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
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出让人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转让人是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中标方为中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竞得方为竞得人。
第五条矿业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或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相应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在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矿业权交易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具体的招标、拍卖程序工作。
第六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公开交易服务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书等,自觉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矿业权交易规则

矿业权交易规则1 矿业权的特点矿业权是专利权、著作权及商标权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它为有关当事人提供了探索、开发和使用矿物资源的权利,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地区和行业市场竞争中拥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矿业权具有独特性,法律对矿业权的控制多种多样,理论上可根据经济权、地理权、技术权、其它权等矿业权可分为多种多样,这也是矿业权交易由政府主导的主要原因。
2 矿业权交易的主要原因矿业权的特殊性,使得它的交易都要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主导,即矿业权交易由政府主导,这也是矿业权交易非常棘手的原因。
政府在矿业权交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政府可以利用各种手段来定义矿业权的使用和所得,以此来实施矿业政策,特别是改善基础设施,保护环境,建立社会合作,控制成本以及促进正常活动等。
3 矿业权交易规则1、矿业权交易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政府要求执行,保证矿业权的安全性、权属的清晰和合法性;2、矿业权交易要保证政府的和企业的权利,尊重相关方的利益;3、矿业权交易应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制定合理的价格和税收;4、矿业权交易双方要共同协商,制定清晰的权利义务;5、矿业权交易双方可签订协议,建立准确、严格的条款;6、矿业权交易双方也要充分沟通,对交易对象的资料进行充分的了解;7、矿业权交易要严格执行其中的合同调整,并遵守监督条例和安全规定;8、矿业权交易的双方,都要履行义务、完成有关程序,使交易保持和谐、有效;9、矿业权交易应遵循经济原则,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以及政府和企业利益的平衡。
4 结论矿业权交易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项竞争性活动,其中法律注入极大的作用。
矿业权交易要遵循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明确、合法的交易条款,保持交易双方的利益以及政府和企业利益的平衡,促使整个矿业权交易进行顺利、正常。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358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358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我省矿业权有形市场,规范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1月8日辽宁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完善我省矿业权有形市场,规范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通过辽宁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出让转让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辽宁省矿业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矿业权交易机构受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矿业权人的委托,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竞买申请人是指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竞买矿业权的符合矿业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法人。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申请参加矿业权网上交易且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竞买申请人。
本规则所称的竞得入选人是指由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确认竞得矿业权,但未经矿业权交易机构资格审核的竞买人。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豫国土资发[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60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交易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矿业权交易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和制度。
我省境内所有矿业权出让、转让及相关信息发布必须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涉及省和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统一在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省辖市、县(市、区)登记发证的在各省辖市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省直管试点县(市)可结合各自实际,建立交易平台或委托省辖市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矿业权转让鉴证公示工作省级发证和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矿业权转让一律在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的鉴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省辖市及所属县(市、区)发证的统一在省辖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实施鉴证。
转让人和受让人申请矿业权转让鉴证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之前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年(大中型矿山)、1年(小型矿山)之前提出。
转让合同经鉴证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在交易大厅(办事大厅)、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通知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有关情况。
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情况。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V1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V1矿业权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采掘、利用矿产资源的权利,是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可以通过交易方式进行流转。
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则是矿权流转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则。
接下来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从浅入深地介绍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
一、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基础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基础是矿业权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权出让暂行条例》等。
此外,还需要根据不同省市地方立法规定,遵守相应的规则。
二、矿业权出让交易流程矿业权出让交易流程包括公告、报名、竞价、公示等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合适的交易方式和支付方式,并确保竞价的公开、公正、公平。
三、矿业权出让交易价格矿业权出让交易价格采用的是市场化定价机制,由受让人通过竞价的方式确立最终成交价格。
需要遵循市场价格形成规律,并严格限制价格扰动,确保价格合理、公平、透明。
四、矿业权出让交易程序矿业权出让交易程序应遵守“一公开、二公示、三公平”的原则,确保全过程的透明度。
并需要依据法律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确保交易程序规范、监督有力。
五、矿业权出让交易合同矿业权出让交易合同是交易的最终成果,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权利、义务和交易条件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遵守交易诚信原则,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总之,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是矿权流转中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定,它的制定和遵循对保障矿业权交易的公正、公平、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确保规则的严密与执行的严格,才能保证矿业权交易的安全有序,促进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矿业权交易规则》2011年3月1日起试行

《 矿业权交易规则 ( 试行 ) ,0 1年 3月 1日起实 》21
施。
《 矿业 权 交 易规 则 ( 行 ) 主要 内容 为 : 、 试 》 一 矿
业权 出让 交 易必 须在 矿业 权交 易机 构 提供 的 固定 交 易场 所或 矿业 权交 易 机构 提供 的互 联 网络交 易平 台 上进 行 , 矿业 权转 让 必 须 在 矿业 权交 易机 构 提 供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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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普通 微 型计算 机 的计算 能 力 。本课 题研 究使 用 的 是 It 奔 腾 T4 0 2 B 内存 的计 算 机 。因 而计 算 ne l 40 、G 时 间较 长 , 精度 也显 得不 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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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2年 2月 第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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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兰, 于 波, 等.金川二矿 区深部地应力测量及其
矿业权交易规则

矿业权交易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将《矿业权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6日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
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转让人是指转让其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公告的规则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第五条矿业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机构。
《山东省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矿业权交易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山东省范围内以网上交易方式(包含挂牌、拍卖)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网上交易是指山东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竞买人是指竞拍和竞买矿业权的主体。
第五条符合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竞买人条件的法人组织,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依法参加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和相关投诉处理。
交易中心负责矿业权网上交易的组织实施、异议处理和交易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矿业权网上交易的程序主要包括发布公告、网上竞买申请、网上竞价、成交确认和结果公示、合同签订等。
第二章发布公告第八条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经出让人同意后在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同时发布。
出让公告、出让文件须在网上拍卖日、网上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公开发布。
第九条公告期内对出让公告无异议,即可按时进行拍卖或挂牌。
如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经出让人同意后应暂停或终止交易。
第十条出让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人和受托交易平台相关信息;(二)出让矿业权简要情况;(三)竞买申请条件;(四)获取出让文件途径、申请竞买方式及起止时间;(五)出让方式、交易时间及方式;(六)是否设有出让底价及起始价和竞价方式;(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八)竞买风险及失信惩戒提示;(九)异议的处理方式(十)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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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相应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在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矿业权交易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具体的招标、拍卖程序工作。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十五条经矿业权交易机构审核符合受让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按照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后,经矿业权交易机构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第三章 交易形式及流程
第十六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出让人、转让人和取得交易资格的竞买人或投标人参加。
第十七条招标、拍卖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或转让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拍卖或重新组织或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出让、转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风险提示;
(九)对交易矿业权存有异议的提示;
(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在投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
第六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公开交易服务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书等,自觉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矿业权出让转让应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在依法设立的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解决方式;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公告与登记
第十条矿业权交易机构依据出让人、转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转让公告,编制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公告: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
(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九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书组织。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矿业权的,转让人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由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委托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二)委托服务事项及要求;
(三)服务费用;
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竞买人或投标人的书面申请;竞买人或投标人应提供其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矿业权受让人资质证明材料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转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场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拒收。
(三)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大厅或互联网络交易平台;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出让、转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矿种、资源储量(勘查工作)情况、出让年限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等;
《矿业权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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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2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各地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将《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出让人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让人是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中标方为中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竞得方为竞得人。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和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部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中组织实施、鉴证、公示。
第八条矿业权出让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矿业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