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新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精心总结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专业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部分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广东省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评议监督全国的公共政府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作部门人民政府政府机构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相关部门辅导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监管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模块等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市直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深入开展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人民政府以上地方各级县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公共建筑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设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管控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应该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能源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下属单位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条例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遵循节约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效益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工作机构和职责,将节能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工作计划,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技能,形成全民节能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节能激励机制,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章节能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明确节能管理职责,设立节能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节能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节能日常工作。
第八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二)负责能源资源的登记、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三)组织能源资源的消费监测和评估,提出节能改进措施;(四)指导、监督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节能工作;(五)定期向上级节能管理部门报告节能工作情况和节能成效;(六)其他与节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节能措施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节能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明确节能目标和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资源的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和报告制度,定期对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资源的使用控制,合理配置和使用能源资源,防止浪费和滥用。
新版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方案

新版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能源消耗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公共机构节能不仅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能源成本,还可以对生态环境起到积极的保护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方案,为公共机构提供可行的节能方案和技术支持。
二、公共机构的能耗问题公共机构的能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能耗:建筑是公共机构的主要用能领域,能耗占比较大。
公共机构在建筑设计、施工和保养过程中可以采用节能措施,如加强隔热、使用节能灯具、优化空调系统等。
2. 文化设施能耗:公共机构往往拥有大量的文化设施,如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
这些设施的能耗主要来自于照明、空调、电影播放等,采用LED灯具、高效空调系统、降低照明强度等技术可有效降低能耗。
3. 物资能耗:公共机构在日常办公、教学过程中也需要大量的物资,如纸张、耗材等。
采用双面打印、节约用纸等简单方式就可节约大量物资的能耗。
三、公共机构节能方案针对公共机构的能耗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节能方案:1. 建筑节能方案(1) 加强隔热:采用更好的墙体材料、优化窗户、安装隔热层等方式,减少建筑物的散热,降低能耗。
(2) 优化空调系统:采用高效节能的空调系统,如采用太阳能冷气、采用冷暖二用系统等,减少能耗。
(3) 使用节能灯具:采用更节能的LED灯具,如T8 LED灯管、LED射灯、LED日光灯等,有效降低照明能耗。
2. 文化设施节能方案(1) 采用高效空调系统:公共机构如博物馆、影剧院等需要采用较强的空调系统,采用更高效的空调系统可以根据需求来降低能耗。
(2) 优化照明系统:通过减少灯具数量、降低照明强度、使用光感调光等方式,减少文化设施的照明能耗。
(3) 采用节能设备:如采用节能播放设备、投影仪等设备,减少电能消耗。
3. 办公节能方案(1) 双面打印:办公过程中,双面打印可以有效减少用纸,降低物资的能耗。
(2) 采用节能设备:采用节能台式计算机、节能投影仪、节能打印机等设备,降低耗电量。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资源消费总量,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X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达4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150万千瓦以上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
第三条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配合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机构制定的节约能源资源规划、每年制定和实施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节能工作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推进节约能源资源确保完成节能目标。
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结合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每年初对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并报送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X)等标准的要求,配备和使用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实行分类、分户、分区计量。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对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提高用能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公共机构节能制度

一、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节约用电宣传的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特殊场合外,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 26 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 20 摄氏度(集中供暖单位原则上不得启用空调) ,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三、办公室、会议室、走廊、通道等场所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明,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四、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提倡六楼以下不搭乘电梯。
五、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等用电设备在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电耗。
六、办公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水壶、电取暖器、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具)。
七、对照明路线、照明用灯及其它用电器具,定期进行检修,杜绝漏电现象.八、各单位设置专门的用电管理人员,用电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杜绝事故发生。
有关人员应服从管理,如有违章行为发生,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各公共机构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一、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二、各公共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每一滴水,号召干部职工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
三、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用水后要及时关好水龙头或者阀门,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使用水龙头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
四、科学设置办公区绿地和景观灌溉用水频率,采用滴灌、自动喷灌等科学的灌溉方式,节约灌溉用水,提倡雨水浇灌。
五、禁止使用自来水直接冲洗车辆.六、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漏的情况及时处理。
七、爱护供水和排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部件,杜绝人为故意损坏。
八、要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对用水量及时分析, 发现情况异常,即将进行管网检查以消除问题。
一、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努力降低燃油消耗。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编制管理,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车辆。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定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为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节约用电管理制度一、各单位、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二、节约空调用电.改进空调温度控制方式,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风,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除会议室外,上班不得提前开空调,下班前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力争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开空调时不开窗户,定期清洗空调,提高空调能效.三、节约照明用电.机关办公楼内外使用节能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确需开灯时,如间隔开灯能保证照明时不全部开.会议室一律使用节能灯具.办公区道路、院落照明、厕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下班、夜晚加班最后一个人离开办公室要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四、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开水茶炉在下班、双休及节假日期间断电停用,锁闭房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随时关闭,在长时间未使用及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减少待机能耗.五、加快用电设备改造.大力推进办公区用电设备的节电改造.在照明节能上积极应用太阳能灯、无极灯等先进照明技术;在空调节电上积极应用变频技术节电;因地制宜进行节电改造,确保办公区的非节能灯和其它高能耗设备逐步改造或更新.六、凡新建、改造办公用房时,一律安装节电设备、装置、灯具等.七、每个职工都有节约用电义务.各单位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一、各单位、各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水意识.二、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用毕水即关闭水龙头,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在显着位置张贴节水提示标志;有条件时,应推广感应式节水水龙头.三、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大面积绿地应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漫灌.四、要经常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尤其要关注预埋管道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龙头损坏及时更换,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五、要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对用水量及时分析,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以消除问题.公务用车节油和维修管理制度一、公务用车的购置应选购节能、环保、小排量的经济型车辆.二、严格执行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对油耗高、车况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应逐步淘汰,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予报废.三、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实行IC卡定车加油制度和定点维修制度.四、以单车为单位建立油耗台账,降低公务用车单位公里油耗,对各单位车辆燃油消耗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五、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用油宣传教育,提高对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节能责任心.七、节假日除公务活动需动用的车辆外,其余公务车辆应入库封存停用.八、驾驶人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判断和处理汽车行驶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保持经济车速,严禁超速行驶.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节省油耗.九、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及时更换空气滤芯、汽油滤芯、润滑油,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做到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十、积极开展节能知识培训,开展车辆维护、保养、节油驾驶等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和驾驶技能.十一、积极开展节能评比工作,对在节能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车辆费用定额严重超支,车辆油耗严重超标的给予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十二、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严格执行车辆派遣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油私加,堵塞管理漏洞,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领取和使用,力求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制定本制度.一、办公用品的采购1、局机关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定点采购、询价采购,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同意私自采购.2、坚持集体采购.急用现买零散性采购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参与人数在二人以上;大宗、批量、贵重物品由局分管领导在采购地点、规格型号和质量价格上予以把关,全程参与采购工作,参与人数在三人以上;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3、严格采购审批.随用随买的个别零散性采购,单项或一次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批;单项或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单项或一次支出在3000元以上的,报告局主要领导或提请局务会研究后方可采购.4、采购工作要科学、合理,增强透明度.采购前,应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欲购物品的性能、价格及附加优惠条件.货比三家,讲价压价,努力做到货真价实,物美价廉.本地有的物品,只有当因差价节省的钱超过交通运输成本时,方可派人派车到外地采购.5、办公用品采购的一般程序为:需用单位或个人向局办公室提出购物申请→局办公室确认库存无可用或可替代的物品后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按规定在具备监督条件时实施采购→所购物品交与申购单位个人或仓库保管员验收入库;采购人和验收人各自在发票上签字→有关领导按规定批准权限审签→财务室报销.1、办公用品由局总务室负责保管.办公用品的保管与采购人员应由2人以上分别担任,各负其责,不得一人双兼.2、库存办公用品的种类和数量要科学确定,合理控制.常用、易耗、便于保管和适于批量采购的办公用品可适量库存.要避免不必要的储存或过量积压,确保供应好、周转快、消耗低、费用省.3、批量购入的办公用品应即时入库存储,物品采购员和仓库保管员要搞好验收交接,在办公用品入库登记本上如实填写接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价和数量,并签字.4、加强对办公旧物的管理.阶段性使用和暂时闲置的物品要妥善保管,随时待用;科室替换下的各类办公设备交由局总务室保管,总务室要及时回收.登记造册,修旧利废,充分利用.5、定期进行办公用品库房盘点,确保帐物相符.随时掌握库存物品的数量、质量和需求情况,适时增加库存,保障供给.三、办公用品的领取1、领取的原则是:工作任务清楚,使用目的明确.一次一领,随用随领,用多少领多少,专领专用.2、领取时,领取人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本上写明日期、领取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项并签字.领取非库存、专门采购的办公用品时,领取人须在购物发票上签字.领取接待用品如水果、茶、纸杯等时应由接待承办科室人员在购物发票或领取登记本上签字.3、仓库保管员要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领取数量和次数,保证办公需要.对于消耗品,可根据历史记录和经验法则设定领取基准.明显超出常规的申领,领取人应作出解释,否则保管员有权拒付.4、领取的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如订书器、计算器、剪刀、台历架等应列入移交,如重复申领,应说明原因或凭损毁原物以旧换新,杜绝虚报冒领.5、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序列,明确责任人.办公用品领取后发现不适用或未用完部分应立即退还给采购员或保管员,采购保管人员根据情况予以调换或收回入库.四、办公用品的使用1、要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在日常工作中,处处精打细算,提倡节省每一张纸、每一颗钉、每一滴墨、每一分钱,努力降低办公成本.2、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已有,挪作私用;不得用办公设备干私活,谋私利;不许将办公用品随意丢弃废置.3、精心使用办公设备,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及时关闭电源.定期维护保养,最大限度的延长办公设备、用品使用寿命.4、办公用品使用要物有所值,物尽其用,不要大材小用、贵材贱用.复印纸应用于复印,不得用做草纸、包装纸;大头针、曲别针等要反复使用;纸张可双面利用,修改校对稿可先用废旧纸张打印等,充分发挥各种办公用品的最大使用效率.5、印制文件材料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要根据文件材料印制要求及数量选择合适的印制方式,既要方便快捷,又要使成本最低.并力求使印制数与需用数基本相符,略有余富,避免不必要的浪费.6、对于高档耐用办公用品,科室间应尽量协调相互借用,一般不得重复购置.使用中办公设备出现故障,由原采购人员负责协调和联系退换、保修、维修、配件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能耗统计制度一、各单位要设立能源管理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督促建立健全用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及能耗计量、统计工作,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文件、报表、记录和管理台帐.二、明确能源管理的原则、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协调及联系方法、记录表格并形成文件.三、参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用能、用水定额标准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研究制定合理的用能、用水定额及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能耗定额管理.四、建立能耗、水资源利用等基础数据的专项统计制度和方法,开展能源统计工作,挖掘节约空间,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工作.五、建立用能设施分类能耗统计或分项能耗统计制度.1可按照生活服务设施、行政办公设施等类别实施分类建筑物能耗计量.2可全面、准确地统计办公用品、水、电、燃油、耗材等能源消耗数据,并定期做能源使用分析.3能源管理人员应及时、积极、准确地记录能源消耗情况,建立能源消耗统计表.4应统一能耗统计数据的内容及格式,逐步实现数据采集记录的自动化、电子化系统建设,建立可靠性强、效率高、共享度高的能耗数据库.六、定期开展能源统计,积极配合并协助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能源统计工作.1用水统计:局机关大院为一总用水单元,局机关大院外各单位各为一个用水单元,每月统计一次,局节能办每季度汇总一次.2用电统计:局机关大院为一总用电单元,局机关大院外各单位各为一个用电单元,每月统计一次,局节能办每季度汇总一次.3燃油统计:由各用车单位按单车每月统计一次,局节能办每季度汇总一次,并进行公示.4车辆维修统计:由各用车单位按单车每月统计一次,局节能办每季度汇总一次.5办公用品统计:由各单位按月统计,局节能办每半年汇总一次.6经费开支统计:由各单位每年对召开会议情况、电话费开支情况进行统计,上报局节能办.7节能采购统计:由各单位每年度对本单位节能采购进行统计,上报局节能办.8各单位每年度要对本单位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分析,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局节能办.局节能办要及时汇总各单位能耗情况,对全局每年能源消耗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书面报告.节能工作奖惩制度为圆满完成节能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节能管理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建立节能工作问责制.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单位综合评价体系,对在节能工作方面成绩显着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开展节能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二、建立节能专项检查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组织开展节能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三、采取年末检查考核的方式对各单位进行节能情况督查.四、对下列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一在实施节能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二在节能工作中应用新技术开展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或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三应当予以表彰的其他情形.五、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一造成重大资源浪费;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三应当处罚的其他情形.六、经过考评获节能先进单位或个人,授予荣誉称号,结合实际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新版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新版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促进节能降耗,减少能源消耗和空气污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和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版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做好日常能源管理工作公共机构日常能源管理关系到资源的利用效率。
为做好日常能源管理工作,公共机构需要按照下列要求:1.设立全方位的物资管理制度,做好物资的收管、使用、保管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2.建立配电网络系统,实现设备用电互动共享,增强配电系统的稳定性和节能性;3.根据建筑特点,合理设计或调整节能设备,如合理布局空调系统,合理安装新风机,定时检修、维护;4.制定合理加温降温方案,合理控制室内温度范围,保障室内舒适度;5.建立发现问题和及时解决问题的机制,积极参加联合查漏活动,确保能源不被浪费或滥用。
二、贯彻落实采取措施减少能源消耗针对公共机构日常消耗的能源,公共机构需要贯彻以下措施:1.发挥管理功能,优化设备使用效率;2.在选购设备时注重品质,提高整套设备的性价比,确保设备质量、性能和效率的优化;3.建立合理机制,推广绿色环保的供电方式和供热方式,例如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绿色供能方式,减少传统用能工艺造成的能源浪费;4.注重节水节电,合理使用水和电资源,注意用电安全;5.建立节能风气,吸收社会力量,举办节能讲座、宣传单位节能成果等活动,争做节能降耗优秀单位。
三、加强节能措施体系建设为全面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和设施,公共机构需要加强节能措施体系建设,具体措施如下:1.大规模拓展新型绿色建筑工程,利用绿色环保材料建造绿色建筑,在建设过程中做到节能降耗,并且能有效减少建筑垃圾;2.鼓励采用先进的绿色能源技术,在能源综合利用中,采用多种绿色能源技术,最大限度地实现节能降耗;3.培养技术人才,加强专业技术领域的力量,加强对节能降耗方面的研发,同时根据新技术新工艺加强人才培训;4.深入了解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积极营造节能降耗氛围,加强资源统筹管理;5.建立媒体宣传机制,通过宣传介绍优秀节能企业,鼓励公共机构充分利用媒体宣传,积极倡导公共机构运用资源和出行卫生环保意识,建立绿色意识,改善公众环境和安全。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总结标准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总结标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节能目标、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监测评估和宣传推广。
一、节能目标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确定明确的节能目标,包括能源消耗总量的目标和单位面积能耗的目标。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短期、中期和长期的目标,以逐步提高节能水平。
二、管理措施
公共机构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责任和权限,确保节能工作的落实。
需要定期开展节能培训,提高员工节能意识和技能。
同时,建立节能奖惩制度,激励和推动节能工作的开展。
三、技术措施
公共机构应通过采用先进的能源节约技术,进行机械设备的更新、建筑节能改造等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此外,应优化用能结构,合理配电,减少能源的浪费。
四、监测评估
公共机构需要定期对节能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建立能耗数据监测系统,对能耗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同时,开展能源效率评估,定期进行评估,找出节能潜力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宣传推广
公共机构应积极开展节能宣传推广工作,提高社会对节能的认识和关注。
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科普讲座、宣传栏、网络平台等,向公众普及节能知识,引导大家积极参与节能行动。
此外,公共机构还应明确节能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总结标准应包括节能目标、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监测评估和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要求,可以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本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公共机构通过节约集约利用能源,加强能源利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提高电、气、煤、油、热力和水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和杜绝浪费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教育、科技、司法、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利用、勤俭节约、绿色低碳、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公共机构节能责任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有效、合理地加强用能管理,降低消耗,减少、制止浪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加强对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巡视检查和维护保养,推行低成本节能管理措施,重点加强智能化节能措施的推广。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节能规划和节能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等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耗原始数据,建立完整的能源消耗统计台账,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消耗状况报告。
属于重点用能单位的公共机构,依法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核对电、气、煤、油、热力等能源的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及周期检定情况,检查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规定,采购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节能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节能意识和绿色低碳出行理念,培养良好的节能习惯。
公共机构对本单位用能状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对浪费能源的现象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章节能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上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能源利用状况和问题、节能目标和主要指标、节能重点领域和工程、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技术服务机制,指导、督促公共机构逐步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
公共机构配备和使用能源消耗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现有能源消耗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加快推进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体系建设,对本级及所辖下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实施监测。
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制度,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科学统计本级及所辖下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加强能源消耗统计数据审核分析,按照规定时间将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向上一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逐步实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确定支出标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进社会节能服务机构参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级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公私合作等方式实施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节能管理制度、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三)能源消耗计量、监测、统计情况;(四)开展能源审计情况;(五)节能产品、设备采购和使用情况;(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情况;(七)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八)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九)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技术节能的作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节能服务机构参与公共机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四章节能措施第二十一条实行公共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依法需审批、核准的公共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公共机构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应当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实施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空调、电梯等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规定,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非工作时间应当及时关闭空调设备,季节交替期间,应当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
公共机构应当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非工作时间应当合理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
提倡办公场所三楼以下不使用乘客电梯,高层电梯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不乘坐电梯。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办公设备巡视检查制度,加强办公设备用电管理,减少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减少能源消耗。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完善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节能管理:(一)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新能源车辆,按照规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老旧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二)建立公务用车能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能耗,实行单车能耗核算;(三)制定公务车辆节能驾驶规范,避免公务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减少公务车辆维修费用支出,降低公务车辆运行成本。
第二十五条对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设备机房、地下停车场、锅炉房等场所能源消耗状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在保障系统、设备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食堂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优先采用环保、节能型灶具和设施设备,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实行合理配餐、节约用餐,有效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七条推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调配和使用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的集中整合和集约使用,提高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用节水型器具,加强供水管网和设备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并定期对本单位用水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水浪费现象。
鼓励公共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和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利用。
第二十九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公共机构与有资质、实力强的回收企业合作,构建集中管理、规范高效的公共机构废旧物品回收网络,建立定点定期回收机制。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三十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全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落实。
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职责权限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送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未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三)未实行能源消耗计量制度,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未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四)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五)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七)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八)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