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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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细则范文

人才引进细则范文

人才引进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吸引和引进优秀人才,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引进人才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人才引进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供公共服务支持。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结合,将人才培养与引进有机结合,优先满足经济转型升级、科技创新、人才稀缺行业和地方发展的需求。

第五条人才引进工作要充分考虑人才的知识、技能、经验等因素,注重全面评价人才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人才引进涉及的相关政策、待遇、福利等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人才引进工作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各级政府负责协调、整合和监督。

第二章引进方式第八条人才引进可以通过包括直接聘用、项目合作、引进创新团队、引进人才企业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直接聘用方式适用于个人人才的引进,包括企事业单位招聘、公开选拔等。

第十条项目合作方式适用于具有特定技能和专业背景的人才,通过与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合作项目,实现合作共赢。

第十一条引进创新团队方式适用于多个人才的引进,以团队为单位,集中优势资源,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攻关。

第十二条引进人才企业方式适用于具有创新创业意愿的人才,通过设立或并购人才企业等方式,提供人才发展和创业的平台和支持。

第三章人才评价与奖励第十三条人才引进应综合评价人才的知识、技能、经验、成果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岗位和需求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人才引进可以给予资助、项目扶持、科研经费、购房资助、税收优惠等多重奖励措施。

第十五条人才引进奖励措施应区别对待,根据不同人才的贡献和需求进行差异化设置。

第十六条奖励措施应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定期公布奖励名单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后续服务与管理第十七条引进人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和支持,包括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的管理要注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发挥人才的主观能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西安积分落户实施细则

西安积分落户实施细则

西安积分落户实施细则
根据《西安市人才引进落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的西安积分落户实施细则如下:
一、人才引进条件:
1. 在西安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个人;
2. 在首都西安市连续工作满3年,并每年在西安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5万元的个人;
3. 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的人才;
4. 在西安市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超过100万元的个人;
5.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个人。

二、积分评定标准:
1. 学历、学位:博士学位加分30分,硕士学位加分20分;
2. 专业技术职称:正高级职称加分25分,副高级职称加分15分;
3. 个人所得税缴纳额: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5万元加分20分,超过30万元加
分40分;
4. 连续工作年限:每在西安市连续工作满1年加分5分,最高加分30分;
5. 创新创业项目:创新创业项目入选国家、省、市级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支持的加分10分;
6. 境外经历:具有境外留学、工作或创业经历的加分10分;
7. 其他:其他因素加分5-10分。

三、积分计算方法:
个人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以上标准进行加分计算,累加得出总分。

根据积分排名,西
安市确定每年可落户的人数。

四、申请材料:
1. 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信息材料;
2.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3. 职称证书等职称证明材料;
4. 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材料;
5. 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6. 创新创业项目证明材料;
7. 境外经历证明材料等。

以上为西安积分落户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细节还需参考相关部门的具体文件和政策。

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

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

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是市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措施,旨在吸引高素质人才落户我市,促进人才优先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一、落户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并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高层次人才;(二)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企业担任正高级职称或同等职务的高层次人才;(三)在国内外知名企业、科研机构、文化机构等有过优异成绩的高层次人才;(四)有国家级、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高层次人才;(五)有取得发明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成果的高层次人才。

二、落户待遇(一)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可享受优惠学费政策;(二)可按政策享受购房、就业、医疗等福利政策;(三)提供优质住房和住房补贴;(四)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落户程序(一)符合落户条件的人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申请材料;(二)经相关部门初审,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初审结果;(三)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向该市户口迁移管理机构申请落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四)落户申请经户口迁移管理机构审核,最终由市政府批准;(五)申请人被批准落户后,在7个工作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四、其他事项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投资创业、长期工作和居住的高素质人才,相关政策实施时应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发展和服务,尊重人才意愿,为其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生活条件。

同时,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才不予落户,确保了落户人才的素质和质量。

五、宣传推广为了让更多高素质人才了解到本市的引才政策,市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才政策的宣传推广。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在媒体上广泛宣传政策措施,引导人才关注市政府的引才政策。

(二)通过类似各种职业博览会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等活动,加强与当地高校、海外高校和大型企业的联系,扩大招聘范围。

(三)通过与当地重点人才培育机构和组织合作,为外地人才和海外人才创造更优越的就业环境和生活条件。

(四)加强对引才政策的宣传和报道,向社会公众宣传人才意识。

(五)增加专门网站的建设和运营,全面展示市的高端人才介绍、优惠条件、申请办理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等,加强引才政策的透明度。

人才工程实施细则

人才工程实施细则

人才工程实施细则人才工程是指各级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旨在培养、吸引和引进国家需要的高层次、高技能、创新型人才,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工程,各级政府应该制定细则,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和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人才工程实施细则。

一、目标明确人才工程的目标是培养、吸引和引进国家需要的高层次、高技能、创新型人才。

在制定细则时,应明确目标,如培养一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吸引一批优秀人才来投资创办企业等。

明确目标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益,为实施人才工程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措施创新为了吸引和培养人才,各级政府应制定创新的措施。

具体而言,可以建立人才奖励制度,鼓励人才进行创新研究和技术创新;设立人才培养基金,支持科研项目和人才培养项目;推行“引才计划”,通过优厚的待遇和政策支持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发展等。

通过创新的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才工程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三、政策支持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工程,各级政府应给予政策支持。

具体而言,可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对人才的投资;设立人才公寓和人才园区,提供优质的住房和工作环境;为人才提供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提供人才购房优惠政策等。

政策支持能够增加人才对于人才工程的认可度和参与度,促进人才流动和创新创业。

四、配套措施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工程,还需要有一整套的配套措施。

具体而言,应建立健全的人才评价和考核体系,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加大对人才培养的投入,建设一流的人才培养机构;建立人才创新创业平台,提供多元化的发展机会等。

通过配套措施的建立,能够进一步加强人才工程的实施效果。

五、考核评价为了确保人才工程的实施效果,各级政府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

具体而言,可以从人才培养、吸引和引进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

通过考核评价,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进一步提高人才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实施细则范本(2篇)

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实施细则范本(2篇)

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实施细则范本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是推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有效实施这一任务,制定具体的细则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关于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的实施细则范本,旨在指导并规范相关工作。

一、背景和目标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高素质、专业能力强、创新精神有活力的人才。

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的目标是为国家、地区或组织培养出一批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

二、选择和引进优秀人才1. 聚焦需求:根据国家或地区的发展战略和产业需求,确定所需人才的专业领域和岗位要求,并制定相关引进政策和措施。

2. 开展全球招聘:通过开展全球化招聘活动,吸引具有优秀专业能力和潜力的人才。

可通过高校合作、招聘会、引进项目等方式扩大招聘渠道。

3. 设立引进项目:根据不同领域的需求,设立相应的引进项目,如青年人才岗位计划、海外留学人才引进计划等。

结合引进项目,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待遇,以吸引人才的选择。

4. 优先发展本土人才:鼓励本地区的优秀人才参与培养计划和引进项目。

通过提供发展机会和资源支持,激发本地区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培养和发展优秀人才1. 制定培养计划:根据人才的专业特长和发展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

包括培训课程、学术研究、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内容。

2. 提供培训机会:通过组织专业培训、学术交流、实践实习等方式,提供广泛的培训机会,拓宽人才的知识面和能力。

3. 导师指导:安排有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导师担任培养人才的指导者,通过个别指导和团队合作,帮助优秀人才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

4. 提供资源和支持:为优秀人才提供所需的学习和研究资源,包括图书馆、实验室、科研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同时,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评价和奖励机制1. 绩效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评估人才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成长。

考核结果作为培养人才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2. 提供奖励和荣誉:设置一系列的奖励和荣誉制度,如表彰优秀成果、颁发荣誉称号等。

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实施细则范文

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实施细则范文

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实施细则范文一、引进优秀人才的目标和原则为了推动国家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引进培养优秀人才是至关重要的举措。

本细则的目标是在全面贯彻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基础上,通过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提高我国的科技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在引进培养优秀人才的过程中,我们将坚持以下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和选拔优秀人才,依法依规进行评选和录用,保证选拔过程的公正公平。

2.激励机制原则:为优秀人才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他们的创新创业热情。

3.引进培养结合原则:注重引进人才的培养和发展,为其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会,促使其在相应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

4.规范管理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

5.以人为本原则:注重人才的个性和特长,充分发挥其优势,为其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实现人才与企业的良性互动。

二、引进优秀人才的类型和条件根据不同的科技创新需求,我们将重点引进以下类型的优秀人才:1.高级人才:包括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领军人才、杰出青年科学家等,要求具备在相应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卓越成果。

2.创新人才:包括科技创新团队、创业人才等,要求具备较高的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经验。

3.紧缺人才:包括缺乏的高端技术人才、紧缺专业人才等,有助于填补国内人才缺口和提高我国的科技创新水平。

引进优秀人才需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所从事的领域有独到见解和突出贡献。

2.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创新或创业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3.为本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潜力和价值。

4.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引进优秀人才的程序和方式引进优秀人才的程序和方式如下:1.需求评估:组织相关专家对科技创新需求进行评估和研究,确定引进优秀人才的方向和数量。

2.信息发布:在国内外广泛发布引进优秀人才的信息,包括岗位条件、待遇等。

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实施细则范文(4篇)

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实施细则范文(4篇)

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国家发展战略和人才引进培养的需要,制定本细则,规范引进培养优秀人才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单位引进培养优秀人才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校等。

第三条引进培养优秀人才的目标是为了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鼓励和支持优秀人才的创新创业。

第五条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应注重人才的综合素质、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二章引进培养优秀人才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引进培养优秀人才的条件:(一)在相关领域具有突出的学术研究能力、专业技术能力或者创新创业能力;(二)具有较高的学历和学位;(三)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广泛的学科背景;(四)有良好的科研成果或者创新创业成果;(五)品德良好,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引进培养优秀人才的程序:(一)单位提出引进培养优秀人才的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二)上级主管部门对计划进行评估和审批,确定引进培养优秀人才的数量和条件;(三)单位通过人才招聘渠道公开招聘优秀人才,并进行面试、考核等环节;(四)单位与被录用的优秀人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培养计划和待遇待遇;(五)单位按照培养计划,对优秀人才进行培养和考核;(六)优秀人才根据培养计划完成培养任务后,由单位评估,确定是否继续聘用或者升级。

第三章引进培养优秀人才的支持政策第八条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可以享受以下支持政策:(一)提供优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二)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实验设备;(三)优先享受项目资金支持和科研经费;(四)提供住房补贴和子女教育优惠;(五)提供职称评审和升级机会。

第九条引进培养优秀人才的支持政策应该根据人才的具体情况和单位需求进行灵活调整。

第四章引进培养优秀人才的管理和考核第十条引进培养优秀人才的管理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对人才的工作情况、创新能力、学术研究成果进行评估。

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实施细则(3篇)

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实施细则(3篇)

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国家战略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促进优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实力,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引进培养优秀人才是高校的重要任务,必须按照科学性、公正性、及时性的原则加以实施,旨在培养出具有较高科研水平和教学水平的学术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高校应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发展规划,在制定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实施细则时,充分考虑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合理安排和分配人才资源。

第四条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实施细则的修订,应按照中央和省级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进行,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引进优秀人才第五条高校应积极引进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优秀人才,包括海内外的优秀人才。

优秀人才的引进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根据高校的需要和专业特点,设立相应的引进计划,包括引进教授、研究员、客座教授等职务。

(二)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开展科研项目,吸引优秀人才加盟。

(三)设立优秀人才引进专项基金,提供经费支持和各种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才加入。

(四)在国内外进行广泛的招聘宣传,并在高校的官方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吸引优秀人才报名。

(五)与相关部门合作,优化政策环境,为引进优秀人才提供相关便利和支持。

第六条引进优秀人才的条件和标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能存在任何歧视和偏见。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能够在学术研究和教学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和教学经验,能够给予学生良好的指导和培养。

(三)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能够与其他教职工和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

(四)无不良记录和违纪现象,能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引进优秀人才的程序和流程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高校发布引进优秀人才的通知,并明确招聘要求和条件。

(二)优秀人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教学经验等。

(三)高校进行初步筛选和评估,确定面试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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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舟山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实施细则浏览次数:11898 次发布日期:2013-05-28 来源:舟山市人才办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智汇群岛·创新引领”5313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等六项人才科技政策的通知》(舟委办[2012] 70号)精神,结合人才工作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舟山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受理单位涉及到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事项的申请办理均实行“一站式”受理,市本级由舟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受理单位(以下统称为“服务窗口”)。

二、人才认定(一)人才引进报备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含辖区内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对计划引进《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一)至(八)类人才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报市或县(区)人才办。

各级人才办应根据各单位申报,结合本区域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情况,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当年度可享受人才引进政策的岗位,并告知相关单位。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一)至(七)类人才,在录用后要及时报“服务窗口”进行引进人才认定,对企业引进的第(八)类人才,应在聘用后及时报“服务窗口”备案。

(二)引进人才认定1、认定范围。

《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的(一)至(八)类引进人才。

2、认定机构。

《办法》中所列引进人才的认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在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分别由市和县(区)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对引进人才进行评价认定。

3、认定程序。

(1)单位申报。

所在单位根据拟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以文件形式(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海外人才需提供学历认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人才类别等级证书及复印件)向“服务窗口”进行申报。

各地各单位要从严把关,真正把紧缺急需程度作为人才引进的重要评价标准。

(2)集体研究。

各级人才办定期召集人力社保、科技、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引进人才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领域专家,对申请认定的拟引进人才进行评价,确定相应的层次及享有的政策待遇。

(3)认定反馈。

集体研究确认后,由市、县(区)人才办将认定意见抄送给“服务窗口”和财政、人力社保、住建、教育等相关部门,由“服务窗口”将书面认定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

对经评审认定的(一)至(七)类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安家补贴。

安家补贴政策不溯及舟委办[2012]70号文件出台之前引进的各类人才。

(三)本土现有优秀人才认定1、认定范围。

《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所列(一)至(五)类优秀人才。

2、认定机构。

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资深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统计确认;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省151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市、县(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统计确认;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由市教育局负责统计确认;省名中医、省卫生系统重点学科带头人由市卫生局负责统计确认;舟山市技能大师由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统计确认。

(四)动态管理1、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要分别建立引进人才和本土各类优秀人才信息库,分门别类,专人负责,加强信息系统的实时维护。

各县(区)应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2、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和负责本土现有优秀人才统计确认的相关部门在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下旬,向“服务窗口”报告引进人才或本土现有优秀人才的变动情况,逾期不报,则停发所在单位或系统的各类人才的津贴。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细致地做好定期报告工作,确保不漏报、不迟报。

三、政府津贴(一)发放对象。

《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的(一)至(六)类引进人才和第三章第十八条所列的(一)至(五类)本土现有优秀人才。

(二)发放时间。

每季度发放一次,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发放。

(三)发放程序。

1、汇总审核。

“服务窗口”根据各相关单位的报告,汇总上一季度应享受政府津贴的人员名单,登记造册,并进行审核。

2、复核签发。

各级人才办根据“服务窗口”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并送交领导进行签发。

3、定期发放。

“服务窗口”在下一季度初,将上一季度应享受政府津贴的发放清单交给各级会计核算中心,由各级会计核算中心将政府津贴发放至各类人才(享受政府津贴的各类人才需提供相应帐户)。

(四)动态管理。

1、量化目标。

每年12月底,享受政府津贴的每一名引进人才和本土优秀人才都要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和岗位实际,以提纲式总结当年度在本专业领域取得的成效,明确下一年度的突破重点,并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交“服务窗口”,“服务窗口”统一汇总后交各级人才办备案,作为各级人才办年度考核各类人才绩效和次年度发放政府津贴的重要依据。

2、加强考核。

根据量化目标,各相关单位对本单位享受政府津贴人才的年度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次年度享受政府津贴人才的建议名单,于1月底前报“服务窗口”。

各级人才办将根据各单位的考核情况,适时进行抽查考核。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政府津贴:(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两年的;(2)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3)工作表现一般,作用发挥不明显的;(4)辞职、辞退、解聘和退休的。

四、财政奖补(一)奖补范围。

《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所列的引进人才。

(二)奖补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奖补条件的引进人才可从“服务窗口”网站下载《舟山市引进人才财政奖补申请表》,认真填写后,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各级人才办出具的引进人才认定文件和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等材料报所在单位。

2、单位初审。

引进人才所在单位认真核对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交“服务窗口”。

3、部门联审。

“服务窗口”根据申报资料,认真进行审核,并报各级人才办审核。

4、发放补贴。

经联审同意后,由“服务窗口”将奖补清单送交各级会计核算中心,由各级会计核算中心将奖补经费汇入引进人才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发放给引进人才。

如符合财政奖补条件的引进人才享受的是税后工资,则财政奖补资金发放给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引进人才不再重复享受。

五、子女就学(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的八类引进人才,其随迁子女就读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所列的(一)至(三)类对象,其子女就读本市中小学、幼儿园。

(二)办理流程。

1、提出就学申请。

引进人才子女就学,需向“服务窗口”提出就学申请,并填写《舟山市人才子女就学申请登记表》(见附件),由相关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

引进人才子女在学年招生期间申请就学,应在招生当年6月底前提出就学申请;在学年中途申请就学,可即时提出就学申请。

2、提交相关材料。

引进人才子女提出就学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有效材料:(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市人才办出具的引进人才文件或证明。

(3)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能有效证明申请就学对象与人才系亲子关系。

(4)由所在单位出具引进人才工作单位及其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或提供房产证原件、复印件)证明。

(5)其他特定对象需补充提交的相关材料(就读幼儿园暂不作要求):义务教育阶段非小学一年级新生申请就学,需提交原就读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转入申请地就学的相关证明和学生学籍档案;异地参加中考后要求在我市就读普通高中,要求提供中考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和初中毕业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到申请地就学的相关证明和学籍档案,并提供该成绩可以参加初中毕业地何等普通高中录取的证明;(五)至(八)类引进人才子女申请普通高中转学,需提供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原就读学校的重点等级。

3、办理就学事项。

(一)至(四)类引进人才子女,按申请人提出的就学意愿安排就读学校(幼儿园)(申请人提出就学申请时,学校、幼儿园已处于满额情况除外);申请人意向就读学校(幼儿园)满额情况下,主管教育局应尽可能安排到尚有接收能力的优质学校(幼儿园)。

(五)至(八)类引进人才子女,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和学额情况,由主管教育局安排到相应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普通高中教育,根据人才子女考分所对应的录取学校层次或原就读学校层次,由主管教育局安排到同层次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引进人才子女在学年招生期间申请就学的,主管教育局应根据当地统一安排的招生进程予以同期办结。

引进人才子女在学年中途申请就学的,主管教育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告知办理结果。

“服务窗口”应及时将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安排结果告知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按期到相关学校办理入学(园)手续,并告知相关事宜。

本土特定优秀人才子女就学安排流程,与(一)至(四)类引进人才子女同等安排就读学校(幼儿园)。

(三)特别说明。

一个学段内(指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四个学段,以下同),引进人才一般只能向同一“服务窗口”提出一次子女就学申请。

若遇学段内多次申请,可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已在城区学校(幼儿园)就读的本土特定优秀人才子女,需受完该学段教育后,才能向“服务窗口”提出子女就学申请。

六、户口落户(一)适用范围。

引进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可申请落户我市:1、属于《舟山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引进范围的人才。

2、属于人力社保部门认定范围的应、历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

其中,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符合户口投靠条件的,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户口随迁。

(二)落户原则。

引进人才落户应该遵循“人户一致”的基本原则,落户处所应在人才服务机构、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人才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房、用人企业或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地、产权归用人企业或单位所有并有独立门楼牌的房屋所在地、以及其亲朋好友的户籍所在地。

(三)落户办理。

引进人才申请落户时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各级人才办或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1、引进人才申请落户在人才服务机构、用人企业或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地等集体户的,应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

2、引进人才申请落户在其亲朋好友的户籍所在地,应提交该家庭户的房产证、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被挂靠户同意迁入意见书以及协助管理承诺书。

3、引进人才申请落户在实际居住所在地的,参照公管房租住落户政策,但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7平方米,并应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和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

其中,属于政府公共租赁房屋的,应提交有效的承租合同。

4、引进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交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司法公证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并按实际落户处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其他事项。

1、引进人才属于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并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办证中心公安窗口受理申请,条件符合、证明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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