重复调查之必要。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40万元借款的债务人系陈静,还是汪振永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实际履行管辖第三人证明力质证高度盖然性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一、2011年7月6日,王联华向陈静转账40万元。

同年7月7日,陈静向汪振永转账40万元。

此后,王联华陆续收到陈静汇款合计361264元。

2021年8月12日,王联华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陈静,要求陈静偿还40万元借款及利息。

该院依陈静申请,追加汪振永为第三人,并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浙0302民初9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联华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业已生效。

2、富控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4日,2014年1月21日,富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汪振永。

2017年10月31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富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18年2月28日,陈静向富控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9845333.5元,其中原始债权520万元、孳息债权4645333.5元,并提交汪振永于2014年3月1日出具的《结算协议》,其中记载:“汪振永于2011年7月份开始陆续向乙方借款,2011年7月7日借款50万元,2012年5月26日借款440万元,2013年2月1日借款30万元(共计借款520万元)……”。

陈军、冯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军、冯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军、冯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3【案件字号】(2021)桂05民终9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陆振益王雅新侯远婕【审理法官】陆振益王雅新侯远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军;冯海明【当事人】陈军冯海明【当事人-个人】陈军冯海明【代理律师/律所】梁武诚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冯一笑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安平章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武诚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冯一笑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安平章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武诚冯一笑安平章【代理律所】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陈军【被告】冯海明【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出借人是否可以将尚未收取的利息转为本金并收取复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书证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2013年间,上诉人陈军向冯福才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

期间陈军一直陆续支付利息,双方多次进行阶段性结算,形成新的收条和借条,2015年2月16日,冯福才向陈军出具收条“兹收到陈军同志交来2014年7月16日至2015年2月16日利息款共壹万玖仟伍佰肆拾陆元正(19546.00元)此据。

(原本金13万元)”;2015年12月16日,冯福才向陈军出具收条“兹收到陈军同志交来2015年3月16日至12月16日借款利息款29321元(贰万玖仟叁佰贰拾壹元)正,此据,附:(借款壹拾陆万元正)”;2016年12月20日,双方经过结算,陈军向冯海明出具借条,欠冯海明借款197000元,月息2分;2018年6月24日,经再次进行结算陈军向冯海明出具借条,确定陈军尚欠借款210000元,月息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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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5【案件字号】(2021)鲁08民终70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阿梅史宝磊孙守虎【审理法官】张阿梅史宝磊孙守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孟祥臣【当事人-公司】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太静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太静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太静【代理律所】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孟祥臣【被告】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是否正确?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行裁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不可抗力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是否正确?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行裁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的适用前提之一是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深圳天玑汇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法大大服务协议》中,上诉人并非合同相对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且本案的审理并不涉及电子签名的认证问题,故一审法院判决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对其与案外人深圳天玑汇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进行了认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李康阳、黄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康阳、黄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康阳、黄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01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陈某某峰【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陈某某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康阳;黄东伟;陈泉名【当事人】李康阳黄东伟陈泉名【当事人-个人】李康阳黄东伟陈泉名【代理律师/律所】焦朝升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郭波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邓永波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焦朝升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郭波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邓永波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焦朝升郭波邓永波【代理律所】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康阳【被告】黄东伟;陈泉名【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撤销第三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李康阳在原审已确认每月支付7500元利息至2018年8月4日,现又主张2018年1月29日支付的7500元应抵扣本金,其主张前后矛盾,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李康阳主张2018年6月25日的20万元借款系陈泉名所借,但未提交证据证明黄东伟与陈泉名之间就该借款存在借款合意或李康阳在收到该借款后交给陈泉名,故李康阳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李康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8元由上诉人李康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1:47:23李康阳、黄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0170号(2019)粤03民终30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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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海华为与被上诉人陈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黄海华为与被上诉人陈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湖商终字第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华,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代理人杨先有,男,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科,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代理人程慧丰,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海华为与被上诉人陈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湖安商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玲玲任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陈静和沙季超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书记员陈蓉担任记录。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27日,黄海华作为借款人,陈科及钱平、聂
金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安吉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凤凰山营业部签订了一份
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月利息为1089375‰,
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
本金至借款届满后一次性归还。
2019年3月20日,借款到期,上述借款得予归还。
陈科持有还贷金额为60000元收贷收息凭证一份、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客户回
单联三份,金额合计为19500元。
陈科于2019年6月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海华立即返还其
代为清偿的借款79500元并支付清偿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19年3月21日起
至判决履行期届满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黄海华在原审辩称2019年3月27日,其受聂金成的委托向安吉县信用合作
社联合社凤凰山营业部借款20万元,由聂金成及其舅佬陈科及钱平担保,贷款
利息是按季支付,黄海华于2019年6月30日支付利息616634元,2019年9月
30日支付利息627742元,剩余利息在贷款到期时2019年3月20日支付,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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