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中的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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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编者按:在司法实践中,就同一违法行为,可能会同时触及《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如何对三罪进行区分就显得很有必要。

《刑事审判参考》公布的一起案例,就此问题作出了权威的解答。

一、基本案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立刚、王立东二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开业经营东北饺子王饭馆,饭馆的员工都是东北老乡,有何立伟、马加艳等人。

2006年10月6日中秋节晚上,在饭馆门前王立刚组织员工一起吃饭喝酒。

同时,在东北饺子王饭馆斜对面经营休闲足疗中心的朱峰也在同老乡胡乐、李小笛、郭庭权、邱建军、周红等人一起吃饭、喝酒。

10月7日2时许,王立刚因被害人胡乐用脚猛踢路边停车位的牌子声响很大而与胡乐发生口角。

胡乐感觉自己吃亏了,对王立刚等人大喊“你们等着”,就跑回足疗中心。

王立刚见胡乐跑回去,怕一会儿他们来打架吃亏,就到饭馆厨房拿了一把剔骨尖刀,何立伟从厨房拿了两把菜刀,马加艳拿了一把菜刀。

在准备好后,王立东对员工讲“咱们是做生意的,人家不来打架,咱们也别惹事,他们要是来打,咱们就和他们打”。

胡乐同到足疗中心对朱峰等人说外面有人打他,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去和王立刚等人打架,朱峰等人也分别拿炒菜铁铲、饭勺等东西一同出丢打架。

王立刚等人见对方六七个人手持武器过来了,也就携刀迎上去。

王立东先进行劝阻、说和,被对方围起来打,后双方打在一起。

王立刚被胡乐用菜刀砍伤左小臂(轻微伤),王立刚持剔骨尖刀砍伤胡乐左臂(轻微伤)、李小笛左臂及左前胸(轻伤),胡乐、李小笛受伤后跑回足疗店。

王立刚又和朱峰对打,朱峰持炒菜铲子砍伤王立刚左前额,王立刚持剔骨尖刀扎入朱峰右胸背部,朱峰受伤后也跑回足疗店。

胡乐等人跑回足疗店后,看朱峰后背流血很多,遂从足疗店出来去医院。

此时,站在饭馆门口的王立刚等人看到后,马加艳说:“他们出来了,去砍他们去”,马加艳持菜刀伤周红腰部,王立刚持刀砍伤郭庭权的头部二处,致其轻微伤。

2006.9.5上海高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6.9.5上海高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准确界定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加重处罚的条件和转化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现对本市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指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

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均应分别认定为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对于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

尾随、被胁迫参与斗殴,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本罪。

(三)“聚众”的认定本罪中的“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3人或3人以上的行为。

“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纠集行为;既包括在首要分子策划下,明示的纠集行为,也包括首要分子对他人的纠集行为不阻止的默认行为。

“3人或3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

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纠集3人或3人以上与出于相同动机的乙方进行斗殴,乙方人数即使不满3人,对甲方亦可以聚众斗殴罪认定。

鉴于乙方不足3人,不符合“聚众”要件,不应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四)“斗殴”的认定本罪中的“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出于不法动机而相互进行攻击、厮打等加害对方身体的行为。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3〕22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全省聚众斗殴犯罪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省高院就聚众斗殴犯罪的相关何题进行了研讨,现纪要如下:一、聚众斗殴罪是1997年刑法修正案从流氓罪分拆而来,聚众斗殴犯罪不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且严重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由于本罪“聚众”的特点,参与人员多,危害性大,打击的重点是涉黑涉恶、护黄护赌护毒引发的双方或者多方群殴行为。

对于因建房、土地权属、用水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双方多人斗毀,中学生或者未成年人之间因为普通矛盾引发的群架,一般不按聚众斗殴对待,但是雇用打手或者纠集闲散人员斗殴的,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二、刑法第292条的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各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

双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众斗殴处理。

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对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众斗殴处理,对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众斗歐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一方嚴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确与对方盤定斗-欧的,直按聚众斗殴处理。

因找错斗殴她点、对象而造成无关人员被殴打的,对实施殴打一方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三、聚众斗殴一般参与人数众多,有时达到十数人甚至数十人,必须严格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防止打击不力打击不到位,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刑法第292条规定构成本罪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对一些虽属积极参加者,但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从宽处理,符合缓刑、管制、免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管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为主纠集人员,或者在斗殴时负责组织、指挥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纠集多人斗殴的,提供斗欧凶器的,接送多人赶赴、离开斗殴:现场的,在斗殴时行为积极的,一般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

四、在斗殴时部分人员持械、部分人员未持械的,对持械者、持械者的纠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罪起诉书

聚众斗殴罪起诉书

聚众斗殴罪起诉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请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罪名及事实被告人XXX因与他人发生纠纷,经多次口角争执后,在某日晚上积怨积恨,主观故意聚众斗殴。

当晚,被告人XXX召集了一群同伴前往事发地点,与对方发生激烈冲突。

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XXX身先士卒,持械对对方进行殴打,致使对方多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甚至生命垂危。

被告人XXX在斗殴过程中没有任何制止或者制约行为,表现出十分恶劣的暴力倾向。

二、证据1.证人证言:经调查证人证言得知,被告人XXX在斗殴现场乱骂乱打,主使其他人加入斗殴行为。

2.伤情鉴定书:对受伤人员进行鉴定,证实有人受伤严重。

3.现场照片及视频:现场照片和视频清晰记录了斗殴事件的整个过程,证实被告人XXX及其同伴是斗殴的主要实施者。

4.其他相关证据:电话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等证据表明被告人XXX有预谋故意聚众斗殴的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均证实了被告人XXX犯有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构成了明确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依据被告人XXX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聚众斗殴致人伤亡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罪态度及限制原因被告人XXX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对其犯罪行为辩解为受到对方先行挑衅,为自卫行为。

根据现场证据及证人证言,被告人XXX的行为显然是有预谋的,与自卫行为无关。

被告人XXX辩解显然不能成立。

在庭审中,被告人XXX对自己的罪行予以部分承认,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但认为罪责不重。

希望法院能够减轻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行为,其刑事责任是不可轻视的,必须予以追究与制裁。

五、建议认定和处罚基于上述事实、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在本案中的主要罪行明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建议法院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XXX的刑事责任,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造成后果,判处其应得的刑事处罚。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文章标题: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务中疑难及策略一、聚众斗殴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方面应注意三个问题。

(1)聚众斗殴罪是一种行为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把“情节”作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绝不是说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一律构成了犯罪。

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这完全符合刑法第15条规定的精神。

因此,司法实践中将社会危害性轻的斗殴行为改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做法是适当的。

例如在某荒僻地带偶尔小规模的聚众斗殴,以及在校学生中间发生了帮派性的相互斗殴,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就不宜以犯罪处理。

(2)要严格区分聚众斗殴与一般群殴事件的界限。

聚众斗殴是聚众性犯罪,要求有组织、策划、指挥者,且参加者之间有犯意的联络,对斗殴的后果有概括性的故意;一般的群殴事件虽然有多人参与,但参加者之间没有犯意联络,各人行为基本针对固定的对象实施,相互间没有协调配合,对此类事件要严格掌握法律界限,不能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3)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一般的参加者,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这一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当前“严打”斗争阶段,一些司法机关对参与聚众斗殴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是违背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的。

实际上越是开展“严打”斗争,也就越要严格执法。

二、聚众斗殴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的区别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常常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斗殴的行为。

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是指居民之间、村民之间、渔民之间因为相邻纠纷,或者因为水利、山林、宅基地等民事范围内的纠纷而引起当事人双方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

下面笔者介绍一则案例来进行分析其区别。

渔民甲与渔民乙所驾驶的两条船,在渔民乙所属的城镇的一船闸相遇,因乙驾船操作不当在调头时撞到渔民甲所驾船的船舱部位,甲随即跳到乙的船上进行殴打,因其他船民相劝而罢手,乙将船停泊靠岸回到家中。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分析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分析
其次,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在首要分子和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积极参加者的行为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
判决情况:本案经贵港
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和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莫朝开、梁超仕有期徒刑十四年;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杨星保、杨业广有期徒刑八年。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分析
作者: 陈仪 陈韵妃 发布时间: 2010-06-12 16:57:35

案情:
2008年初,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西山村的孙康寿与石卡镇陆村的陆运琳、陆运玙之间因个人恩怨产生矛盾,继而引发了以孙康寿为首的西山人和以陆运琳、陆运玙为首的陆村人之间的矛盾。此后,双方曾在城区纠集人马欲通过斗殴的方法争高低,后均因故未果。2008年6月17日2时许,陆村人的陆凌军等人纠集多人持刀窜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天骄大酒店、小江停车场一带找西山人斗殴。与聚集在天骄大酒店的被告人梁超仕、莫朝开、杨业广、杨星保等20余名西山人,在酒店大堂及小江停车场内,持刀进行斗殴。在斗殴中,西山村的孙康寿被陆村人砍伤,陆村的陆凌军被被告人莫朝开、梁超仕等西山村人持刀砍伤。陆凌军受伤后,于2008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40分死亡。经法医鉴定,陆凌军系被他人用锐器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孙康寿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第三种观点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理由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后果应由首要分子、直接致害人承担,在无法认定罪责归属的情况下,对双方都不能转化,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按聚众斗殴定罪处罚。而本案四被告人都只是聚众斗殴活动的积极参加者,不是首要分子和砍被害人致死部位的直接致害人,以故意杀人罪要求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罪责一致的要求。

一人与对方多人约斗能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一人与对方多人约斗能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一人与对方多人约斗能否构成聚众斗殴罪一人与对方多人约斗所涉及的问题,主要与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相关。

在我国刑法中,聚众斗殴罪是属于侵犯人身罪中的一种,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在他人住所或者其它场所,有人数较多的聚集,并相互斗殴,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

因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探讨一人与对方多人约斗是否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的是,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是必须满足的,即行为人必须是在公共场所或他人住所或其它场所,有一定的人数聚集,并相互斗殴。

如果一人与对方多人约斗并没有满足上述要件,则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那么,如果一人和对方多人在私人场所进行约斗,则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如果一人和对方多人在公共场所进行打架,则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约斗的目的和情节对构成聚众斗殴罪也有一定的影响。

比如,如果一人与对方多人之间只是出于玩笑或娱乐目的,没有导致一定的危害或者伤害行为,则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但如果一人和对方多人之间是为了解决某些纠纷而进行打斗,则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能性会大一些。

再次,我们还需要分析一人与对方多人之间的斗殴行为是否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如果一人与对方多人之间的斗殴行为只是言语上的冲突或者轻微的肢体碰撞,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则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与此相反,如果一人与对方多人之间的斗殴行为已经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那么就构成了聚众斗殴罪。

最后,我们需要提醒的是,在约斗时一定要谨慎,避免造成人身伤害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如果由于一人与对方多人之间的斗殴行为导致了人身伤害或者其他的不良后果,就有可能会引发法律上的责任。

因此,我们应该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理性处理各种纠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综上所述,一人与对方多人约斗是否能构成聚众斗殴罪,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

在进行约斗时,合理控制自身的情绪,避免与他人发生暴力冲突,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聚众斗殴中的相关认定

聚众斗殴中的相关认定

聚众斗殴中的相关认定作者简介:赵天福,男,广西天等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经济发展引发了不少的犯罪案件。

其中,聚众斗殴案件最为突出,实践中对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时常出现争议。

笔者提炼了其中几个问题展开探讨。

关键词:聚众斗殴;认定;量刑;社会一、首要分子的认定刑法第97条规定:“首要分子,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①据该条规定,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均属于聚众斗殴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一般认为,首要分子可以是实施聚众斗殴的起意、纠集、组织等行为,也可以是仅仅实施其中行为之一,并非要求组织、策划、指挥三者同时兼备。

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斗殴,不影响首要分子认定,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纠集他人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纠集有关人员参加聚众斗殴的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或教唆行为之一的,就应认定为首要分子。

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是否要求对合性聚众斗殴罪是否是对合性犯罪,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认为聚众斗殴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三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即各方都聚集三人以上且具有殴打对方的故意,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②否定说则认为,“只被告人一方人数为三人以上进行斗殴方符合‘聚众’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不要求双方均聚集三人以上且有斗殴的故意,只要一方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并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即可成立聚众斗殴罪。

笔者同意否定说,第一、从犯罪构成的理论看,符合犯罪构成四要素(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行为,可评价为犯罪行为,除此之外,任何要素都不能纳入犯罪构成要件范围,这是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

据此,行为人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且实施了聚众斗殴的,即可成立聚众斗殴罪。

至于对方是否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是否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是评价对方行为性质的根据,与本方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任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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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中的伤害行为,虽然与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但它们又有实质性的区别。

那么,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呢?律师365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不同
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对该罪作出规定。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在认定聚众斗殴罪时就产生很多问题:
第一,什么样的行为是聚众斗殴?首先是聚众,一般认识是明确的纠集、召集行为,仅有乙方聚众即可构成本罪;接着是斗殴,是指相互以暴力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说白了,聚众斗殴就是找几个人一块去打架,因此本罪一般是共同犯罪。

而且可以分出来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以及其他参与者,法律只惩处前两者,在前两者中可以分出来主犯和从犯,在定罪量刑上都会有差别。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二者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犯罪动机。

聚众斗殴罪中的伤害行为,虽然与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但是它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在伤害行为中,通常表现为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

所以,凡是为了争霸“势力范围”,或者明确表示要打服对方,而行凶伤人的都是聚众斗殴中的伤人行为。

而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则往往是对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认识的人,由于宿仇旧恨而起意伤害对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故意;如果是临时起意伤害对方,也往往是因为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明显的在对方一边,或者在互殴中伤害他人,这种情况往往是双方都有过错,责任不易分清。

当然,本条第2款明文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二、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为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期增加六个月或者刑种升格。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

(三)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四十条量刑,可行使六个月以内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四十一条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四)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以上情形的。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差异,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了。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虽然具体都是实施了伤害行为,但他们具体侵犯的法益是不同的。

另外,在量刑处罚方面,规定的也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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