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3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沪农委〔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农业设施的财政性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推进农业设施资产有效使用和长效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1月11日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为规范和加强农业设施长效管理,保障财政投入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农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对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业生产能力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实现农业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上海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升。
(二)工作要求加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以下简称“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是落实农业设施完整利用和长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要坚持问题导向,探索有效管理方式,推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按照聚焦重点、分类推进的工作要求,将建后农业财政性资产有序纳入管理范围,做到应管尽管。
(三)基本原则开展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齐抓共管原则。
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是市、区、镇等各级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
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农委[2007]6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03.15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沪农委[2007]62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6]14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2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性。
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市农业保险补贴险种范围
自2007年起,本市农业保险补贴险种为:水稻、小麦、蔬菜(包括设施蔬菜、出口蔬菜、蔬菜制种)、林木(经济果林)、西甜瓜、草莓、食用菌、鲜食玉米、生猪、奶牛、白山羊、家禽、肉鸽、淡水养殖,以及农机具综合保险、群众性渔船综合保险。
继续对水稻、生。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2020年3月6日关于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在“三农”发展和乡村建设领域开展了积极的实践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在当前推进乡村振兴的热潮中,市属国有企业有基础、有条件、有机会充分利用其资源、市场、人才等优势,积极参与助力乡村振兴。
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在建设乡村振兴“三园”(美丽家园、绿色田园、幸福乐园)工程中发挥市属国有企业更大的作用,现就鼓励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需求对接机制(一)建立需求对接平台。
鼓励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多种市场化方式,多层次、全方位参与本市乡村振兴建设,带动乡村的产业、生态、文化等振兴。
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要利用现有信息发布渠道,汇集市属国有企业发展需求和涉农区建设需求,定期发布乡村振兴相关信息和政策,提高市属国有企业和涉农区信息共享度。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二)构建协同工作机制。
市农业农村委、市国资委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文化旅游局以及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动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各项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补
充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沪人社就发[2014]4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0.22
【实施日期】2014.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鼓励本市“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在特定行业就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鼓励本市“就业
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补充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4〕4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促进工作,现就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农业领域就业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6个月以上的涉农企业和区(县)级及以上示范农民专
业合作社,吸纳按照《关于鼓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涉农单位就业的试点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51号)第一条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专项就业岗。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沪农委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专项资金在推动我市乡村振兴和“三园”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7月28日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章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进一步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乡村振兴“三园”工程建设,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宜居,农民生活富裕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规范统一、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合作、分级负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管理,各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上海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上海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5.15•【字号】•【施行日期】200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上海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各区县农业委员会(浦东新区农发局)、财政局:根据上海市郊区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上海农业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00]31号),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发展的形势,增强上海农业生产抵御风险的能力,现就完善上海农业保险补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继续稳定财政补贴保险费政策。
水稻保险继续实行每亩2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生猪保险继续实行每头1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补贴40%,区(县)财政补贴60%。
淡水养殖保险继续实行每亩10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二、调整部分险种的保险费补贴。
1、出口蔬菜保险的保险费补贴由每亩60元调整为视不同品种每亩30-60元。
设施蔬菜的保险费补贴由每亩100-130元,调整为视不同品种每亩70-130元。
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2、奶牛主要疫病保险实行每头15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3、家禽主要疫病保险实行种禽每羽1元保险费补贴,蛋禽每羽0.13元保险费补贴,肉用禽每羽0.035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4、经济果林保险每亩10元保险费补贴,其中市财政、区(县)财政各补贴50%。
望各区县及农业保险部门加大对新形势下发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引导农业生产者增强保险意识,并在上海建设都市型农业过程中,不断发掘种源农业、设施农业以及高效经济作物新险种,探索农业抵御自然、市场风险新路子。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7.21•【字号】沪农委〔2023〕202号•【施行日期】202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实施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行动的有关要求,更好发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机制优势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和建设内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工作是进一步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弱项,解决农民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助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本市开展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村庄道路:包括村内入户道路、道路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临时停车场点、公共空间照明(路灯)建设、维修改造;2.村容村貌改造:包括美丽庭院(小三园)建设、架空线序化、村沟宅河治理、村庄绿化、亮化、美化等设施建设;3.环卫设施:包括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公厕等维修改造;4.村民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托幼、养老服务设施、农贸市场、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及改造;5.其他公益性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项目。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不得支持兴建楼堂馆所、政府和村两委办公支出内容以及农民私人房屋修建等与农村公共公益事业无关的内容。
二、规范项目申报流程一事一议项目原则上实行自下而上、先建后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沪农委[2013]367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3〕367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光明食品集团:现将《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3年10月15日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为推动本市“三品一标”认证工作,完成《上海市现代农业“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本市“三品一标”工作发展的意见》(沪农委〔2013〕36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补目的通过对“三品一标”认证结果进行奖补,有力推动“三品一标”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普及、标准化技术的培训和生产服务的指导,辐射带动更多的农产品进行标准化生产,扩大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的总量规模,实施农产品品牌化销售,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从而实现《上海市现代农业“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
二、奖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2004年至2010年,连续七年的中央1号文件均提到要大力支持和发展“三品一标”。
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指出: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创造条件,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标准制定、认定认证、基地建设、市场营销和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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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3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3]40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11.08
【实施日期】2013.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3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的通知
(沪农委〔2013〕407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3〕142号)的精神,现将审定通过的2013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设单位名单、建设内容、扶持资金数(详见附件)下达给你们,有关要求如下:
一、项目管理
(一)项目建设责任制。
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局按照通知要求,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扶持金额、经费使用、项目验收等要求,建
设项目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责任书内容执行。
(二)项目调整与变更。
项目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和变更。
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按《上海市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3〕142号)第十二条执行。
(三)项目验收。
项目从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
项目完成后,由区县农委、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
验收资料同时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有关部门。
项目验收完毕,有关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的资料由区县农委整理、归档保存。
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已验收项目组织抽查。
(四)资产管护。
合作社为资产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资产管护制度,承担管护责任。
二、资金管理
(一)资金拨付。
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实行区县级报帐制,报帐单位由区县财政部门确定。
项目内容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需在项目执行完毕并通过验收后再予以报帐,严禁垫付和挪用财政资金。
(二)项目公示。
财政扶持资金及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等主要内容应在项目验收前,在项目实施地村级公示栏公示,公示资料和情况列入验收内容。
(三)项目审计。
合作社项目完成后,区县财政局应委托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审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合作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检。
(四)资产管理。
合作社项目形成的资产由该合作社依法占有和使用,并量化到合作社成员账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管理。
附件:2013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8日
附件:
2013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