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例
国贸案例分析

国贸案例分析Tomorrow Will Be Better, February 3, 2021案例分析11.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明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睬答:不可以,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凡是凭样品成交,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所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就本案例而言,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样品,由此可知,我方不能以该笔交易并非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2.某公司出口一批东北大豆,质量条款规定“含油量18%,含水量14%,杂质1%,不完善粒1%;试分析若改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改标准,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答:高于或者低于都有对方拒绝收货的风险,因为都是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属于违约;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品质交货,按照本案描述质量条款将无法实现,所以应该这样规定比较合适:品质条款:含油量高于18%,含水量低于14%,杂质低于1%,不完低于善粒1%;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答:不妥当;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要求;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以好充次,但因交付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解除原买卖合同,或者推迟交货日期,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应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需要加以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4.大连某厂向中东出口一批门锁,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回样之后方能发运;2月下旬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亦有同样的文字;该厂三次试寄回样,均未获得买方认可,所以该厂迟迟不能如期装船;到5月份后,外商以该厂延误船期为由提出索赔要求,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妥答:1我方不能受理对方的索赔要求;因为,虽然我方未能如期装运,但并不是由于我方原因,而是由于对方未能及时认可回样;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合同已无法履行,我方应与对方协商撤销原合同,宣布原合同无效,买方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若买卖双方仍有交易愿望,则属一笔新的交易,与此无关;案例分析21.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 如果你是卖方拟交付多少货量为什么答:可交付9500公吨,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因为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意味着多损失;2 如果你是站在买方立场,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答: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动获得额外的利润,在磋商合同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部分的货价按装运时的市场价格计算;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某国出口一批黄豆,合同规定: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规定数量可增减10%;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1000公吨;我方工作人员认为数量可增减10%,便以1100公吨发货装运;请问:我方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是否会造成拒付为什么答:会,因为在使用信用证时,银行是以信用证的金额为限,该案例超出了信用证金额3.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为2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300万公吨,对于多装的8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答:我方可以拒收全部货物,因为300万公吨超过溢短装的约定比率,外商违反了合同约定,多余的货物甚至是这整批货物都可以拒收;4.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2000公吨,每公吨收USD280,FOB大连口岸;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致使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言,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项纠纷答:不合理,由于双方在洽商时采用的单位是公吨,同时作为计量单位的吨又有公吨、长吨和短吨等不同的解释,因此外商提出的是不合理的要求;处理此买卖纠纷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将合同中笼统规定的吨改为公吨,仍维持原合同价格,另一种是按外商要求将合同中的吨改为长吨,但原合同中的价格也要按长吨与公吨之间的比例作相应调整;案例分析31.某公司外售杏脯公斤,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交货时,此种包装无货了,于是便将小包装每箱仍为15公斤,但内装30小盒,每小盒公斤货物发出;到货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收货物;卖方认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你认为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答:责任在卖方,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中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相符,必须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包装方式装箱或包装;卖方违法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应向买方道歉并承担重新包装的费用;2.菲律宾某公司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某品牌自行车1000辆,并要求我方改用菲商指定商标,且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答:我方一般可以接受;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如果我方一时还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易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造成市场混乱;3.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工100筐;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50筐每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答:构成违约;因为在进出口贸易中,根据公约规定,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安装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在上述交易中,我方改变了每箱内的数量,属于违约;第七-十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一、填空题1、我国关于检验时间、地点的规定主要有: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4装运港检验质量,目的港检验品质;2、 ______________商检机构验货后签发的、证明检验结果的书面文件;3、英国货物买卖法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种;美国法把违约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类;公约将违约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4、进出口合同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5、不可抗力是______________条款;6、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7、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规定的方式有______________式、______________式和式;8、在我国,出具不可抗力事故证明的机构是______________;9、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 ______________四种;10、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11、合同中制裁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及仲裁费用等;1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违约的后果和严重性出发,将违约分为______________违约和______________违约1.①出口国家检验;出口国家检验,又分货物产地、工厂检验;出口装运港地检验两个;②进口国家检验,又分目的港检验和用户所在地检验;进口国目的港检验又称“到岸品质、到岸质量”;③出口国家初检进口国家复检;2.检验证书3.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轻微的违约和重大的违约,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4.异议与索赔条款,罚金条款5.免责6.解除合同和延期履行7.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8.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9.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10.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五、案例分析1、2009年夏,我国南方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在此之前外贸企业与外商订有三份大米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为“太湖大米”、“在某仓库存放的江苏大米”、“中国大米”,七八月份交货;请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方任何向外商提出免责要求;提示:“太湖大米”——延迟交货;“在某仓库存放的大米”——解除合同;“中国大米”——必须按时交货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国该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该任何处理提示:我方应向法院出示合同仲裁条款,要求法院停止诉讼;因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一般就排除法院的管辖权;3、某国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其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际收到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试分析上述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提示:1应向卖方索赔,属原装货物有缺陷;2应向承运人索赔,应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3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如能举证属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4、有一份CIF合同,在卖方准备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时,附近发生地震,存仓货物虽然尚好,但交通堵塞,码头不能正常作业,恰在此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卖方便以不可抗力为理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遭到买方拒绝;对此,你认为买方的做法对吗提示:地震属于不可抗力5、我国A商向英国B商出口一批丝绸制品,交易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并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协议,仲裁庭判A商胜诉,要求B商赔偿损失,B商不服,遂上诉法院;问A商应如何处理为何仲裁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6、上海某造纸厂以CIF条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纸张,因上海与非洲的湿度不同,货到目的地后因水分过分蒸发而使纸张无法使用,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可以,此不属于不可抗力7、国内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CIF条件向法国采购奶酪公吨,价值3万美元,提单已经收到,但货轮到达目的港后却无货可提;经查,该轮在航行中因遇暴风雨袭击,奶酪被水浸泡,船方将其弃于海中;于是我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暴风雨属于不可抗力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我方应向何方索赔8、A商场进口一集装箱彩电,通关后由承运人B公司另雇C运输队运往北京;运送的集装箱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在A、B、C、三方都已投保了一切险的情况下,A商场应向何方索赔向承运人9、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此不属于不可抗力10、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订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战争属于不可抗力11、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政府颁布禁令属于不可抗力1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不一样;可以,因为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13、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可以;因为买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国际贸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思考和学习。
在这个过程中,实际案例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几个实际案例,以完整的方式展示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一:进口商品一个公司有意向从中国进口一批商品,这些商品的货值是10万美元。
该公司应首先确定其目的地国的进口要求和相关规定。
在确认商品符合目的地国规定之后,该公司将要考虑为进口货物提供什么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装卸船、仓储、保险等。
此外,这个公司也应该考虑使用何种运输方式,是否需要报关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处理。
案例二:出口商品一家中国公司有意向向英国出口一批商品,这些商品的货值是20万美元。
该公司应该确认目的地国英国的进口要求和相关规定。
此外,该公司还需要确保商品符合英国的规定。
为了满足英国市场的需求,该公司还需要考虑是否需要对商品进行改进。
在确认这些事项后,该公司应该考虑选择何种运输方式。
案例三: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一家中国公司向一个欧洲客户出售其产品,合同金额为30万欧元。
该公司和客户应当选择的最佳支付方式将取决于双方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在确定了支付方式之后,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术语。
案例四:货物保险一家中国公司向一个美国客户运输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损坏。
在此情况下,如果提供保险,则保险公司将负责赔付定损金额。
在选择保险方面,公司应检查不同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和条款,并确定最符合其利益的保险公司。
案例五:反倾销措施一家美国公司在出口到中国的过程中遭遇了反倾销调查。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该公司应了解中国反倾销条例,并准备提交要求的文件和证据。
在反倾销的过程中,该公司也需要积极地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以确保最佳的处理结果。
结论:国际贸易是一个具有挑战的过程。
在每个案例中,公司需要考虑许多不同的因素。
在处理这些因素时,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条款。
通过深入研究实例,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国际贸易的实际应用,进一步提高其的工作效率和市场竞争能力。
国际贸易业务案例MicrosoftWord文档

国际贸易业务案例MicrosoftWord文档第一篇:国际贸易业务案例MicrosoftWord 文档案例1:我方按CIFL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绝付款。
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2:2000年8月。
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
其中三马牌40棉纱300包,金鱼牌20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
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
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发现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
于是买方要求卖方如数赔偿。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问法院应如何判决?案例3:我国广东某公司按照CIF价格向德国出口啤酒花一批,货物装运时,由中国商检局出具了质量和重量检验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开包检验,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认为是运输中的损坏,电告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后因保险公司迟迟未于赔偿,买方便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
你认为卖方是否应该赔偿?案例1: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10时,以自动电传向美商发盘。
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当天下午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案例2:我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商询盘,发盘销售某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
法商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
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送到我公司。
此时,我方鉴于市场价格上升,当即回电拒绝。
但法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而我方不同意达成交易,于是诉讼法院。
国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中企A(以下简称“中方”)是一家位于我国的大型制造企业,主要生产电子产品。
美企B(以下简称“美方”)是一家美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研发新型电子产品。
2018年,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约定中方为美方提供电子产品组装服务,美方则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市场推广。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开展了合作。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产品质量、交付期限、售后服务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双方于2021年6月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产品质量问题:美方认为中方交付的电子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影响了美方的市场声誉。
2. 交付期限问题:美方认为中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产品交付,导致美方无法按时完成市场推广计划。
3. 售后服务问题:美方认为中方提供的售后服务质量不高,未能及时解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仲裁过程1. 仲裁庭组成:双方按照仲裁规则,共同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 证据交换:双方分别向仲裁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产品测试报告、邮件往来、会议记录等。
3. 开庭审理:仲裁庭组织了开庭审理,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4. 仲裁裁决: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1)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由于美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故仲裁庭认定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关于交付期限问题,由于中方在交付过程中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如原材料供应不足、生产设备故障等,导致交付期限延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仲裁庭认定中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售后服务问题,由于中方未能及时解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导致美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仲裁庭认为,中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仲裁结果仲裁庭裁决如下:1. 中方赔偿美方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 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中方需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国际贸易案例实训(精选五篇)

国际贸易案例实训(精选五篇)第一篇:国际贸易案例实训实训二案例分析作业(每小题10分)1、某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使个别部位的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仓,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
事后统计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2)卸货费用、存仓费用以及货物损失。
问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海损?2、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试分析美方此举是否合理?3、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鸭。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4、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5、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
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
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
国贸案例讨论

国贸案例讨论1、我方公司向日本某客商推销某商品,发盘价格为每公吨1150美元CFR日本横滨港,对方复电要求改按FOB中国口岸定价,并给予2%佣金。
查自中国口岸至日本横滨港口的运费为每公吨170美元,我方如果要保持外汇收入不变,怎么改价才能按买方要求报价?2、国内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一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订后,A 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 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 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运输时间应在45—50天内。
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 公司倒签提单,随即致电B 公司,B公司答复却是已如期装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G公司要求联系德国发货方协助调查货物下落。
B 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于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
A公司无奈等待。
圣诞假期结束,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港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此时货物在海关滞报已40多天,A公司办好所有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费用高达十几万元。
分析: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可能有?3、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德国S公司签订2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5万英镑。
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
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致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
在我国某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日期改为1月31日。
货物抵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国某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
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
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证据向当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贸案例分析

第三章1、西班牙的埃尔切市被誉为“欧洲鞋都”。
埃尔切市温州鞋城是当地非常著名的鞋类批发市场,是温州鞋走向欧洲市场的一个最重要的集散地。
2004年9月17日近千名当地鞋商和鞋厂工人未经当地政府批准有组织地聚集在鞋城,高呼:“我们要吃饭!中国人滚出去!”等口号,冲到仓库门口,放火烧鞋,并阻止当地消防车救火,致使大火烧毁了整个仓库。
救火车在防暴警察鸣枪示警后,才得以进入。
当地时间9月23日晚间,当地又发生了一起大规模的反华商抗议游行示威。
从2001年开始,温州鞋商共遭遇过4次大规模打击,损失几千万美元。
问:以上案例属于哪一种贸易壁垒?如何解决?答:属于民间贸易壁垒。
产生以上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经营、沟通、生活等多方面冲突引起的。
解决方法有:成立商会,寻求外交保护;进行战略联盟,在海外当地建厂、收购品牌;融入当地社会,造福一方;走出低价竞销误区。
第五章2.理论上说,由于一国的出口就是另一国的进口,因此两国的统计数据不应该偏差太大,然而中方统计显示,中国对美贸易从1979年到1992年一直为贸易逆差,1993年转为顺差,2002年的贸易顺差为699.6亿美元。
而美国的统计数据显示,美中贸易逆差在1983年即开始出现,之后不断增大,到2002年已经达到1031.15亿美元。
问:导致中美统计数据如此偏差的原因是什么?答:①导致中美统计数据如此偏差的原因在于对通过香港转口贸易的统计上,两国存在不同处理方法。
《原产地规则协议》中对于转口贸易的统计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中美两国分别采取不同的统计方法。
②我国对出口的统计在1993年以前采取的是“出口地规则”,而美国采取的是“原产地规则”。
③1993年以后,我国海关改变了统计方法,将经过香港转口到美国的产品剔除加价部分之后,计算在我国对美出口额中,而美国直接将中间商在转口过程中的增殖部分记在中国的出口贸易上。
④亚太地区在华投资企业的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美国。
⑤美国来华投资返销美国市场增加了对美出口,减少了从美国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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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案例分析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分析●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
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案例分析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
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案例分析1、某出口公司凭买方样品成交金属拉手一批,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回样后方能装运。
2月下旬买方开来信用证也有同样的字句。
我方多次试制回样未得到买方认可,故我不能如期装运,到了5月份,买方以延误船期而要求赔偿。
问我方该如何处理?2、某公司出口一批脱水菠菜(Dehydrated Spinach)到香港,质量条款规定“水分不超过8%”(moisture 8%Max.).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该标准,卖方要承担什么责任?分析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采用交货品质允许有一定的机动幅度的情况下,对某些货物也可根据实际交货品质调整价格,即在合同中加订品质增减价条款。
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以下两种订法:(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加或减价。
(2)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
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
因此,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该标准,则卖方不承担责任,双方按合同价成交;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低于该标准,则卖方需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成交价予以适当的扣减,或者所交货物被退回。
案例分析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
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
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
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
分析♦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本例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结果我方按22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仪付时遭拒绝.问原因何在?分析《公约》第37条和52条对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时有明确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
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应视成交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定,本案例采用FOB成交,应由派船接货的买方来选择。
同时本案例虽然规定数量可增减10%,即为22吨,但国外按时开来的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按照ucp500规定,受益人(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不仅要做到“单证相符”,还要做到“单单不得互不一致”。
二本案例表明为8800美元,则单据不符,导致银行拒绝信用证支付也是极为普遍的现象。
简单来说,单据总金额为8800美元,超过了信用证的金额,而信用证的金额在没有约数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超证支付的。
案例分析1.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确良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有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 问其故何在?分析问题主要出在文字说明方面。
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牌名、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
使用的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并让顾客能看懂,必要时也可中外文同时使用。
具体到本案例,当地人除了对仕女图投入一瞥外,不知内装何物。
即使消费者知道内装为茶叶,但是红茶还是绿茶?分量是多少?质量如何?还是无从知道。
因此上述包装不便于消费者了解商品,不了解何谈购买。
2.我国出口某化工原料,共500吨, 合同与来证均规定麻袋装.但我装船发货时发现麻袋装货物只够450吨,剩下的50吨便以塑料袋充抵,问这有无问题?分析这种做法不符合合同规定,有可能被买方索赔。
因为合同规定的包装材料是麻袋,卖方所交付的商品均应该是麻袋装,如果不采用合同规定的包装材料,无论材料好坏,均违反了合同的规定。
案例中卖方用塑料袋装,违反合同,就面临着被索赔或拒收货物的危险。
3.某外商欲购我“菊花”牌手电钻,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中国制造”字样问我是否可以接受?并应注意什么问题?案例分析:我某出口公司向西欧某公司出口某商品一批,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合同中又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
货物到后,买方出具了货物的质量检验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水分14%,杂质2.5%,并据此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
试问:我方是否应该理赔?分析:本例中我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中品质的表达方法有凭说明和凭样品表示两种,卖方均有义务使所交货物与样品或说明完全一致。
如果某些商品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保证实际交付的商品品质既要符合文字说明又要和样品保持一致。
如果发生货物的品质与样品或说明不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收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中两公司交易商品的品质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而货物和合同中的品质说明相符,和样品不符,所以卖方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案例分析: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分析:(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因为,按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2)在实际业务中,买方可以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弥补货物损失。
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例题:我某公司以CFR价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一批水果汁罐头,毛重为8公吨,尺码为10立方米。
求该批货物的总运价。
解:1·正确地译出商品名称“Fruit Juice”2·从运价本中的“货物分级表”(Classification of Commodities)查出水果汁为8级货,计算标准为M3·再查中国-加拿大航线的等级费率表(Scale of Class Rates for China-Canada Service).从该表中可以查出8级货的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219.00港元。
4·查附加费率表,查知燃油附加费20%,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5·总运费=219.00×(1+20%+10%)×10=2847(港元)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班轮运费的计算公式一般为:班轮运价=基本运费+附加费或: 班轮运费=等级运价×计费吨×(1+附加费率)案例分析: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分析不构成违约。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第三十一条b款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一航次运输的运输单据在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的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