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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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一)严格审批标准。

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资质开展实质性审查,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确保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设施方面,经营场所地址真实,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等基本设施;在管理制度方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健全规范,制订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劳务派遣机构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优化审批服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与备案等行政服务事项,全面推行使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实现劳务派遣业务“一网通办”。

2024版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2024版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2024版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管理规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术语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资质2.1 资质要求2.2 资质审查2.3 资质变更与注销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3.1 合同的订立3.2 合同的主要内容3.3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四章:劳动者权益保护4.1 劳动者基本权益4.2 工资支付4.3 社会保险与福利第五章:劳务派遣用工管理5.1 用工范围与条件5.2 用工期限5.3 岗位安排与调整第六章:费用与结算6.1 服务费用6.2 结算方式6.3 费用调整第七章:争议处理7.1 争议解决机制7.2 争议处理程序7.3 法律责任第八章:监督管理8.1 监督检查8.2 违规处理8.3 信息公开第九章:附则9.1 规定解释权9.2 施行日期9.3 其他事项签字栏甲方(劳务派遣单位)代表签字:______ 乙方(用工单位)代表签字:______签订时间:______签订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管理规定目的为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1.3 定义和术语1.3.1 劳务派遣1.3.2 用工单位1.3.3 劳动者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资质2.1 资质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专业管理人员等。

2.2 资质审查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由______进行审查,并颁发资质证书。

2.3 资质变更与注销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变更或注销,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3.1 合同的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订立,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合同的主要内容3.2.1 合同期限3.2.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2.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3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严格履行。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二)2024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二)2024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二)一、引言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雇佣模式,在劳动力市场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不断完善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是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第二部分,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促进劳务派遣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劳务派遣合同1.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派遣期限、派遣地点、派遣工作等内容。

2.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与派遣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相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注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用工单位的责任1. 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务派遣合同,并按时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2. 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用工需求信息,确保派遣劳动者能够胜任工作。

3. 用工单位应当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权益,提供合理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和工作时间。

四、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1.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2.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定期对派遣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3.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及时向派遣劳动者提供工作机会,并确保其合理的劳动时间和工作岗位。

4.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者投诉机制,保护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管理1.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申报登记,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劳动保障制度。

2.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经营状况,接受监督检查。

3.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管理。

4.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劳动者就业质量。

六、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行为,劳务派遣公司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等。

2. 对于严重侵害派遣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将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11〕260号)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11〕260号)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11〕26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集团:2004年12月,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27号)下发后,全省各地广泛开展具有福建特色的“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依法维权”四位一体劳务派遣,有效帮助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力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从无序流动转向有序转移,提高了就业组织化程度。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劳务派遣行业总体上处在有序健康发展中,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带来隐患。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有关“严格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健全完善劳务派遣制度(一)坚持和完善“四位一体”劳务派遣运作模式。

“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依法维权”四位一体开展劳务派遣是我省劳务派遣的主要特色,也是劳务派遣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四位一体”模式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劳务派遣相关条款内容相吻合。

各地要积极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四位一体”模式不断强化岗位筛选和职业技能培训,做好被派遣劳动者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全面推行劳务派遣用工备案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规定,建立职工名册,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原则上本意见下发前开办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今年底前完成初次用工备案。

有条件地区,要依托现有的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信息系统,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三)建立和实行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调整保障机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粤人社规〔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人社规〔2020〕4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促进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规范劳务派遣管理。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制用工的补充形式。

近年来,我省劳务派遣机构增长迅速,劳务派遣用工规模持续扩大,劳务派遣服务单位大幅增加,劳务派遣覆盖领域日趋广泛,发挥着稳定促进就业、满足用工需求、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等积极作用,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但是,当前劳务派遣领域仍然存在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利用劳务派遣资质为招投标加分、借用劳务派遣机构偷税漏税、以“假外包、真派遣”逃避法律责任、同工不同酬、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和人力资源市场环境,乃至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必须从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在新时代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聚焦突出问题,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面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着力构建依法用工、守法经营、管理规范、诚信服务的劳务派遣用工秩序,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二)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

各地要从资质条件上守住规范管理的第一道关口,严格把好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要求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方面,要求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采取“容缺受理”、开通进驻人力资源产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绿色通道”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劳务派遣单位配备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服务场所(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配备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服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档案柜、网络设备和网络服务等基本办公设施;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鼓励其参加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必备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5篇)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5篇)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____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____%。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____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指挥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做好落实:一、高度重视,确保按期实现规范管理的总体目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4年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用工比例、派遣协议、过渡期和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从2016年3月1日起,国家将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专项检查。

同时,国资委提出了央企应“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坚决完成贯彻落实新法任务”的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紧迫性,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请各单位再次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暂行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际,确保按期实现规范管理的总体目标要求。

务分包、外包协议与劳务派遣协议专用条款的区别;管理过程要符合劳务分包、外包业务特征;结算时要依法取得分包、外包税务发票;杜绝假分包、假外包,真劳务派遣的现象。

(五)规范好统计管理。

各单位要进一步把握好统计标准,统一各部门间的统计口径,尤其是人力资源部门与财务部门的统计口径,确保企业报表数据客观、真实、一致。

三、做好预案,实现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的有序平稳。

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务人员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程度高,不稳定因素较多。

各单位要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评估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认真深入做好工作预案,在推进落实过程中,要讲方式、讲方法、讲策略,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确实维护企业稳定。

各单位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股份公司劳资社保部沟通。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谢学文,************2015年8月26日股份公司劳资社保部第二篇:用工单位如何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专注社保代理12年30家分公司覆盖四川.重庆.贵阳…用工单位如何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劳务派遣这一形式最早的雏形出现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当时因为外企没有人事权,必须通过外企服务公司派出员工到公司服务这种方式来用工。

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04•【文号】国资发分配〔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3〕28号各中央企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企业用工一种灵活的补充形式,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提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维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存在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规范,部分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过高,被派遣劳动者流动率高、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等问题。

《决定》针对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明确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

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对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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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问答
1、什么是境内劳务派遣?
境内劳务派遣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行为,是劳务派遣单位(通常称为劳务公司)将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被派遣劳动者(通常称为劳务工)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生产劳动的行为。

2、对劳务派遣岗位有限制吗?
有。

劳务派遣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可以派遣在校学生吗?
不可以。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在校学生向用工单位派遣从事实习活动。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必须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吗?协议应当有哪些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人员数量、劳动条件、技能等级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派遣期限、劳务费用(含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福利待遇费用及相关劳务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与结算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并附被派遣劳动者人员名单或变化人员名单。

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载明。

5、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谁订立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将劳务派遣协议中与被派遣劳动者相关的内容告知劳动者。

6、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与其他劳动合同有什么不一样的规定吗?
有。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应订立一式三份,由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各执一份,用工单位也需要在劳动合同上签章。

劳动合同中除应载明法定事项外,还应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7、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会受到处罚吗?
会。

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省政府令第166号),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劳务派遣单位处以罚款。

8、劳动合同订立后,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交给被派遣劳动者一份
可以吗?
不可以。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务派遣单位未交付被派遣劳动者本人一份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市政府令第36号),按照每人逾期一天40元,对劳务派遣单位处以罚款。

9、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吗?
不可以。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任何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如果收取,依据《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被收取人数每人1000元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处以罚款。

10、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吗?
不可以。

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必须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是农民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并应在农民工上岗前缴费。

11、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应由谁承担?
用工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将企业缴费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拨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缴费。

被派遣劳动者个人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12、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怎么办?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拒绝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13、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可以比用工单位同岗位其他人的低吗?
不可以。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

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标准。

14、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还有其他规定吗?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15、如果没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一种什么关系?
凡用工单位接纳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接纳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但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协议,视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承担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16、用工单位可以以高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的劳动标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考核吗?
不可以。

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不得歧视,不得以高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的劳动标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考核。

17、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种作业有些什么特殊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必须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海洋渔业、重型装备制造(指修造船、大型起重装备及大型钢结构件生产加工)等高危行业及危险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考核后持《大连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上岗就业。

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费用的承担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

18、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工单位应协助劳务派遣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伤申报认定工作,并承担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费用及其他相关义务。

19、谁是被派遣劳动者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0、对劳务派遣结算发票有什么规定?
劳务派遣活动结算开票,必须使用《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不得使用其他任何票据。

劳务派遣单位未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务
的,不得向用工单位开具与劳务相关的发票。

21、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可以发现金吗?
不可以。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为每名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22、劳务派遣单位如何确认应税收入?
劳务派遣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 劳动者的工资和为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费 (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派遣单位代为发放或办理的,劳务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应税收入。

但上述所有各项费用都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票据必须入账,否则一律不得按余额缴纳税收。

23、用工单位税前扣除劳务派遣费用应提供哪些资料?
用工单位税前扣除劳务派遣费用实行备查制,即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但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2、被派遣劳动者名册(必须注明派遣劳动者身份证号、工种、岗位);
 3、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报酬银行转账凭证或转账凭证复印件。

24、企业税前扣除虚假劳务派遣费用如何处罚?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劳务派遣费用税前扣除的监督管理,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劳务派遣费用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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