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解决企业债务难以偿还而采取的一种资产管理手段。
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企业经营很难获得好的收益,甚至还可能债务累累。
在这种情况下,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它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重获经济发展的动力。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可以通过企业和银行之间的长期合作来完成。
银行会给企业提供专业的财务咨询,收集企业的各种借贷信息,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并提供一系列解决方案,以减少企业的债台高筑。
同时,企业还可以将自己的一些资产转化为现金流,以期用于偿还债务。
具体而言,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评估企业资产
银行会评估企业的固定和流动资产,确定企业资产的质量和价值。
这一环节,需要借助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进行。
二、选择资产转换方式
企业根据资产评估结果,选择转换持有资产的方式,比如将固定资产变卖、采用抵押质押等方式转化为现金流。
三、清偿债务
企业用转换好的现金流来还清债务。
通过转换,企业的债务得以减少或消除,企业财务状况得到改善。
当然,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并不是万能的药方。
对于一些财务状况不稳定的企业来说,这种办法未必可行。
此外,如果转换后的资产价值远低于债务本金,企业则需要为该差额偿还利息和违约金。
总的来说,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是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的有效途径。
在执行时需要注意市场环境的变化和资产质量的变化,以便得出最优解。
只有合理和谨慎地运用这种方式,企业才能够从中获得最大的好处。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背景:抵债资产管理是指企业或个人将自己的资产用作债务的偿还,属于一种应急性管理方法。
二、抵债资产管理的原则原则一:优先保障生活基本需求。
原则二:合理规划财务安排,确保日常开销不受影响。
原则三:审慎选择需要抵债的资产,避免给日后的生活带来更大的财务困扰。
原则四:明确债务的性质和数量,制定相应的还款计划。
三、抵债资产管理的操作步骤1. 资产清查:清查所有个人或企业的资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全面了解拥有的抵债资产情况。
2. 债务评估:评估个人或企业的债务情况,包括种类、金额、利率等,确定需要抵债的资产种类和数量。
3. 资产选择:根据债务的性质和剩余还款能力,选择需要抵债的资产,确保不影响日常生活和经营。
4. 抵债协商:和债权人协商好抵押资产的使用和归还条件,确保协商的条件对个人或企业都合适。
5. 债务支付: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支付债务,确保不发生逾期和滞纳金的问题。
6. 资产恢复:在债务全部还清后,及时取回抵押资产,确保不发生财产遗失或被侵占的情况。
四、抵债资产管理的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一:避免盲目抵债,需综合考虑资产的事先价值和未来增值潜力。
注意事项二:选择抵债资产时,要考虑其日常使用价值和流动性。
注意事项三:根据债务的种类和金额,合理制定抵债资产的种类和数量。
注意事项四:抵债时需确保相关法律手续完备,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五、结语抵债资产管理是一种风险管理手段,能帮助企业或个人有效解决债务问题,但也要谨慎操作,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对抵债资产管理有更深入的了解,更好地应对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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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第四条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接收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本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行接收作为抵债资产的土地,从接收之日起土地闲置费,土地处置期限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帐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第八条本行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清收贷款本息形成的抵债资产的收回、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十条业务拓展部主要负责:(一)确认债务人是否符合本行以物抵债条件;(二)对抵债资产进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三)组织以物抵债项目申报材料;(四)依照审批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以物抵债法律手续;(五)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经营管理和处置。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一)负责对以物抵债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及上报;(二)负责选聘中介资产评估机构;(三)负责以物抵债协议等合同文本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审查;(四)负责对以物抵债资产的相关材料和档案的管理;(五)负责对抵债资产的财产及手续的保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农发行字[2001]19号颁布日期:2001-03-02 执行日期:2001-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全我行信贷资产,规范以资抵债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资抵债是指因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或担保人,下同)不能以货币资产足额偿付贷款本息时,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与债务人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债务人各种有效资产的处置权,以抵偿贷款本息的方式。
第三条以资抵债管理的原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合法取得,合理作价,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保证信贷资产安全。
(二)接收有价值、易保管、易变现资产。
(三)先动产,后不动产,不动产以城区为主,不实行对企业整体接收。
(四)对以资抵债全过程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章实施以资抵债的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债务人以资抵债的条件。
对债务人实施以资抵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依照有权部门判决裁定以其合法资产抵偿贷款人的贷款本息的。
(二)债务人故意“悬空”贷款、逃避还贷责任,债务人改制,债务人关闭、停产,债务人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等其他情况出现时,贷款人不实施以资抵债信贷资产将遭受损失的。
(三)债务人贷款到期,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以事先抵押或质押给贷款人的财产抵偿贷款本息的。
第五条抵债资产的范围。
抵债资产应当是债务人所有或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动产:包括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一、概述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降低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业务。
三、主要内容1. 抵债资产管理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设立抵债资产管理公司或单独的抵债资产管理部门,来实施抵债资产管理业务。
2. 抵债资产管理方式(1)债权转让方式:以折价或溢价的方式,将贷款或票据等债权出售给抵债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农村合作银行的债权,承担相应风险并向原债务人追偿。
(2)委托管理方式:农村合作银行将自己拥有的贷款、票据等债权委托给抵债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管理,由该委托方负责实施催收、追偿等相关业务,并按约定分配管理费用等收益。
3. 抵债资产管理业务条件(1)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成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集中管理抵债资产、法律服务、催收追偿、市场化运营等能力和经验,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独立决策能力,能够独立承担风险,并在风险管理、定价、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4)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配备专业化管理团队和从业人员,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
4. 抵债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1)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约定的风险控制标准,对委托管理的债权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风险措施,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流动性。
(2)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清查和验收,及时监测信用风险,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减少风险损失。
(3)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进行债权转让或委托管理前,对债权人和现金流进行尽职调查,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 抵债资产管理业务收益分配(1)债权转让方式:抵债资产管理公司按照约定的债权转让价格和利率,向原债权人支付款项,并承担相应风险和费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财金[2005]53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2023修正版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抵债资产的流动性和风险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和债权人,在抵债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
三、定义1. 抵债资产:债务人为偿还债务而提供的用于债务追偿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股权等形式的财产。
2.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指专门从事抵债资产管理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包括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四、抵债资产准入管理1. 债务人以抵债资产向债权人申请债务处理时,债权人应对抵债资产进行准入审核。
2. 准入审核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的所有权状况、抵押或质押登记情况、抵债资产的估值等。
3. 准入审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和抵债资产管理机构。
五、抵债资产评估与估值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
2. 评估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的市场价值、财务状况、风险等级等。
3. 评估结果应经抵债资产管理机构核实并记录,作为决策依据和风险管理参考。
六、抵债资产的风险管理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抵债资产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
2. 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协议约定、监控抵债资产的市场价值、及时调整抵债资产的风险定价等。
3. 风险防控预案应包括应急处置措施、风险提示机制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
七、抵债资产处置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制定抵债资产处置方案。
2. 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可以是拍卖、协议转让、公开出售等方式。
具体方式由债权人和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3. 处置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和相关权益人,确保处置过程公正、透明。
八、抵债资产管理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1. 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
2.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抵债资产管理机构的运营情况、抵债资产的风险等级、抵债资产处置情况等。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因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而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裁定),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务的资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或担保人确实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二)抵债资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变现能力;(三)抵债资产的接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五条接收抵债资产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抵债资产的权属、质量、市场价值等方面的调查。
第六条抵债资产的作价应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评估机构应由双方共同认可或由法院指定。
第七条接收抵债资产时,应办理合法有效的产权转移手续,确保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保管第八条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明确保管责任人和保管方式。
第九条对抵债资产应建立保管台账,定期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条对易损、易变质的抵债资产,应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防止资产价值减损。
第十一条保管抵债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抵债资产的成本。
第四章抵债资产的处置第十二条应及时处置抵债资产,以实现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处置抵债资产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协议转让等。
第十四条处置抵债资产前,应制定处置方案,并按照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处置抵债资产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处置所得款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分配。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抵债资产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抵债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对抵债资产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加强内部审计,对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和处置等环节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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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
(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
(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二)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
(三)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
第七条抵债资产以法院裁判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作为接收价格,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法院裁判价格和双方协议价格均应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将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
第九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要继续追索,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核销。
第十条协议接收抵债资产由经营行客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从事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抵债资产的接收权限:接收单个借款人抵债资产总价格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一级分行审批;接收单个借款人抵债资产总价格在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报总行审批。
一级分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二级分行转授权。
经营行无接收抵债资产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经营行应当提供的上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接收抵债资产的报告;
(二)接收抵债资产审批表(见附件1);
(三)借款合同、借据和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
(四)借款人、担保人上年度和上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或已破产(关闭)的证明;
(五)拟抵债资产市值情况及变现能力预测;
(六)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接收抵债资产意向书;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法院判决接收抵债资产可不上报审批,但应报上级行备案。
3000万元以下抵债资产的接收应在接收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一级分行备案;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抵债资产的接收应在接收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备案。
第十四条抵债资产接收后要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抵债资产过户费用及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垫付,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冲回。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经营行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接收的抵债资产进行管理,并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经营行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当分类建立卡片或登记簿,详细记录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类别、性能、保管方式、入账价格、取得时间、处置情况、管理人等。
定期向上级行资产风险监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抵债资产由我行自行管理。
确需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订立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管理人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证抵债资产完好无损,对需保养、维修的要及时保养、维修,对管理期间抵债资产价值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出借、赠送抵债资产。
第十九条抵债资产要定期盘点。
盘点情况要有记录,并与卡片、登记簿、报表核对,做到实物、卡片、登记簿、报表完全一致。
第四章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各行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当在接收后一年内处置完毕。
第二十一条抵债资产的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集体研究决策,依法合规处置。
第二十二条抵债资产的处置应通过中介机构公开拍卖。
拍卖底价要经有权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
不宜拍卖的抵债资产经有权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可采取其他方式处置。
第二十三条抵债资产不得自用。
确需自用的要专项申报,并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必须有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并按我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抵债资产的处置由经营行信贷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从事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有权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抵债资产的处置权限:单次处置抵债资产接收价格在5000万元以下且预计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一级分行审批。
单次处置抵债资产接收价格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预计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报总行审批。
一级分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二级分行转授权。
第二十六条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提供的上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处置抵债资产的报告;
(二)处置抵债资产审批表(见附件2);
(三)接收抵债资产的协议或法院的有关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四)有权行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文书及抵债资产入账凭证;
(五)拟处置抵债资产清单、登记簿或卡片;
(六)抵债资产处置意向书;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符合以下情况的抵债资产的处置不需上报审批,经营行可直接处理:
(一)抵债资产为金额较小、不易管理、耗损率较高的流动资产;
(二)抵债资产的处置价格等于或高于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与管理、处置费用之和。
第二十八条处置抵债资产不需上报审批的,经营行要及时将处置结果报上级行备案。
原接收价格在3000万元以下抵债资产的处置要在处置后7个工作日内报一级分行备案;原接收价格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抵债资产的处置要在处置后15个工作日内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付款后,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
差额经财政专员办审核后,列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条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和收入列营业外收支。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各行应当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制。
要把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等环节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各行应当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行的资产风险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变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
重点考核抵债资产的处置率和变现率。
抵债资产年处置率=(当年处置抵债资产接收价值的总和/当年待处理抵债资产的月平均余额)×100%
抵债资产年变现率=(当年处置抵债资产的变现价值的总和/当年处置抵债资产的接收价值的总和)×100%
第三十四条严格抵债资产管理。
对在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变现工作中,逃避审批、违规审批甚至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失职或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发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