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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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2011版)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2011版)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2011版)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一、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37条所述的行为记录。

第二条企业可指定一名最高管理层中人员担任质量负责人,负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企业负责人不可兼任质量负责人。

第三条经营III类医疗器械的,经营II类医疗器械8个类别以上的,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至少由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等3人组成)。

经营II类医疗器械8个类别及以下的,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质管员”),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管员。

第四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管员依书面授权行使各自质量管理职能,并在企业内部依授权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第五条企业应设置或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医疗器械验收、养护等部门或专管员。

验收、养护部门/专管员应隶属于或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人员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部门/人员或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相关专业指机械、电子、医学、药学、生物工程、化学、护理学、计算机等理、工、农、医、药类专业,下同)。

质量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第八条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经历。

第九条质管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条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管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无严重违反医疗器械法规行为记录。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一、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37条规定的行为记录。

第二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质管员),每门店至少1名。

第三条企业质管员依书面授权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并在企业内部依授权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质管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质管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质管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质管员的,其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并应提供申办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七条经营下列产品的,还应配备以下专业人员:(一)经营家庭用医疗器械产品的,应配备每门店至少1名医师或护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营角膜接触镜(不含角膜塑形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的,应配备2名以上(含2名)眼科医师或中级验光员(经劳动部门认定)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助听器(植入性助听器除外)的,应配备2名以上(含2名)五官科医师或测听技术人员,并经生产企业或相关经营企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经营其他需要为个人验配的医疗器械企业,应配备至少2名以上(含2名)医师(或技师)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国家有就业准入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企业负责人、质管员不得兼任上述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承担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并应提供申办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第九条经营场所应设在方便消费者购买的门面房内。

经营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与办公、生活、库房等区域应分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提供资料(医药)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提供资料(医药)

应提供的企业或品种资料一、首营企业审核收集以下资料(上游的):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2、《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及变更页复印件;(有相关变更的应提供副本及变更记录或最新的正本)3、供货单位质量体系调查表及合格供货方档案表;4、开票资料及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包含开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5、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授权销售委托书及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若销售人员在当地药监局有备案的要提供相关备案表;(信息填写完整,不收空白委托书)6、相关印章印模、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发票模板;7、质量保证协议。

(信息填写完整,不收空白质保协议)注:与供应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或者质量保证协议应当注明质量条款,其内容包括:1)明确双方质量责任;2)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3)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4)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5)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6)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7)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二、首营品种的审核收集以下资料:1、药品生产或进口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及相关补充批件复印件;2、药品质量标准的复印件及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

三、首营企业审核收集以下资料(下游的):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2、《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及变更页复印件;(有相关变更的应提供副本及变更记录或最新的正本)3、购货单位质量体系调查表;4、开票资料;5、加盖购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授权的采购和收货委托书及公章原印章的采购和收货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需要自提的须提供加盖购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授权的提货委托书及公章原印章的提货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信息填写完整,不收空白委托书)以上资料要求加盖原印章。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一、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37条规定的行为记录.第二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质管员),每门店至少1名。

第三条企业质管员依书面授权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并在企业内部依授权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质管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质管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质管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质管员的,其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并应提供申办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第七条经营下列产品的,还应配备以下专业人员:(一)经营家庭用医疗器械产品的,应配备每门店至少1名医师或护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营角膜接触镜(不含角膜塑形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的,应配备2名以上(含2名)眼科医师或中级验光员(经劳动部门认定)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助听器(植入性助听器除外)的,应配备2名以上(含2名)五官科医师或测听技术人员,并经生产企业或相关经营企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经营其他需要为个人验配的医疗器械企业,应配备至少2名以上(含2名)医师(或技师)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国家有就业准入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企业负责人、质管员不得兼任上述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承担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并应提供申办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第九条经营场所应设在方便消费者购买的门面房内.经营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与办公、生活、库房等区域应分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目的:增强公司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从拥有合法资格的公司购进合法和质量靠谱的药品。

2.适应范围:合用于公司对首营公司合法资格、质量信用和首营品种合法性、质量靠谱性的审查工作。

3.定义:首营公司:购进药品时,与本公司初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公司。

首营品种:本公司向某一药品生产公司初次购进的药品(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

4.职责:药品采买部门负责药品供给厂商的选择和评论。

质量管理部负责首营公司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查。

公司主管经理负责首营公司、首营品种的审批。

5.工作内容:首营公司的审查对首营公司应进行包含合法资格和质量信用的审查。

审查内容包含:①讨取并审查加盖首营公司原印章的《药品生产(经营)允许证》、《营业执照》、质量管理系统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有供货单位法定代表人署名或盖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权拜托书原件、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岗位证书、质量保证协议书等资料的完好性、真切性及有效性。

②审查能否高出有效证照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③经营特别管理药品的首营公司,还一定审查其经营特别管理药品的合法资格,讨取加盖首营公司原印章的药品监察管理部门的赞同文件。

对首营公司资料审查还不可以保证其质量保证能力时,药品采买部门应会同质量管理部进行实地观察,并要点观察其质量管理系统能否知足药质量量的要求等。

首营公司的审查由采买部门填写《首营公司审批表》,质量管理部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达成,报公司主管质量负责人赞同后,方可购进。

首营公司审查的记录和有关资料,按《资料档案管理程序》有关规定要求归档保留。

首营品种的审查对首营品种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状况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①直接从生产公司购进药品应审查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药品生产赞同文件、法定的药质量量标准、如有商品名称则要供给赞同其使用该名称的批件、商标明册证批件、价钱批文、所购进批号的出厂查验报告书和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等资料的完好性、真切性及有效性。

1、医疗器械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记录

1、医疗器械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记录

首营企业审批表
填表日期:企业名称类别□器械生产企业
企业地址□器械经营企业
许可证号到期期限
执照注册号注册资金
经营或生产范围经营方式
拟供应品种
法定代表人传真
联系人联系电话
销售人员身份证号
采购员申请原因
(签字):年月日
业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审核意见
质量管理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审批意见□同意作为合格供货方
□同意作为合格供货方
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年月日审核表应附资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
4、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首营品种审批表编号:
供货单位(经营企业)名称及资质证明、联系方式医疗器械产品
名称
规格
生产企业名称及
资质证明
许可证号:许可证号:
电话:
医疗器械性能、用途、外观、质量情况审核
注册证号质量标准
装箱规格有效期储存条件
采购员
负责人签字:日期:意见
质检员
意见负责人签字:日期:
□同意进货
经理审
□不同意进货
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日期:
注: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质量标
准、出厂检验报告、委托书及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样品、价格批文等资料。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

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

苏食药监规〔2011〕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规范医疗器械经营市场秩序,统一医疗器械市场准入标准,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等有关文件,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对《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江苏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验收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权限除体外诊断试剂以外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权限按苏食药监市〔2004〕519号文执行;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权限按苏食药监市〔2007〕363号文件执行。

二、实施时间及要求新验收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2年1月1日后新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新标准实施验收;2012年1月1日前已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换发许可证时,按新标准实施验收。

企业在申请变更或换发许可证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其经营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凡是不符合新验收标准的,其经营范围应予以核减。

各市局在实施新验收标准过程中,应注意收集遇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并及时研究对策。

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送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附件:1、《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2、《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验收标准》3、《江苏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验收标准》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一、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37条所述的行为记录。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范文(二篇)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范文(二篇)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繁荣,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国际贸易中来。

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保证商品质量及安全,各国纷纷建立了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和分析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的重要性,并给出相应的范文。

二、首营企业审核制度范文1.目的和原则首营企业审核制度的目的在于筛选符合质量要求、诚信经营的企业,促进贸易健康发展。

审核的原则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审核内容(1)企业基本信息审核: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真实性核查。

(2)企业资质审核:包括企业的生产许可、质量认证、环境认证等资质的有效性核查。

(3)企业信用审核:包括企业的纳税记录、信用评级等信用信息的评估。

(4)经营环境审核:包括企业生产场所、设备、员工等的审核。

3.审核程序(1)企业自愿申请:企业准备必要的资料,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2)资料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确保齐全、真实。

(3)现场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生产场所、设备、员工等进行实地查验和评估。

(4)结果公示: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确保透明公正。

(5)审核决定:审核部门基于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企业首营资格。

4.审核结果处理(1)批准:审核部门认为企业符合相关要求,给予首营资格,并进行发布。

(2)拒绝:审核部门认为企业不符合相关要求,给予拒绝资格,并告知拒绝原因。

(3)限期整改:审核部门认为企业存在一些问题,可以给予一定的限期整改机会。

三、首营品种审核制度范文1.目的和原则首营品种审核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进口和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审核的原则应遵循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

2.审核内容(1)产品质量审核:包括产品的成分、工艺、性能等质量参数的检验和评估。

(2)产品安全审核:包括产品的安全标准、使用寿命、环境友好等安全性能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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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营企业审批表
填表日期:
企业名称
类别
□器械生产企业
企业地址
□器械经营企业
许可证号
到期期限
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金
经营或生产范围
经营方式
拟供应品种
法定代表人
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销售人员
身份证号
采购员申请原因
(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质量管理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同意作为合格供货方
□同意作为合格供货方
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表应附资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
4、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首营品种审批表
编号:
供货单位(经营企业)名称及
资质证明、联系方式
医疗器械产品
名称
规格
生产企业名称及
资质证明
许可证号:
许可证号:
电话:
医疗器械性能、用途、外观、质量情况审核
注册证号
质量标准
装箱规格
有效期
储存条件
采购员
意见
负责人签字:日期:
质检员
意见
负责人签:日期:
经理审
批意见
□同意进货
□不同意进货
负责人签字:日期:
注: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委托书及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样品、价格批文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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